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年终岁尾“换工作” “说走就走”风险大
□特约撰稿 唐昱
每年春节前后,往往是劳动者离职“换工作”的高峰期。其中有少数劳动者因担心辞职过程复杂,会选择擅自离职、“一走了之”,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被动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那么,员工“突袭式”离职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才能谨慎、规范行使辞职权呢?
案例回放:
2022年8月,小李应聘入职某餐饮公司,负责酒店前台收银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23年1月1日,酒店人事经理孙先生突然接到小李的电话,称其家中遇到急事,已于昨日赶回老家处理,不再来公司上班了。孙先生当即拒绝,因为元旦至春节期间是酒店最忙、最需要人手的时段,而前台收银员岗位更是不能断档。在电话催促小李返岗的同时,公司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她送达了敦促返岗通知书,但上述措施均未奏效。无奈之下,酒店只好通过内部调剂的办法来解决小李缺岗问题,3个月时间内,酒店为此多支付薪资1万余元。当年春节后,在协商解决争议无果的情况下,餐饮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小李赔偿单位损失。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程序,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餐饮公司的申请。
以案释法:
首先,员工擅自离职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程序,即劳动者辞职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除非双方有特殊的约定或法律特殊规定。
其次,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也不能“说走就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辞职的程序,其中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上述规定,统称为劳动者的即时辞职权。但是,通过比较这两款规定可知,除用人单位具有第二款情形,劳动者有权“不辞而别”外,在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过错项中,劳动者虽然享有即时辞职权,但亦应当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作出调整安排,避免因人员突然变动给经营管理带来损失。
最后,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从事的岗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不可间断性,其擅自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明确的经济损失。
维权提示: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并非“说走就走”这么简单容易,以下这些法律知识应当了解。
一是要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订有竞业限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须按协议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确认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保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保密义务。保密约定可能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也可能存在于双方单独订立的协议文本中,劳动者“跳槽”前应仔细核对。
三是在工作期间曾经参加过培训,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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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pgc-img">>位欢迎来到照理说事。
三四月份马上进入到毕业季了,现在很多大学毕业生正在焦急的找工作,毕竟今年我们有超过900万的毕业生。然而我们要提醒大家,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以往你可能一时不慎,找个工作损失点钱财,白给人家干了几个月。可是我们发现有一个案例,如果你一旦找工作不慎,有可能迎来牢狱之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 class="pgc-img">>在东北有一个女孩叫圆圆,几年之前从一个中专院校毕业,学历不高,就想找一份比较简单的工作,于是她在营口的一个车贷公司找了一份前台的工作,一个月也就人民币3000块钱。前台嘛,咱们知道,也就是在公司里整理整理文件,接待接待客户,这是一份很安全,基本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工作。
说实话,甭管你这公司是个什么性质的公司,规模多大多小,你大概都需要一个前台。圆圆这个女孩也没多想,那既然我学历不高,我就找个简单的工作先干着。这份工作干了不到一年,这个公司效益也挺一般的,老板说那算了,那我就不想再铺太大摊子了,我就裁员吧,于是圆圆也被裁员了。
< class="pgc-img">>裁员之后她就回到家乡找了别的工作,这是一个非常稀松平常、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没想到,隔了一年之后,警察找上门来了,警察把圆圆羁押了,为什么呢?因为她原来所在那个车贷公司涉黑,被当地判定为黑社会组织,他们进行了非常多的诈骗和黑社会相关业务,而圆圆作为他的前台,作为公司的一员也被警方协助调查了。
< class="pgc-img">>不光是协助调查,也不光圆圆本人,也不光圆圆这一个人,这个公司有十几、二十个80后90后的年轻人统统被警方抓了。在去年当地法院一审判圆圆有期徒刑三年半,因为你加入了黑社会组织,一个十七八岁刚刚出校园的小女孩,就是到一个普普通通的公司做一个普普通通的工作,竟然算加入黑社会了,竟然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你想想家里人是什么心情?
而且不光她一个人,她那十几个同事统统被判刑了。当然这个事出了之后家长也好,家里人也好,非常焦急的聘请了律师,现在开始打二审官司,也有可能二审判出来之后,他们的罪名没有那么重,可以减刑,甚至有可能这是一场误会,他们会被无罪开释。但是毕竟这几个月你肯定是羁押在看守所里,这完全是无妄之灾。
< class="pgc-img">>圆圆以及她的同事为什么会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呢?原因很简单,过去几年咱们这个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网贷公司,押车贷的、押房贷的、信用贷的,很多贷款公司都是不太正规的。有的贷款公司在跟你签合同的时候留有猫腻,没有告知你会收你多少服务费,多少多少利息,这其实就形同于诈骗。
有的贷款公司当你不还钱的时候,会找上各种各样的社会人士到你家里去堵你,甚至干出一些违法事情来,这就是涉黑。还有的贷款公司那个老板都不安好心,让他的员工帮助他签各种各样的文件,结果就把自己的员工也装进去了。
< class="pgc-img">>这桩法律案件的细节我们还没有看到,我们也不清楚这些年轻人到底是在这个公司中签了什么文件了,还是帮助人家做了什么打手了,以至于给自己引来了牢狱之灾。但是我们真得通过这个事例告诉给每一个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朋友们,工作是难找,然而我们也得擦亮双眼,一定要去了解一下你应聘这个单位他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他正不正规,他的业务构成是什么样的?
< class="pgc-img">>咱先甭管人家业务挣不挣钱,好歹他这个业务得是合法的,而且你入职之后,你一定会看到这个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如果你在入职之后看到这个公司有很多不正规的地方,有很多违法的地方,甚至老板让你签很多文件的时候,你一定得小心,尽早脱身,甚至能举报尽早举报,否则真的会有可能迎来牢狱之灾的。
郑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湖南佳兴世尊酒店实习结束后留在那里成为一名前台工作人员。4月5日,一名男子与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该名中年男子因索要酒店袋子未果后对其进行辱骂,并踢了她的肚子。
最终,此事件经调解已结束。然而,到了该发工资的日子,已经离职的小郑得知,除了自己以外,同事们已经收到了二、三月份的工资。她之后得知,工资被扣的原因是酒店方认为由于她在肢体冲突中存在还手行为,违法了酒店的相关规定,需要被“警告处罚”。
这个说法令她不能接受,5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见到了小郑,让她还原了这一个多月来的事件经过。
冲突:中年男子向索要袋子未果,怒踢前台员工
4月5日,一名男子来到酒店前台,向正在值班的小郑索要酒店的袋子,遭到了婉拒。小郑向该男子询问房间号以及是否住在这里,对方无法回答。“按照酒店的规章制度,酒店的袋子是不能提供给外来人员的。”
记者查看了当天的监控视频,画面显示,4月5日下午5点42分许,一名男子走向前台交涉。不久后,一名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个袋子。“他一直在骂,说要叫领导过来,大堂副经理就给了他一个袋子。”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情绪激动的男子穿过围挡直接进入了前台内,向小郑逼近使其连连后退。5点44分,男子冲向小郑朝其腹部踢了一脚,小郑随即反击。在这期间,有其他的工作人员赶来阻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拉开了两人。
事后她了解到,该男子姓廖,是酒店的常客。事后,她自行去当地派出所报案。4月9日,小郑与所在部门、酒店集团方的负责人与廖先生方进行了协商,最终,廖先生朋友代为出面,与小郑进行了调解。
双方签订了私人调解书,其中写到酒店客人廖某某冲进前台区域对小郑进行殴打,随后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集团了解了整个事情经过后,认为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在廖某某。”经双方协商,廖向小郑赔偿2000元费用,并赔礼道歉。
处罚:没收到两个月工资,因“对客人还手”
说起当天的肢体冲突,小郑告诉记者,廖某某的一脚踢在了自己的肚子上。“我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所以当场本能地就还回去了。”事发后,小郑也向酒店方提出了离职。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妥善解决,半个月后,小郑发现她得到的赔偿费以“另一种形式”全部给了出去,甚至损失得更多。
4月24日,小郑得知,除了自己之外前同事们都已经收到了二、三月份工资。对此,她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询问。30日,酒店集团方约她进行面谈。“说要对我被打还手的情况进行处罚,面谈结果是酒店要扣除我二三月所有的工资以示警告。”
她说,在面谈中,酒店方的说法是“违反了新的员工守则里的条例。”小郑要求对方指出具体的条款规定,截至目前仍未得到回复。
回应:工资不是“扣罚”,目前仍在处理中
记者在员工手册中看到,其中将员工的过失行为分为甲、乙、丙类违规。其中有“对酒店客人、上司或同事不礼貌,顶撞,吵架或举止粗鲁”、“在酒店内斗殴、聚众闹事等扰乱行为”的相关条例。
手册中规定,酒店方会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和过失类别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按照“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最后警告”划分,其中处罚最重的为“最后警告”,扣罚月工资的10%。
小郑近三个月工资卡的流水账单中显示,她在3月13日收到过一笔一月份的工资,之后再没有工资收入。被“扣罚”了两个月工资的小郑表示,这个处罚令她无法接受。
5月12日,记者联系上了她在职时的部门负责人黄女士,对方表示,事情发生后,自己作为直接管理者也受到了处罚。谈到小郑与廖姓客人的冲突,她表示:“小郑与客人之间属于‘对打’,所以酒店对她有一个相应的处罚。”虽然对方先动手存在过错,但是小郑作为酒店员工不应有殴打客人的行为。
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存在缓发的现象。但两个月工资“被扣罚”的说法不准确,“她的工资只是还没有发,一直在协商。”
目前,小郑事情已交由集团方处理,对方回应:“此事还没有最终处理。”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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