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吴某向国风健身俱乐部支付了健身服务费,国风健身俱乐部为其提供健身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当国风健身俱乐部无法按约定提供健身服务时,吴某有权选择以转会方式或是退款方式解决纠纷,国风健身俱乐部不得强制吴某必须转会。
二、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3日,吴某在国风健身俱乐部处预存1000元并与其签订《会员协议书》,国风健身俱乐部向吴某出具健身卡及收据,双方约定由国风健身俱乐部向吴某提供健身服务,期限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2018年4月26日,国风健身俱乐部停业,无法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吴某按照剩余天数计算,要求国风健身俱乐部向其返还剩余费用666元,国风健身俱乐部认可该数额,但不同意退款,认为应按照《会员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为吴某办理转会,协调吴某转会至其他健身俱乐部,继续享有原定健身服务。吴某对此表示拒绝,坚持要求退款。
裁判结果:双方解除合同,国风健身俱乐部退回吴某余款666元。
三、风险提示
1.本案中,吴某与国风健身俱乐部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可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吴某与国风健身俱乐部签订的格式条款无效。国风健身俱乐部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时,吴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或选择同意转至其他健身俱乐部。而国风健身俱乐部不能依《会员协议书》约定,强制吴某转会。此外,吴某预存健身服务费的行为属于预付式消费,因消费次数多、消费过程长致使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高于其他消费模式。
2.现如今,此类“先付钱后消费”的预付卡比比皆是,尤其是在餐饮、美发、美容、健身等服务行业,商家通过推出预存打折、充值返现等活动,诱导消费者进行大额资金充值,一旦遇到商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最常见的如商家携款跑路、商家因经营不善停业等,消费者应具有风险防控意识。
3.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应认准资质理性消费,谨慎购买合理充值,避免陷入格式条款中的隐藏陷阱。同时,要保留好转款凭证、书面协议等有效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日,市民白女士反映,几年前她在微山湖鱼馆(济大路店)办理了会员卡,之后一直凭会员卡在该店及其连锁店内消费,其间陆陆续续充了不少钱。但前几日白女士去店里消费时,却被店员告知她的会员卡无法继续使用。“他们说换老板了,以前的会员卡无法使用了。”白女士说,卡里目前还有700元。
用了几年的会员卡
突然不能用了
据白女士介绍,几年前她和朋友去市中区济大路的微山湖鱼馆吃了一顿饭,觉得味道不错,当时店里的工作人员向白女士推荐办理会员卡,称不仅有优惠,而且会员卡在大明湖及小纬六路两家分店通用。于是白女士便办理了会员卡,之后也陆陆续续地往卡里充了不少钱,“虽然微山湖鱼馆有三家分店,但我最经常去的还是济大路这家。”白女士说,2017年微山湖鱼馆位于济大路的分店停了业,之后她就改去位于小纬六路的分店。
白女士表示,因为工作繁忙,中间有一段时间没有去店里。结果前几天,她去小纬六路店消费时,该店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会员卡无法使用了。“他说这个店换了老板,和之前的不是一家了,我就问他卡里的钱怎么办,他说我可以去大明湖店看看会员卡能不能用。”白女士说。随后白女士找到了大明湖店,该店店员同样称换了老板,之前的会员卡无法继续使用。
店铺早已转手
还有遭遇相同的顾客
据了解,之前微山湖鱼馆在济南的分店均属于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而微山湖鱼馆(小纬六路店)的店员告诉记者,他们2018年通过中介接手了这家店,“我们是个体商业户,自己经营的。”该店员说,虽然店名没改,但和之前的企业已无任何联系。该店员表示,自从接手店铺以来,有不少顾客都来店里反映过与白女士相同的问题。“我们也很委屈,我们接手了这家店不代表把它之前的服务也接手。”该店员说。
微山湖鱼馆(大明湖店)的店员表示,他们是今年3月份刚接手的这家店面。“之前这家店房租到期后没再续,我们通过房东把店盘下来了。白女士办的会员卡和我们这家店没关系,所以我们对此不负责。”该店员说。
但白女士表示,对于微山湖鱼馆店铺转手一事,她作为消费者没有事先接到任何通知。“这不是坑人吗?”她说。
律师:维权需厘清责任主体人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表示,白女士在微山湖鱼馆办理会员卡,虽然没有签书面协议,但这一行为已建立了对应的合同关系,会员卡就是债券凭证。如果新微山湖鱼馆是从原微山湖鱼馆手中转让获取经营权,那原微山湖鱼馆的所有债券债务关系都随着经营权的转让而自动承接,新的微山湖鱼馆应该让白女士使用完会员卡内所有的金额或退还金额。如果并未发生转让经营权的事实,新微山湖鱼馆则不需要承担白女士的会员卡费用。“重点还是要厘清谁是责任主体人。”王建华律师说道。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称已接到投诉,将派执法队去核实情况。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见习记者 任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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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tableWrapper">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定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2022年10月
通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体育健身服务行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会员体育健身服务的交易行为,供消费者购买体育健身活动场所会籍类产品使用,请双方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说明。
(二)本合同所称体育健身服务行业经营者是指依法成立的,开展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主体。
(三)本合同中需消费者重点关注的内容已用加粗字体表示,请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相应内容。
(四)合同中的画横线处为待填写,当事人应当填写完整,不填写的应当用“/”划去。“□”为待选框,当事人应当以打勾方式选定。
(五)合同内有关用语定义:
1.会员卡:经营者向购买会员体育健身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的会员身份识别卡(实物或虚拟)。
2.开卡:消费者签订会员服务合同时约定会员卡首次启用时间的行为。
3.中止:即暂停,在会员服务合同期间,因为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原因进行的中止服务,中止服务期间消费者停止享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中止事由消除恢复原有服务。
4.转卡:消费者无法继续履行会员服务合同,将自己的权益转让第三方的行为。
5.退卡:在原约定有效期内,消费者和经营者终止会员服务合同,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费余额的行为。
6.余额:经营者按消费者购买的会员卡卡种对应的会籍时长或次数,计算实际余额,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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