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行业的厨房不同于家居厨房,它是面对大众生产饮食产品的场所。合理的厨房布局不但能提高厨师的工作效率以降低劳动强度,确保食物卫生安全,所以厨房在餐饮行业的装修设计尤为重要。
< class="pgc-img">>由于餐饮业没有国家成文的硬性设计原则和规范规定,但经过大家多年的专业经验总结后,形成了一套餐饮行业的后厨装修设计相关规范:
1、厨房的面积比例
餐厅就餐与厨房面积比例为1:1,最小不超过4:6。
2、厨房的布局分区
厨房布局可按热加工间、制作间、备餐间、库房、厨工服务用房、餐具洗涤消毒存放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热加工间一般为厨房的中心位置,一边为实墙,方便灶台、烟罩吊装及各种管线的安装,空间约占厨房的40-50%。
3、后厨的地面装修要求
厨房的地面要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4、后厨的墙面装修设计
厨房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5、后厨的天花装修
厨房的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天花板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可考虑装修成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装修材料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可适当有点坡度,减少凝结水滴落。
6、后厨的水管铺设
后厨的灶位要有水源,安装水龙头以便于操作和清洗。清洗池等水笼头尽量智能化,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冷温水输送。
7、后厨的电路设计
由于厨房内高热、潮湿、有火源,电路最好使用暗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暗管的,要用绝缘、阻燃的硬管套装固定。
8、后厨的排水要求
厨房的排水管道应通畅,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若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
9、后厨的通风规范
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与排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馆。排风设备种类较多,一般餐馆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10、后厨的通风规范
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与排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馆。
11、后厨的通道设计
厨房通往餐厅的通道须分隔,一道进,一道出,并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12、后厨的防火设计
厨房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必须有灭火筒、灭火毯等消防设备,位置及数量按不同面积设计,并有照明灯、走火通道灯设备。
13、后厨的消毒装置
后厨用作消毒的紫外线灯应距离地面2m以内,选用的功率可按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不小于1.5W/m设置。
当然,不同面积的餐馆饭店后厨可适当的按装修设计规范标准调整,实用、安全、卫生是餐馆饭店后厨装修设计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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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万仁涛。本文摘选自《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全文约4600字,建议收藏阅读
图为河南厚朴养老集团运营管理的周口市淮阳区官路边村老年驿站,这是一个典型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图:万仁涛
近期,有很多准备新建或者改造养老机构的朋友咨询我,想要了解养老机构内部各个功能用房的标准和要求。今天,我们分享现行的行业标准——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中关于建筑设计部分的内容,以便让大家一次性了解养老机构各个功能用房的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我们常说的养老机构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1.1条文说明,“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 class="pgc-img">>图为河南厚朴养老集团运营管理的周口市淮阳区泰山楼老年公寓,这是一个典型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图:万仁涛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搞清楚概念后,我们具体说一说养老机构的功能用房设置要求,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5 建筑设计”里面的内容:
< class="pgc-img">>-5.1-
用房设置
5.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1.3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2 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间。
5.1.4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
5.1.5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
5.1.6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2 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
5.1.7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2 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3 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5.1.8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2 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
3 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4 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
< class="pgc-img">>-5.2-
生活用房
5.2.1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5.2.2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
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人。
5.2.5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小于2.00㎡/床确定使用面积。
2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
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3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岀、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4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5.2.7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5.2.8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2 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
3 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4 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5.2.9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2 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5.2.10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 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
5.2.11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2.12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5.3-
文娱与健身用房
5.3.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OO㎡/床(人)。
5.3.2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
5.3.3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3.4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风雨廊。
< class="pgc-img">>-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平面空间形式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与救治的需求,且应有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4.2当设置康复用房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槽。
5.4.3当设置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服务用房时,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class="pgc-img">>-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入住登记、接待等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5.2办公管理用房应为电子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预留条件。
5.5.3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 class="pgc-img">>-5.6-
交通空间
5.6.1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且有规范、系统的提示标识;失智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线路组织应便捷、连贯。
5.6.2老年人使用的岀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坡岀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2 岀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3 岀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严寒、寒冷地区宜采取防结冰措施。4 岀入口附近应设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
5.6.3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0m且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6.4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5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的数量应综合设施类型、层数、每层面积、设计床位数或老年人数、用房功能与规模、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每台电梯服务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120床。
2 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结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入口位置均衡设置。
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5.6.7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2 踏步前缘不应突岀,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3 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岀踏面。
-5.7-
建筑细部
5.7.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积比规定。
< class="pgc-img">>5.7.2老年人用房东西向开窗时,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7.3老年人使用的门,开启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的门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2 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主要岀入口的门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
5.7.4老年人用房的阳台、上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 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的老年人用房阳台宜封闭,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 阳台、上人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4 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1
老年照料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class="pgc-img">>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解读: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class="pgc-img">>02
老年照料设施中的建筑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 class="pgc-img">>0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高度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32m和52m。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耐火等级低的建筑,火灾蔓延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所以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 class="pgc-img">>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解读: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如果是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功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层数与功能
(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
新规范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 class="pgc-img">>(2)三层,超过3000m2——设避难所
新规范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解读: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 class="pgc-img">>(3)四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新规范5.4.4B: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 class="pgc-img">>(4)五层,超过3000m2——设消防电梯
新规范7.3.1: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解读: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 class="pgc-img">>05
设施设备及消防器具
(1)电梯厅防烟
新规范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解读:建筑内的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是人员密集、可燃物质较多的空间,火势蔓延、烟气填充速度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置在这些空间内,要尽量设置电梯间或设置在公共走道内,并设置侯梯厅,以减小火灾和烟气的影响。
< class="pgc-img">>(2)消防软管卷盘
新规范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解读: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消防软管卷盘相比于一般消防水龙更轻便,便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工作人员(多为女性)使用。
< class="pgc-img">>(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规范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读:原规范为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均应设置。但对于高度在8m内,面积不超过1000㎡、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项目,适当放松了要求,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此系统可借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源,如果达不到用水量要求,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与室内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水泵以及管道。适用于一些先天缺少水池、泵房,且无法进行改造的项目。
< class="pgc-img">>(4)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范8.4.1: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也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报警装置或消防广播。
解读:新规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提出小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其通过电池或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
< class="pgc-img">>(5)防毒面具
新规范5.5.24A:供失智老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解读:失智老人行为认知能力弱,为其提供个人防火措施,可降低火灾产生烟气对失智老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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