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由长宁区司法局精心制作的一本主题为“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的《校园餐饮安全法律知识10问10答系列电子书》正式完成。这本电子书基于区法宣办数月以来跟踪调查研究青少年校园餐饮安全情况,依托法治副校长专业力量积极探索解决实际问题,是为青少年身心健康保护体系提供切实可行、好用管用的实践经验和有效机制的又一创新举措。
“10问10答”,包括“校园餐饮具体包含什么”“校园餐饮有哪些规范要求”“校园供餐单位需满足哪些要求”等10个问题,每一个的设置都契合公众关注和餐饮安全现状,而问题的梳理和提炼皆来自于一次次扎实的调研。
多元资源“坐下来”直面问题、剖析难点。从今年4月开始,区法宣办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学校负责人、法治副校长、供餐单位、法治观察员、律师等进行过多次交流探讨,各方代表就本区域青少年校园餐饮的现状及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自身特长提出专业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无论是提出对校园餐饮检查实行提级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的指导培训,还是将校园餐饮安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普法课程体系,为学生播法种、为学校解法忧、为家长明法责,不难发现,在校园餐饮安全管理的疏堵结合中主动融入法治思维,已悄然达成共识。
尤其是在有着浓厚法治文化氛围的华政附中,学校和学生代表都表示,将在校园内进一步深化青少年“食育”文化建设,积极发挥学校法治特色教育优势,搭建更多课程实践平台,让学生通过实践体验获取法治知识、培养法治精神、建立安全意识,积极探索开展学生互助教育。
其实,不止有《校园餐饮安全法律知识10问10答系列电子书》,区法宣办还同步编辑出版了“姐妹篇”——《青少年校园餐饮安全法律法规汇编》,为长宁各中小学的餐饮安全提供更为规范化、实操性强的法律指引。
不仅如此,为持续完善校园餐饮“全过程”法治保障,今后,区司法局将会吸纳更加全面、多元的法治元素参与其中,并且不断渗透、融入、守护,让法治力量在校园建设的支点上撬动起更大的影响力,让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在法治框架下得到更妥帖地解决,长宁的每一步创新都走得坚实有力、每一次尝试都值得深入探讨和实践……
图片由长宁区司法局提供
撰稿:闫 漫
编辑:李冰倩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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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过节美食没吃够 “舌尖上的法律问题”先学透
□ 本报记者 梁成栋
□ 本报通讯员 高靖凯
尽管春节假期已过,许多人仍旧处于不同的美食包围当中:北方的饺子、南方的汤圆、花样繁多的菜系、不同种类的零食、琳琅满目的外卖等,无论是否在假期里,都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乐趣。
然而,在外享受餐饮服务也要注意食品安全,对可能遇到的纠纷要有一定的认知,例如:网购食品遇到问题该找谁维权?餐馆提供的餐具不干净是否需要担责?惩罚性赔偿应该如何主张?本期【你问我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总结了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帮助我们应对那些“舌尖上的法律问题”。
问:网购食品有问题,不知道是谁卖的,该找谁?
答:找卖家找平台。
当前网络购买食品已经十分普遍,但食品安全红线不会改变。在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消费者常常只知道是从哪家平台买的、哪个商家买的,但是不清楚应该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此时,就需要通过可公开查询的信息了解卖家、平台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若消费者无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查询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许可等信息,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将卖家与平台一并起诉。
问:餐饮服务企业提供不洁餐具有没有责任?
答:应当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洁的餐具,当消费者发现餐具不洁时,可向食品生产者要求更换餐具、更换购买的食品、退货退款等,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谁举证?
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消费者在发现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一般须完成以下事项举证:第一,双方存在买卖、餐饮服务、网络购物等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据,如订单信息、付款记录、团购信息等;第二,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事实的证据,如食品中有异物、超过保质期销售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第三,消费者因购买、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支付的对价、人身损害。
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必须闹肚子才能主张吗?
答:不需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主张十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需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主张十倍赔偿。若存在违约、侵权情况,但若未达到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时,可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受到减损规则、过错相抵等法律规定约束。(梁成栋 高靖凯)
来源:法治日报
管春节假期已过,许多人仍旧处于不同的美食包围当中:北方的饺子、南方的汤圆、花样繁多的菜系、不同种类的零食、琳琅满目的外卖等,无论是否在假期里,都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乐趣。
然而,在外享受餐饮服务也要注意食品安全,对可能遇到的纠纷要有一定的认知,例如:网购食品遇到问题该找谁维权?餐馆提供的餐具不干净是否需要担责?惩罚性赔偿应该如何主张?本期【你问我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总结了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帮助我们应对那些“舌尖上的法律问题”。
问网购食品有问题,不知道是谁卖的,该找谁?
答:找卖家找平台。
当前网络购买食品已经十分普遍,但食品安全红线不会改变。在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消费者常常只知道是从哪家平台买的、哪个商家买的,但是不清楚应该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此时,就需要通过可公开查询的信息了解卖家、平台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若消费者无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查询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许可等信息,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将卖家与平台一并起诉。
问餐饮服务企业提供不洁餐具有没有责任?
答:应当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洁的餐具,当消费者发现餐具不洁时,可向食品生产者要求更换餐具、更换购买的食品、退货退款等,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谁举证?
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消费者在发现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一般须完成以下事项举证:第一,双方存在买卖、餐饮服务、网络购物等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据,如订单信息、付款记录、团购信息等;第二,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事实的证据,如食品中有异物、超过保质期销售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第三,消费者因购买、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支付的对价、人身损害。
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必须闹肚子才能主张吗?
答:不需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主张十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需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主张十倍赔偿。若存在违约、侵权情况,但若未达到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时,可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受到减损规则、过错相抵等法律规定约束。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成栋 通讯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