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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正在用餐时,淮南“入川毛肚”火锅店被警方查封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0月25日,记者在淮南市商贸文化广场西门附近,看到当地曾生意红火的“入川毛肚”火锅店被淮南警方查

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0月25日,记者在淮南市商贸文化广场西门附近,看到当地曾生意红火的“入川毛肚”火锅店被淮南警方查封,从封条上的公章可以看出警方这次行动是异地用警。

入川毛肚火锅店被淮南警方查封。

淮南商贸文化广场是该市最为繁华地段,属于淮南市中心,商贸文化广场西门对着学院路,附近有两所高校的教学区,西门这段路也是当地有名的美食路段,路两侧开了很多饭店。“入川毛肚”火锅店就在学院路西侧。

10月25日,记者前往探访看到,“入川毛肚”火锅店外部装修古色古香,有马头墙,门两侧挂着大红灯笼,下面摆放着两个石鼓。两扇玻璃门被一把链子锁锁上,上面贴着封条,门两侧的窗户上也贴着封条,封条上的落款时间是2021年10月21日。

记者注意到,“入川毛肚”火锅店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而封条上的公章是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如果办案单位是潘集分局,警方这次行动应该是异地用警。

火锅店大门被锁上。

“这家火锅店生意很火,里面大约有二、三十个包房,大厅也摆有七八十个餐桌,每到节假日高峰期生意火爆,顾客要翻台等台。”一位路过市民见记者拍照,说,“前几天看到警方查封这家店的时候,带走了不少店里的人”。

记者看到,在火锅店的窗户玻璃上贴有一张“江湖寻人”,招聘服务员、后厨勤杂工、兼职员工,由此可见店里过去生意不错,急需增加人手。

火锅店“江湖寻人”显示该店过去生意很好。

透过火锅店的窗户玻璃,记者还看到不少餐桌锅里、碗里有不少吃剩的饭菜、用过的餐巾纸等,应该是警方行动的时候,客人正在用餐,查封的时候没有来及收拾。

火锅店里的剩菜、碗筷还未收掉。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入川毛肚”火锅店老板为牛某,该店成立于2017年4月1日。

淮南“入川毛肚”火锅店怎么啦?什么原因被淮南警方查封,而且还是异地用警进行查封?目前,警方暂未对该案公开透露详情。

火锅店被查封时,客人使用的碗筷还未收拾。

火锅店内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许大鹏

年10个月

入川毛肚火锅店

供顾客食用的都是

废弃的回收火锅红油汤

(以下简称口水油)

案发时

锅底销售金额170万余元

在检察机关向

法院提起公诉终审判决后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

涉案店家、牛某、王某等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

该案有了最新进展

↓↓↓

火锅店以“口水油”

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

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的入川毛肚火锅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经营期间,王某、牛某等人为节约成本,伙同店内厨师长及后厨工作人员、前厅经理等人,指使服务员将顾客食用过的红汤锅底收集至后厨进行沉淀。次日,对沉淀好的红油进行加热处置后,添加至相关品种火锅中。

该店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至案发时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170万余元。牛某、王某等人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间跨度2年10个月。

(资料图 图文无关)

2021年10月案发时,现场扣押已过滤的“口水油”500余公斤、待上桌的回收成品“口水油”火锅底料50余盆,共抓获涉案人员27名。

安徽省消保委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立案审查并进行了诉前公告。在公告的法定期限内,安徽省消保委决定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6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牛某等人提起公益诉讼。

因该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审理须待牛某、王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案件审结。当时该案刑事审理正在进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此间,2022年7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牛某、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一审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裁定。

法院判决

支持各被告

支付512万元

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已查明事实

安徽省消保委向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129994.60元;

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安徽省消保委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入川毛肚火锅店

实际经营者牛某、王某的行为

具有欺诈性质

入川毛肚火锅店作为商家,牛某、王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安徽省消保委关于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23年8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并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安徽省消保委秘书长吴瑞卿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入川毛肚火锅店负责人长期以“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食品安全权益。安徽省消保委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目的是大幅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惩罚、震慑犯罪分子,以制止其重复实施违法行为;要求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希望给他人提供警戒,引导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

锅店以“口水油”

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

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的入川毛肚火锅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经营期间,王某、牛某等人为节约成本,伙同店内厨师长及后厨工作人员、前厅经理等人,指使服务员将顾客食用过的红汤锅底收集至后厨进行沉淀。次日,对沉淀好的红油进行加热处置后,添加至相关品种火锅中。

该店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至案发时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170万余元。牛某、王某等人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间跨度2年10个月。

2021年10月案发时,现场扣押已过滤的“口水油”500余公斤、待上桌的回收成品“口水油”火锅底料50余盆,共抓获涉案人员27名。

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立案审查并进行了诉前公告。在公告的法定期限内,安徽省消保委决定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6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牛某等人提起公益诉讼。

因该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审理须待牛某、王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案件审结。当时该案刑事审理正在进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此间,2022年7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牛某、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一审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裁定。

法院判决支持各被告

支付51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已查明事实,安徽省消保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129994.60元;

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安徽省消保委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入川毛肚火锅店实际经营者牛某、王某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入川毛肚火锅店作为商家,牛某、王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安徽省消保委关于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23年8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并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安徽省消保委秘书长吴瑞卿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入川毛肚火锅店负责人长期以“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食品安全权益。安徽省消保委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目的是大幅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惩罚、震慑犯罪分子,以制止其重复实施违法行为;要求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希望给他人提供警戒,引导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来源: 河北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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