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碳照哥(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京通市监处罚〔2023〕2157号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采购了用于制售肥牛套餐的食品原料,但店内收到的食品原料非牛肉卷,而是配料为鸭肉和牛脂肪等材料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未经核实便将采购的原料用于制售肥牛套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整改。当事人用于涉案产品的原料于2023年2月15日采购,2023年2月16日配送到店内被用作食品原料进行制售使用,2023年2月16日下午进行下架。自当事人涉案产品上架销售至下架处理期间,涉案菜品实收共计861.82元,涉案原料进货金额为143元,违法所得为718.82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据了解,该规定显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2156.46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18.82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第三方信息平台显示,碳照哥(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尤勇。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未经加工的干果、未经加工的坚果、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食用农产品;餐饮管理;零售食品。
今天下午第310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戴颖介绍,《若干措施》突出精准帮扶,明确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资料图 图文无关
《若干措施》将帮扶政策向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倾斜,除了落实国家纾困政策中提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业等困难行业外,本市还提出了文化演出行业的扶持措施。
同时,为了更好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明确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初步测算涉及相关从业人员90余万人。
此外,也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作为帮扶重点,采取投贷联动、贷款贴息、发放科技创新劵等措施,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后劲。
“惠企政策再多,企业享受到了才是好政策。”她说,在《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政策的可行可操作,根据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同时发挥各区政策落实的属地责任,通过市区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加强督查检查和监测评估,及时听取企业意见打好政策“补丁”,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曹政
流程编辑:U022
国网财经8月23日讯 (记者 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日,上海博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因无零售许可证零售酒类商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8923元,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未取得酒类 商品零售许可经营“金色年华”、“青岛纯生”等酒类商品。上述期间,可认定的违法所得892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23元,罚款1000元。
天眼查显示,上海博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总公司,上海博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继红。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