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在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南京市雨花台区某餐厅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受到处罚。
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南京市雨花台生态环境局发现雨花台区某餐厅于2023年5月9日出现油烟净化器运行故障,并在“指尖上的环保”APP告知该餐饮店在一周内完成整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11时15分再次到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正在营业,油烟净化器依旧运行故障,电流为0,红灯亮起,高压包不工作,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另查,该餐饮店主要从事墨西哥菜品制作,日客流量约100人次,后厨有2个灶头。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并达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以义务劳动代替赔偿的方式对造成的污染进行了劳动赔偿,对该餐饮店从轻处罚。南京市雨花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7700元。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使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该单位经营状况不好、规模不大、效益不佳,最终决定通过公益劳动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既能让企业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减轻了企业经营压力。企业表示今后在经营过程中一定增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管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通讯员 孙楠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没有危害性且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危害性 归责 免予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道里区市监局)道里区市监局向哈尔滨某某饭店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102-餐饮食品生产经营”。
2020年5月22日,哈尔滨某某饭店取得道里区市监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道里区环境局)向道里区市监局作出《关于查处哈尔滨市某某饭店、哈尔滨市某某铁锅炖饭店油烟扰民问题的函》,内容为:“该两家单位所处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属‘选址不当’。请贵局依法依规履行对上述问题查处工作。”
2020年11月25日,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内容及要求处空白。
2020年12月1日,道里区环境局向道里区市监局作出《关于哈尔滨市某某饭店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护情况的函》,告知道里区市监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哈尔滨某某饭店排放油烟浓度符合标准,其现用烟道从功能上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相近,并提供了《检测报告》。
2020年12月2日,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涉嫌选址不当立案,并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
2021年3月26日,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作出哈里市监尚处字(202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且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1.处以55000元处罚;2.予以关闭。
哈尔滨某某饭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号行政处罚决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黑01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哈尔滨某某饭店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哈尔滨某某饭店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黑01行终595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道里区市监局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各种行政处罚都具有规范性、约束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必须依据其相关规定。
本案中,道里区环境局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部门,针对哈尔滨某某饭店是否存在“油烟扰民、选址不当”问题先后出具了两份效力相当的函件,并在第二份函件即2020年12月1日《关于哈尔滨某某饭店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护情况的函》中明确说明哈尔滨某某饭店使用功能与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功能相近的锅炉房废弃烟道排烟,不存在油烟扰民或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道里区市监局对第二份函件及附带的检测报告并未采信,仅依据第一份函件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方可予以后续行政处罚。
本案中,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其中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均为空白。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内容和要求应明确、具体,才能有效判断认定当事人是否进行了改正。在缺乏明确的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的情况下,道里区市监局认定哈尔滨某某饭店“拒不改正”并对其作出002号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影响了哈尔滨某某饭店的实际权利,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重点审查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因素。
老城区的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系历史客观因素,某饭店已经采取了积极、充分的预防措施,且排放的气体符合相应标准,其违法行为既没有造成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果,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某饭店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第118条第2款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2021年11月11日)
二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行终595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1日)
< class="pgc-img">>来源:“局中局”微信公众号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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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pgc-img">饮企业积极宣传“文明餐桌·光盘行动”。(资料图)
>“光盘行动 杜绝浪费”“公勺公筷 文明餐桌”……随着“文明餐桌行动”深入人心,这些反餐饮浪费宣传提示牌已成为厦门大小餐厅的“标配”。为大力弘扬节俭惜福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培育文明、科学、健康、环保的用餐新风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今年强化日常监管,加大了对餐饮浪费的执法查处力度。近日,湖里区一家餐饮店就因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未落实相关规定 餐饮店被罚
据了解,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前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殿前的叶某华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没有设置任何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商家也未主动提醒顾客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指出,该餐饮店的行为已经违法。鉴于其属首次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进一步推广杜绝浪费理念
“餐饮单位是群众饮食的提供者和服务者,也是提倡节约、杜绝餐饮浪费的责任主体之一。”湖里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该局持续强化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督查指导,督促各服务单位加强从业人员“文明用餐”培训,引导消费者养成良好就餐习惯;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将文明餐桌行动的各项要求规范落实到位,带动广大消费者树立勤俭节约、文明就餐的新风尚。据悉,今年以来,湖里市场监管部门已针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618人次,检查餐饮经营户1320家,扎实推进行风建设,助力崇尚节俭、杜绝浪费理念进一步推广。
通过大力宣传引导,湖里区餐饮企业也纷纷响应,张贴文明餐桌倡议书、宣传画等宣传材料。“我们将会一直秉持节约理念,提醒顾客根据实际用餐人数酌情点餐,对于没有吃完的菜品,我们也会建议顾客打包带走。”湖里区朗豪酒店负责人说。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