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网-免费发布餐饮招商信息!本站不提供任何加盟资料,如需加盟请去其官网了解详情

同样的“餐费”,不同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关注点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待客户、加班聚餐、会议期间就餐……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对于这些“餐费”的账务处理您都了解吗?涉及的税务关注点你

<>

待客户、加班聚餐、会议期间就餐……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对于这些“餐费”的账务处理您都了解吗?涉及的税务关注点你知道吗?一起来看看!

餐费一: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员工

  • 税务关注点

    1、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开具“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接受。

    2、进项税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差旅费中的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税前列支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餐费二: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 账务处理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与教育经费还可计提,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据实扣除,对于上市公司,上述三项费用都可预提,但年终职工福利费余额要冲销。新会计制度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规定限额内允许扣除。

(1)计提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应付福利费

(2)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如果不提取福利费,也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1)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

(2)发生福利费支出时,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先计提,后支出

计提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应付福利费

实际支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 税务关注点

1、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开具“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接受。

2、进项税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差旅费中的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税前列支标准: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餐费三: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差旅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员工

  • 税务关注点

    1、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开具“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接受。

    2、进项税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差旅费中的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税前列支标准:

    3.1、在税务稽查核查过程中主要是查验: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核查中该费用报销者必须是本企业任职受雇的员工,出差的前提必须是因企业经营活动需要为目的。差旅费税前扣除必须向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即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3.2、差旅费报销税务稽查认同的主要内容: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船、火车、飞机的票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对出差者进行差旅费补贴后,对其以 出差补贴出差伙食费、午餐费就不允许再重复报销外地餐费及出差伙食费补助。

3.3、差旅费税务稽查附加资料的检查:员工报销时填制的报销单据,及附的原始票据真实性:即:出差申 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差旅费报 销单据,如果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 费报销真实合法的票据。计算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检查报销者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填 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企业应该补充说明及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对涂改、 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始票据丢失、毁 损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对于取得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证 明资料,不做为做为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例如:白条子等。

餐费四: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 账务处理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与教育经费还可计提,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据实扣除,对于上市公司,上述三项费用都可预提,但年终职工福利费余额要冲销。新会计制度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规定限额内允许扣除。

(1)计提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区分成本中心)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教育经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发生实际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 税务关注点

1、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开具“培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接受。

2、进项税抵扣:取得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的培训费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税前列支标准:

3.1、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提醒:

1、在会计核算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应该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下至少设两个明细科目,即:职工培训费和企业教育经费,这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2、充分理解和严格把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在给职工发放“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时不要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

餐费五: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或会务费或办公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员工

  • 税务关注点

    1、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开具“会议费”或“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接受。

    2、进项税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税前列支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支出,可据实税前列支。

  • 提醒

1、凭证后附发票、消费明细、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会议记要(会议的地点,时间,参会人员和会议内容)

2、会议费和会务费区别:会议费包括广告及印刷、礼仪、秘书服务、运输与仓储、娱乐保健、媒介、公共关系等。会务费包括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

餐费六: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员工

  • 税务关注点

    1、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开具(按实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接受。

    2、进项税抵扣:企业筹备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 票可以抵扣,但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看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3、税前列支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

  • 提醒

1、对开办费金额不同而产生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各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85号)第四条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如果属江苏省国税局征管的企业,上例中开办费支出因金额超过50万元,只能按规定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2、关于筹建(开办)期的时间定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对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个时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理解均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界定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该界定便于企业操作,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何界定?各企业各行业的情形和标准又不尽相同,是以企业注册登记结束之日还是以企业实体项目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各地税务机关把握的标准又不尽相同,笔者建议相关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消除税收隐患。

餐费七: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 账务处理

参照工资薪金处理。

  • 税务关注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2号)文件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以对于中国雇员取得的午餐费补贴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特殊原因个别的午餐补助才是可以免税的。

  • 提醒

全员的餐费补贴通过发票直接报销的税务风险巨大,企业务必避免!

餐费八: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董事会会费(区分成本中心)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员工

  • 税务关注点

    1、发票开具:发票内容开具(按实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接受。

    2、进项税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税前列支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8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 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 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490号)第1条规定,董事会费是

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差旅费、会议费等。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董事会 费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税前扣除,但目前尚无明确扣除标

准,实际征管中应注意审查以“董事会费”扣除的费用是否真 实、合法,是否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 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8条规定,关于董事费

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 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费为董事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属于董事会费。董事会费为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

而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税前扣除的“董事会费”应真实、合法,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 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ND


免责声明:本头条号平台未注明原创文章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因转载众多,无法确认原始作者的,仅标明转载来源。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文中观点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重庆税务系统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制订“我为群众办实事”暨“当渝税先锋 办惠民实事”重点任务清单,分层次推出市局层面35项、处室层面40项、基层层面560项重点任务,学史力行、以行践知,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聚焦征管改革 大力建设智慧税务

重庆税务系统始终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设智慧税务作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关键之举。聚焦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重庆市税务局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税收征管服务转型升级。

其中,从今年5月1日起,重庆市税务局在全市税务系统实施部分税收征管基础事项职责向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前移。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李林介绍,已制发的首批6类30项征管事项前移清单,其主要着力点在于进一步为办税缴费减环节、少次数、提质效。

近日,城口县明轩大巴山森林人家法人代表李万权便体验到了税务征管事项前移带来的便利。

李万权的公司主要从事餐饮住宿服务,当前正是游客纳凉的高峰期,一忙起来就忘记了申报。以往补充申报要先由税务所出具相关文书,然后去前台办理补充申报。而这次,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就把两个步骤完成了,再也不用“两头跑”。

征管基础事项前移让群众“少跑路”的同时,重庆市税务局推出的“点即报”二期、“一表集成”申报、财税数据一体接入等智慧化办税举措,则进一步拓宽网路,让群众尽量“不跑路”。

今年7月,以交互式智能申报为特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点即报”二期,在重庆保税区、高新区、经开区等8个地区上线试点,实现线上一键申报7项税费和税收优惠“申报即享受”。

“去年4月,重庆市税务局推出小规模纳税人‘点即报’服务,被国务院办公厅作为服务自贸试验区创新举措在全国推广。”重庆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包刚介绍,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延续,重庆市税务局顺势推出“点即报”二期,首次实现7种常见税费种合并申报,纳税人不见表、不填表,申报结果自动算、即时推,一键点击“慧”申报,实现交互式智能申报。7月征期,重庆有2.2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点即报”二期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聚焦营商环境 便民办税持续升级

近日,重庆“我为税收营商环境献一计”需求调查结果显示,53.23%的纳税人在遇到涉税问题时,会选择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解决,热线电话在办税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对此,重庆市税务局进一步丰富、拓展热线功能,今年7月1日,在全市二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推出“电话办税”服务,新增25项“电话办税”功能,包含“即时办”、“加速办”、“查询类”三种类型,接线员核实信息后直接在后台处理,让企业和市民打电话就能办好部分业务。此外,重庆市税务局还聚焦今年出台的最新减税降费政策,在12366服务热线开通了“科创企业咨询专席”和“小微企业服务专线”。

“从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到税费种信息查询、再到一照一码信息变更,都能通过12366一个电话搞定。”重庆市惠丰堂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远惠说。

在“非接触式”税费服务提档升级的同时,线下办税也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近日,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创新推出房屋交易“智联通”便利化服务机制。

“通过信息互享、窗口互融和资料互认等举措,新的办理模式实现市场主体‘只跑一次、只到一窗、只持一单’。”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田野介绍,目前,重庆市民住房过户已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60分钟,非住房过户由5到10个工作日缩短至90分钟。

聚焦国家战略 涉税事项川渝通办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之一,也是重庆市税务局为群众办实事聚焦的重大课题。

近日,重庆、四川两地税务部门将电子税务局跨区域线上通办业务从18项增加至38项,同时升级了电子税务局“川渝通办”功能,实现了“跨网通办、一键跳转”,更大范围推进了川渝线上办税服务同质化,进一步提升川渝异地跨区经营纳税人线上办税体验。

“不久前,公司出租了一处位于重庆江北的房产,按照规定,需在重庆申报缴纳房产税,没想到现在登录川渝电子税务局就能办好,真是越来越方便。”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周亮说。

除了线上通办,川渝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还在多个涉税领域持续推进。

据了解,两地税务部门在去年共享共建12366地方知识库基础上,从今年6月起,根据统一制订的质量互检标准,每周交换50通来电录音、相互拨测10通电话进行质检,根据质检结果出具质检报告。

“一把尺子对政策口径,一个标准对问题解答,拨测质检让我们找到政策解答差异、问题解决方式的距离,从而有针对性地培训、学习,在互相督促中不断提高。”重庆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兰瑞芝表示。

除了涉税咨询,川渝高竹新区的建设也成为推动川渝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的重要载体。

据了解,高竹新区是川渝两地合作建设的9个合作平台之一,是四川省唯一与重庆主城都市区中大面积毗邻接壤的地域,位于重庆半小时经济圈,区位优势得天独厚。

对此,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和四川省邻水县税务局近期达成初步合作协议,拟在高竹新区共建办税服务厅,推进新区税费征管服务“一体化”工作。

“在高竹新区共建办税服务厅是区域税费征管服务一体化的必然趋势,目前两地税务部门正在积极探索,统一新机构服务及征管标准,实现纳税人‘无差别’办税体验。”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周继东介绍。

在推进涉税咨询互答、办税大厅共建的同时,川渝两地纳税信用等级的互通互认也逐步实现。

“依托川渝涉税数据交换专线,推动纳税信用数据交换共享,确保纳税人在川渝两地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风险管理中均可享受同等的管理和服务,是我们下一阶段的目标。”周继东表示。

重庆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许光烈表示,全市税务系统将持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坚持学在深处、干在实处,确保“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任务清单在今年内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释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红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经济发展添动力。

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3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该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如果您对此项目感兴趣,请在此留言,坐等企业找您(成功的创业者90%都是通过留言,留言只需5秒钟)
  • 知名招商项目汇聚平台

    汇聚海量知名、高诚信度品牌招商项目,随时为您提供招商信息

  • 事实和口碑胜于一切

    千万创业者通过这里找项目、迈出成功创业第一步;

  • 诚信的商机发布平台

    请你在加盟留言时,选择有实力、 加盟店多、成功案例多、合法资质、 证照齐全、诚信经营的品牌.

郑重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尊重你的隐私,并承诺为你保密!
随时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1. 加盟费多少
  2. 我们这里有加盟店吗?
  3. 我想了解一些加盟资料
  4. 我对这个项目感兴趣,尽快联系我


创业专题



热门创业项目

精品推荐

餐饮项目分类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推送投资小回报快利润高的项目

合作伙伴

我们也在这里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

您身边的财富顾问...

扫一下
客户端客户端

iPhone/Android/iPad

去下载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官方微博随时分享...

加关注
手机看hbdrt.cn手机看hbdrt.cn

随时随地找商机...

去看看

温馨提示

  • 1在找餐饮项目的过程中多对比同类项目。
  • 2了解项目时多打电话,进行实地考察。
  • 3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加盟。
  • 4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