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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酒楼制售“回收油”,被罚超1400万、老板获刑10年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源:中国新闻社 2022年8月10日上午,四川雅安市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该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及员工被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

源:中国新闻社

2022年8月10日上午,四川雅安市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该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及员工被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是雅安范围内,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中,判处千万元级惩罚性赔偿金的第一起案件。

为降低成本

老板指使炼制“回收油”

2015年8月开始,石棉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火锅口感,便指使、安排店内服务员贺某、彭某等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或“回收油”)加工炼制成火锅底油,并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

2022年1月13日,公安民警接到相关线索后,电话联系喻某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指使该火锅酒楼员工炼制“回收油”出售给到店顾客食用的犯罪事实。经审计,截止案发,该火锅酒楼涉案“回收油”锅底销售金额共计1477941.6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主张14779416.2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以法之名守护

“舌尖上的安全”

该案经石棉县法院审理,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事惩处方面:老板喻某及服务员彭某、何某三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追缴全部犯罪所得,并处360万元、10万元、5万元不等罚金、终身禁止三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工作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判令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4779416.2元,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只是违法犯罪问题,更是切实的民生问题。

有食品专家指出,火锅酒楼反复利用的“回收油”,脂肪酸等营养物质早已被分解殆尽,那些致癌物质如酚类、酮类有机化合物急剧增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办案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地沟油”(又称“回收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火锅酒楼使用“回收油”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制售“回收油”牟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支付制售“回收油”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本案判决喻某支付高达147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款的法律依据。

原标题:《【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火锅酒楼制售“回收油”,老板领刑十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判赔1470余万元、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

来源:“石棉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曾因“天价土豆硒含量不达标”

而备受关注的网红餐饮店

巴奴毛肚火锅

因包间费再次引发热议

有消费者反映在包间消费菜品1666元

被收取包间使用费150元

可是当时店里迎宾员称

消费满1500元免包间费

巴奴这是乱收费吗?

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合法吗?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郑州消费者阿兰告诉记者:

1月13日,我们一行9人前往巴奴毛肚火锅惠济店吃饭。门口的迎宾员称,消费满1500元免包间费。我们实际点菜花了1616元,但结账时却发现账单显示有150元的包房使用费。我们对包间费提出疑问,服务员却说当初谁答应免的就去找谁。我们找到迎宾员后,对方却不承认说过免包房使用费。由于当时已经结帐了,并且还有朋友在场也就只好认了。

此事在社交平台上

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在评论区表示

巴奴毛肚火锅

到底收不收包间费?

全国各地分店

有统一收费标准吗?

巴奴公共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收取包厢使用费,集团规定所有门店不论地域都是要统一收取包厢费,并且规则一致:消费金额(不含酒水饮料)不满1000元的,收取消费金额15%的包房使用费;消费金额(不含酒水饮料)超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按照1000元收取15%的包房使用费。但他也表示,巴奴门店店长有免除包厢费的自主权,可以灵活行使,所以某些门店称不收取包房使用费,可能是门店店长决定的。

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合法吗?

消费者该支付包间费吗?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情况下,餐饮企业可以收取合理的包间使用费,但需在消费者就餐前以公示等方式明确告知费用标准,并得到消费者的同意。

王久成认为,该消费者是在商家迎宾员告知消费满1500元免包间费的情况下,才进行就餐消费的,消费者点单的行为属于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行为,该合同项下包含了消费满1500元免包间费的约定。因此商家在结账时应当按约履行,不应将包间费计算在内。本事件中商家员工就包间费前后表达不一致,表明商家未在消费者就餐前明确告知包间费的费用标准和免包间费的情形,商家未尽到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其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单方通知的方式强制要求结算包间费,应属无效,因此,该消费者无需支付包间费。

另外,王久成认为,经营者设置门店店长有免除包厢费的自主权,这种做法在操作中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容易造成对不同消费者不平等待遇的现象。建议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划分包房等级、免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孙蔚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者:法律读库原创部落成员张能。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在物理学里,有一种“波粒二象性”理论,指物质同时具备波的特质及粒子的特质。在经典力学里,研究对象被明确区分为“纯”粒子和“纯”波动。前者组成了我们常说的“物质”,后者的典型例子则是光波。波粒二象性则认为,物质既表现出粒子性质,又会表现出波动性质。

在刑法理论里,有一个概念叫“危险”,它的那些道道,容易让人想起这个“波粒二象性”。就像自然界的“物质”呈现粒子和波两种现象,这个刑法中的“危险”也包括了两种现象,一种是“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另一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自然世界中物质的“波粒二象性”,自然是物质现象,是可以观察的。2015年,瑞士洛桑联邦理工学院科学家,成功拍摄出光同时表现波粒二象性的照片,即物质既表现出粒子性质,又表现出波动性质,能够被科学实验观察证明。

刑法理论中的这两种“危险”—“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是否都是物质现象?是否都可以观察?

“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危险”是行为属性,也就是说,危险是内涵于行为之中的。而“行为”是物质现象,是可以观察的。因此,这种内涵于行为之中的“危险”也便就可以观察。观察这种“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实际上就是观察“行为”本身。譬如,硬度是物质的一种属性,如果我们要观察一根树枝的硬度,就只要观察树枝本身。当然,此处的“观察”并不只是指通过人的视觉感官。

“作为结果的危险”。这种危险既然能够与“行为”分离开来,也就是说它外在于“行为”,可以与“行为”分隔开来进行观察。如同树枝上开出一朵花,可以把它从树枝上摘下来观察。花作为一种可以独立于树枝的物,就算没有人为把它与树枝分离,把它摘下来,它自己也会脱离树枝,随风飘走,落到地上,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物。

那么,这个“作为结果的危险”,能像树枝上的花一样,成为一种能够脱离于“行为”的物质现象吗?就像花从树枝上长出来,可以成为独立于树枝的客观存在物。

如果“作为结果的危险”不是一种能够脱离于“行为”的物质现象。那么,就自然的让人怀疑,它与“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是否压根就是同一个东西?

在回答“‘作为结果的危险’是一种能够脱离于‘行为’的物质现象吗?”这个问题之前,先来看我遇到的一起真实的聚众斗殴案件。

甲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几个人殴打。甲意图报复,纠集了乙、丙、丁等几个人,拿了棍子,开着货车,去追那些打他的人。结果,人没追上,架没打成。但乙从货车上跳下的时候,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未遂)?关系到罪与非罪。因为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处罚。但是司法实践中,除了像故意杀人、抢劫罪等严重的犯罪,除非有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一般的预备犯都不会定罪处罚,未遂犯也不一定都定罪处罚,只是未遂犯定罪的可能性更大一点。

处罚未遂犯的根据是发生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但还没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因此未遂犯实际上都是危险犯。那么,判断这起聚众斗殴案件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未遂),就是要判断甲的行为是否对聚众斗殴罪刑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紧迫的危险。而危险犯与发生侵害法益实害结果的实害犯一起,都属于结果犯。所以,这种构成未遂犯的“紧迫的危险”,就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那么,这起案件中,甲的行为造成的危险,是一种能够脱离其行为进行观察的物质现象吗?甲实施的行为就是聚集了一帮人,拿着棍子,意图去与人斗殴,结果没找到对方人,打架也没打成,至于同伙乙的死亡,只是意外事件。所以,甲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物质性的损害结果。脱离甲的行为,也无法观察到一个“作为结果的危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危险犯(未遂犯)的“作为结果的危险”不是一种能够脱离于“行为”的物质现象,至少不一定是。

在遇到这起案件之前,有一次,我亲眼见到了这样一幕:

在街上,一帮人气势汹汹,有几个还拿着铁棍子在地上拖着,发出尖利的声音,看样子似乎是要去打群架。

作为旁观者,我并不确知这伙人的真正意图是什么,他们的意图是不是违反社会伦理。也许他们只是照着电影里面的古惑仔玩玩,并不是真得要去打人。但我作为一个旁观者,在当时确实感受到了“危险”。这种“危险”只是我的主观感受。

为什么我会感受到危险呢?不是因为我是被侵害的对象,也不是因为我在当时可能有受到这伙人侵害的危险,而是因为这伙人的行为使我产生一种感觉,即我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秩序受到了威胁。而这种被人感受到受到威胁的公共安全秩序,就是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刑法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如果说,作为旁观者之一的“我”,感受到的这种危险是一种结果。那么,这种“作为结果的危险”,就是由这伙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一种旁观者的心理现象。

因此,作为结果犯其中一类的危险犯,如果它的“危险”是一种“作为结果的危险”。那么,这种危险可能是物质现象(使外界发生物质性变动),也可能是心理现象。从观察的角度看,内在的心理现象,即使波诡云涌,也是不可观察的。而且有时候,在危险行为发生时,可能还不没有旁观者在场,也就没有旁观者感受到危险。但是,这种“作为结果的危险”,或者说对法益造成的危险,仍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判断这种客观存在的危险,就是通过观察行为人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考虑可能存在的旁观者的感受。

上面那起聚众斗殴案件也一样,甲的行为造成的危险,如果说是一种“作为结果的危险”,实际感受到这种危险的是那些在行为发生时可能在场的旁观者。但是在办案的时候,不可能也不必要去找这些旁观者,去确认他们当时的心理感受,以此来判断“作为结果的危险”是否发生。判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未遂,是否对公共安全秩序法益造成紧迫的危险,实际上就是通过观察甲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考虑可能存在的旁观者的感受。那么,这种通过甲的行为观察到的危险,可以说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其实也就是“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是“危险”的二象性。而这种危险可能是物质现象,譬如放火罪的未遂,会造成外界物质性的变动;也可能是旁观者(实际存在的在场者或者判断危险时虚拟的在场者)的主观感受,这种感受又用来判断法益是否受到危险。

因此,在“造成法益危险结果”这个点上,行为属性就是行为结果,现在刑法理论中比较流行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此时就没办法绝对的分隔开来。尤其是当我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违反社会伦理的时候,无论从行为属性的角度还是从行为结果的角度看这种“危险”,观察的对象其实是同一个东西。此时,对观察对象作出“无价值”的否定评价,可以说否定的是行为(行为无价值),也可以说否定的是结果(结果无价值)。

区别只在于,如果这个结果无价值是一元的结果无价值,也就是说,只凭结果给出否定评价,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违反社会伦理。譬如那一伙人拿着铁棍招摇过市,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旁观者感受到了危险,但旁观者其实并不知道他们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如果不管主观意图如何,只是凭结果作出否定评价,便是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譬如通常举的案例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存在猥亵意图,只凭被害女子受猥亵侵害的结果,便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而一元的行为无价值,就是只看行为,尤其是看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但是,由于“作为行为的属性的危险”与“作为行为结果的危险”是危险的二象性,是同一个东西。所以,一元的行为无价值,实际上很难存在,因为,从法益侵害危险的角度看,行为总是有它的危险结果,即“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可以被看作“作为行为结果”的危险,这也是所谓行为犯(举动犯)没有存在空间的原因。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只能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也就是既看行为又看结果。即在“危险”这个点上,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区别只在于是否看重行为人主观意图是否具备反社会伦理性。如果放弃了这一点区别,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有时候就只能像当今的火车票验证码似的,傻傻分不清楚。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只是德国法学家发明的一种分析刑法问题的工具。如果觉得这种工具用起来方便,或者觉得没有比它更方便的工具,就拿来用。如果觉得用起来不方便,也可以不用。就像四川人发明的红油火锅,典型美食国粹,但缺不了辣椒。要是觉得辣椒是来自南美洲的外来香料,不是土生土长,自然也可以选择不吃红油火锅,吃点白汤的也蛮好。但是,辣椒不吃,土豆、玉米好像也不能吃,因为土豆、玉米也非本土原产。这样一来,忌口的会越来越多,吃之前,用之前,就非得仔细考证一番是否土生土长,才能保持国粹的纯而又粹,只是生活肯定会变得越来越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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