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 坚持效益优先,兼顾风险控制;
- 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 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 投资类型与分类
第六条 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 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及参股行为;
- 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持有的投资;
- 其他符合长期投资定义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目的和风险程度,合理选择投资类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 董事会审批权限: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公司章程规定);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其他需要董事会审批的投资事项。
-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 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出、项目初审、项目审核三个阶段:
- 项目提出: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投资项目初步意向。
- 项目初审:管理层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
- 项目审核:初审通过的项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决策。
第四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组织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组织投资项目评审会议,提出投资建议;
- 跟踪投资项目进展,协调解决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 负责投资项目相关文件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等工作,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对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工作,确保投资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投资实施方案,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及责任人等关键要素。
第十七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或项目,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映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后评价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长期投资项目,公司应定期进行投资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教训,为未来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资后评价报告应详细记录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投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投资风险。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决策、资金运作、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计部应定期对投资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章 投资退出与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当投资项目不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公司应考虑退出投资。投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
第二十七条 投资退出决策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退出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退出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审计等工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投资退出完成后,公司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激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风险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业绩激励机制,对在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投资管理制度旨在为公司提供一个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框架,确保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公司将根据市场环境和内部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年**月
外食堂承包**对外食堂承包方案解析**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食堂不仅是员工用餐的场所,更是企业文化展示的重要窗口。对外食堂承包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对外食堂承包的方案,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对外食堂承包的基本概念
对外食堂承包,即企业将食堂的运营权委托给专业的餐饮服务公司,由其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餐饮服务等工作。通过对外承包,企业能够降低管理成本,提升餐饮服务水平,为员工提供更加优质的用餐体验。
二、对外食堂承包的优势
1.专业管理:专业的餐饮服务公司具备丰富的食堂管理经验,能够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管理服务,确保食堂运营的顺利进行。
2.成本控制:通过对外承包,企业能够避免自行采购、加工等环节带来的成本浪费,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
3.菜品丰富:专业的餐饮服务公司能够根据员工的口味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菜品选择,满足员工的不同口味需求。
4.服务质量:专业的餐饮服务公司注重服务质量,能够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餐饮服务,提升员工的用餐满意度。
三、对外食堂承包的实施步骤
1.需求调研:企业需对员工的用餐需求进行调研,了解员工的口味偏好、用餐习惯等信息,为后续的食堂运营提供参考。
2.选择合作伙伴:企业需通过市场调研,选择具备良好信誉、专业实力的餐饮服务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在选择过程中,企业可综合考虑对方的经营规模、管理经验、服务质量等因素。
3.签订合同:企业与餐饮服务公司需签订正式的食堂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合作期限、服务内容等条款。
4.场地准备:企业需为食堂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等条件,确保餐饮服务公司能够顺利进驻并开展运营工作。
5.运营监督:企业需对餐饮服务公司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对外食堂承包的注意事项
1.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食堂运营的重中之重。企业需确保餐饮服务公司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菜品质量:菜品质量是提升员工用餐满意度的关键。企业需与餐饮服务公司共同制定菜品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菜品质量评估。
3.服务态度:服务态度是衡量餐饮服务公司水平的重要指标。企业需关注餐饮服务公司的服务态度,及时处理员工反馈的投诉和意见。
4.合同条款:企业在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企业还需关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五、结语
对外食堂承包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高效的食堂管理方案。通过对外承包,企业能够降低管理成本、提升餐饮服务水平、增强员工满意度。因此,企业在选择食堂承包合作伙伴时,需充分考虑对方的专业实力、服务质量等因素,确保食堂运营的顺利进行。
位食堂不对外营业,是否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看看相关回复和规定、判例:
< class="pgc-img">>新旧对照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 class="pgc-img">>第四条 在三地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是否要办两个证
留言日期:2023-12-21
总局领导您好,2023-03-02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回复了一个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办的是大学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将承包商作为被处罚人的问题。
现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第十五条,先说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然后接着说了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这是老的《办法》包括食安法实施条例里没有的,我们能否理解为如下操作:比如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办一个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主体责任,食堂的承包商则以公司名义办理在学校食堂地址上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学校主体以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条款进行处罚,对承包商以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以达到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临处罚及信用监管的惩戒。这是基层现在讨论比较多,意见不太统一的问题。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12-25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承担管理责任,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其承担管理责任,应当按照食法126条进行处罚,其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按照食法135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来信人:yu***78
时间:2024-05-22
我单位食堂不对外营业,仅提供内部员工就餐且不向员工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class="pgc-img">>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05-23
您好,来信收悉。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第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办食堂也属于餐饮服务活动,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请您依据上述条款,从本单位性质及食堂实际供餐人数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判例 | 不营利,职工食堂也应取得许可证!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法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非着眼于服务的营利性质,而是强调餐饮服务的安全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
原告作为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即便不具有营利性质,但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也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以上摘自(2018)晋05行终16号
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是否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摘自(2020)鲁02行终65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
本案中,上诉人在公司内设配备有餐桌椅约90平方米的餐厅一处,并设有厨房用于加工饭菜,以供公司员工免费就餐,应为企业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经营食堂行为。
上诉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免费提供午餐不属于经营行为而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上诉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就餐人数较少、危害后果较小,被上诉人依法作出以最低罚款额度五万元并没收现场制作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class="pgc-img">>来源:质量云
供稿:注册股
编辑:黄克树
初审:姜豪
复审:顾艳
终审:杨宏
声明:本文所用图片、文字部分(或者全部)来源于互联网,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分享知识之目的,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及应用建议,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