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花。
天苍苍野茫茫,当妈的真他妈忙。今天来超市买点食材,天天做这个笋饭,我是做的够够的。就这小崽子们还挑三拣四的,那今就安排一个不一样的。
·加入黄油、白糖,融化放玉米粒,不停翻炒,直到有爆开的再盖盖子。
·间隔几秒就晃动锅,让下面的更好爆开。
一句先苦后甜,我是熬了一年又一年。从你怀上孩子那一天,那就是上了贼船,那就不是一天一月一年。那他奶奶的都是一辈子,想想我都害怕我的青春。说归说活还得干,我不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你们就瞧瞧我爆的爆米花怎么样,像不像那回事,是不是和外面卖的一样好?没这两下子,差点钱让别人挣了。
< class="pgc-img">>妈妈我要喝优乐美,再搭上这优乐美奶茶,中式健康奶茶,不含植脂末,高钙高膳食纤维,还有五红五黑两个口味,配料很干净。热水冲开,奶香奶香的。来你的优乐美,这是我的优乐美,喝起来丝滑又浓郁,好喝。配上我这个爆米花,好喝又好吃,怪不得小孩都喜爱,真是人间美味。
< class="pgc-img">>今天就到这里了拜拜。认真生活记录者。
020年4月9日,“优乐美YOULEME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9日在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上申请“优乐美YOULEME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
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本案第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提出异议。经过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
< class="pgc-img">>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
原告吴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某主张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系对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优乐美YOULEME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非复制、摹仿第三人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与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原告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
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优乐美U.LOVEIT”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喜之郎公司相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述称
自2006年起喜之郎公司持续在各大媒体上对优乐美奶茶进行了大量宣传,还聘请歌手周杰伦作为代言人进行推广,广告词“你是我的优乐美”已为公众广泛熟知,“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 class="pgc-img">>优乐美奶茶广告截图/图源中国新闻网
原告主张的在先商标申请日晚于第三人涉案驰名商标的申请日,且本案原告在店铺招牌和宣传海报上使用了“优乐美”文字及周杰伦的代言照片,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恶意。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
转载文章:《电吹风机上注册“优乐美YOULEMEI”行不行?》,侵权删
2020年4月9日,“优乐美YOULEME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9日在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上申请“优乐美YOULEME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handler">< class="pgc-img-button editor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setImageCover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delete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order ">>>诉争商标
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本案第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提出异议。经过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handler">< class="pgc-img-button editor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setImageCover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delete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order ">>>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
原告吴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某主张: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系对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优乐美YOULEME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非复制、摹仿第三人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与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原告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
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已为相公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优乐美U.LOVEIT”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喜之郎公司相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述称:
自2006年起喜之郎公司持续在各大媒体上对优乐美奶茶进行了大量宣传,还聘请歌手周杰伦作为代言人进行推广,广告词“你是我的优乐美”已为公众广泛熟知,“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handler">< class="pgc-img-button editor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setImageCover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delete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order ">>>优乐美奶茶广告截图/图源中国新闻网
原告主张的在先商标申请日晚于第三人涉案驰名商标的申请日,且本案原告在店铺招牌和宣传海报上使用了“优乐美”文字及周杰伦的代言照片,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恶意。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handler">< class="pgc-img-button editor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setImageCover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delete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order ">>>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