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标只能赚今天的辛苦钱,做品牌就是赚明天的钱,并且可以让别人为你赚钱。
我有两个开烧烤店的朋友。
2021年,我为其中一家烧烤店起名“烤牛争霸”,并且注册了商标。
有品牌才有竞争力,今年“烤牛争霸”已经发展了两家加盟店。
收到加盟费,尝到了加盟连锁的甜头,烤牛争霸老板不再需要辛辛苦苦做厨子,他把全部精力放在烤牛争霸品牌运营上面。
品牌运营带来的价值肯定比做厨子要高。
我的另外一个朋友,还是老样子,辛辛苦苦经营着三年没装修过的烧烤店。
做生意的差距就是这样拉开的?
有些餐饮店品牌升级:注册商标只要几百元。形象设计只要几千元。投资并没有增加多少,但收益很高,前景很好。
大部分多年不变的苍蝇馆,生意惨淡,正慢慢被市场淘汰。
同样的努力不同的结果。餐饮品牌升级,从商标开始。
< class="pgc-img">餐饮品牌化,餐饮品牌升级
>年多以前,韩先生也没有想到,自家小吃店会因为“伤心凉粉”吃上了官司。
韩先生经营了一家餐饮小吃店,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窄巷子。“伤心凉粉”作为一道店内的菜品被印在了店内的展示牌上。
2022年4月,“伤心凉粉”商标权人林女士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直到近期二审宣判,韩先生心里的那块石头才算落了地。11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韩先生,他讲述了这一年多以来发生的事情。
因“伤心凉粉”字样被诉
老板:把它想成普普通通的菜名
已有资料显示,客家人杨先生在2003年正式将自己卖的凉粉命名为“伤心凉粉”,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一系列与“伤心”有关的商标,包括由“伤心”文字、“SHANGXIN”拼音、圆形图案及云彩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以及“伤心凉粉”、“客家伤心”等文字商标,这些商标的持有人均为杨先生的妻子林女士。
在2013年至2014年间,他们起诉多家使用“伤心凉粉”字样的餐饮店,均胜诉,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从2012年开始已经和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对滥用伤心凉粉的商家进行打假维权。
据了解,2022年4月8日,林女士等发现一家位于青羊区窄巷子的餐饮店在商品展示台、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小票上使用“伤心凉粉”字样。而后,林女士将这家餐饮店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
韩先生就是该餐饮店的老板,因为之前青花椒、肉夹馍等事件的影响,他也对商标进行了一些了解,但他一直认为“伤心凉粉”就是一道菜,从没有想到过会涉及侵权。
更名后的展示牌
“(收到传票时)很郁闷很糟糕,很难理解。因为不是要恶意去用别人的商标给我引流什么的,我把它想成普普通通的菜名。”韩先生告诉记者,收到传票后,店内也及时将伤心凉粉更名为蜀趣黄凉粉。
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9月2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林女士作为案涉商标注册人,且案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并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小票上使用“伤心凉粉”的字样,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6500元。
韩先生方则认为,“伤心凉粉”为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特定菜品通用名称,被诉行为客观上系以合理方式使用,不构成侵权。同时,他们无刻意攀附林女士案涉商标的主观动机或侵害商标的主观恶意。被诉行为仅将“伤心凉粉”作为通用菜品名称进行非商标性使用,并非作为店铺名称使用,与案涉商标不足以构成混淆而侵害该类商标权。
此外,韩先生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地方县志、地方年鉴、报纸期刊、专业书籍、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电视节目等,均证明了餐饮从业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媒体等相关公众将伤心凉粉定位为特色小吃或菜品名称,被诉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餐饮店被诉使用具有正当性,与其他小吃名称在字体、颜色、间距、高度等方面保持一致,向公众传达的是一道小吃,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被诉使用行为不在注册商标禁用权范围。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判断是否侵权需以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基本前提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饮店对“伤心凉粉”字样的使用系非商标性使用,四川省内地方县志、地方年鉴、地方政府部门等均将伤心凉粉作为名小吃、名菜进行介绍,相关美食、烹饪专业工具书等将伤心凉粉作为菜品。其次,从餐饮店对“伤心凉粉”字样的使用方式看,店内展示牌上,伤心凉粉系与钵钵鸡、蛋烘糕等小吃并列,右侧展示牌上有“伤心凉粉12元”“蛋烘糕8元”等表述,商品的内容字体大小、颜色一致,该表述系将伤心凉粉作为店内一种商品展示,并非商标性使用。综上,法院判决林女士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岳县志中对“伤心凉粉”的描述
收到判决书后,这场官司结束了,韩先生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韩先生的代理律师、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然认为,不管是本案还是类似的案件,对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弱显著性和趋向通用名称化的商标,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以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这一核心功能为前提,即需要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到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这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权范围之中。”
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受访者供图
参与方式
2、打开“封面新闻”客户端,点击进入青蕉页面#云求助-云投诉#话题在线留言互动。
3、可以通过封面新闻的官方微博、微信或抖音账号,以及青蕉视频官方微博进行留言,发起求助。
4、您还可以拨打热线028—86969110,进行求助。
所有求助内容,经编辑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发布成功。
封面新闻将24小时实时解答、跟进,并提供相关协助(为保护隐私,相关信息将会保密,请放心)。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报讯 方言俚语具有鲜明地域性,经常被辖区内经营企业用作商标,但使用时应注意合理避让。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商标权侵权案。
“口了 口能”餐饮公司选取当地方言俚语命名,经过多年经营深受消费者喜爱,并在辖区内多地开设了“口了 口能”连锁餐馆。自2018年开始,该餐饮公司先后注册了“口了 口能”“了能”(粤语中“竟然能够”“很棒”的意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包括住所代理、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近期,该餐饮公司发现被告冯某在辖区内开设了一家“了能”菜馆经营餐饮服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了能”和“口了 口能”商标已核准注册,该餐饮公司使用商标并作为商号时间较长,投入了大量宣传,在本地饮食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冯某所开菜馆在店面招牌、微信收款二维码、名片均使用了“了能”“口了 口能”文字,与原告餐饮公司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服务项目与核定服务项目种类相同。冯某作为同业经营者在经营中未进行合理避让,而是登记注册并使用了含有“了能”字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冯某服务的来源与餐饮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法判决冯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何 奎 黄妙姿)
■法官提醒
方言商标作为一种传承新渠道,对本土方言的保护、传承起到了积极地推广作用。本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标,是使用方言俚语演变而来,并作为商号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起到识别商品作用的标识,后其将该标识申请为商标并审查通过,成为合法有效的商标,应依法保护。商家在取商号时,在合理使用前提下,应该对已经被其他权利人长时间使用,且投入了大量宣传,在同一行业尤其是同一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某些商标、品牌、字号,进行合理避让。(读者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