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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家门店后厨有老鼠、洗菜池洗拖把等!被市场监管总局点名罚款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8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例,涉及外婆家、西贝莜面、华莱士等全国连锁餐饮品牌,其中外婆家被“

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8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例,涉及外婆家、西贝莜面、华莱士等全国连锁餐饮品牌,其中外婆家被“点名“两次,两起案例分别来自上海和江苏南京的门店,合共被罚款近47万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案例指出,上海市外婆家虹口龙之梦店“明厨亮灶”的后厨画面中出现活老鼠,执法人员检查,画面拍摄时该店未对外营业,厨房内未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无食品裸露在操作间内。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老鼠踪迹。但该店存在排水管道直径较大,易于小体积老鼠通过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涉事企业停产停业七天,对食品加工区域以及工用具彻底清洗消毒,销毁厨房内各类食品共计101公斤,并对涉事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江苏省查处南京市外婆家水平方店,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京外婆家水平方店存在招人不看健康证、洗菜池直接洗拖把,工作人员脚踩灶台案板,使用过期食材等问题,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也未严格落实。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警告和罚款41.7858万元的处罚决定。

此外,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南京莜面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中路分公司(西贝莜面村金鹰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餐具未清洗干净,配餐人员用擦桌子的抹布擦手,厨师未佩戴口罩等问题,对涉事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

江西省也查处了南昌市华莱士徐坊客运站店,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使用超保质期食品,部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不全等6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经营行为,要求其停业整顿,对涉事企业作出罚款7.5432万元的处罚决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今年3月份以来,各地发生多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针对这些事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召开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座谈会,要求涉事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餐饮企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约谈相关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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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5月30日讯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今年3月份以来,各地发生多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针对这些事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召开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座谈会,要求涉事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餐饮企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相关地区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约谈相关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部分事件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案件一:北京市查处晚枫亭日料望京店

执法人员检查,北京晚枫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晚枫亭望京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名称)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饮具,经营回收食品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事企业作出警告、罚款15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案件二:北京市查处站点披萨亚运村店

执法人员检查,奇诺品味(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站点披萨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名称)存在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事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3万元,罚款10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案件三:黑龙江省查处哈尔滨市领鲜水果、芒果鲜果捞、GQ轻食水果餐厅、四季轻食等外卖热销店

执法人员检查,哈尔滨市外卖热销店(领鲜水果、榴芒水果捞、GQ轻食水果餐厅、四季轻食等)存在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加工制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洁净、垃圾桶未盖盖、冰箱内有残留果汁,抹布擦完菜板擦餐桌,菜板生熟不分,经营者穿着不干净工作服制作食品等行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店铺违法情节,对醉芒水果店(网络平台上名为“榴芒水果捞”)吊销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领鲜水果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及罚款3万元,对轻卡餐厅(网络平台上名为“四季轻食”)、星旺水果店(网络平台上名为“GQ轻食水果餐厅”)、有鲜到家水果店(网络平台上名为U鲜到家)责令整改。其中,有鲜到家水果店在执法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后,已停业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案件四:上海市查处外婆家虹口龙之梦店

上海市外婆家虹口龙之梦店“明厨亮灶”的后厨画面中出现活老鼠,执法人员检查,画面拍摄时该店未对外营业,厨房内未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无食品裸露在操作间内。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老鼠踪迹。但该店存在排水管道直径较大,易于小体积老鼠通过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涉事企业停产停业七天,对食品加工区域以及工用具彻底清洗消毒,销毁厨房内各类食品共计101公斤,并对涉事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五:江苏省查处南京市外婆家水平方店

执法人员检查,南京外婆家水平方店存在招人不看健康证、洗菜池直接洗拖把,工作人员脚踩灶台案板,使用过期食材等问题,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也未严格落实。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警告和罚款41.785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六:江苏省查处南京市西贝莜面村金鹰店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南京莜面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中路分公司(西贝莜面村金鹰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餐具未清洗干净,配餐人员用擦桌子的抹布擦手,厨师未佩戴口罩等问题。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

案件七:江西省查处南昌市华莱士徐坊客运站店

执法人员检查,钱氏华莱士炸鸡汉堡店(华莱士徐坊客运站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名称)存在使用超保质期食品,部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不全等6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经营行为,要求其停业整顿。对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罚款7.543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八:江西省查处南昌市斗牛士牛排餐厅

执法人员检查,合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路百盛店(斗牛士牛排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名称)存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冷藏冰箱、操作间清洗水池、功能间未张贴标识,自制布丁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问题。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有关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涉事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编辑:李高思)

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期),涉及11家经营单位11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宁波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鄞州印象城第三分公司因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被罚款1万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波市鄞州新河新沸腾鱼乡川菜馆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新河新沸腾鱼乡川菜馆销售的猪肉,抽检项目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 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鄞州东郊刘兵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东郊刘兵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活体),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活体),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98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三、宁波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鄞州印象城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鄞州印象城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鸡蛋,抽检项目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48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2.罚款10000元。

四、宁波市鄞州中河国财水产摊销售的河鲫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国财水产摊销售的河鲫鱼(活),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鲫鱼(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5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6元;2.罚款3000元。

五、东裕菜市场杨培刚摊位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裕菜市场杨培刚摊位销售的山药,抽检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元;2.罚款1000元。

六、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八角,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8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七、云衢阙里(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粉(湿)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云衢阙里(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粉(湿),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粉(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八、宁波帝壹灶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辣(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帝壹灶餐饮有限公司的小米辣(酱腌菜),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九、宁波市鄞州东郊王觅宣阳食品商行销售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东郊王觅宣阳食品商行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十、宁波鄞州宁东福云蔬菜商行销售的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鄞州宁东福云蔬菜商行销售的青菜,抽检项目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1000元。

十一、宁波市鄞州中河阿旺餐厅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阿旺餐厅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4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2.罚款1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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