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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餐饮食品安全!最新告知书来了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雄安新区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书各网络餐饮平台(含分支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

雄安新区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书


各网络餐饮平台(含分支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有效保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把主体责任关


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河北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严把经营资质关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自制饮品制售许可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在平台销售凉菜、自制饮品。


三、严把信息公示关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证照信息及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四、严把食品安全关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确保网络销售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制作,或在店外其他区域加工制作。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保持食品贮存环境清洁卫生,定期维护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食品贮存过程安全。规范食品加工制作,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因素。


五、严把存储配送关


网络餐饮平台应当加强送餐人员管理,要求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健康卫生,及时清洗消毒送餐容器,保持送餐容器清洁,检查配送的餐饮食品是否包装完整,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餐具、包装材料,严密封装,规范使用“食安封签”,保证食品配送过程安全。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六、严把餐饮浪费关


网络餐饮平台在网络餐饮餐品展示、订单提交、订单完成等页面显著位置发布适量点餐提示。


入网餐饮服务应当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餐各环节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浪费;在平台页面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主要原辅料、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方便消费者科学理性点餐。规范营销行为,合理确定起送价格,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附件:


1.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2.河北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点击链接查看附件↓↓↓

http://www.xiongan.gov.cn/2024-07/09/c_1212379115.htm


来源:中国雄安官网

数据安全##S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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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部分头部SaaS服务商与餐饮企业关于数据安全的公开协议,并就相关条款设计提出初步建议,助力餐饮数字化发展。

作者丨余娟娟 袁玥


引言


202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发改就业[2024]840号,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围绕餐饮消费、文旅体育消费、购物消费、大宗商品消费、健康养老托育消费和社区服务消费等方面部署了各项重点任务。其中,在培育餐饮消费新场景方面,提出要“支持餐饮消费智能升级,推进餐饮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提升市场分析和客户获取能力。推进餐饮外卖点单和配送智能化升级……”等。与之对应,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与美团联合发布的《2024中国餐饮加盟行业白皮书》指出:“大众化餐饮成为中国餐饮业发展的主流方向,餐饮行业连锁化、数字化、产业化、标准化、绿色化等方面的高质量发展为餐饮‘万店时代’筑起牢固的根基。[1]


餐饮数字化改造离不开数字化工具。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将结合笔者服务餐饮和零售行业SaaS服务商的相关实务经验,就餐饮企业与SaaS服务商之间关于数据归属的合同条款设计提出初步建议,供讨论参考。下篇将重点讨论餐饮企业与SaaS服务商之间关于数据处理以及数据安全责任划分的条款设计。


一、餐饮数字化涉及的数据类型和特点


1.1 餐饮数字化的概念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23年10月发布的《中国餐饮业数字化发展报告》,餐饮数字化的内涵和外延如下图所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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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餐饮业数字化发展报告》


如上图所示,餐饮数字化包含数字供应链、扫码点餐、移动支付、在线外卖、在线点评、中央厨房等多个应用场景,其中堂食和外卖是最主要的两大应用场景。除此之外,餐饮数字化由餐饮企业、餐饮平台、消费者、骑手、供应商和政府监管等多方主体参与。


1.2 餐饮数字化涉及数据的类型


在数据流通领域,餐饮平台向餐饮企业提供数字化方案并处理相关数据。餐饮数字化主要收集和处理的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订单数据:主要指订单号、菜品名称、价格、数量、点餐时间等信息,用于跟踪和管理顾客的订单;


(2)菜品数据:涉及菜品的详细信息,例如菜品列表、菜品分类、菜品口味、原料类别等,用于菜品管理和库存控制;


(3)库存数据:记录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库存预警线等,用于库存管理和原材料采购;


(4)会员数据:包括会员的基本信息、消费记录、积分、充值情况等,用于会员管理和营销活动;


(5)销售数据:涉及门店的销售额、订单及客流量、会员数、门店KPI、日消耗项等,用于分析门店的营收情况和趋势;


(6)员工数据: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效率、排班情况、培训情况等,用于员工管理和绩效评估;


(7)收银数据:涉及收银结算、移动支付、聚合支付等,用于防止收银损耗和提高收银效率;


(8)营销数据:涉及营销活动的成效,例如活动期间的销售额、客流量等,用于评估营销策略的效果;


(9)客户反馈数据: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用于改善服务质量和顾客体验;


(10)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控后厨环境和员工的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等。


1.3 餐饮数字化涉及数据的特点


如第1.2部分所述,我们发现餐饮数字化管理软件处理的数据有如下三大特点:


第一、软件涉及处理个人信息、金融信息等敏感程度较高的数据,且数据量较大;


第二、软件涉及处理多个数据主体的信息,包括门店、消费者、员工、供应商甚至是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第三、餐饮数字化管理软件大部分采用SaaS模式;SaaS服务商并不直接面向消费者,更不参与餐饮门店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而仅仅为门店或餐饮品牌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在此基础之上,餐饮数字化SaaS服务商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往往与门店和品牌方、第三方机构之间的责任混淆在一起,明确餐饮数字化SaaS服务商的数据安全责任边界也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二、餐饮数字化各方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2.1 合同关系图


为了方便讨论,以餐饮数字化SaaS服务商为中心,餐饮数字化各方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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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可查看大图


2.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


如上图所示,在商户端,餐饮数字化SaaS服务商与餐饮企业签署《商户服务协议》,通常在餐饮企业注册账号并开始使用数字化管理软件之日起生效。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1)餐饮品牌购买SaaS产品后,旗下授权门店均可使用;(2)门店自行购买SaaS产品。在消费端,SaaS服务商与消费者签署《用户服务协议》或《平台隐私政策》,通常自消费者扫码/注册账号之时签署并生效。而针对第三方机构,例如支付机构、配送平台等,SaaS服务商主要与他们签署《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往往自餐饮数字化管理软件部署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期。


三、SaaS服务商与餐饮企业之间关于数据合规的条款梳理


针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流通关系,合同主要对数据的归属、数据的处理、保障数据安全的责任等三大方面进行了约定。本文仅讨论SaaS服务商与餐饮企业之间关于数据安全的合同约定,SaaS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SaaS服务商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间关于数据安全的合同条款将在今后的文章中进行分析。


我们检索并研究了国内市场上部分头部餐饮数字化管理软件(代名披露为A/B/C/D)和北美市场的头部餐饮数字化SaaS服务商S的公开协议,仅为讨论之目的分析如下:


3.1 关于数据归属的约定


3.1.1 公开协议的约定


明确数据归属,是划分数据处理权限和保护数据安全责任的基础。数据归属是指数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即谁拥有数据、谁能够决定收集数据的方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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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可查看大图


如上图所示,餐饮企业与SaaS服务商之间关于数据归属的约定思路各不相同,可以大致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对数据的归属没有明确约定,但约定了服务商享有数据的使用权。例如:服务商A约定其对餐饮企业上传的数据具有使用权。服务商B则进一步明确取得该等数据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技术服务的稳定及相应问题(BUG)等的排查、解决。


第二、对数据的归属尝试进行明确,但界定并不清晰。例如:服务商C约定用户数据和平台运营数据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属于服务商C,且是服务商C的商业秘密,但依法属于用户享有的相关权利除外。那么,什么是依法属于用户享有的相关权利呢?文本中没有明确定义。这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就可能会产生争议空间。服务商D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约定数据是服务商D的商业秘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数据归属和商业秘密并不是一个概念。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协议约定数据属于服务商的商业秘密,只是强调了服务商对该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但即使是归属于餐饮企业或第三方的数据,也可能构成服务商的商业秘密,属于服务商应当保密的范畴。因此,从该等约定来看,我们理解服务商C和D是试图对数据的归属进行明确,但是条款设计上仍有歧义和不够完善的地方。


第三、放弃对数据归属的约定,转而从使用权能的角度,列举服务商使用数据的权利。即境外服务商S对商户上传的内容有权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发布、准备衍生作品、分发、公开表演和公开展示等,列举式的约定了多种使用的权能。


3.1.2 判断数据归属的因素


那么,应当如何判断数据的归属呢?我国并没有采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做法,对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进行划分。但是,我们可以从国家相关政策和立法演变中,窥见数据角色划分的主要参考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第二条第(三)款提出:“根据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的生成特征界定数据归属、划分数据参与主体的角色的指导性方向。


同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标准是哪一方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这个标准和GDPR的规定类似。


我们尝试将上述的参考因素适用到餐饮数字化的场景中:


(1)从数据来源和数据的生成特征角度来看:餐饮企业与SaaS服务商之间,数据主要来源于餐饮企业,是餐饮企业及其门店上传或操作系统的行为形成了相关数据。典型的场景为餐饮连锁店的管理模式:SaaS系统在连锁门店布放和实施之后,门店工作人员操作系统将当天的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配餐数据、订单数据、物流运输数据、收入现金流等上传到云端,方便餐饮企业总部进行查阅,判断门店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经营状况。据此,原则上该等数据应当归属于餐饮企业。


(2)从决定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角度来看:餐饮企业是决定数据处理目的的第一决策者也是第一责任人,SaaS服务商仅为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但是,SaaS服务商也存在对该等数据进行编辑、加工或分析的可能。例如餐饮排行榜的发布,平台服务商通过分析门店的餐品特色、用餐环境、消费者的体验等,推出各大排行榜、推荐榜等,这种榜单背后反映的是SaaS服务商或平台企业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其目的是为了推广SaaS服务商的增值服务、增强客户黏度。因此,餐饮企业和SaaS服务商都有可能决定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对该等加工数据的归属,我们认为可以视情况约定由餐饮企业与SaaS服务商共享、或完全归属于SaaS服务商。


3.1.3 我们的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关于数据归属的约定,可以采用二分法的方法。对于餐饮企业及其门店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上传的原始数据,应当归属于餐饮企业;对于SaaS服务商将平台上累积的原始数据进行编辑、分析、处理后形成的加工数据,则可以根据商业实质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餐饮企业与SaaS服务商共享或完全归属于SaaS服务商。此外,我们也建议在数据归属条款中保留餐饮企业对SaaS服务商的必要授权。即使是完全归属于餐饮企业的原始数据,也应当授权SaaS服务商在提供技术服务、履行系统检修、运维、故障排除等工作中进行必要的处理。


结语


明确数据归属是厘清餐饮数字化场景下各方权利义务的第一步,第二步是数据处理的授权,尤其是归属于餐饮企业的数据,餐饮企业可以授权SaaS服务商进行何种范围、何种程度的处理。在此基础上,本文下篇将进一步分析餐饮企业和SaaS服务商之间关于数据处理授权、数据安全责任划分的合同条款,并为SaaS服务商提供初步建议。

[注]

[1] 详见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美团联合发布的《2024中国餐饮加盟行业白皮书》,下载链接:https://pic01.sq.seqill.cn/uploads/0423/171386473910.pdf 。

[2] 详见国家信息中心2023年10月发布的《中国餐饮业数字化发展报告》,下载链接:http://www.sic.gov.cn/sic/83/260/1020/12139_pc.html 。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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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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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餐厅的基本情况

1.餐厅于 号,面积共 平方米。

2. 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 :自 日至 日。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1. 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 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 内退还。

2. 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 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 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 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 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 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 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 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 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 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 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 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 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 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 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 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 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终止

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 天正式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向 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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