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业“四化”管理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奖励内容进行公布。该市将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执行“四化”管理相关要求和规定,经执法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的行为,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为:
举报“厨房管理未实现‘透明化’,未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的奖励100元;
举报“厨房管理采取显示屏式实施‘明厨亮灶’的,在供餐时间未正常开机”的奖励30元;
举报“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清洁,物品及工用具不洁净,没有定位存放,厨房内堆放无关物品”的奖励30元;
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制作用具管理未实施‘色标化’,或有色标,不按规定使用”的奖励50元;
举报“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食品贮存‘超市化’管理要求”的奖励50元;
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实现加工制作‘规范化’要求”的奖励100元;
举报“厨房内墙壁地面、设施设备及工用具有污渍或堆放无关物品、厨房内盛放食品的工具容器直接放在地上、厨师不穿工作衣帽、厨师留长指甲、染指甲、厨师从厨房外面进入厨房制作食品前不洗手、凉菜间厨师不带帽子或口罩、厨房内垃圾筒不加盖、凉菜间不密闭、在凉菜间放置未清洗或熟制的食品”的奖励30元。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安全备案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行为的,经监管部门查实并立案查处结案后,将给予规定金额的奖励。
呼和浩特市食药监局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可通过举报电话:12331,对于自身及周边发生的食品药品违法事件踊跃举报,共同守护食品药品安全。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呼和浩特发布、《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日,柳州城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华侨大厦某餐饮店装修时冒出大量浓烟 ,这是怎么回事?
消防监督员到场发现该餐饮公司正在装修,从事焊割作业的人员未穿着任何防护服,现场火星飞溅,物品杂乱,装修材料、木头等可燃物堆积在一起,焊割用的气瓶和液化气罐横七竖八地摆放在现场 ,凌乱的施工现场看起来危险重重。
作业现场仅配备了一具无法使用的灭火器 。
经现场取证和调查询问,韦某作为店主,在明知电焊作业存在火灾风险且需取得相关作业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雇佣并指使无证人员汪某从事电焊作业 。而汪某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切割铁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消防部门决定给予汪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消防提醒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谨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从源头做好防范
才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来源: 广西消防
日,南都记者获悉,有消费者反映在上海高端日料店上海荣新馆(3号店)就餐后上吐下泻。8月29日,多位消费者告诉南都记者,在该日料店用餐后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且商家并未给出相应处理措施。同日,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官方微博称,已经介入调查此事。8月31日,上述消费者向南都记者表示,该事件仍未得到处理。
多名消费者反映用餐后出现不适。
8月29日,南都记者注意到,多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在上海一家高端日料店就餐后出现上吐下泻情况。据了解,该日料店为上海荣新馆(3号店),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该店铺人均消费为580元。目前该店已暂停营业。
来自上海的扎先生告诉南都记者,8月27日晚上,他带着从厦门来的朋友,以及朋友的妻儿一家前往荣新馆(3号店)就餐,从当天晚上十一点至第二天中午,扎先生及其朋友夫妻三个人都陆续出现了呕吐、腹泻、手麻等症状,只有朋友的孩子因为没有吃生食而暂无不适。
因为症状严重,扎先生及朋友夫妻三人于28日前往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显示为急性肠胃炎。扎先生表示,他于29日下午致电荣新馆(3号店),接线人员认为扎先生及其朋友只是轻微不适,并未正面回复此事。另一位店铺负责人则回复扎先生表示,店铺目前已经休业调整,但未明确表示将如何处理此事,扎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自己将继续进行维权。
来自上海的李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自己和朋友于28日中午在荣新馆(3号店)就餐后,当晚就出现上吐下泻症状,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李女士表示,商家于28日承诺会处理此事,但目前事件仍未有任何进展,自己已经拨打12345进行投诉。
8月29日,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官方微博称,已经关注到“上海某日料店有消费者就餐后出现不适”的信息,现已介入调查。31日,扎先生及李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该事件仍未得到处理。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荣新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8日,经营场所位于闵行区金汇路538号401室,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1月10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饭店),经营项目涉及热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
采写:南都记者 彭雨欣 实习生 罗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