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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已经开了店,还能要求退加盟费吗?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读: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和普通合同存在许多区别,加盟开店后,能否再要求退加盟费呢?案情简介:

读:

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和普通合同存在许多区别,加盟开店后,能否再要求退加盟费呢?

案情简介:


周某与南京天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加盟合同》,约定天长公司授权周某在南京市鼓楼区开设“清月奶茶”加盟店,后周某支付了加盟费共计100000元。协议签订后,周某怀揣这创业的热情积极选址开业,然而开业后,周某发现天长公司缺乏运营管理服务,产品也从不更新,询问问题也都是爱答不理,周某未能获得实质加盟服务,加盟店生意惨淡,最终周某在2019年9月份关店,后周某越想越不甘心,就是因为没有开店经验才选择加盟,结果开店后什么服务都没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加盟费。

案件解析:
天长公司答辩称,周某已经实际利用天长公司品牌开店,签订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应在退还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签订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当退还加盟费?
关于涉案《品牌加盟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法院认为:第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天长公司至签约时成立尚不足一年,也未能拥有两个直营店,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本案合同签订时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因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而“两店一年”往往会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判断,以及对特许经营资源价值的判断,进而影响合同能否订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天长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周某提供了上述应当披露的信息。综合考虑本案中未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在签约当时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等,能够认定天长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周某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周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天长公司对周某提供设计、店员、店铺运营等服务,对经营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天长公司在其经营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存在较大过错,而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对特许经营资源没有进行审慎的审查,具有一定过错,其实际经营了较长一段时间,故根据合同性质、履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天长公司向周某返还特许经营费用为70000元。

律师建议:


1、加盟(特许经营)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加盟的前提在于被加盟的公司本身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加盟者将这一成熟的运营模式进行复制开店。“两家直营门店持续运营满一年”是加盟公司具有成熟运营模式的量化表现,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也会要求公司提供具备“两店一年”的证据。所谓直营门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经营的直营店因无法准确反映特许人的上述能力,而不能算作能够证明加盟公司具备成熟运营管理模式的直营门店。


2、加盟合同签订时,另一个比较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披露包括:(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当然并不是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披露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未披露的信息足以影响加盟者是否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加盟者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加盟公司可以通过签收《信息披露回执》的方式完成信息披露,如果担心加盟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以配合签订《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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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加盟维权成功案例:

1、丁某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选址未开店退回加盟费)

2、高某与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开店后退回部分加盟费)

3、孙某与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选址未开店退回加盟费)

4、王某与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选址培训未开店退回加盟费)

5、万某与合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装修未开业退回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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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宁开发区检察院

绘制:杨恒耀

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此前接到“鲍师傅”商标持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鲍才胜公司”)的举报,日前对位于北京鼓楼和簋街的两家山寨“鲍师傅”糕点店进行了查处。

自2016年年底开始维权以来,鲍才胜公司已对全国213个侵权门店提起诉讼,仅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尚公司”)的加盟门店就有163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易尚公司注册的两类“鲍师傅”商标被宣告无效,其针对鲍才胜公司发起的侵权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专家认为,如果易尚公司明知其商标与鲍才胜公司产生冲突但不告知加盟商,就涉嫌隐瞒、欺诈,而目前商标局和司法机关都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不过,新京报记者4月25日以商家身份拨通易尚公司“鲍师傅”全国招商电话,对方称仍可以加盟,加盟费用为9.8万元,且授权是终生的。新京报记者还发现,易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已于今年1月退出,另一家与易尚公司注册电话和地址完全一致的北京甲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甲东餐饮”)“栗记仙豆糕”加盟项目浮出水面。

山寨“鲍师傅”门店泛滥

4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执法发现,被举报的两家门店在门头上均突出使用了“鲍师傅”字样,价签和蛋糕纸杯上也都使用了“鲍师傅糕点”和“鲍师傅”字样。经查,两家门店没有获得“鲍师傅”商标权利人授权,且早在2018年6月就因冒用“鲍师傅”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鲍师傅糕点由鲍才胜在北京创立,截至目前,鲍才胜公司在全国共开设55家门店,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南京、成都、武汉、深圳、广州等25个城市,尚未开放加盟。因旗下肉松小贝等产品较受欢迎,鲍师傅门店常出现排队,成为网红糕点品牌。

不过“人红是非多”,近年来鲍师傅糕点频繁遭遇山寨侵权问题。2018年3月,原北京市工商局对北京16个区33家涉嫌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的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多数门店均在门店显著位置和所售糕点的外包装、食品袋上使用“鲍师傅”字样,且不能提供有效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手续。

2018年5月,武汉一家“鲍师傅”门店被报道雇人排队,微博“鲍师傅总部”(运营主体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此道歉,并称是门店个别行为。随后,鲍才胜公司针对此事召开发布会,称雇人排队的是“山寨鲍师傅门店”,涉事门店所属的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侵权。

鲍才胜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2015年到2017年是山寨鲍师傅最泛滥的时候,北京最多时曾有300多家假店,“金典鲍师傅”“经典鲍师傅”“鲍师夫”“鲍老师”等山寨名称层出不穷。

易尚公司诉鲍才胜公司侵权败诉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鲍才胜曾在2018年的武汉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全国各地至少有1000家山寨“鲍师傅”店铺,而他“最怕的”就是易尚,“因为易尚这家公司是带着目的进行侵权,公司化团队化地运作。”

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向新京报记者否认了“山寨”说法,称公司有国家公认的商标。2018年4月,易尚公司还曾发布公开信,称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商标开设蛋糕店、面包店合理合法,没有任何仿冒行为。

综合法院和商标局信息,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适用范围包括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目前,鲍才胜公司在(已)申请注册的“鲍师傅”相关商标有40余个。

而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7899179号头像商标、第17899096号“头像+鲍师傅BaoShiFu”商标、第17899060号“图片+鲍师傅Bao Shi Fu”商标,使用范围包括饮用水、八宝饭、果汁、饭店、咖啡馆、餐厅等,但不包含糕点。

2017年12月,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而2018年“3·15”前夕,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宣布,已起诉“自称”是鲍师傅总部的易尚公司。

新京报记者近日查阅裁判文书发现,易尚公司针对鲍才胜公司发起的诉讼,一审、二审均已败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鲍才胜公司现场制售销售糕点符合行业惯例,消费者的直接消费对象为糕点,鲍才胜公司并不提供就餐场所以及相应的就餐服务,消费者也不会误认为是餐饮服务。易尚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易尚两“鲍师傅”商标被宣告无效

与败诉相比,易尚公司更大的麻烦在于其“鲍师傅”餐饮类商标被宣告无效。

据鲍才胜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下发的裁定书,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7899060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被裁定无效,理由是与鲍才胜公司注册的两类“鲍师傅”商标近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1月17日,易尚公司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也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委认为,易尚公司争议商标与鲍才胜公司“鲍师傅”商标近似,且双方在销售渠道、消费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若用于糕点等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目前,易尚公司已就商标无效问题发起上诉,尚无判决结果。

事实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依据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结果的支持。目前,鲍才胜公司已在全国19个地区针对213个侵权门店提起诉讼,其中仅易尚公司的加盟门店就有163家。在已结案的156起案件中,涉及易尚加盟店118家,结果均是易尚方面败诉。

有败诉的易尚加盟商在法庭上辩称,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鲍师傅图文”商标适用范围包括餐厅、流动餐饮等,因此其在店内经营糕点并无不妥。但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涉案加盟商开设店铺是为了销售糕点,并非提供服务,对加盟商的抗辩不予采纳。

作为败诉门店之一,南京市江宁区鲍师傅食品店经营者刘女士于2018年10月将易尚公司告上法庭。刘女士认为,加盟易尚“鲍师傅”从事面包、糕点现场制作与销售后,商标、糕点技术、店面设计、管理制度等均由易尚公司提供,因此败诉损失应由易尚公司承担。

“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易尚公司对加盟商的商标使用情况是知情的,是经过他们默许的。”刘女士代理律师王蒙告诉新京报记者,易尚公司在宣传时大量使用“鲍师傅”文字及糕点类图文,对加盟商是一种误导。“目前案件还没判决,但我对结果还是很乐观的。”

易尚法定代表人变更

官方信息显示,易尚公司自2017年4月启动加盟,在全国238个城市开放区域代理单店(加盟店)。截至2019年6月,其合作门店已增至550余家。而一直采用直营模式的鲍才胜公司目前仅有55家门店。

易尚公司官方微博招商内容。图/微博截屏

接触过两起易尚加盟商败诉官司的律师王蒙对易尚公司的印象是:有很多商标抢注行为,注册一些容易令消费者混淆的商标,打擦边球,然后靠加盟模式快速扩张,用时间换钱,且不考虑后期的品牌维护,“因为一个抢注的商标烂掉了,还可以在别的商标上复制这种模式”。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除“鲍师傅”外,易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有“金拱门”“原麦丰秋”“沙县轻食”“楽楽茶”“脏脏包”“仙豆糕”“爸爸甜心”等,与麦当劳、原麦山丘、沙县小吃等多个知名餐饮、茶饮、烘焙品牌十分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16日,易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徐德林及监事孙艳成均已退出。易尚公司官方微博于2019年7月停更,微博名称也从“鲍师傅总部”变为“鲍师傅餐饮”。

与此同时,一家由北京甲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栗记仙豆糕”加盟项目浮出水面。据报道,该公司于2017年10月取得了“栗记”“栗记仙豆糕”商标权,2019年3开始吸收加盟者。但早在2015年,来自鞍山的王玉夫妇就在北京开设了“栗记”麦香坊仙豆糕门店,后成为南锣鼓巷网红美食。由于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王玉夫妇直到2017年底才开始对“栗记”进行注册,结果发现“栗记”和“仙豆糕”已被抢注。

天眼查还显示,易尚公司与甲东餐饮注册的电话及办公地址一致,且两家公司都申请注册了“原麦丰秋”、“仙豆糕”等商标。4月25日,新京报记者拨通了上述电话,一男子称,两家公司没有关系,“那个(易尚)已经不干了,都不干了”,随即挂断电话。

据鲍才胜公司调查了解,2019年,易尚公司“鲍师傅”门店超过550家,总收入在3450万元(全为标准店)至8450万元(全为旗舰店)之间。随着商标侵权问题日趋明朗,今年以来,易尚公司及其大区加盟承包商已不敢大肆开放加盟。

4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以商家身份拨通易尚公司“鲍师傅”全国招商电话,对方称仍可以加盟,加盟费用为9.8万元,且授权是终生的。该招商负责人还称,易尚公司还在运营,与甲东餐饮不是一家公司。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晓飞此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易尚公司在与加盟商签署合同时,如果明知其商标与鲍才胜公司产生冲突但不告知加盟商,就涉嫌隐瞒、欺诈。易尚公司还可能会面临司法机关和鲍才胜公司的双重打击,“目前商标局和司法机关都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因为这违反企业的诚实信用原则。”

新京报记者 郭铁

图片来源 微博、天眼查、文件照片截屏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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