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冰奶茶,在炎热的夏季可谓是年轻人的最爱
尤其看到开满大街小巷的奶茶店,每次去都是排着长长的队啊...
< class="pgc-img">>那么奶茶究竟是怎么做的?
奶茶文化是从牧区开始的,蒙古族将喝奶茶的嗜好作为一种历史文化表现延续至今,要想熬出一壶醇香沁人的奶茶,除了茶叶本身的质量好坏外,水质、火候、和茶乳同样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 class="pgc-img">>奶茶店的奶茶也是这样熬制出来的吗?
现在市面上的奶茶饮品和草原居民所喝的传统奶茶相比有极大的差异。
大部分的奶茶店所出售的奶茶都是利用甜蜜素和奶精再加色素进行勾兑而成的。
奶精中有一种叫做植脂末的化学物质,而铅、铜等有害物质就存在于这种物质中,如果长期摄入,就会大大增加癌症、肿瘤、冠心病、哮喘等疾病发生率,还可能影响到幼儿的智力发育。
“甜蜜素”是奶茶甜味的来源,商家用甜蜜素,替代了蔗糖,这其中大多添加了氯化镁和芒硝,这些都是属于工业用途的原料,喝多了容易发胖,脂肪容易堆积在肚子上,形成中广体形,所以很多习惯喝奶茶的人想要减肥,第一件事就是戒奶茶。
并且曾有统计数字显示,大量饮用奶茶超过三个月,血脂肪及胆固醇都会升高。
由此可见,奶茶对人身体的危害还真是不小。
< class="pgc-img">>看完这些,就问你还敢不敢愉快的买奶茶了?
同样爱喝奶茶的朋友也要注意啦!一周顶多喝个一、两杯解个馋就可以了,尽量不要选择在路边摊买奶茶,可能会有黑心的商家为了挣钱使用不合格的原料!
>茶里面的“奶”是鲜奶吗?看看热力雪奶茶怎么说?
奶茶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必需品了,就算在上海隔离期间,微博上也很多朋友都在呼唤的奶茶团购!
很多朋友都对奶茶的原料好奇!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现在奶茶里面的奶源知识!
在现在奶茶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大多数奶茶店一般采用两种奶源:奶精和鲜奶。
植脂末又称奶精,是用氢化植物油、蛋白质、香精等原料制成的一种复合配料。
奶精的好处是能大大改善奶茶的口感,但是也对人们的健康带来了威胁。本身奶精的坏处不大,主要坏在奶精的主要成分氢化植物油上,氢化植物油不属于自然界的产物,因此人体无法消化。食用后会对肝脏产生伤害。长期大量使用,可使人产生身体过早衰老的症状。
因此除了特别廉价的奶茶店还在使用之外,大多数奶茶品牌升级已经不在使用这种原料。
还有一种原料是鲜奶源,鲜奶比起奶精没有这么重的口感,如果你跟小雪一样是个“不喝奶茶会死星人”就会喝出鲜奶为底的奶茶。
鲜奶本身是非常营养均衡的食品,钙质是鲜奶最有名的成分。从人类可吸收的必需胺基酸,既可当碳水化合物又可促进肠胃蠕动的乳糖,直到钙、磷为首的矿物质和多种维生素,让鲜奶得到「天然的营养圣品」之称。
奶茶之所以会这么流行,主要是是因为他独特的口感风味,方便购买,还有中国茶饮历史悠久。
现在奶茶行业已经进化到4.0级别,大家对于奶茶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好喝的程度,还有了养生和社交的需求,因此在行业升级的当口,当养生风潮渐起,自然会出现奶茶无益的说法,然而养生或健康是很多方面交互影响的综合结果,以现在的技术手段并不能二元切的给出答案。
如果你还在为喝奶茶要不要养生的问题,请别想太多,交给你当下的直觉判断吧!
日,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关于奶茶标签的多个举报,涉及店铺为商场中或路边的奶茶店,有的没有标签,有的虽有标签,但仅注明食品名称或价格,未注明成分、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一、奶茶是不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这句话揭示了预包装食品的三个特征:第一,要有包装,和裸装食品相区别;第二,有包装的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只有定量包装的才是,要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要“预先”包装,因为预包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食品包装到最小单元,不宜拆分销售,要在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前——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包装,与现制现售食品相区别。
前两个特征没有任何争议,第三个特征是我个人的观点,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预包装食品来自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有人会举出反例,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说明不是所有的预包装食品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这话没错,因为有例外:进口预包装食品,由于不是我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生产,无需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是进口预包装食品也是来自食品生产加工,只不过生产主体是外国企业。
第二个理由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终9号行政判决书中说:“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