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官法草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在担任监察官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应“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在关于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定中增加“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的内容。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包括调任、转任)等有明确规定,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规定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同时规定,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同时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记者孙少龙、丁小溪)
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53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做好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的衔接,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及保护投诉、举报机制等。
会议听取了江必新作的关于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关于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明确对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明确监察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
会议听取了江必新作的关于法律援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偏远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方式和内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医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促进中西医结合、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医师在公共场所参与救治免责条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等内容。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宁作的关于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增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明确初次兵役登记的时限要求及可采取网络登记方式进行,增加对女军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5项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的规定,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法律适用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鼓励和支持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针对教育培训机构乱象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作出规范等。
会议听取了王宁作的关于陆地国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提高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加有关陆地国界宣传教育的规定,明确缔结划界条约、勘界条约的权限和程序等。
会议审议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此次修订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源头防控和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议案。修正草案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了说明。
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公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说,一是仅限于诉讼程序,不包括询问、调查等程序。二是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三是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据黄永维介绍,司法解释依法限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但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黄永维表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明确通知出庭应诉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案件类型,引导行政机关对三类特殊案件主动出庭应诉。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情形,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