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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食品未留样如何查处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案情】2017年春节期间,某县城区一家餐饮企业接待一次性聚餐人数300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饮企

案情】

2017年春节期间,某县城区一家餐饮企业接待一次性聚餐人数300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餐饮企业建立了"食品留样"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此次接待300人聚餐,并未按照食品留样制度操作,没有对所提供给客人的饭菜进行留样,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餐饮企业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分歧】

但是,对该餐饮企业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制度要求进行食品留样,其行为只是违反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而《食品安全法》对此种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也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因此认为该餐饮企业并未构成违法,而只是违规,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对该餐饮企业的违规行为只能责令改正,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则于法无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企业未严格执行和落实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有关规定,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两种形式,该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就是食品经营的行为,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该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品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必须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果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则构成违法。

三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该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餐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是根据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7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其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就包括有"食品留样"等制度,该餐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并依法严格执行和落实。

五是在2011年8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四章"过程控制"及第36条专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留样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另一方面要求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由此可见,该餐饮企业在制定并执行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方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第44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未依法按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规定的情形,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官网公布一则处罚决定书,邢台市清河县宝乐幼儿园未对48小时内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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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书(通知书)文号为清市监处罚 〔2022〕72号”文件显示,邢台市清河县宝乐幼儿园的主要违法事实为未对48小时内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案由为清河县宝乐幼儿园涉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邢台市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与清河县宝乐幼儿园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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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赵子敏

■编辑/裴红川

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5月9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育才双语学校设施设备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郓城县郭屯镇初级中学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留样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阳市七彩童年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已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案例四 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市码头镇广田小学“三防”设施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已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学校已经整改完毕。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鹤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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