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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开了,油烟、噪音、污水也来了……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读在居民楼附近开的餐馆,其产生的油烟、厨余垃圾、噪声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让他们苦不堪言。家住东城区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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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楼附近开的餐馆,其产生的油烟、厨余垃圾、噪声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让他们苦不堪言。家住东城区安定门街道花园胡同8号院的居民们,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那么,属地将如何治理呢?相关部门是否能对餐馆采取手段呢?

小区北侧开了多家餐馆

近日,家住北京东城区安定门街道花园胡同8号院的多位居民向“问北京”(北京新闻广播新闻热线65159063)反映,近期小区北侧的一排平房开了多家餐馆,产生的油烟、噪音和污水,给居民的生活带了极大的影响。

花园胡同8号院的位置/百度地图

花园胡同8号院位于北二环内,建成于上世纪80年代,共有三栋楼,每栋楼高六层。居民刘先生告诉“问北京”记者,最近,小区北侧平房开了多家餐馆,有酒吧、西餐、牛肉面馆等,随之而来的油烟、噪声、厨余污水,给居民们的日常生活带了诸多困扰。

居民刘先生:最近这边全都变成饭店,有酒吧,牛肉面,还有牛排,花样可多了,只剩下一家小卖店。他们开业以后小区不太安宁。有的居民基本上夏天没法开窗户。另一个就是饭店开了之后,餐饮的下水油腻大,冬天就容易堵上,堵上了就导致居民楼里面不像样了,弄的屎、尿、粪水到处都是。

花园胡同8号院北侧的平房/遥知 摄

餐馆距楼体近 影响居民





12月18号晚“问北京”记者来到花园胡同8号院实地探访,看到小区北侧平房开有4家餐馆,距离小区的2号楼仅隔着一条三四米宽的小路,平房餐馆后身对着居民楼的墙上,延伸出多条排烟管,虽然排烟管延伸到平房屋顶,管口没有正对居民楼,但排烟口距离居民楼主体在十米以内。住在2号楼2层的朱先生说,这些排烟设施给自己生活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居民朱先生:他们开成餐饮之后,我们家朝北的窗户就几乎没开过。一开窗油烟味就进来了,熏的难受。

居民楼紧邻餐馆后墙/遥知 摄

排烟管设置在平房屋顶/遥知 摄

污水堵塞管道 居民楼溢水

居民们告诉“问北京”记者,最让他们头疼的问题就是餐馆的厨余污水含有大量油脂,冬天天气寒冷,拉面馆排出的油脂凝结堵塞了下水道,由于两边共用排水管道,脏水直接从居民楼这边溢了出来。住在1楼的居民说。

居民靳女士:它是10月18号开业的,然后过了13天我这就开始堵,以后又不断的堵。当时,家里那水有一寸了,就往楼道扫,完了楼道里头也全是水,大家过来都得拿砖头垫着,趟着过来。

脏水从居民楼溢出/受访者 提供

脏水从居民楼这边溢出/受访者 提供

物业:和居民楼共用排水管



为了解情况,“问北京”记者首先联系了花园胡同8号院的物业部门,安定医院宿管办,工作人员介绍,居民楼和北侧平房是一起建设的,共用排水系统,刚开始平房只是用于开办副食店,后期房屋多次转手租赁,变成了现在的餐馆区。

宿管办:这一排平房原来是为了给这片居民开副食店的,这么着盖的那排平房,平房和居民楼往一个污水井里排水。后来就归了二商局了,一开始是在这卖菜、卖副食,经过这么多年的演变,现在又租出去了。反正这事挺麻烦的,很复杂。

花园胡同8号院/遥知 摄

社区:餐馆经营手续齐全



随后,“问北京”记者联系了花园胡同8号院所属的花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说,社区、街道曾多次和餐馆经营者交涉,但是对方经营手续齐全,只能劝说对方改变经营业态。

社区:街道也好,管片主任也好,包括我们,一直就跟他们说希望改变业态,你干点别的行业,我们一直在跟他主张,但是也只能主张,因为他都是在合法的手续内,你没办法强制人不让人干。

居民质疑距离不符合规定



不过,花园胡同8号院的居民李女士(化姓)告诉“问北京”记者,小区居民也查询了相关的法规,餐馆和居民楼的距离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居民李女士(化姓):这种三四米的距离,不应该开有噪音还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之前我们邻居查了一下,餐馆和居民楼的距离至少是9米以上,所以说这个距离上本身就是不符合规定的。

居民楼和餐馆平房之间的距离/受访者 提供

《防治手册》 没有强制性



根据居民们的提示,“问北京”记者查询了解到,今年9月份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北京市餐饮行业污染防治手册》,在“投产前环境管理要求”中的禁限目录里第5条明确规定,“餐饮单位所在建筑物边界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9米;项目排气筒出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由此可以看出,餐馆已经违反了《北京市餐饮行业污染防治手册》的规定。对此,“问北京”记者联系到了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防治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技术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污染源管理科:手册里边,有的是技术规范,但这个技术规范是由相关方自愿采用的,这个9米和20米的内容是技术规范里边涉及的。

记者:没有强制性?

污染源管理科:对,技术规范是这样要求。

《北京市餐饮行业污染防治手册》节选

排水管道需产权单位清理



随后,针对小区北侧平房餐馆的厨余污水的问题,“问北京”记者联系到了东城区城管委,水务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说,花园胡同8号院的排水系统并没有并入市政管网,具体的管理还需产权单位的物业部门负责。

水务管理科:花园胡同8号院的这根管接入的井,是所谓的“户线”,不是公共的管线,按照北京市的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专用的管线是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物业企业进行定期的养管维护。

明年将整体疏通管线



但是水务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联系了产权单位和餐馆上级单位,在明年开春会进行整体的管线疏通。

水务管理科:已经跟安定医院取得联系了,打算在明年开春集中清理疏通这个院的管线。我们也通知了牛肉面的产权单位,也会在明年初把牛肉面这块的管道也清一清,因为现在上着冻,现在操作什么的不太好弄。

花园胡同8号院北侧的平房/遥知 摄

居委会:已安排检测油烟



截至“问北京”记者发稿前,花园胡同8号院所属的花园社区居委会表示,针对餐馆油烟的问题,街道办已经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结果出来后,再进行下一步措施。

社区:油烟,街道已经安排测油烟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去做鉴定去了,大约三个工作日左右会出这个检测结果。

餐馆设置的排气管道/遥知 摄

有关后续进展,“问北京”也将持续关注。

小 问 说


居民楼旁餐馆开,

油烟污水苦难言。

多方治理齐努力,
盼望安宁早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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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遥知 编辑丨遥知

值班主编丨独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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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博

“五一小长假”的前夜(4月30日夜),北京市住建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凡符合北京限购条件的居民,无论是单身还是家庭,无论是户籍还是非户籍,都可以在原来限购套数的基础上,在五环外多买1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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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近年来出台的力度最大的松动政策,至少将给北京全市增加七八百万张房票(购房资格)!

根据北京统计年鉴,到2022年末户籍家庭一共有564万个。这些家庭每个可以多买1套房,就是564万张房票。

在这些家庭里,还有数十万年满18岁尚未单独立户的人口,原来每人可以买1套,现在可以买2套了。

1428万户籍人口之外,还有757万外来人口。假设其中40%拥有5年以上北京社保,则此次新政将给非户籍人口新增300万张房票。

北京的房价很贵,不是每张新增房票都可以马上转化为购买力,但买房的“跑道”被拓宽了、创造出来了。

未来北京人想多买1套房子,不用离婚了。

或许有人会说:五环外的房价,有价值吗?

答案是:有!

随着北京不断变大,坊间流传着“五环之外才是北京”的说法。四环内日益空心化,青年人、增量人口多分布在五环外,五环外活力日增。

下图中蓝色环线是五环,五环和六环之间很多片区越来越有人气和价值了。比如西二旗等、亦庄等片区,都是科技企业汇聚的片区。此外,还有通州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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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的红色区域,有不少有价值的小片区存在。

北京人比较有钱,住户杠杆率比较低,有进一步加杠杆的空间。

下图是截至2022年末主要城市居民的杠杆率,北京只有69.3%,跟呼和浩特、西宁这些房价超级便宜的城市类似。北京人买房很豪,往往是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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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3年末,北京的住户总贷款只有25320亿元,比深圳、上海都少了6000亿元左右,也比广州、杭州住户贷款余额要低。

而北京的住户存款余额高达65809亿元,人均住户净存款(扣除住户贷款)在全国名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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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的楼市松绑中,北京是动作最小的城市。但这一招出来之后,直逼上海、深圳,甚至略有赶超。

上海和深圳尚未出台“可以多买1套”的政策。一线城市里,只有广州有类似的做法。

北京此次新政意义重大,给上海、深圳造了越位。

既然老大哥、首都都可以这样做,为什么上海、深圳不能跟进?

尤其是深圳,楼市比上海要冷不少,可以同时学广州、学北京,并有所创新,把非核心区的限购完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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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红线范围内,就是深圳十四五规划划定的都市核心区,非核心区可以考虑尽快取消限购。

北京这一轮新政,可谓紧跟中央政策。今天召开了研究经济工作的政治局会议,对楼市提出了新要求:

继续坚持因城施策,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最核心的是这句话——“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

这其实就是去库存!

注意!这里的存量房产是相对增量房产说的,不是特指二手房。有专家把它理解成二手房,是错误的。二手房都是有主人的,对政府来说这不是库存,经济学上也不理解为库存。

这里说的存量房产是达到预售条件的新房,是新建住宅中的库存。

“消化存量房产”就是去库存。为什么不直接用“去库存”这个说法?大概是为了跟2015年末提出的“去库存”区别开来,避免引起联想。那一轮去库存太生猛了,不能让它重演。

“优化增量住房”,就是为房地产计划生育。减少新出让的土地,控制保障房的建设速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速度,减轻市场压力。

此次会议没有提及“保障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基础设施”这三大工程,有淡化的意思。

这意味楼市将回归常识,在市场低迷期集中精力去库存,而不是边去库存、边增加供应量。

北京给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新增1套购房资格,也为了去库存。

今天同样出台新政的,还有天津。天津的做法是:对河北、北京居民取消限购——北京市、河北省户籍居民和在北京市、河北省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天津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对天津户籍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单套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限购。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通知》明确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

天津虽然出台了新政,但力度没有最大化,仍然保留了“尾巴”。以天津目前的政策力度,很难让市场回暖。天津全面取消限购,只是时间问题。

目前仍然有限购的城市,只剩下了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海南省,以及天津、杭州、西安等极少数二线城市。

估计未来几天,上述城市和地区都有可能出台楼市新政。

此外,今天的重要会议还透露,未来会进一步降准、降息。这些也都是楼市的利好。

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标识明显、清楚。租赁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须有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或冷冻库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二)常温库总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冷藏库或冷冻库,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三)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常温库总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冷藏库或冷冻库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四)兽药经营企业兼营饲料等产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不得占用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

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建筑区域的固体消毒剂专库。

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备相应的液氮贮存设施、设备。

(五)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需要校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从事互联网兽药经营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并将网址、网店账号、入驻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名称等信息备案至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干燥、光洁,门、窗结构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货架、柜台、陈列柜,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除外;

(二)适宜的避光、通风、防火和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除外;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除外;

(五)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

(六)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八条 兽药仓储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适宜的通风、避光、防火、照明的设施、设备;

(二)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四)防止不同品种和批次的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

(五)洗手消毒、清洁包装、清洁卫生的设施、设备等;

(六)兽药拆包和打包的工具、设备;

(七)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和保险柜等特殊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备确保库房停电后产品质量保障的设施、设备或采取的相应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配备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其性能应满足兽药储存、运输要求,不损害兽药包装和产品质量;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过程中应具有温控设施、设备,并配备至少1个温度记录跟踪仪。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立固定、合理的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采购、保管、销售等组织机构或人员,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明确设立企业负责人。

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兽药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和兽药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和企业采购人员不得兼任。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负责核准经营台帐记录的真实性,按要求录入并上传数据;

(十一)质量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受干扰履行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稳定、充足,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法律、法规、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兽医职业道德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记录样张等质量管理文件,如实填写记录,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内容包括: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和兽药质量承诺;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员工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五)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六)人员、设施、设备、经营场所、仓库等卫生管理制度;

(七)对具有温湿度控制和特殊管制要求的兽药的监控制度;

(八)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不良反应处理程序;

(九)兽药退货的管理制度,过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

(十)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管理培训、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十三)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十四)兽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及时有效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所经营兽药品种的供应商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九)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十)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兽药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每个产品的质量档案,包括产品的采购合同、查验记录、存储的货位卡、开具的处方、进货或销售凭证、兽药质量投诉及用户回访记录等;

(三)购销记录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取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经营和使用的;

(三)进口兽药产品具有合法进口手续,包括《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等;

(四)兽药标签及说明书等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原料药、中药材(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应符合有关药品、兽药国家标准;

(六)兽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管制药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依照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兽药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件)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每件包装中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分析单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兽药的商品名、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进口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需与农业部备案批准的一致。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标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六)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材包装应标明品名、原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包装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品批准文号。

必要时,兽药经营企业可对购进兽药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应与产品质量档案一同保存。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采购合同、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应按产品不同的储存条件入库存放,实行标识管理,并建立货位卡。

兽药入库后,应按储存条件要求,选择一定的数量样品,分类、分区陈列在经营场所适宜条件的货架、柜台上。

大包装兽药、原料药、危险药品,以及对环境温湿度、光照有特殊要求的兽药,可只陈列包装、产品标签或照片。

第二十八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藏库温度为2℃~10℃,冷冻库温度为-15℃~-18℃;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屋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与仓库屋顶(房梁)的距离不小于50厘米,与仓库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仓库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强腐蚀性、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七)对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具有保险柜等特殊设备,采购、运输、保管、检查验收、销售实施双人双锁等安全监管制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八)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明产地,并设置中药标本柜。

第二十九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兽药类别实行颜色标识,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以代购、代销、展示等名义,陈列、储存、销售未经质量评估的兽药。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顺序出库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销售;

(二)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三)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四)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五)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第三十八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四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四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兽药管理法规,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

第四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质量可疑兽药、有严重不良反应的兽药以及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张贴、发布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的宣传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检活动,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动物防疫、疫病净化、兽药残留控制等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应急响应和调配物资。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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