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夏辉于2010年3月1日起从李某处租用东莞市凤某镇三正财富新地大厦的二层A209号商铺,双方约定租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2014年2月底,夏辉欲将上述商铺转租,被害人郑某1得知后便与夏协商转租的事情。郑某1提出要租用上述商铺三年。因夏辉与李某的租约期只剩下约一年,2014年3月7日,夏辉向李某谎称其准备与郑某1一起合伙做生意,并以此为由向李某提出续租商铺两年的申请,李某以合同尚未到期需要考虑而没有答应,双方亦未签订续租合同。
其后,夏辉应郑某1的要求组织李某与郑某1见面。郑某1与李某见面后谈及能否给夏辉续租的问题,李某表示在夏辉如约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可以给夏辉续租,郑某1后来还到物业管理处确认了李某的业主身份,后李某先行离开。同日,夏辉与郑某1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转租合同,并收取郑75000元。夏辉收取了郑某1款项后于同日返回湖南,后入职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日下午,郑某1以夏辉就涉案商铺未与李某签订续租合同而转租给他为由,要求夏辉回东莞处理此事并退还已收取的相关款项,但夏辉拒绝,郑某1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月14日,郑某1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夏辉,夏辉在准备应诉期间被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常德市抓获。案发后,夏辉的妻子冼红玉退还郑某1 75000元,并取得郑某1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9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粤19刑终199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978号刑事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了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再次认定被告人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粤19刑终427号刑事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夏辉无罪。
三、无罪理由
本案经历“四审”,才最终判决夏辉无罪。一审、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定性产生较大分歧。笔者通过梳理本案的争议点,探求无罪判决背后的法理依据。
(一)争议一:客观上,夏辉是否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郑某1签订合同继而骗取其钱财?
本案中,原公诉机关指控“夏辉伪造了一份其与业主李某的续签租期的假合同,向郑某1谎称租期可以到2017年2月28日”,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回答上述争议问题的关键。
1. 夏辉始终否认自己向郑某1出示续租合同
2. 无相关合同物证
3. 郑某1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有悖于常理
第一,郑某1首次在公安机关陈述时称发生于2014年3月6日,地点在涉案商铺,夏辉出示合同时夏某及几名女子均已离开。后来又改称发生于2014年3月7日上午11时许,地点在凤某镇沃某商场**的麦当劳餐厅,夏辉出示合同时夏某也在场。郑某1解释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时间长,有些记不起来。第二,郑某1陈述夏辉向他出示的续租合同的租赁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根据夏辉与业主李某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夏辉租赁涉案商铺的租期从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故按郑某1的说法,夏辉在其与业主的原租约还没届满即已提前一年再次与业主续约,此举显然与日常商业逻辑相悖。综上,因郑某1陈述的该节事实前后不一,既无相关物证、书证可予印证,又有悖于常理,不足采信。
4. 证人王某前后证言不吻合,且其与郑某1存在利害关系
虽然证人王某在其证言中也称有看过夏辉向郑某1出示的与业主签订的续租合同,但王某的该次证言是在补充侦查阶段所作,其首次在公安机关作证时并未提及夏辉出示续租合同一事,于常理不合,且所谓的续租合同具体内容是什么王某并无提及。考虑到郑某1与王某二人当时是恋人,有利害关系,不排除王某后来作证所陈述的信息是来源于郑某1,故亦不足以据此而认定夏辉向郑某1出示过伪造的续租合同。
综合以上4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夏辉伪造其与业主李某的续签租期的假合同,并向郑某1出示,据此,不能证明夏辉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郑某1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其钱财。
(二)争议二:主观上,夏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夏辉在其与业主李某的合同还未到期时跟郑某1签约,系对真实权利作出让渡
物业租赁合同、李某证言证实案发前夏辉一直合法地租用李某的商铺,且合同约定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夏辉可以将商铺转租。直至郑某1正式与夏辉签订租赁合同,夏辉仍对商铺享有约一年的租赁期,因此夏辉与郑某1签约是在一定的权利基础上对一定的权利作出让渡,并非凭空与郑某1签约。
2. 夏辉主动请求与李某续约两年,努力使自己具备与郑某1签约的条件
李某、夏辉共同证实夏辉与郑某1签约前,夏辉主动找到李某请求李给其多续约两年,即夏辉在得知郑某1签约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能达到郑的要求,已循合法途径主动作为并试图使自己具备与郑签约的条件。虽然夏辉向李某给出的请求续租的理由是虚假的,但这只涉及夏辉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诚实履行的问题,与郑某1无关。况且,李某最终也没有因夏辉所称其与郑某1合伙做生意而同意给夏续租。
3. 为了与郑某1签订转租合同,夏辉已尽了足够的告知义务,郑某1并非受了夏辉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给钱夏辉
综合本案夏辉、李某、郑某1以及郑某1的恋人王某的说法,夏辉已向郑某1披露了披露签约的相关事项,郑某1在与夏辉签约前应当知道夏辉并未与李某签订续租合同。且郑某1还称即使要向夏辉交纳入场费、押金及每月13000元的租金,其仍觉得条件可以接受,故郑某1向夏辉交纳相关款项是基于其充分获悉商铺产权现状、可租赁期限、相关风险及可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实施的,并非因夏辉虚构了一定的事实使郑某1陷入错误认识而实施。
综合以上夏辉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夏辉收取郑某1款项后是否恶意逃匿?
夏辉在其供述中稳定供述称与郑某1签完合同后即乘火车返回湖南上班,并没有蓄意逃匿。并且在案证据可以印证,夏辉之所以不回东莞与李某签续租合同,是因为原合同尚有一年才到期,李某也口头答应只要正常交租到期后可以续签;若郑某1正常履行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可由郑直接向李某交租,若郑某1不交,李某仍可从其交纳的押金里扣除。
综上,夏辉并非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郑某1签订合同继而骗取租金,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小结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定性问题上产生分歧,最根本的是对于全案言词证据的审查和把握标准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登载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蒋文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蒋毅的文章《言词证据审查“五法”》[1],当中提到,审查判断言词证据,一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审查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二要寻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之间的交集之处和矛盾之处,去伪存真;三是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四是案件要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程度。
重审二审改判无罪,极为不易。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也是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最终获得无罪结果,因此深知无罪辩护过程中的艰辛。笔者认为对于像本案这样言词证据较多的案件,仍然要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将言词证据梳理、归纳后,再与相应的法律框架进行适配,即“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只有这样,才能掌握案件全貌,为当事人做出有效辩护。
注:
[1]蒋文军、蒋毅:《言词证据审查“五法”》,载《检察日报》2021年6月18日第3版。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森和阿峰合伙承包了一家餐厅,开张后不久餐厅因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致使经营出现亏损。无奈之下,两人决定退出承包经营餐厅,承包之初两人只向出租方支付了一部分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和铺面租金,但出租方为了得到剩余承包费将延森、阿峰和担保人洋青告上了法庭……
案起缘由
承包的餐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延森和阿峰打算一起投资经商,几经商量后,决定从事餐饮行业。2018年11月1日,延森、阿峰与西宁市正和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延森、阿峰承包正和公司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某商业街的一家餐厅,承包期为1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洋青为延森、阿峰承担担保责任。每月铺面租金12500元、承包费20000元,合计每月32500元,一年共计390000元。
合同签订前,延森、阿峰向正和公司支付了押金4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承包费和铺面租金40000元。餐厅营业期间,被食药监管部门查出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于2018年11月26日、28日下发了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查封了餐厅。
由于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厅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无奈之下,延森、阿峰决定退出承包经营餐厅,延森、阿峰仅支付了部分承包费与铺面租金,并未向正和公司付清全部费用。正和公司将延森、阿峰和担保人洋青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2019年10月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正和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诉称被告延森、阿峰因与其签订了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然后仅支付承包费和铺面租金60000元,要求两人支付剩余承包费和铺面租金33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洋青承担担保责任。
延森、阿峰共同辩称:“在经营过程中,我们承包的餐厅于2018年11月26日、28日两次接到食药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在接到第二次整改通知书餐厅被查封时,我们才知道承包的餐厅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们向正和公司反映了此情况,他们却指示我们直接撕掉停业整顿的公告。合同中约定正和公司负有办理承包经营期间各类证照的义务,但正和公司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厅被查封后,我们经过请求,食药监管部门才允许解封,2019年1月5日,我们与正和公司清点完物品,进行交接,将餐厅交还正和公司,合同约定的每月承包费和铺面租金共32500元,我们已经向正和公司支付了押金、承包费及铺面租金共计80000元,并非原告所述的60000元,所以在此之前产生的承包费和铺面租金我们已付清,不应该继续支付承包费和铺面租金。食品餐饮行业的经营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和公司把没有许可证的餐厅承包给我们,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合同应该无效,是正和公司的过错造成我们损失,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洋青在法庭上的辩称与延森、阿峰的答辩意见一致,同时补充答辩意见:正和公司与延森、阿峰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既包括房屋和设备的租赁,还包括经营资质的租赁,但正和公司把不具有经营资质的餐厅承包给延森和阿峰,违反了法律规定,承包合同应视为无效,作为主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那么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应该无效,所以我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西宁市城北区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槌落定
本案中,原告正和公司与被告延森、阿峰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应当办理承包经营期间餐厅的各类证照并年检,保证被告延森、阿峰正常经营不受干扰。如餐厅因证照不全或不及时年检无法正常开展餐饮业务,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延森、阿峰向正和公司支付了80000元,其中押金40000元,承包费与铺面租金40000元,食药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餐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8日两次以涉案餐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查封了餐厅,至今,原告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延森、阿峰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原告至今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过错,致使被告延森、阿峰承包经营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有权拒绝履行支付铺面租金和承包费,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铺面租金和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洋青作为担保人,仅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自始违约至合同期限届满,被告延森、阿峰无需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洋青亦可不再履行保证人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洋青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西宁市正和餐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 class="pgc-img">>多想从事餐饮创业的人在没有找到合适地段的时候都想接一个“转让店”准备大干一场,这本来值得庆贺,可如果不小心,在接手“转让店”的时候误入陷阱,搭上时间精力不说,搞不好,还要增加经济损失,更严重者,惹上官司缠身,徒增烦恼。
接手“转让店”一定要谨遵八大注意项,预防10大陷阱!
接手转让店8大注意事项
1、确定转让人的身份。看他是否有与房东的租赁协议,如果店铺经营者就是房屋的所有者, 首先要查看店铺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并初步 咨询转让价格及房屋的租金情况。
如果店铺经营者也是承租人,则必须查看其与房屋产权人所鉴定的原始合同,并检查其是否有转让(转租)权;鉴定合同时要三方同时在场并鉴字证明。(即产权人、经营者、接手者) 因为一般情况下转让之前,转让人都会要求在签定协议之前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这里不注意很容易被骗。
2、若有意接手,双方可洽谈房屋租金及店铺经营设备、装修等转让项目的具体价格。
若谈定则可预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以保证优先接手店铺的权利,定金收取方出具定金收条, 收条要写清时间、金额、定金的用途等具体内容。
这里要注意是整体转让还是空店转让,如果是整体转让请千万点清设备和物品明细,免得少数量或缺质量。
< class="pgc-img">>3、双方鉴定《店铺转让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从而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4、合同签署完毕,按合同约定方式结付转让费用。
5、转让方有义务协助接手方进行过户变更手续,因此,接手方要及时凭鉴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以确定经营的合法性。
6、务必考察店铺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井。
7、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您所看中的店铺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 上当受骗。
8、为了避免造成房东干涉转让的事情发生,请务必在合同签定时与房东约定好:有转让的权利,有优先续租权,房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涉店铺转让。
接手转让店十大陷阱
可如果不小心,误入陷阱,搭上时间精力不说,搞不好,还要增加经济损失,更严重者,惹上官司缠身,徒增烦恼。可如果在接手“转让店”时能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那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1、转手者是房东还是租赁者?
如果是房东出租场地,那么,要请房东拿出有效的产权证,根据产权证,对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张冠李戴,以假乱真。如果是租赁者转让餐饮,必须请房东出面共同商议,分清楚哪些东西是房东的,哪些东西是租赁者的,三方当面清点,出具文字凭据,签字画押,方可深谈。
2、这个地方能开餐馆吗?
不要单方面只听信“转让者”的话,有条件的话,应该到房产、消防、公安、环保、街道等部门了解一番。另外,餐馆周边的老百姓对餐馆经营什么态度至关重要。一方面,周边百姓是未来的消费准顾客,忽视不得;另一方面,百姓现在的环保意识、维权意识非常强。百姓不满意,上访、诉讼、上门争辩、媒体曝光,都有可能出现。
< class="pgc-img">>3、“转让店”有历史遗留问题吗?
要亲自到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环保局、煤气公司、供热公司等单位了解水费、电费、环保费、煤气费、供热费的缴纳情况,如果未交清,请转手者将剩余部分缴纳完毕,并将交费发票出示,看清确认后复印留存,妥善保管。停水停电停气,无论停哪一样,都无法营业。
4、“转让店”有违法违纪记录吗?
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了解工商管理费、应缴纳税款是否缴纳完毕,有否罚款,如果有的话,请转让方到相关部门缴纳完毕,并将相关票据复印留存,妥善保管。工商管理费、应缴税款属国家强制征收的项目,如未交齐,有可能面临营业执照作废、停办营业执照、罚款等相应处罚。
5、该店与前员工有经济纠纷吗?
要将以往与餐饮有关的单位、人员联系到,通报餐饮租售情况,尽可能查清餐饮的工资、贷款、担保、抵押、应付账款和经济纠纷情况,分清责任,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发生纠纷。因为在转让酒店时,很多员工跟着一起“转让”,所以一定要分清账。
6、要确定合同的法律主体及合同类别。
一定要搞清楚:合同是和房东签约还是和转让人签约;合同类别是承包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从分清责任的角度说,合同的法律主体应选择房东,合同的类别是租赁合同。
< class="pgc-img">>7、签订合同,务必请房东到场。
餐馆经营火爆之后,因房东反悔发生经济纠纷的事情数不胜数,最为常见的是从合同里寻找破绽。如果房东老谋深算,在签订合同时即留下伏笔,那以后的经营就“危机”重重了。餐馆的房东最见不得别人借用他的房子赚钱,恨不得把所有的利润据为己有,因此一定要注意。
8、要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完整有效。
签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找几本关于《合同法》内容的书籍了解清楚。在这些地方多花一点钱,以后的经营就少了许多麻烦。
9、支付转让费,应在合同签订完毕、所有钥匙交接清楚之后进行。
转让费支付宜晚不宜早,给自己多留一点时间,以免后悔。钱在自己手里,主动权就在自己这里,这间房子不满意,还可以到别处看看。千万不要被个别房主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毕竟,他是出租餐馆的直接受益人。
10、接手当日,马上换锁。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餐馆的钥匙,经手的人很多。餐馆钥匙也是餐馆安全的第一道门岗,为保险起见,换锁是第一要务。要不然,一夜之后,店内空空如也。这样的事情,在餐馆顶兑时并不少见。
如果你想成为餐饮高手,我们整理了价值数百万的餐饮创业资料,
先点赞、评论,再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