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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的“小龙坎”可能是假的,火锅店侵权赔偿8万元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子晚报网3月8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网红“小龍坎”火锅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全国已拥有上百家加盟店。苏州地区近年来

子晚报网3月8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网红“小龍坎”火锅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全国已拥有上百家加盟店。苏州地区近年来也开了多家“小龙坎”火锅店,但这其中有真有假。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小龍坎”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四川仁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小龍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吴江某火锅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装潢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原告“小龍坎”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商业宣传中直接照搬原告商品性能、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4310元。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味在小龙坎”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且其进入苏州地区的时间早于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门头、店内餐具等多处使用的小龙坎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仅在字形、排列方式上存在区别,并无实质性差异,故两者商标构成近似。考虑到原告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极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涉案商标在被告成立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被告是否为苏州地区第一家“味在小龙坎”火锅店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并且被告在其店铺内展示宣传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奖牌,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易使消费者对其购买行为作出误判或误认,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知名火锅品牌小龙坎在陕西省榆林市的一家加盟门店两年间生产超2吨的地沟油,并制作成火锅锅底向顾客销售,引发舆论热议。

7月13日,小龙坎发布声明致歉,表示将通过监控系统24小时监管全国门店,一旦核实门店存在油料食安风险,直接取消授权、终止合作。2018年5月,小龙坎也曾被曝光“循环使用老油”。彼时,小龙坎回应称对全国门店进行核查,并在全国门店完成了后厨监控系统的安装。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火锅行业使用地沟油的问题频发,有经营者因此获刑。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中禁止回收食品制售地沟油。行业标准方面,2017年10月,素有“中国火锅之都”之称的重庆曾发布了全国首个火锅经营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回收消费过的底料。

榆林一门店产销地沟油超两吨,小龙坎称将24小时监管全国门店

火锅行业又现地沟油问题,此次的舆论中心在知名火锅品牌小龙坎。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判决书显示,“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为涉事火锅店,其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自2017年2月24日开始营业。

2017年5月至7月,该火锅店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涛指使店内采购和厨师在该火锅店厨房内,用油水分离器将顾客就餐后的火锅锅底分离出来的废弃油脂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将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给顾客销售。

在此期间,采购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厨师刘某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给顾客销售。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再次指使店内采购苏某飞、厨师苏某强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沟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给顾客销售。

在苏某涛的指使下,采购苏某飞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563斤,价值共计80934元;厨师苏某强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3963斤,价值共计71334元;厨师刘某月、冯某明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00斤,价值共计9600元。这意味着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该店已生产了超过两吨的地沟油。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涛等5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该店实际经营者苏某涛指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其余4人为从犯,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17万元。

7月13日,小龙坎的运营主体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对于近期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深感自责并诚挚道歉”。

小龙坎在声明中表示,已在2019年已配合事发当地部门处理此类事件,并将加强对门店的监管,一旦核实门店存在油料食安风险,直接取消授权终止合作;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做报警处理。此外,小龙坎表示将在全国门店上线无死角监控系统,由公司总部进行24小时监管。

7月16日,南都记者致电声明中留下的24小时食品安全总经理专线,询问该涉事门店后续处理情况,工作人员回复称,一切以官方微博公布的内容为准。

小龙坎两年前被曝循环使用老油,火锅底料曾被回收又购进

两年多前,小龙坎也遭遇了一次食品安全危机。

2018年5月,有网友曝光小龙坎“回收客人剩菜”“循环使用老油” “使用即将过期的肉”以及“餐具拖把一起洗,切肉刀用来清洁地面”等乱象。

对此,小龙坎于当年5月28日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将对旗下全国门店进行核查,并在后续通报了相关检查情况。

这轮对全国门店的核查持续至当年6月初。根据后续通报,小龙坎部分门店出现了出现清洁卫生不合格、餐具没有分开洗、消毒柜无标识、泔水桶未加盖、餐具消毒时间不满30分钟、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问题。小龙坎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进行了整改,并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了处罚并再次培训。

与此同时,小龙坎表示,截至当年6月1日,已在全国门店安装了后厨监控系统,欢迎消费者进行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人回收小龙坎的火锅油,经加工后再次售卖给小龙坎。

今年6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其中的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中,当事人回收小龙坎、蜀大侠的火锅油,重新按照小龙坎和蜀大侠的火锅底料配方加入辣椒等配料炒制,炒制成火锅底料后,再卖给小龙坎、蜀大侠火锅店。

据通报称,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门用钢板搭建的场所内查获回收凝固油脂6桶(规格50Kg/袋)共600斤、标示有小龙坎牛油火锅底料字样的半成品7件(规格20Kg/件)共280斤、小龙坎火锅底料成品10件(规格20Kg/件)共400斤、蜀大侠火锅底料成品5件(规格20Kg/件)共200斤、装有油脂的不锈钢桶8个、标示有小龙坎火锅底料等字样的包装材料若干。

根据当事人账面信息,从2019年7月4日到11月12日,生产销售火锅底料成品共计791件(规格20Kg/件)共31640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拘涉案人员5人。

火锅店使用地沟油问题频发,有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

近年来,火锅店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进入公众视野。今年以来,在各地法院官网公开的案例中,便有多起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相关案件。

7月3日,成都市青白江法院公开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14日期间,成都市青白江区某火锅店老板何某某为节约成本和增加香味,安排陈某某、杨某某将火锅店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油回收后,又卖给其他顾客食用,涉案金额达25296元。

法院依法禁止3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及相关活动何某某被判支付超25万元的赔偿金,并责令其赔礼道歉。

更早些时候,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在4月22日公开了古今天下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据介绍,雷某为非法获利,在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将收集的废弃油脂煎干水分,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2019年9月,经公安机关称重鉴定,在该店査获成品火锅红油合计净重为637.92公斤,价值14718元。

最终,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两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此外,作为经营者的雷某,还需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万元,上缴国库。

此外,南都记者以“火锅”和“地沟油”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发现截至7月16日,仅在2020年发布的相关案件就有9例。

食品安全法禁止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庆曾发布相关行业规范

关于火锅行业中回收食品制售地沟油的问题,我国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其实,根据《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则提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或者经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素有“中国火锅之都”之称的重庆也对火锅底料的使用作出了规范。2017年10月,重庆发布了全国首个火锅经营行为规范——《重庆市火锅经营规范》。该规范从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工艺流程管理、废弃油脂管理、服务标准等五个方面,对火锅经营者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不应回收顾客消费过的汤料或汤料油脂用于火锅底料或汤料的加工。不得添加罂粟壳、罗丹明B等非食用物质”。

该行为规范的发布者,重庆火锅协会在《致全市火锅经营者的一封信》中表示,该行为规范是为提升火锅类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重庆火锅标准化发展,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而编写的,希望全市的火锅经营者们遵守规范,合法经营。

采写:实习生 郭美婷 南都记者 封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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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摄影报道

可能很多消费者都没有发现,小龙坎火锅店店招是竖型排列的“小龍坎”,“龙”字繁简体的细微差别,给了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子的机会。

日前,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成都男子帅某经营的火锅店店招为“兄弟小龙坎”,法院认为“小龙坎”从读音、字数、含义均与注册商标“小龍坎”一致,消费者很难通过“龙”的繁简体差异进行区分,故判定帅某经营的火锅店构成侵权,赔偿商标所有者7万元。该案入选四川自贸区法院2020年度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是“小龙坎”还是“小龍坎”?

四川自贸区法院介绍,2017年12月,成都男子帅某成立“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该火锅店店招为“兄弟小龙坎”,玻璃窗广告、迎宾台、火锅盆歪脖、油料罐等位置均有横排或竖排的“小龙坎”字样。

然而,“小龍坎”为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四川某投资公司为该文字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公司认为帅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里擅自使用了与“小龍坎”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侵权,将帅某诉至法院。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且该火锅店在经营中确实使用了“小龙坎”字样。“小龙坎”从读音、字数、含义均与注册商标“小龍坎”一致,消费者很难通过“龙”的繁简体差异进行区分,所以“小龙坎”与“小龍坎”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小龙坎火锅店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其他火锅店使用“小龙坎”标识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误认。

因此,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店里使用“小龙坎”文字标识,属于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因起诉时该店铺已经停止经营,法院酌情判决帅某赔偿损失7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为,各类新型服务业是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重要产业。服务商标是服务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依法保障服务业企业享有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有利于自贸区商业生态的良好构建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形成。

本案中,四川自贸区法院通过高效促进四川某投资公司维权,维护了“正牌”小龙坎权益,严厉并有效地制止了山寨品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声誉与企业的长效经营。

本案的裁判,有利于保护服务业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创立、维护的知识产权,引导企业依法加强维权意识,防止服务商标权利被侵害,商标权益淡化,同时有利于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规范经营,不得进行“傍名牌”“山寨”知名企业服务商标、字号等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文中部分图片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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