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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究竟该退多少钱?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州晚报讯 好聚容易好散难。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伙人退伙引发的纠纷,在判决退款金额时出现的《合伙协议书》与《退伙协

州晚报讯 好聚容易好散难。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伙人退伙引发的纠纷,在判决退款金额时出现的《合伙协议书》与《退伙协议》两份协议,让整个案件变得略微曲折。

案件

两份协议退款金额相差甚远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在2018年底各出资10万元,共同投资经营一家火锅店。店铺开业后不久,张某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经营,提出退伙。王某和李某虽然同意张某退伙,但三人未就退资金额协商一致,张某将王某、李某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其投资款13万元。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人合作之初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协议中对三人的出资金额、分配比例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协议中同时约定“合伙人若执意退伙,退伙时按退伙人投资金额的60%结算并予以退还”。

本以为退款事件很明朗,张某按照《合伙协议书》的内容,获得出资款60%的退赔金额(即6万元),但张某却执意诉求退还13万元,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张某在退伙时曾经重拟了一份《退伙协议》,其中明确记载:“应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后的60%进行赔偿”。张某起草《退伙协议》后,拿着该协议分别前往王某和李某的家中协商,二人也未对协议的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分别签字确认。

判决

《退伙协议》成判罚依据

两名被告对该份《退伙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份《退伙协议》是原告张某自己草拟的,且张某找他们二人签字时也没有做必要的说明,被告自称“以为其中的内容与《合伙协议书》中的内容无太大出入,于是在没有仔细查看《退伙协议》的前提下签字”。此外,两被告同时认为《退伙协议》并非合伙人的一致意思表达。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三位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书》时已对合伙人退伙事宜做出约定,且另外两名合伙人也未对张某退伙提出反对,所以张某有权提出退伙。虽然《合伙协议书》与《退伙协议》内容上存在冲突,但《退伙协议》形成的时间在《合伙协议书》之后且同样经过三位合伙人签字确认,应当认为是所有合伙人的最新意思表示。至于两被告在庭审中以“《退伙协议》非经三人当面签订”为由提出的抗辩,办案法官认为,协议是否为三位合伙人当面签订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且两名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所以被告认为《退伙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李某按照《退伙协议》的内容,退还原告张某投资金额13万元。判决做出后,两位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前,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法律载体之一,因其具备“先分后税”等优势,因而在员工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套保等业务领域颇受欢迎。然而,尽管很多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退伙问题可能不甚清楚。一起看下面这起有限合伙人退伙纠纷案件。

< class="pgc-img">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孙某系某药业公司员工,2016年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某投资合伙企业,并签订《合伙协议》,主要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合伙人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本协议所称“离职”是指如下五种情况:a.合伙人主动从某药业公司辞职……3.如果出现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执行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将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个人或法人。2019年11月20日,孙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某药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其申请,但仍为其缴纳了2020年度部分社保费。后因孙某拒不协助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某投资合伙企业遂将孙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孙某辩称,其不认可某投资合伙企业诉称的退伙时间,其认为应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为其办理完所有手续(包括离职手续和退伙款结算)后才是退伙,届时其再配合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系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合伙协议由所有合伙人签署,是规范合伙人决策方式以及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以及退伙的情形,合伙人应当遵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伙即法定退伙,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条件时,而导致的合伙人资格的消灭。本案中,《合伙协议》已明确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孙某已于2019年11月22日与某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已丧失合伙人身份。故孙某离职属于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虽然某药业公司在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保费,但并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合伙人退伙后即不再继续享有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为退伙结算。办理退伙款结算并非当然退伙的前置条件,也非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综上,法院判决孙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


实践中,公司往往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而从员工离职到办理完退伙款结算及工商变更登记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那么员工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果已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员工从离职之日起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应当然退伙,是否办理退伙款结算不是退伙已否的必然条件,也不是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之日。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1.按照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进行至少以下三项扣减:(1)负有责任的损失赔偿;(2)亏损分担;(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补缴义务和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如有)。扣减后可退还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出具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人退伙事宜。

3.修改合伙协议。

4.税务登记等手续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5.准备退伙决议、新合伙协议等文件,于退伙决议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咨询当地工商。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负有的法律责任。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要求其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税务问题。合伙企业应系“先分后税”,缴税主体应为有限合伙人,需要有限合伙人关注是否涉及待办税务问题。

来源:平阴法院、济南中院

法案例【2023】606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法律载体之一,因其具备“先分后税”等优势,因而在员工股权激励、私募基金、套保等业务领域颇受欢迎。然而,尽管很多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退伙问题可能不甚清楚。一起看下面这起有限合伙人退伙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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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孙某系某药业公司员工,2016年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某投资合伙企业,并签订《合伙协议》,主要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合伙人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本协议所称“离职”是指如下五种情况:a.合伙人主动从某药业公司辞职……3.如果出现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执行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将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个人或法人。2019年11月20日,孙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某药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其申请,但仍为其缴纳了2020年度部分社保费。后因孙某拒不协助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某投资合伙企业遂将孙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孙某辩称,其不认可某投资合伙企业诉称的退伙时间,其认为应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为其办理完所有手续(包括离职手续和退伙款结算)后才是退伙,届时其再配合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系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合伙协议由所有合伙人签署,是规范合伙人决策方式以及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以及退伙的情形,合伙人应当遵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伙即法定退伙,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条件时,而导致的合伙人资格的消灭。本案中,《合伙协议》已明确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员工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孙某已于2019年11月22日与某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已丧失合伙人身份。故孙某离职属于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虽然某药业公司在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保费,但并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合伙人退伙后即不再继续享有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为退伙结算。办理退伙款结算并非当然退伙的前置条件,也非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综上,法院判决孙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


实践中,公司往往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而从员工离职到办理完退伙款结算及工商变更登记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那么员工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果已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员工从离职之日起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应当然退伙,是否办理退伙款结算不是退伙已否的必然条件,也不是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之日。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1.按照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进行至少以下三项扣减:(1)负有责任的损失赔偿;(2)亏损分担;(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补缴义务和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如有)。扣减后可退还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出具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人退伙事宜。

3.修改合伙协议。

4.税务登记等手续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5.准备退伙决议、新合伙协议等文件,于退伙决议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咨询当地工商。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负有的法律责任。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要求其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税务问题。合伙企业应系“先分后税”,缴税主体应为有限合伙人,需要有限合伙人关注是否涉及待办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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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丽

平阴法院东阿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来源:平阴法院、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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