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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茗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7月30日新增投诉,消费者要求退赔费用,退货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月30日,根据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海茗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新增投诉。根据投诉信息,2024年07月26日,消费者胡**(手机

月30日,根据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海茗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新增投诉。

根据投诉信息,2024年07月26日,消费者胡**(手机尾号 7555,用户ID ****6738)反映其于2024年07月26日在美团外卖(东方一串·鲜肉小串·小酒馆)通过网购购买蔬菜制品(自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退赔费用,退货。

2024年07月26日,双方自行和解或者投诉人撤回投诉。处理部门为:上海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显示,上海茗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近一月公示投诉总量0件,月环比下降0.0%,近一月公示调解成功率0.0%。

本文源自金融界

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签收≠认可质量

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往往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不合理。《规定》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奖品、赠品需担责

网上购物,商家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换购的,这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商家遵守赔偿承诺

实践中,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履行承诺。对此,《规定》提出,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直播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范,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明确平台外支付法律后果

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

对此,《规定》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担责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但由于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例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郑学林介绍,对此,《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转自:人民网

来源: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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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定。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又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资料图/视觉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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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

监制:柯成韵

本文编辑: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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