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网-免费发布餐饮招商信息!本站不提供任何加盟资料,如需加盟请去其官网了解详情

经营预制菜需要厘清的涉税问题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制菜产业快速发展,不断创新的加工技术和销售形式使预制菜经营越来越丰富多样,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越发复杂,经营者需要了解所开展

制菜产业快速发展,不断创新的加工技术和销售形式使预制菜经营越来越丰富多样,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越发复杂,经营者需要了解所开展业务如何准确适用税法规定。

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经过简单加热就能食用的预制菜越来越受市场关注,加上国家政策扶持,预制菜产业快速发展。近期,规范该行业发展的文件接连出台,笔者认为,预制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除了谋划如何规范开拓市场,还应了解所开展业务涉及哪些税收规定和如何正确适用这些规定,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预制菜产业高速成长

预制菜从田间地头到消费者餐桌,涉及农业生产、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电商、物流等多个环节,牵动一二三产业发展。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预制菜市场规模加速向万亿元级迈进。据业内统计,目前我国预制菜加工企业已超过7万家,2023年产值突破5000亿元,2026年有望达到10720亿元。

为规范该行业发展,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预制菜的定义和范围,并强化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再次提出要规范预制菜产业发展。

经营者面对的税收问题

在政策护航下,预制菜产业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但要在这个市场长远发展,经营者务必注意防范涉税风险,因为涉及工艺不同,适用的税收规定可能就不同,有些业务该如何适用税收规定还存在争议。

比如,某预制菜生产企业外购冷冻鲜牛肉生产真空包装牛排,按13%还是9%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财务人员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企业对牛排的主要加工工艺就是切割、分装,不涉及深加工,应适用9%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有人则认为,虽然看起来企业是销售整块牛排,但是有部分是将碎块牛肉拼接后生产出来的整切牛排,生产工艺复杂,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又如,某餐饮企业外卖蔬菜沙拉,为保证菜品口感,将切好的蔬菜和沙拉酱分别装盒,如何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应视为餐饮服务,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与店内堂食保持一致;有人则认为,虽然是餐饮企业,但其销售的蔬菜沙拉是分别包装,企业只负责提供蔬菜洗、切,酱汁需要消费者自行搅拌。企业应分开核算蔬菜和沙拉酱,分别视为销售农产品和一般商品,分别按9%和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有人认为,企业将采购的蔬菜洗净切好后零售给消费者,这部分销售可以享受蔬菜免税政策。

不断升级的新型加工技术和创新的销售形式使预制菜越来越丰富多样,预制菜涉税问题也越发复杂,实践中企业在适用有关税收规定时会出现理解不一的情况,带来税收风险。那么,经营预制菜究竟该如何纳税?

分类适用有关税收规定

首先需要对预制菜分类。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期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笔者认为,在税收实务中,仅根据该定义还难以判断预制菜的种类和对应的税收政策,还可以参考人民网研究院在预制菜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后发布的《预制菜行业发展报告》中对预制菜的分类。该报告根据加工程度及食用的便捷性,将预制菜食品分为即食食品(如八宝粥、即食罐头)、即热食品(如速冻汤圆、自热火锅)、即烹食品(须加热烹饪的半成品菜肴)与即配食品(如免洗免切的净菜)四类。由于即食食品属于方便食品,而《通知》明确方便食品不属于预制菜,故笔者下面分即热食品、即烹食品、即配食品三类分别对预制菜适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展开分析。

即热食品

纳税人直接销售即热食品的,与销售一般货物一致,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如属于农产品范围则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即热食品且附带加热的,因其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根据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举例来说,便利店售卖预制菜并提供加热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缴纳增值税;若是小吃店为顾客提供堂食预制菜,那么按照餐饮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生产销售预制菜中即热食品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予以抵扣。

即烹食品

纳税人不提供烹饪服务直接销售即烹食品的,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免征增值税。例如,某企业用自产蔬菜制成半成品进行销售,可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要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二种,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即烹食品,该即烹食品根据规定属于农产品的,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第三种,纳税人销售的即烹食品根据规定不属于农产品的,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餐饮商户同时提供烹饪即烹食品和饮食场所的,按照餐饮服务性质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即烹食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可以对照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即配食品

对蔬菜、肉类等简单洗、切的净菜,可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指的初级农业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第二种,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第三种,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由于这三种情况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种,纳税人经简单洗、切加工后直接销售的即配食品,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若食品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则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举例来说,纳税人售卖洗净、切好的蔬菜包,其中既有蔬菜也有调味料包,如要享受蔬菜批发、零售免税政策,需要分别核算,且对应进项税额要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转出。对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要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如果是餐饮商户对即配食品加工烹饪后销售并提供饮食场所的,应作为提供餐饮服务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生产即配食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样可以对照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此外,预制菜还有一种常见的销售形式,即组合销售。例如,年夜饭礼盒可能同时包含即热食品、即烹食品、即配食品等。对于将多种产品打包制成礼盒统一销售预制菜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区分各种产品的性质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若此类组合销售未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

者按 “口水油”做火锅锅底,是否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怎样认定销售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期“实务·案例”以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探讨在食品类公益诉讼中如何确定销售金额,敬请关注。


< class="pgc-img">

网络图


主要研讨问题:

◎如何认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怎样确定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郑某系浙江省某市一火锅店店主,经营类型属个体工商户。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4月3日间,郑某在其所经营的火锅店内,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再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循环加入到客人的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2018年4月3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在该店内现场查获从客人食用过的火锅锅底油重新回收的红油。因郑某涉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侦查阶段,郑某供述在其经营火锅店期间共计回收“口水油”约150斤。

【要旨】


郑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一般应当以销售账本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账本或者账本有重大瑕疵的,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纳税资料上记载的营业金额作为销售金额的基准,结合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综合认定。

【庭审证明】


2018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了全部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进一步核实了销售金额。由于本案销售账本缺失,检察院向税务机关调取了包括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报税资料,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认定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为1万元。同年9月25日,检察院以郑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 法庭调查阶段。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出,郑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从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中收集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并从中提取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再次加入客人的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1万元,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针对起诉书指出的事实,郑某承认基本事实,但是对惩罚性赔偿金认为过高,请求核减。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对郑某进行询问指出:郑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其销售总额、报税资料记载的营业金额为每月2万元,在本案销售账本缺失的情况下,从低认定郑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1万元。郑某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即10万元。

? 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公益诉讼意见:郑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郑某代理人提出:

第一,郑某销售“口水油”锅底的金额仅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第二,惩罚性赔偿金能否支持没有先例。

公益诉讼起诉人答辩称:

第一,郑某销售“口水油”锅底的金额有其供述与辩解,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报税资料,郑某店里员工证言可以证明。因核定定额通知书记载的营业额为每月2万元,其中使用回收“口水油”做底料的红油火锅占比为四成,郑某辩解其中包含销售合格食品的金额是合理的,所以采信其辩解,就低认定销售金额为1万元。检察院已经充分审查了在案证据,认定销售金额为1万元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郑某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民法总则第179条第2款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郑某用“口水油”所制作的火锅锅底销售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则其应当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

? 判决结果。2018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郑某服判,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郑某家属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属于行为犯,并不以实害论,并非一定要造成实际后果才能定罪处罚。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可以定罪处罚。但是销售金额的认定决定了量刑的幅度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6条、第7条根据不同的销售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所以,准确认定销售金额是精准量刑的前提,也是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销售金额的认定通常通过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通过销售账本认定。但实践中,往往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模式粗放等原因,可能未制作销售账本,或者为规避法律有意提前销毁账本,或者账本记载内容不完整、不明确,证明力存在缺陷。也有犯罪嫌疑人制作两套账本,一本是对外的报税账本,其记载的销售金额过低,一本是对内的账本,记载的销售金额客观真实。

第二种是通过报税资料认定。包括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资料。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属于公文书证,可以证明个体工商户每月的应纳税的营业额。以此为据,可以推算出个体工商户每月营业额,但其中可能包含其他合法销售金额。

具体认定方法为:有销售账本等客观性证据可以证明销售金额的,以销售账本为准。不能收集到账本或者账本存有重大瑕疵,可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记载的营业金额作为销售金额的基准,再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综合认定。

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账本完整准确记载每日经营种类、销售金额等项目,可以据此准确计算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的,应当优先采用。在有两套销售账本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鉴别。实践中,个别个体工商户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在向税务机关报税时所报销售金额小,但实际经营中销售金额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前者一般以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定额通知书等公文书证为依据,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但按照常理可知,当事人两套销售账本的差异,是因其在报税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致,税务机关受其蒙蔽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存在瑕疵,是可撤销的。按照民事诉讼中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原则,真实销售账本属于明显的优势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因此,在个体工商户账本可以反映两种销售金额的情况下,真实账本属于足以推翻税收核定时销售金额的反驳证据,销售金额应当以真实账本为准予以确定。

在有些情况下,报税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销售金额的基准,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定销售金额。个体工商户在核定纳税金额时会填写纳税定额表,填写内容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以及每月经营额、所得额等,其中每月经营额、所得额是预估数目。纳税定额表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按照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纳税定额表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个体工商户提交纳税定额表后,税务机关结合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测算方法核定税收定额,然后向个体工商户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每月的营业额。核定定额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如果个体工商户对核定定额通知书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核定定额通知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在不能收集到销售账本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销售口水油或者口水油制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在证明其犯罪成立基础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可以通过核定定额通知书等纳税材料记载内容测算认定销售金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供述的销售金额低于核定定额通知书测算金额的,则可以考虑其认罪态度酌情予以扣减金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供述的销售金额高于核定定额通知书测算金额的,则以其供述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相印证的部分为准。


来源: 检察日报

文字:李斌 刘东杰 仝永涛

(作者单位: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者按 “口水油”做火锅锅底,是否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怎样认定销售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期“实务·案例”以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探讨在食品类公益诉讼中如何确定销售金额,敬请关注。


< class="pgc-img">

网络图


主要研讨问题:

◎如何认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怎样确定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郑某系浙江省某市一火锅店店主,经营类型属个体工商户。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4月3日间,郑某在其所经营的火锅店内,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再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循环加入到客人的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2018年4月3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在该店内现场查获从客人食用过的火锅锅底油重新回收的红油。因郑某涉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侦查阶段,郑某供述在其经营火锅店期间共计回收“口水油”约150斤。

【要旨】


郑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一般应当以销售账本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账本或者账本有重大瑕疵的,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纳税资料上记载的营业金额作为销售金额的基准,结合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综合认定。

【庭审证明】


2018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了全部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进一步核实了销售金额。由于本案销售账本缺失,检察院向税务机关调取了包括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报税资料,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认定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为1万元。同年9月25日,检察院以郑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 法庭调查阶段。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出,郑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从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中收集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并从中提取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再次加入客人的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1万元,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针对起诉书指出的事实,郑某承认基本事实,但是对惩罚性赔偿金认为过高,请求核减。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对郑某进行询问指出:郑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其销售总额、报税资料记载的营业金额为每月2万元,在本案销售账本缺失的情况下,从低认定郑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1万元。郑某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即10万元。

? 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公益诉讼意见:郑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郑某代理人提出:

第一,郑某销售“口水油”锅底的金额仅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第二,惩罚性赔偿金能否支持没有先例。

公益诉讼起诉人答辩称:

第一,郑某销售“口水油”锅底的金额有其供述与辩解,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报税资料,郑某店里员工证言可以证明。因核定定额通知书记载的营业额为每月2万元,其中使用回收“口水油”做底料的红油火锅占比为四成,郑某辩解其中包含销售合格食品的金额是合理的,所以采信其辩解,就低认定销售金额为1万元。检察院已经充分审查了在案证据,认定销售金额为1万元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郑某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民法总则第179条第2款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郑某用“口水油”所制作的火锅锅底销售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则其应当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

? 判决结果。2018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郑某服判,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郑某家属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属于行为犯,并不以实害论,并非一定要造成实际后果才能定罪处罚。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可以定罪处罚。但是销售金额的认定决定了量刑的幅度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6条、第7条根据不同的销售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所以,准确认定销售金额是精准量刑的前提,也是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销售金额的认定通常通过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通过销售账本认定。但实践中,往往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模式粗放等原因,可能未制作销售账本,或者为规避法律有意提前销毁账本,或者账本记载内容不完整、不明确,证明力存在缺陷。也有犯罪嫌疑人制作两套账本,一本是对外的报税账本,其记载的销售金额过低,一本是对内的账本,记载的销售金额客观真实。

第二种是通过报税资料认定。包括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资料。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属于公文书证,可以证明个体工商户每月的应纳税的营业额。以此为据,可以推算出个体工商户每月营业额,但其中可能包含其他合法销售金额。

具体认定方法为:有销售账本等客观性证据可以证明销售金额的,以销售账本为准。不能收集到账本或者账本存有重大瑕疵,可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表、核定定额通知书记载的营业金额作为销售金额的基准,再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综合认定。

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账本完整准确记载每日经营种类、销售金额等项目,可以据此准确计算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的,应当优先采用。在有两套销售账本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鉴别。实践中,个别个体工商户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在向税务机关报税时所报销售金额小,但实际经营中销售金额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前者一般以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定额通知书等公文书证为依据,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但按照常理可知,当事人两套销售账本的差异,是因其在报税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致,税务机关受其蒙蔽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存在瑕疵,是可撤销的。按照民事诉讼中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原则,真实销售账本属于明显的优势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因此,在个体工商户账本可以反映两种销售金额的情况下,真实账本属于足以推翻税收核定时销售金额的反驳证据,销售金额应当以真实账本为准予以确定。

在有些情况下,报税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销售金额的基准,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定销售金额。个体工商户在核定纳税金额时会填写纳税定额表,填写内容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以及每月经营额、所得额等,其中每月经营额、所得额是预估数目。纳税定额表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按照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纳税定额表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个体工商户提交纳税定额表后,税务机关结合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测算方法核定税收定额,然后向个体工商户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每月的营业额。核定定额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如果个体工商户对核定定额通知书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核定定额通知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在不能收集到销售账本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销售口水油或者口水油制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在证明其犯罪成立基础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可以通过核定定额通知书等纳税材料记载内容测算认定销售金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供述的销售金额低于核定定额通知书测算金额的,则可以考虑其认罪态度酌情予以扣减金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供述的销售金额高于核定定额通知书测算金额的,则以其供述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相印证的部分为准。


来源: 检察日报

如果您对此项目感兴趣,请在此留言,坐等企业找您(成功的创业者90%都是通过留言,留言只需5秒钟)
  • 知名招商项目汇聚平台

    汇聚海量知名、高诚信度品牌招商项目,随时为您提供招商信息

  • 事实和口碑胜于一切

    千万创业者通过这里找项目、迈出成功创业第一步;

  • 诚信的商机发布平台

    请你在加盟留言时,选择有实力、 加盟店多、成功案例多、合法资质、 证照齐全、诚信经营的品牌.

郑重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尊重你的隐私,并承诺为你保密!
随时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1. 加盟费多少
  2. 我们这里有加盟店吗?
  3. 我想了解一些加盟资料
  4. 我对这个项目感兴趣,尽快联系我


创业专题



热门创业项目

精品推荐

餐饮项目分类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推送投资小回报快利润高的项目

合作伙伴

我们也在这里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

您身边的财富顾问...

扫一下
客户端客户端

iPhone/Android/iPad

去下载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官方微博随时分享...

加关注
手机看hbdrt.cn手机看hbdrt.cn

随时随地找商机...

去看看

温馨提示

  • 1在找餐饮项目的过程中多对比同类项目。
  • 2了解项目时多打电话,进行实地考察。
  • 3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加盟。
  • 4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