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两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网红大白兔奶茶”侵权“大白兔”商标,连同销售商行一起被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产品网页截图。
法院透露,2020年底,光明乳业发现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这三字与“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
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权。据悉,1993年,上海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2019年,光明乳业取得“大白兔”商标的授权,拥有相关诉讼权。
法院指出,光明乳业作为经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权的被许可人,现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光明乳业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另外,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的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方诗琪
目新闻记者 石倩
实习生 白文福
近日,六神花露水联合乐乐茶推出了一款奶茶,饮品包装与花露水包装相似,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不少网友调侃“这款奶茶喝了可以驱蚊吗?”
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不少老字号品牌与网红品牌推出联名产品,引发强烈关注。但是老字号跨界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持续性地吸引和留住消费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六神花露水跨界开卖奶茶
爱跨界的六神又现“神操作”,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了六神花露水经典款长颈玻璃瓶装奶茶的照片。这是六神与乐乐茶联名推出的一款名叫薄荷玫珑冰椰椰的饮品。
外观上,这款联名奶茶高度还原六神花露水的经典瓶型,除“六神”logo外,还印制了“玩转冰凉”“薄荷清爽”“冰爽60S”等宣传语。瓶内盛装的则是乐乐茶出品的蜜瓜椰乳冰沙,因此被戏称为“花露水奶茶”。
“花露水奶茶”令人感到新奇的同时,也让很多人好奇它的口味。有网友在看到这款奶茶后就发出这样的疑问“这款奶茶是给人喝还是蚊子喝?”“喝了能驱蚊吗?”还有不少网友将品尝后的体验分享在社交平台上,表示入口是薄荷的清爽和哈密瓜的芬芳,并不是“黑暗料理”。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这已经不是六神第一次跨界联名了。早在2018年,六神与鸡尾酒品牌锐澳联名推出了一款“六神花露水风味鸡尾酒”,同样使用了六神的经典款包装瓶。2020年,六神又联名肯德基,推出了一款“六神咖啡香型花露水”,依旧用的是六神经典玻璃包装瓶。这些联名饮品一经推出就引起了一波不小的讨论,有人将空瓶挂到二手平台上,甚至一度炒出了300多元的高价。
老字号联名网红是双刃剑
近年来,老字号品牌如何焕发新生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一些老牌企业存在整体机制老化、品牌形象僵化,以及产品缺乏创新的问题。老字号跨界打的是“情怀牌”,通过与网红品牌联名,打造一种双IP组合,可以迅速引发消费者关注。
朱丹蓬表示,在中国快消品行业,新生代消费者已经成为了消费主力军,是各家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着力点。产业端不断创新、迭代和转型,以匹配和满足新生代的核心需求,这是行业发展趋势。六神推出新式茶饮就是迎合新生代消费者的典型案例。
但朱丹蓬也指出,老字号与网红联名是一把双刃剑。从好的影响来看,有助于提升品牌关注度,好的跨界营销能赋予品牌形象僵化的老字号品牌新的价值;从不好的影响来看,不少老字号的联名产品都是昙花一现,如何持续吸引并留住消费者购买,是老字号品牌面临的最大问题。
朱丹蓬举例称,之前大白兔上线奶茶店,排队时间4个小时起步,黄牛加价每杯50元,成为网红爆款,“但如今的大白兔奶茶已鲜有人问津。”
“老字号品牌的体制机制老化,想要转型成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朱丹蓬建议,老字号推出网红联名产品不能只是“一锤子买卖”,品牌要思考长期计划,今年、明年、后年要一直推出创新产品,才能让老品牌焕发新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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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通讯员 张超
两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网红大白兔奶茶”侵权“大白兔”商标,连同销售商行一起被“大白兔”商标权利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诉至法院。
侵权商品销售网页截图 上海徐汇法院 供图
11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上海徐汇法院介绍,1993年7月,上海商标局出具证明函,证明“大白兔”商标属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2019年9月,光明乳业取得“大白兔”商标为期两年的授权,拥有相关诉讼权。之后光明乳业推出的“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上线,广受消费者青睐。
2020年底,原告光明乳业发现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大肆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这三字与“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的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光明乳业作为经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权的被许可人,现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光明乳业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因此,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综上,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行为,赔偿原告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千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高文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