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表市场等渠道购进CHANEL等品牌的手表进行销售,这一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最终被罚款542000元;回收小龙坎、蜀大侠的火锅油,重新按照配方加入辣椒等配料炒制成火锅底料后,再卖给小龙坎、蜀大侠火锅店,5人被刑拘……
6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公布了“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的百天“成绩单”:
“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在100天时间里,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一手抓抗击疫情、一手抓监管服务,共立案查处案件38737件,案值4.15亿元,罚没2.59亿元,大要案件4777件。其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案件3640件,案值1982.17亿元。
会议现场公布了“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例和“春雷行动2020”涉疫情防控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
一、邱康生等销售侵犯涉外注册商标手表系列案
当事人邱康生、陈云容、易先华、许文波、罗道忠、陈燕等从上门推销人员、广州站西钟表市场等渠道购进CHANEL(香奈儿)、RADO(雷达)、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ROLEX(劳力士)、MONTBLANC(万宝龙)、RADO(雷达)等品牌的手表进行销售,均为现金交易。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人鉴定,上述手表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上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没收侵权手表合计640只、罚款共计542000元的处罚,其中,没收陈云荣侵权手表146只,罚款126000元;没收罗道忠、陈燕侵权手表119只,罚款125000元;没收邱康生侵权手表75只,罚款125000元;没收徐文波侵权手表61只,罚款41000元;没收易先华侵权手表419个,罚款125000元。
二、南充市嘉陵区捷诚电动车配件部假冒专利案
2019年1月,当事人从浙江万品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入该公司生产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的系列产品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的专利标识,没有注明专利号。
经核实,上述产品既未申请、也未取得任何专利。当事人经营未建立经营台帐,自称其销售外包装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系列产品共获销售收入11000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上述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提供了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据,依据《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三、达州市通川区庞容豆制品店生产销售有非食用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办案单位在当事人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黄豆芽837斤,经抽检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进购4-氯苯氧乙酸钠600支,截至被查获时止,共计使用109支,剩余401支。当事人每次生产黄豆芽时,使用1支4-氯苯氧乙酸钠勾兑20斤清水,浸泡12斤黄豆,发芽后转移至培养箱中培养10天再上市销售,当事人采用此方法共计生产销售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7630斤,售价1元/斤,获利7630元。
4-氯苯氧乙酸钠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使用范围的物质,不得在豆芽中使用。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非食用物质豆芽的行为处罚为:1、没收黄豆芽837斤,没收4-氯苯氧乙酸钠491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30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四、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回收小龙坎、蜀大侠的火锅油,重新按照小龙坎和蜀大侠的火锅底料配方加入辣椒等配料炒制,炒制成火锅底料后,再卖给小龙坎、蜀大侠火锅店。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门用钢板搭建的场所内查获回收凝固油脂6桶(规格50Kg/袋)共600斤、标示有小龙坎牛油火锅底料字样的半成品7件(规格20Kg/件)共280斤、小龙坎火锅底料成品10件(规格20Kg/件)共400斤、蜀大侠火锅底料成品5件(规格20Kg/件)共200斤、装有油脂的不锈钢桶8个、标示有小龙坎火锅底料等字样的包装材料若干。
根据当事人账面信息,从2019年7月4日到11月12日,生产销售火锅底料成品共计791件(规格20Kg/件)共31640斤。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拘涉案人员5人。
五、蒋运洪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0年3月9日,办案单位联合公安局对当事人的租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已包装好待售的风湿药酒417瓶,以及药酒空瓶、标签标示和销售药品的记账本和票据若干,上述产品标签上标示有适应症和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当事人在微信上销售上述药酒时宣称“一瓶为一副药(药与酒共500克,每瓶150元,三瓶为一个疗程)”。故上述药酒认定为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开始至2020年3月4日通过微信销售药酒,截至案发共销售药酒15瓶,销售金额2250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处罚为:
1、没收全部药酒:蒋氏蜈蚣蝎子+纯中药泡制透骨风湿药酒(50ml喷头瓶242瓶、100ml喷头瓶92瓶);蒋氏特效膏药+纯中药泡制透骨风湿药酒(500g/瓶塑料方瓶4瓶,250g/瓶塑料方瓶22瓶,100g/瓶塑料方瓶57瓶);2、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3、罚款1500000元。罚没合计1502250元。
六、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案
当事人作为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者,于2018年12月以10000元/台的价格采购100台由合肥金脑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截至案发时,已销售21台。当事人库房存放着用于销售的79台“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仪器装箱组成为:主机1台、标准导联线1条、电源线1条等,仪器结构组成与当事人出具的皖械注准20152210064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结构及组成:监测主机、监测子机及脑电导联、心电导联、血压袖带、血氧探头、体温探头”不一致,缺少“监测子机”,为无证医疗器械。
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向供货商申请配齐“监测子机”,并对已销售的仪器进行补发重组,恢复仪器与注册证登记一致。本案货值金额为751800元,违法所得共计5418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为:罚款7518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1800元。罚没款共计1293600元。
七、南充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2018年,当事人与国网南充供电公司约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的供电方式,购电的电价按用电方近期正常用电三个月的平均电价计算。2019年当事人与北京融和晟源售电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双方约定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电价为0.7元/度。
但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均以预存方式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其中在2018年4月~12月期间,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转供电的电费执行价格为1.5元/度。2018年12月,应《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经当事人自行测算,将转供电的电费价格调降为1.42元/度,超出目录销售电价和峰谷平比率测算的综合比例电价,每月存在比例不同的加收费用。其中当事人对2018年4月~12月所收取费用中应下浮的0.08元/度电费以充电费的形式向商户予以退返,共计退返44.01万元。
另当事人在收取电费中还存在部分特殊商户,以单价1.2元/度、2400元/月以及免费供电等方式缴存电费。针对当事人向商户多收取收取电费的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人员依据商户每月抄表电量进行测算,当事人多收费用为4332003.18元。依据《电力法》等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处罚为: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4332003.18元,处罚款433200.3元。
八、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17年1月1日起,当事人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依据广安市物价局文件(广市物费〔2006〕67号)对送检的生猪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并收取消毒费,收费标准为大车15元/次、中车10元/次、小车5元/次,并于2017年6月13日下发文件,对当年的消毒费进行任务分配,按广市物费〔2006〕67号文件规定消毒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其收费对象包括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应收取处理费、消毒费,并向经营者或委托者收取。
经查,按照广安市物价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统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通知》规定,消毒费是畜牧系统经营性收费。2015年9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24日起消毒费不再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消毒费属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经统计,当事人2017年度收取消毒费65500元,2018年度收取消毒费83100元,2019年1~9月收取消毒费55000元,违规收取消毒费共计203600元。当事人及其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属财政全额拨款,实行统一报账制,消毒所使用的消毒药品均属政府采购。
2020年1月6日,依据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违规收取的消毒费203600元,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退还上述消毒费,本案违法所得共计203600元。同时,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且无法将该费用退还给经营者的行为作出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3600元;2. 罚款人民币20360元。
九、内江市资中县宋家加油站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当事人使用由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台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经营活动,以篡改税控燃油加油机内部主板程序的方式,使上述四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在为消费者加注燃油时实际加注量少于加油机的计量显示量。
经内江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报告结果超出国家允许±3‰的最大误差范围,,检定结果不合格。经加油机生产厂家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结果为四台加油机主板程序非原厂程序。
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故意篡改加油机显示数值获取经营额共计 316923元。依据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处罚为:1. 没收当事人涉案的四台税控燃油加油机;2.没收违法所得316923元 ,罚款2000元,合计318923元。
十、资阳市安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燃气表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按规定,燃气计量装置即燃气表的更新、维护费用应该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当事人在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出现故障后,未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便告知用户必须购买新的燃气表才能正常供气。当事人对用户更换燃气表时,收取200、400、600不等的费用,同时还加收数额不等的材料费。
同时,当事人在收取更换燃气表的相关费用时,并未明确区分换表费和材料费,而是直接收取的换表费。用户如果不缴纳费用,当事人便不为用户更换燃气表,用户就无法享受供气服务。
经查,2017年至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共向用户收取燃气表费、材料费等费用393880元。依据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181640元的处罚。并限期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用户。
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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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召开“春雷行动2020”会议,披露了近期查办的十大案件。其中,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回收油案件,涉及到了小龙坎、蜀大侠等知名餐饮品牌。
简而言之,就是渝味小火锅门店回收小龙坎、蜀大侠火锅店的火锅油,按照两个品牌的配方,重新炒制后,再卖回两个品牌。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门用钢板搭建的场所内,查获回收凝固油脂600斤、标示有小龙坎牛油火锅底料字样的半成品280斤、小龙坎火锅底料成品400斤、蜀大侠火锅底料成品200斤、标示有小龙坎火锅底料等字样的包装材料若干。
根据当事人账面信息,从2019年7月4日到11月12日,生产销售火锅底料成品共31640斤。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拘涉案人员5人。
6月9日,蜀大侠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致歉声明。声明显示,在近期四川省召开的“春雷行动2020”工作大会所通报的相关事件中,泸州水井沟加盟店、江阳西路加盟店涉及其中。
蜀大侠在声明中表示,已第一时间按照品牌加盟合同及法律法规,将涉案店撤销加盟牌照且闭店整改,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核查,并将店全部食材、油料等就地封存后移交执法机构。同时,对蜀大侠品牌门店进检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坚决履行企业义务责任,保护顾客权益。并表示“对加盟连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挑战不妥协,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控,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并接受社会监督”。
< class="pgc-img">>在蜀大侠致歉的同一天,小龙坎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致歉声明。小龙坎在声明中公布了对涉事门店闭店、封存全部食材和原料等积极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调查的全过程。
此外,小龙坎还表示“对加盟连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挑战不妥协,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控,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并接受社会监督”,并公开了其食品安全总经理专线电话号码。
< class="pgc-img">>这并不是小龙坎第一次因回油问题被曝光。
2018年5月28日,有视频曝光了吉林长春欧亚店的小龙坎后厨中出现“吃剩的‘口水油’给新顾客吃”一事。即工作人员将客人吃剩的锅拿回后厨后,直接将锅底油沥在一个大桶子里,将客人吃剩的火锅油回收,再“重新炼一下”,“透红透红”的“口水油”就再次上桌。
除此之外,还曝光了小龙坎黑龙江哈尔滨会展店“酸了的肉刷猪血上色”,以及小龙坎江西南昌店“餐具拖把一起洗”等食品卫生问题,就连长沙、南京、成都等店都被发现了很多问题。
28日当晚,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小龙坎老火锅连发两条声明,回应称:被曝光的3家店铺立即停业自查,并邀请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表示将对所有门店加强监管,要求全国所有门店坚决使用一次性油,此事件进展将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
< class="pgc-img">△留意前后两次公布的监督电话
>两年过去了,小龙坎并未能彻底解决回油的问题,原因何在?有消费者认为是:“红油的成本那么高,怎么可能会只用一次油?”
天都市报记者 张皓
知名火锅连锁品牌小龙坎在陕西榆林的一家加盟门店,制售约2.5吨地沟油火锅底料给顾客食用。当地法院一审宣判涉案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获刑罚。
楚天都市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火锅行业,类似使用地沟油的现象屡见不鲜。武汉业内人士呼吁,要从源头上控制地沟油上餐桌。
知名火锅店使用地沟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苏某涛开设的“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开始营业。当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店内采购员、厨师在火锅店厨房内,用油水分离器将顾客就餐后的火锅锅底分离出废弃油脂,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把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再卖给顾客。
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厨师刘某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厨师苏某强加工地沟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两次累计制售地沟油约2.5吨。
今年4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涛等5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2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17万元。其中,苏某涛作为火锅店的法定代表人和老板,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处罚金17万元。
小龙坎称已与不良门店解约
小龙坎是知名火锅连锁品牌。此案披露后,7月13日,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对于近期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深感自责并诚挚道歉”。小龙坎称,在2019年已配合事发当地部门处理了此类事件。2020年疫情期间,公司在进行生产自救的同时,更在不断强化、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
声明还提到,今年10月1日前小龙坎全国门店上线小程序,对进、销、存系统进行强监管。一旦核实门店存在油料食安风险,直接取消授权,终止合作,立即向监管部门报警处理。同时还公布了24小时食品安全总经理专线。欢迎社会各界监管,倡导门店员工自查、合作伙伴相互监督,提供重要线索者,公司重奖。
16日下午,楚天都市报记者拨打了这个24小时食品安全总经理专线,接听电话的苏先生介绍,去年4月案发后,陕西榆林的那家门店已被查封,小龙坎已经终止了与这家门店的合作。
记者想就其他问题进一步采访,苏先生记下记者电话后,表示由对口公关人员接待。截至记者17日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火锅店用地沟油频被曝光
事实上,这已不是小龙坎第一次被曝出火锅底料问题了。
记者查阅发现,6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0”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之一便是“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该通报称,当事人回收小龙坎、蜀大侠的火锅油,重新按照小龙坎和蜀大侠的火锅底料配方加入辣椒等配料炒制,炒制成火锅底料后,再卖给小龙坎、蜀大侠火锅店。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回收凝固油脂600斤、标示有小龙坎牛油火锅底料字样的半成品280斤、小龙坎火锅底料成品400斤、蜀大侠火锅底料成品200斤等。
根据当事人账面信息,从2019年7月4日到11月12日,生产销售火锅底料成品共计31640斤,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拘涉案人员5人。
记者梳理还发现: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四川犍为县的古今天下火锅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销售金额447824元,店主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参与地沟油火锅制作的员工也均获刑。
2017年3月,浙江诸暨的2家“网红”火锅店川谱串串香、幺妹火锅店的老板因违法使用地沟油,被当地检察院批捕。涉案2名老板、1名员工均被处以实刑并处罚金。
2016年6月,温州大龙燚火锅店爆出地沟油事件,余某将该店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提供给唐某,提炼加工成地沟油,再卖给大龙燚火锅店,销售给客人食用。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瑞安市食安办通报显示,渝味晓宇火锅、柒口锅成都火锅、千椒百味火锅、重庆名将火锅店、阿云重庆老火锅、塘下重庆八旺串串香火锅、塘下朝天门火锅、塘下重庆老火锅(鑫渝火锅)8家火锅店涉嫌非法使用地沟油,24名涉案者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武汉业内人士呼吁源头控制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禁止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重复使用。不法分子将其重新提取出售给顾客,属于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顾客可依法向商家进行民事索赔,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对不良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制售“地沟油”的时间长、数量大,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涉及地沟油这一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明确刑事适用。对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记者了解到,山东济南就有一起制售地沟油案件的被告人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即便如此,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陈亮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不良商家受到利益的驱动,“餐余垃圾的处理本是有规定程序的,这就说明在实际处理中存在漏洞,有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查处。”
武汉市餐饮协会会长刘国梁介绍,他是昨天听一个陕西餐饮界的朋友谈到了小龙坎加盟店制售地沟油被判刑的事。现在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越来越强了,国家进入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越来越强烈。食品安全是红线,餐饮企业把有毒有害的地沟油给老百姓吃,自然会受到国家的重判严处,这说明中国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处罚正在兑现,这对整个餐饮行业也是敲响了重大警钟。
刘国梁说,武汉也有小龙坎火锅。目前,全市餐饮行业正在做好食品安全溯源工作,以便让顾客知情掌握,吃得健康、放心。今年6月4日,协会还配合武汉市文明委、爱卫办、食药监等部门,准备评选100家文明卫生餐厅,借此契机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他认为,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要有对顾客高度负责的态度,绝不能踩踏食品安全的红线,只有这样,才能将经历过疫情之后的顾客重新请回餐厅,让广大顾客吃出安心,吃出健康。
如何防范地沟油?刘国梁介绍,餐余垃圾本来是由城管部门收集,浮油用于制造肥皂,剩余残渣用于肥料。但仍有不法分之为了利益制售地沟油,识别地沟油有难度,需要专业的人士,比如:正常的豆油就是单纯的豆油香味,菜子油就是单纯的菜籽油香味,花生油就是单纯的花生油香味。如果油中有复合香味的,有可能是地沟油,因为地沟油中夹杂着火锅底料或者炒菜的香味。炒菜的地沟油偏白,火锅的地沟油偏红,正是因为普通顾客辨识有难度,他建议:“打好这场人民战争,要有保密和奖励机制,让所有的知情人参与到举报中来,从地沟油的制售全过程源头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