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区的火锅是不少人日常的美食
不少火锅店打出“老油”的招牌
称“老油”为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
然而你知道吗
火锅店的这种行为属“地沟油”犯罪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陆续有一些火锅店因回收利用老油被处罚。10月19日,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市食药领域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一火锅店因炼制回收油利用被诉,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
但法院认为,火锅店的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回收油未检出禁止性物质并不代表其属于可食用的添加剂,而是具有较强的危害性。最终,在一审判决中,火锅店老板、厨师及两名服务员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火锅店老板还被判令支付10倍赔偿金67万余元。
炼制回收油供顾客食用
火锅店两年获利6万多
今年3月,资阳市安岳警方接食药部门移交的线索,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11年12月,陈某英以加盟遂宁市打渔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安岳县城开设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并雇佣张某学为该店厨师,雇佣张某英、姚有均为该店服务员。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陈某英在经营打渔火锅过程中,安排张某英、姚某均将顾客吃剩的锅底内的油脂回收至厨房,由厨师张某学对废弃油脂进行过滤、冲洗、沉淀、熬制,制作成“地沟油”,并将该“地沟油”与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的油按1:1比例勾兑。顾客点餐后,两服务员将勾兑好的混合油舀入火锅锅底,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
后经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油72桶,每桶90斤,现场扣押未使用的油270.2斤。以红锅每锅用油3.7斤,每锅锅底售价20元计算,销售的锅底价款共6.7万余元。
< class="pgc-img">>律师称老油是火锅技术传承
法院认定属“地沟油”犯罪
在庭审中,陈某英的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于地沟油,火锅店回收油是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完成,且检测结果也无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的禁止性物质。
但合议庭在评判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4名被告人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应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关于本案所涉火锅店回收油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法院认为,4名被告所销售的加工回收地沟油中,虽然公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未检出苏丹红等7类禁止性物质,但并非未检出7类物质地沟油就属于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4名被告在长达两年中使用餐厨垃圾炼制回收油给顾客食用,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 class="pgc-img">↑庭审现场(图由法院提供 )
>火锅店4人均获刑
老板还被判令赔偿67万
在庭审结束后,安岳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并确保食品安全,否则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此外,陈某英、张某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英、姚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四人也分别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还判令追缴陈某英的违法所得6.7万余元,陈某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67万余元,并在安岳县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上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的消费者连续三日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媒体评论
▼▼▼
这起案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该火锅店代理律师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这看似在理,却站不住脚。
就算“老油”确实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但二次回收的“老油”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样的“技术传承”也该予以抛弃。不能因为是所谓的“技术传承”,就心安理得地玩起损害消费者的“潜规则”。
< class="pgc-img">>正因如此,此次当地法院驳回这个理由,将其认定为“地沟油”犯罪,这对其他仍在回收利用所谓“老油”的商家是一种警醒,也给了其他监管部门以启示——执法时当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被所谓的“技术传承”之类的理由唬住。“技术传承”不能照单全收,有些沿袭已久的“技术传承”已越过法律边界,对此该依法打击就得依法打击。
揆诸当下,火锅店以“老油”为名二次利用潲水油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既需要执法方面的“堵”,更需要完善监管链条,对于火锅等餐饮行业餐厨垃圾废料处理的全程监管要压实和创新,从源头上杜绝潲水油式的“老油”流入餐桌。
说到底,不是所有的“技术传承”都是好的,只有有利于公众及社会发展的东西,才是值得“传承”的。
对于火锅“老油”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编辑:YO;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庆火锅店涉嫌违法回收使用“火锅老油”事件有了新进展。据新华社报道,日前,重庆市5家火锅店涉嫌违法回收使用“火锅老油”,已被立案调查。
这5家分别是(蓝字为招牌名):
江北区罗建波串串店(李记串串)
江北区大队长餐饮店(大队长火锅)
渝北区德松餐饮店(曹疯子老火锅)
渝北区永恒老火锅店(永恒藏茶养生老火锅龙溪总店)
沙坪坝区火星娃火锅店(大龙老火锅)
“火锅老油”是否就是“地沟油”?
这个问题一直争议不休。所谓“火锅老油”,是经过高温熬制并专门提炼加工而成的火锅油,在一定时间里循环使用、补充。重庆火锅使用老油做法由来已久,在当地也很受欢迎。有这样的说法:“火锅香不香,全靠老油调。”
网友评论截图
据央视《消费主张》报道,2011年成都的“重庆老堂客火锅店”因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制售火锅老油,被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老堂客9家门店全面停业。央视在报道中首次明确地将“老油”等同于“地沟油”,就此也引发了川渝火锅行业内的地震!
揭密“老油”是怎样“炼”成的
根据一位火锅店厨师爆料,很多火锅店都在偷偷回收火锅油。以他本人所在火锅店为例,食客用餐后,经常不经意地将餐巾纸、牙签扔进火锅,有的烟民还会将火锅当烟灰缸……等到深夜,后厨便开始打捞滤油。
资料图
火锅油回收分为三步,第一步是过滤,剩油中的筷子、纸巾及剩菜都在这一步被过滤了;第二步捞渣,用钢丝细筛一遍遍地从油中打捞菜叶、肉碎、辣椒等“漏网之鱼”;第三步炼油,小火将回收的油慢慢熬制致沸腾,撇清上浮泡沫杂质。经过上面三个步骤,一锅一次性汤底又诞生了。上桌之前还会加入高汤、香料、消泡剂等。
这样出来的火锅底料还有安全、健康可言吗?保守估算,假设平均每天只有20桌客人来吃饭,每桌按四人的标准算,那么一周下来,这些油就曾被560个客人一起吃过!口水油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包括细菌和病毒,反复加热会使重金属超标,含有致癌物,对人体的危害很大。如果加上各种各样的添加剂,入口的将不是食物而是“毒物”!
使用“火锅老油”或担刑责
达州发布微博截图
2017年11月30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各处罚金3万元,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017年4月,通川区食药局在对辖区内南渝门自助火锅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厨师王某及其学徒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通过簸箕分离、开水煮沸等方式提炼加工老油,供王某炒制火锅底料使用,唐某再用此底料与老油、新油混合配制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此后,通川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明知是回收的废弃油脂,仍用于炒制火锅底料,重新回流至餐桌供顾客食用。回收的火锅汤料属于餐厨垃圾,其中的油脂属于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非食品物质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认定两位被告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图
怎样辨别 “老油”
看:首先看夹菜时筷子上沾的油脂。如果油脂呈现液态的话,说明油正常。反之,如果油脂在几秒钟之内即凝固,则说明油料不好,同时要看透明度,纯净的植物油呈透明状,老油颜色深,并有沉淀物和杂质。
闻:正常的油香味需要加热一定时间后才会散发出来,如果刚端上来的火锅或菜就散发出浓烈的非油脂香味,就需要警惕了。
听:可取油层底部的一两滴油,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噼啪爆炸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且质量有问题。
↘
阅读
相关
给顾客的锅底是别人吃剩的,这家“放心火锅店”被责令停业!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综合半月谈 中国网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你投诉 我曝光
消费遭遇烦心事
欢迎关注我们留言!
长按二维码关注
来潜个水,有料
渝地区的火锅是不少人日常的美食,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陆续有一些火锅店因回收利用老油被处罚。
10月19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市食药领域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一火锅店因炼制回收油利用被诉,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
但法院认为,火锅店的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回收油未检出禁止性物质并不代表其属于可食用的添加剂,而是具有较强的危害性。最终,在一审判决中,火锅店老板、厨师及两名服务员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火锅店老板还被判令支付10倍赔偿金67万余元。
炼制回收油供顾客食用,火锅店两年获利6万多
今年3月,资阳市安岳警方接食药部门移交的线索,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11年12月,陈某英以加盟遂宁市打渔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安岳县城开设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并雇佣张某学为该店厨师,雇佣张某英、姚有均为该店服务员。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陈某英在经营打渔火锅过程中,安排张某英、姚某均将顾客吃剩的锅底内的油脂回收至厨房,由厨师张某学对废弃油脂进行过滤、冲洗、沉淀、熬制,制作成“地沟油”,并将该“地沟油”与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的油按1:1比例勾兑。顾客点餐后,两服务员将勾兑好的混合油舀入火锅锅底,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
后经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油72桶,每桶90斤,现场扣押未使用的油270.2斤。以红锅每锅用油3.7斤,每锅锅底售价20元计算,销售的锅底价款共6.7万余元。
律师称老油是火锅技术传承,法院认定属“地沟油”犯罪
在庭审中,陈某英的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于地沟油,火锅店回收油是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完成,且检测结果也无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的禁止性物质。
但合议庭在评判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4名被告人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应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关于本案所涉火锅店回收油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法院认为,4名被告所销售的加工回收地沟油中,虽然公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未检出苏丹红等7类禁止性物质,但并非未检出7类物质地沟油就属于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4名被告在长达两年中使用餐厨垃圾炼制回收油给顾客食用,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庭审现场 法院提供
火锅店4人均获刑,老板还被判令赔偿67万
在庭审结束后,安岳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并确保食品安全,否则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此外,陈某英、张某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英、姚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四人也分别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还判令追缴陈某英的违法所得6.7万余元,陈某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67万余元,并在安岳县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上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的消费者连续三日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