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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14家单位因这事被罚,有单位被罚2.5万元!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2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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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2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永山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长阳熙悦天街火炉火)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操作间环境整洁、餐具与不洁物一同存放、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2、北京合丽香舍餐饮有限公司(拱辰街道龙湖天街一麻一辣)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3、巴川情(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阳熙悦天街巴川情)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4、美诺(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分公司(长阳熙悦天街江边城外烤全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5、北京有滋有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长阳加州水郡广场微海鲜鲅鱼蒸饺)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鲁乡缘食品有限公司(西潞街道佳世苑菜市场主食厨房)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7、北京蓝海之家宾馆有限公司(琉璃河镇西大街菜根湘)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8、北京市窑上众晶春小吃店(琉璃河镇窑上众晶春小吃店)
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9、北京鑫旺源餐饮有限公司(窦店镇田家园村家常菜)
当事人擅自改变后厨布局且未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忆褚食品有限公司(窦店镇下坡店村青龙湖飘香鱼)
当事人擅自改变后厨布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车营餐厅(河北镇南车营村车营餐厅)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2、北京良乡利民商贸有限公司(良乡镇富庄村鲜鱼坊川湘菜)
当事人进货票据不齐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此外,燕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也于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处置情况通报。

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处置情况通报

10月1日-10月12日,燕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燕山地区2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西部马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正宗兰州拉面)
存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问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林森港湾饭庄(招牌名称:米菲尔西域美食兰州传统牛肉面)
存在不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未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未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问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来源: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青社区报房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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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近期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2023年第18期

1、北京京都汇聚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英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椰香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鑫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建鑫名源涮肉馆,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第一金字招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喆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中天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当事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京消协微信公众号

近期,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漫雨时光餐饮文化中心(招牌:杨铭宇黄焖鸡米饭;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关商贸楼10号1至3层内一层)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北京兰各庄国宝商贸中心(招牌:西域老马食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181号-1〈临时〉)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中天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龙德分公司(招牌:火炉火;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5层F5019、F5020、F5021、F5022、F5023号)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缘聚味香家常菜馆(招牌:郭姐万州烤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19号楼2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龙庐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马路边边串串香;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4层F4158-F4163)后厨环境不卫生;餐盘清洗消毒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北京仁顺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招牌:顺道牛肉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地下一层B1-02-30、31)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北京金一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音乐串吧;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东苑三区2号楼-1至4层3门内二层)餐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8、北京半塔建云小吃店(招牌:沙县小吃;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230号院14号〈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汤东英芳饭馆(招牌:老四川;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村22号)操作间水池未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昌阳海顺农家乐旅游观光园(招牌:蓉锦;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南街5号)现场超项经营凉菜。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昌阳西祥餐厅(招牌:兰州牛肉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中心街临83号)现场超项经营凉菜。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沈德来便民早点店(招牌:安徽早点;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53号-01〈临时〉)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半截塔铁龙小吃店(招牌:关东煮;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508号〈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4、北京朱志业涮肉馆(招牌:心太软;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246号)操作间水池未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5、北京昌阳福运小吃部(招牌:山西大同刀削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中轴路3号)垃圾桶未加盖使用;操作间水池未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6、北京昌阳蜀娘科贸有限公司(招牌:蜀娘鲜牛肉串串香;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街西侧-601号)擅自拆除消毒水池。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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