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建系统的质量理念,依据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及本项目策划书,为了能够创造和一次性通过评定为省双优工程;树立公司名牌和长期战略需求,各项目部须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规范现场施工程序,严抓工程质量成为当务之急。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不按图纸施工、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造成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分包和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的处罚,具体奖罚制度如下。
质量奖励
一、在每月“公司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考评在前三名的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3000元。
三、阶段性验收过程中,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量组验收认可,并顺利通过外部验收的工程及部位,对相关的班组和工长予以奖励300~800元。
质量处罚
一、严格按图施工,不得违返,不得随意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二、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到现场均要有合格证,出场时间,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
三、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对于自检、互检、交接检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四、分包队质量检查员必须积极组织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工程质量的验收,一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50元∕次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量检查员责令退出现场,分包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五、不履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队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六、任何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罚款。
七、质量工程师不做质量工作记录,发生漏检、错检的,不及时向公司质检部反馈整改通知单的,以及分包班组不及时向项目质检部反馈整改通知单的,对其处以200~500元罚款。
八、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及质量部门进行复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和提高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1500元罚款。
九、对于项目质检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项目分部生产经理及分部技术负责人处以700~1000元罚款。
十、重要、关键过程未通过执法部门检查认可即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对项目生产经理处以300元/次罚款。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质量工程师、工长处以800~1000元罚款。
十二、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未经认真核对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项目测量员、工长、主要质量工程师处以500~800元/次罚款。
十三、钢筋分项工程必须要符合GB50204-2002的规范要求:
1、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对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责任,而且要给以一个接头100~200元的处罚。
2、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少放或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罚100~300元/根(自己补上不计)。
3、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罚20元/处。
4、钢筋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20元/根。
5、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
6、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
7、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不合格等罚款10元一个接头,焊泡渣及墙柱内焊渣不清理干净罚10~20元/处,不改重罚100~200元/处。
8、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元/处。
十四、模板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GB50204-2002的规范要求,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门架剪刀撑不能少,结构线条、梁截面尺寸及模板标高均符合图纸要求及规范允许偏差值以内。
1、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处以30-50元/处罚款。
2、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差处,如有污染罚10元/处。
3、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罚300~500元/处。
4、扣件松动下沉一处罚20元/处。
5、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砼,超过1.5cm的处罚50元/处,3cm以外罚2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每处罚100~500元。
6、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
7、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的罚20元/处。
8、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10元/处。
9、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
10、混凝土浇筑后未得到监理或项目部同意的、罚款3000~5000元,提早拆模未经工长、技术部批准同意的罚50元/处。
11、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元/条。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罚30元/处。
12、在甲方和监理指出存在问题第一次整改,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80元/次。现场出现顶撞甲方和监理的一次处罚2000元/人。
13、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m2。
14、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
十五、混凝土子分部工程一定要符合GB50204-2002的规范要求,混凝土工程质量主要是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现场不按图施工,问题严重返工重来,砼标号错误罚3000~5000元。
2、砼试块漏做,回弹、抽心费用由试验员支付。若不合格由砼班组及试验员承担一切费用。
3、蜂窝、麻面、漏振、漏筋、孔洞罚100~1000元/处。
4、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不超过±5~8mm,超过1cm以外范围罚10元/m2。
5、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罚5元/m2。
6、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喷水罚20元/层。
7、浇筑混凝土12h后进行保养,气温高的季节用薄膜覆盖保养,中午吃饭应换班,若混凝土缺水、保养不到位罚500~1000元/层。
8、混凝土保养期为14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保养期为21天,如达不到罚1000元/层。
9、入户花园、生活阳台卫生间、厨房间、空调板应按设计要求低于室内标高不小于20mm,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间。
11、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100元/处。
十六、砌体分项工程
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GB50203-2002的规范要求。由于砌体的施工存在大量的人工操作过程,所以砌体结构的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工因素,施工过程中对砌体结构质量的影响直接表现在砌体的强度上。
1、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1.5m,如达不到,砖砌体拆掉返工并罚款10元/m2
2、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如达不到要求罚10元/m2。
3、砖砌体应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如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m2。
4、砖砌体灰缝应为8~12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
5、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处。
6、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处。
7、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处。
8、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规范要求15元/处。
9、拉接筋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或漏放拉接筋,罚5元/根。
10、砌体在门窗洞口采用实心砖砌筑,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处。
11、门窗过梁不按设计要求及规范施工的,返工从来,并处100~200元罚款。
十七、抹灰工程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01中的相应条款。
1、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罚5元/m2
2、抹灰前应提前洒水湿润,若不打水湿润罚5元/m2。
3、抹灰厚度不得超过5~8mm/次,不同材质墙体交接应进行加强措施,若达不到规范和方案要求罚25元/m2。
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5元/条。
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
6、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
7、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
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条。
9、施工前必须做好样板套,墙面粉刷逐日逐墙面验收,验收超规范不合格每块墙罚5元/m2,并返工重新粉刷。
10、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条。
11、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要及时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m。
12、砼梁、墙、柱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砼界面剂处理,也可用1:1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进行毛化处理后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罚15元/m2。
13、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罚款20元/只,堵洞眼空鼓一个罚5元,凿深度5~8cm成喇叭型,达不到返工重凿,并进行罚款5~10元一个洞。
十八、屋面工程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要求
1、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m2。
2、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向地漏找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50R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处以5元/次罚款。
3、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罚2元/m。
4、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30mm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处以50元/次罚款。
5、保温层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m2.
6、找平层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5mm,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m2.
7、屋面工程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每处罚100元~200元/处。
十九、电气工程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的要求
1、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牢固,不得采用熔焊(电气焊),且严禁热加工开孔。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次。
2、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箱体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次。
3、强制性条文规定需接地或接零的,均不得有遗漏,并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4、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木线槽应经阻燃处理,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和破损。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处。
5、电线、电缆的配管及线槽、桥架敷设安装的位置、走向、连接、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配线应分色,同一建筑工程的电线绝缘层颜色应选择一致,接地保护线(PE)应是黄绿相间双色线;零线(N)应用淡兰色线;相线分别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开关的回火线宜用白色导线。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30元/处。
6、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
7、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当接插有触电危险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贴紧、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固定牢靠,无破裂、划伤。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PE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8、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高度、距离符合要求,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厨房、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放侧的墙上。若达不到要求罚30元/处。
9、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端子等器材产品,必须是经过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合格。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无污染;配电箱柜内电器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母线镀层完整,紧固螺栓直径、数量、搭接面符合要求;开关、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图例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一致,接线不用开口鼻子。线鼻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分色一致,包扎整齐、美观;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
二十、给水排水工程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的要求
1、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及其产品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复试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若达不到要求罚500元/次。
2、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伸缩等符合要求;支架、吊架、托架的构造形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腐处理良好。
3、管道和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备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柔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
焊接:焊缝高、宽度合格、接口均匀、圆滑、无焊瘤、夹渣、气孔,两管对口间隙一致且不大于2毫米,无错口;
丝接:采用管件正确,丝扣规格、整洁合格,接口严密,填料无外露;
法兰接:法兰和衬垫规格、材质、厚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接平行度与管中心线垂直,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一致,且不大于螺杆直径的1/2,朝向合理,涂黄油无锈蚀便于拆卸检修。承插、套箍、卡箍接口:接口的构造和采用材料、填料、粘结剂的品种、性能、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捻口应密实、饱满、平整、橡胶圈接口应严密平直,无扭曲,对口间隙准确,环形间隙一致。
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4、室内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饮用水质检验卫生标准;给水系统的阀类、配件、器具、水表安装位置正确,接口合格,出水方向合理,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水箱、消防器材设备等安装符合规范,管道穿墙处的保护连接合格;表面涂层光华整洁,色泽均匀,无露涂透底、流坠,无裂缝、起皮、无滴水、渗漏。若达不到要求罚500元/次
5、室内冷、热水、气等压力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前应进行压力试验(有记录),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规定。暗敷设的热水、采暖管道使用各类塑料及复合管时,地面内不得有接头;管道穿墙及出地面应设置硬质套管,套管高度、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需防水者应做防水处理。埋设管道保护层、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的塑料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 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
6、排水系统的无压管道、设备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灌水试验。室内排水管道应按有关规定做通球试验,确保排水畅通;金属或非金属排水管道的吊钩、箍卡,支、吊架安装牢固;检查口、清扫口伸缩节、止水环及污水通气管设备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若达不到要求罚200元/处。
7、地漏应设置在有防水地面,地面排水坡度、流向符合要求,无倒泛水;地漏卧入地面的位置、深度正确,周边封闭严密无渗漏、平整、光洁、美观;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
8、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器具符合节水型要求,并与支架接触紧密、平稳,位置、标高、坡度、管径符合要求;成排器具排列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靠、封闭严密、无渗漏;表面光滑洁净,实用美观,嵌缝胶均匀顺直,粘结牢固,无堵塞、不渗水、不滴漏,无污染、无裂纹、无破损。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二十一、施工现场的每个职工对已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加倍爱护,不得随意
破坏,各工种之间密切配合,相互保护,违者每处罚30元。
二十二、施工现场各工种都必须做到工完料清,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违者每处罚10~15元。
二十三、本工程施工质量采取逐天检查记录,按月开展评比,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返工。一次不合格罚款,二次返工不合格加倍罚款,返工材料费由操作者自己负担。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以设计图纸、规范、项目施工方案和现场管理人员书面及口头交底为准,全体参建人员按此执行。
XXXXXXX项目部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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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13.220
CCS C 82
T
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团体标准
T /DLMSWH 024—2021
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atering service units in Dalian
2021 - 06- 08发布
2021 - 07 - 09实施
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发布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组织机构 2
5 制度要求 2
6 职责要求 3
7 操作规程 4
8 建筑要求 4
9 设施配置要求 6
10 设施管理要求 8
11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2
12 教育培训 4
13 档案管理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连食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成聪、宋琬屏、鲁晓明、张云、项征、郑云鹏、高民强、刘俊刚、何苏军、孙洪波。
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组织机构、制度要求、职责要求、操作规程、建筑要求、设施配置要求、设施管理要求、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单位。其他餐饮服务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T /DLMSWH—018—2019 餐饮业排油烟系统清洗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服务单位 Catering service unit
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企事业机关、学校食堂及食品加工单位。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building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3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建筑高度超过27m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以上的公共建筑。
3.4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4 组织机构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人员组成。
5 制度要求
5.1 每半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紧急避险、会逃生。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且合格,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岗位操作。
5.2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路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5.3 消防器材配备足够,完好有效,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5.4 严格遵守餐厅操作间操作规程,并做好一下工作:
a) 厨师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b) 餐厅在使用各种炉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c) 餐厅内使用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且绝缘效果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装置。增设电器,要有专人安装并备案;
d) 餐厅的各种燃气(油)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往灶火眼内倒置各种杂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e) 经常清理排烟、排风设施,厨房油烟管道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f) 厨房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g) 厨房人员不准在餐厅(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h) 每次开炉前,先检查厨房所有燃气(油)阀门,确认全部关闭无误后,与交班记录核对,查看厨房(包括明档)区域无异常情况后,再按操作规范使用;
i)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切断不用电源;拔出厨房机械、电器插头(雪柜除外),全部煤气阀门,并做下班安检记录;
j) 厨房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每班上、下班时都要对全部煤气管道、管道阀门、炉具开关、净化排风系统电源箱检查一次并做安检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汇报;
k) 厨房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用电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有专人负责安全的监控下使用。
5.5 每天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每月25日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00001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职责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1.2 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6.1.3 属于消防安全单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及大连市餐饮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备案,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系,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6.2 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服务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d)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f)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00002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6.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由店长、部门经理、主管等人员担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00003注: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6.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h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6.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7 操作规程
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气(油)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00004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8 建筑要求
8.1 耐火等级
8.1.1 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8.1.2 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在单、多层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00005注:一类、二类高层建筑、单、多层公共建筑参照GB 50016—2014 (2018年版)5.1.1。
8.2 总平面布局
8.2.1 餐饮服务单位应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00006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参照GB 50016—2014 (2018年版)3.1.1。
8.2.2 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8.2.3 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8.2.4 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8.2.5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8.3 防火分区
8.3.1 耐火等级一、二级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
8.3.2 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
8.3.3 耐火等级一级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
8.4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分隔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5 安全疏散
8.5.1 应根据其规模、高度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8.5.2 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8.5.3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8.5.4 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8.5.5 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8.6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8.6.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b)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c)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d)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e)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f)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8.6.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b)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c)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d)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6.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防烟设施;
b)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c)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m2;
d)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 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f)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6.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b)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c)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9 设施配置要求
9.1 一般规定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9.2 消火栓
9.2.1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9.2.2 高层餐饮服务单位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9.3 自动灭火系统
9.3.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4—2017中的有关要求。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4.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2013中的有关要求。
9.4.4 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9.5 防烟和排烟设施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9.6 火灾应急照明
9.6.1 餐饮服务单位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400㎡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6.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9.7 疏散指示标志
9.7.1 餐饮服务单位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9.7.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00007注: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有关要求。
9.8 灭火器
9.8.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服务单位火灾的灭火器。
9.8.2 每个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9.8.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9.8.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有关要求。
9.9 其它消防设施
9.9.1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单位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有关要求。
9.9.2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符合GB 50098—2009中的有关要求。
9.9.3 餐饮服务单位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10 设施管理要求
10.1 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10.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10.3 厨房燃油管理要求
10.3.1 一般规定
厨房燃油生产厂家生产的燃油应有合格的专业检验报告,同时应取得大连市餐饮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书。
10.3.2 燃油要求
应符合以下要求:
闭口闪点达≥90℃;
厨房燃油应使用无色、无味、无黏稠感;
厨房燃油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10.3.3 存储要求
10.3.3.1 存油前应容器清理干净,不要存有水、残油、铁锈、杂质等物质。
10.3.3.2 燃油应密封存储。
10.3.3.3 地上固定容积燃油储罐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10.3.3.4 燃油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10.3.3.5 燃油储罐容积大小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范与标准执行。燃油储罐及其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10.3.4 运输要求
10.3.4.1 燃油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油的容器及其他部件应满足燃气特性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
10.3.4.2 燃油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性能。
10.3.4.3 燃油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的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
10.3.4.4 燃油车辆运输,储存容器严禁过量装载。
10.3.4.5 运输单位应取得大连市餐饮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书。
10.3.4.6 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燃油运输及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证书。
10.3.5 装卸要求
10.3.5.1 应在专用作业区域内使用专业装卸设施设备完成,专用作业区通常设有隔离设施与周围环境相隔离,且应满足严格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要求。
10.3.5.2 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燃油装卸及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证书。
10.3.6 器具要求
厨房燃油灶具或燃油、燃气两用灶具应选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同时应取得大连市餐饮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书。
10.4 油烟管道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管道清洗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清洗时按照《餐饮业排油烟系统清洗操作规程》执行。
10.5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10.5.1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不超过1m3(相当于8个50kg钢瓶)时,允许将其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毗连的建筑应为瓶组供气建筑物。
10.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超过1m3时,及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小于1m3,应将其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同时,规定其房间不应低于2.2m。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3时,推荐采用储罐。
10.5.3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间距不限,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但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10.5.4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间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可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10.5.4规定。
10.5.5 当瓶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3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符合本规范10.5.4第a—e款的规定;
b)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10.5.5规定;
c)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防火要求按本规范要求执行。
10.6 电气管理要求
10.6.1 一般要求
10.6.1.1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10.6.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10.6.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10.6.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10.6.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10.6.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 50303—2015、GB 50016—2014(2018年版)、GB 50098—2009中的有关要求。
10.6.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气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10.7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餐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餐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 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严格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护措施;
g)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10.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10.9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10.9.1 一般规定
10.9.1.1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10.9.1.2 餐饮服务单位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10.9.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10.9.2 灭火器管理要求
10.9.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10.9.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暴晒和强辐射热。
10.9.2.3 灭火器材(灭火毯)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10.9.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0.9.4 自动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采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0.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1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11.1 防火检查
11.1.1 一般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11.1.2 检查、巡查的频次
11.1.2.1 餐饮服务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11.1.2.2 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时间每2h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
11.1.2.3 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11.1.2.4 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11.1.3 巡查、检查的内容
11.1.3.1 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11.1.3.2 营业结束后应清除可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并应关闭营业用电,切断相关部位的电源。
11.1.3.3 餐饮服务单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c)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d) 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 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h)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i) 其它需要检查的容。
11.2 火灾隐患整改
11.2.1 一般规定
11.2.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11.2.1.2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检查、验收。
11.2.2 整改要求
11.2.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使用明火的;
b)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c)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 其它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
11.2.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11.3 大型综合体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1.3.1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11.3.2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燃气。
11.3.3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11.3.4 不得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餐饮区不得违规使用木炭、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加热食物;不得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11.3.5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要求;燃气(油)软管与灶具及供气管连接处应使用卡箍固定,非金属软管靠近明火或高温区域。厨房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11.3.6 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应规范。
11.3.7 包厢大面积不得采用软包装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要求;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要求。
11.3.8 餐厅桌椅摆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准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服务单位后场区域不能被占用影响疏散。
11.3.9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应到位;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11.3.10 营业结束后厨房应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厨房员工应会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应能够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11.3.11 餐饮服务单位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12 教育培训
12.1 一般规定
12.1.1 营业期间,应告知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12.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2.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2.1.4 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12.1.5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12.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2.2.1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2.2.2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汇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3 档案管理
13.1 一般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3.2 档案内容
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容: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容: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3 保管
13.3.1 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13.3.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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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业人力资源部质检方案
一、工作目的
1、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酒店整体竞争力。
2、有效保障质量检查行之有效,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质检组织
酒店质量检查机构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全面负责酒店各部门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及安全卫生状况的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进考核。
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运营总监
副组长:总经办主任,人事部经理 组 员:酒店各部门经理、副经理,酒店质检专员,人事文员
三、质检范围
1、客务管理区域(前厅、客房、公共及后台区域)。
2、餐饮管理区域(餐饮服务区域、厨房出品区域,仓储区域)。
3、员工生活管理区域(员工宿舍、员工餐厅)。
4、保障管理区域(工程部区域、保安部区域)。
5、职能管理区域(行政系统区域、财务系统区域)。
四、运行模式
(一)工作原则
1、质检人员在熟知酒店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员工手册》及其它制度为依据,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地开展质检工作,并服从酒店领导其它工作安排。
2、遇到疑难问题无法判定时,如实记录质检情况,并提出个人看法。
3、质检过程中,随时记录酒店领导的工作指示。
(二) 运作方式
1、检查周期
(1)每月一次定期集中检查,由质检机构领导确定时间。届时,质检工作小组组长通知指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对酒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与维护保养及员工行为,进行全面性检查,并指定由被检部门人员做好现场记录。由人力资源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单;
(2)每季度一次抽查,邀请酒店质检领导小组成员或业内人士会同酒店质检工作小组一起对酒店进行抽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与限期整改通知单。
2、质检过程中被检部门应派员在现场配合质检小组的工作。
3、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质检小组与被检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进行详细记录,便于被检部门调查问题的原因。
4、质检小组汇总检查结果后,以《限期整改通知单》的形式发至各部门。
5、各部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单》后负责人签字确认。
6、质检工作小组依据《限期整改通知单》所到整改时间进行复查,并将结果反馈总经办。
7、遇整改问题重复出现时,质检工作小组将提请酒店领导在行政例会上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对被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考核。
8、质检中如有争议的问题,上报酒店质检领导小组处理,视情况决定是否处罚。
五、质检渠道
1、直接检查;
2、值班记录;
3、值班经理,其他人或部门反馈 ;
4、客人投诉;
5、宾客意见等。
六、质检内容
1、依据《员工手册》,对酒店全体员工的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劳动纪律、服务质量、清洁卫生、考勤、规章制度、工作落实情况等实施质量检查,并当场开具奖惩通知单。
2、对酒店各部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对酒店的安保和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4、每月对酒店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呈送总经办。
5、每季对酒店各部门的任务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情况作出书面 ,报告呈送总经办。
七、质检要求
各部门对员工必须严格管理、公平奖惩,不得欺上瞒下,严禁弄虚作假和打击报复;否则一经发现,部门负责人必须接受总经办的加倍处罚。
八、工作要求
1、质检人员必须接受总经办的监督和人力资源部的领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临时任务。
2、值班经理不定时巡视酒店各营业场所及公共区域,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九、附则
1、本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本方案未尽事宜,随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