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工作,推进“浙食链”系统应用,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嘉颖
附件:《浙江省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浙江省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售者销售农药超标的农产品,获利350余元,却被市监局罚款5万余元并没收违法所得,面对150倍的罚款,难道仅仅因为销售农药超标的产品吗?这样对于销售者是否过于严苛?其实市监局惩罚的并非销售超标农产品本身,而是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情回顾
< class="pgc-img">>2021年3月10日,北京某商贸公司经营的一家超市以8元/kg的价格购进耙耙柑17.75kg,共花费142元,后以19.8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共351.45元。2021年3月18日,某市监局进行抽检,告知北京某商贸公司提交进货查验制度的相关材料。经检测,该果品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19日,某市监局向北京某商贸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再次告知其提交进货查验制度的相关材料。2021年5月24日,北京某商贸公司向某市监局提交部分进货票据。2021年7月5日,某市监局以该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考量该公司无主观故意情形、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因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原告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原告没收违法所得351.45元,罚款55 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双方对北京某商贸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无异议,焦点在于北京某商贸公司是否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况,应该免于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3月18日,某市监局进行抽样检查时,北京某商贸公司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的相关材料,而后在2021年4月19日某市监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公司亦未能提供进货查验制度的相关材料,某市监局据此当场向该公司作出了警告处罚,直到2021年5月24日该公司才向某市监局提交了部分进货台账,由此可见,北京某商贸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进货时就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北京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市监局撤回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那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何建立有效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呢?在此,法官进行如下提示:
一是保证进货查验记录的时效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采购食品时,就应该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不是采购后进行后补,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
二是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内容。需要查验并记录的具体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是及时提交进货查验记录材料。在遇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时,要在行政执法的第一时间将进货查验记录材料提交执法机关,避免迟交、未交造成合理怀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供稿 | 平谷法院
文字 | 查金枝 谭瑛杰
编辑 | 赵雪潇 姚日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是每个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要求经销商必须索证索票,查验进货记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是,什么是查验进货记录呢。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很多的执法人员单方片面的认为合格证明就是生产厂家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呢?本文就此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查验进货记录。
日常监管中,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说的最多的就是进货查验制度的问题。可是到底什么是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呢?其实在《食品安全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可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指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在该法中第五十条、五十一、五十三条分别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等等具体规定了相关制度。经过比对我们很容易发现对食品经营者的查验要求低很多,只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即可。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对于食品查验进货制度仅限于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等等。而对于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以及单纯的食品生产者来说,只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即可。
二、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理解。
供货者的许可证很好理解,那么合格证明文件如何去把握呢,是不是片面的理解为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呢。其实不然。
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一司(2016年5月)检查项目2是这样规定的“检查项目2进货查验结果,序号2.1,检查内容: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检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检查形式:抽查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索证索票情况,检查标准:一般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该项标准是否符合:1、国内采购的商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商信息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3、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检频次和要求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实施;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者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我们就拿从流通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为例。根据《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的要求,流通经营单位采购,索证索证是要分情况的。如果从流通经营单位长期购买的情况下,必须索要并留存供货者签字或盖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每笔购物凭证或者送货单之类的,不见得每个批次产品都得索要检验报告。如果临时采购的话,甚至食品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也没有要求,只需要提供盖章或者签字的购物凭证或者供货单即可。因为对于一个生产企业来说,也不可能每批次产品都得送检或者自检,自然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检验报告之类的东西,如果再强行叫企业提供,那变相地给生产加工企业增加了负担,提高了生产成本,另外于法来说也是没有依据的。
就拿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 41/012—2020来说,该标准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9 检验 9.1 每批食品出厂前,至少应对感官要求、标签标识进行检验,预包装食品还应检验净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2 每年应将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至少检验一次,并留存检验报告。 9.3 新投产、改变生产工艺、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 方能生产”
从这可以看出,对于河南省小作坊生产的加工食品,按照规定日常只需要对其进行感官检查即可,产品直接就可以出厂。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另外如果改变生产工艺或者停产3个月以上然后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因此不是说每一个批次的产品都必须通过检验获得检验报告后才能出厂。如果基层执法人员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求每个食品经营者都要索取所进货每个批次的产品的检验报告,一来造成了食品经营者的太多的精力,二来对生产加工企业也确实构成沉重的负担。
如果我们执法人员一味的索取检验报告,这样的做法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是很难做到的。在广大的偏远农村,大量索要供货者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确实也有点勉为其难。笔者就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对当地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现实情况知根知底。由于务农收入少,广大的青壮年被迫外出务工,大量农村老年人员利用现有的房子开小卖部情况比比皆是。这些年老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文化教育,有的年老昏花,对食品安全置若罔闻。不说进货台账的事情,就是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都是几番催促才勉强办理的,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来说确实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