些年,各种各样的加盟店遍布大街小巷,那么被加盟方收取的加盟费该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
< class="pgc-img">>1、如果只收取加盟费,不提供后续的服务,那么这种方式对于会计来说,最为简单,一次性确认收入
2、如果提前一次性收取了加盟费,还需在加盟期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会计及企业所得税方面就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应该在收取加盟费时必须一次性确认销项税额。
3、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几年后才一次性收取加盟费,那么会计及企业所得税方面就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应该在收取加盟费时确认销项税额。
< class="pgc-img">>针对上述情况,本人举个例子:
某大型超市一次性收取了加盟商王某的3年加盟费30万元(不含增值税),约定三年内由王某在某乡镇使用该超市品牌开店,该大型超市不再提供任何服务及后续支出。那么这种形式就是典型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操作非常简单,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注 也可以使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
><>读:餐饮连锁加盟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连锁店加盟费的会计分录有经验的财务人员一定知道怎么处理,一般都会计入到管理费用中进行核算。为了帮助一些会计初学者们能够快速的掌握这一知识点,会计学堂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介绍。
餐饮连锁加盟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计入"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均可,主要影响当期及本年餐饮营业利润指标.
借:营业费用-加盟费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加盟费
贷:银行存款
< class="pgc-img">>连锁企业的税务如何处理
答:分店,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自申报纳税,但是可以各自独立核算计帐然后汇总总部,至于纳税,上缴税款的,可以按属地原则和总机构所在地原则,关键要看公司财务税收核算部门怎么统筹安排.
连锁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零售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产生于美国,至今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其经营范围覆盖了整个商品流通业和服务业,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发展特别是零售业依托的主要形式.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经营单位,以一定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对企业形象和经营业务的标准化管理,实行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根据有关规定,在纳税方式上,要区分连锁的具体情况.
(1)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店,如果连锁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后,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
(2)对自愿连锁企业、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不适用统一纳税的政策,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连锁加盟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上文中的内容相信大家都看的差不多了,会计学堂小编整理出来的只是一部分,更多精彩的资讯都在会计学堂的官网,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前去浏
>饮企业很多采用总分公司组织模式,总分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一般企业不同,我们今天来学习这两个税种总体政策,再学习各地方政策。
我们先看下总分公司的优缺点:
1.总分公司优点:适用直营;汇总增值税税负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盈亏互抵。
2.总分公司缺点:不适用加盟;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分汇总后可能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像单店子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会计准确核算和税务管理要求较高,尤其跨省分公司。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0万以下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100-300万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 class="pgc-img">>我们现在开始学习总分公司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总体政策: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备注:
1.跨区了就是各申报各的,例如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增值税就缴纳在南开区,分公司在河西区,增值税就缴纳在河西区。
2.实务中直接认定增值税税种,总公司有增值税税种认定,分公司也有税种认定。
3.总公司自己名义开具发票,分公司也是自己名义开具发票。
4.实务中总分公司调拨,增值税不是法人税,总分公司在增值税上都是独立的纳税人,要算增值税销售。
举例:梁小餐饮总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总分公司跨市跨省情况下,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分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
贷:原材料/固定资产-总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备注:
1.总分公司都在同一个区,最简单,直接区税务局审批就可以。
有的地区是总分公司都核定增值税税种,再单独出具汇总增值税文书,分公司就不用申报增值税了,发票开具和发票接收都是总公司名义,总公司领取税控主盘与N个分盘,分公司不领取税控设备。
另有的地区是分公司不认定任何税种,但有可能后期被金三系统自动认定税种,再与税管理员联系删除税种认定,税收管理员可能通知不及时,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2.总分公司同一个市跨区,需要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难度中等。
3.总分公司同省跨市或者跨省,汇总申请难度较大。
4.汇总增值税的总分公司调拨资产,增值税上不算销售,类似公司内部不同部门的调拨。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分公司
贷:原材料/固定资产-总公司
二、企业所得税
1.跨地区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备注:
1)跨地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是指跨区或者市。跨地区按这个公告处理。
2)山东省与青岛(计划单列市)就算跨地区,其他类似如辽宁与大连,浙江与宁波,福建与厦门,广东与深圳,计划单列市都要看它自己的税务政策,一般不看所在省税务政策。
3)分公司第一年不当地预缴,直接并入总公司,第二年开始按三因素分配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是根据自己的利润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根据三因素分配来的,有可能分公司是亏损,也要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跨地区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备注:
1)各省都有公告,解决省内跨市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2)同市跨区的公告不多,但都有地方执行口径,和税务沟通好,到底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