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淋火锅,顾名思义就是“冰淇淋+火锅”组成的一种特色风味的美食小吃,不过冰淇淋依旧是冰淇淋,但是火锅可不是我们常见的那种放在炉子上一边涮一边吃的那种锅,而是一个小酒精锅,酒精锅上是褐色稠状的巧克力酱,它来作为火锅底料,周边放着许多美味可口的冰淇淋小球,冰淇淋球蘸上浓香纯正的热巧克力,这种吃法别具一番风味。
< class="pgc-img">>冰淇淋火锅一经问世就吸引了许多的创业投资者,许多人都看准了这个商机想要加盟,那么冰淇淋火锅的加盟利润高吗?
< class="pgc-img">>加盟冰淇淋火锅基础的投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费用、装修费用、设备费用、特许加盟费等,当然不同的品牌的特许加盟费用肯定是不同的,因此利润也是不同的。为了使大家了解得更直观一点,小编就以冰淇淋火锅界的“鼻祖”哈根达斯为例,来分析一下冰淇淋火锅的加盟的利润。
哈根达斯冰淇淋小球单价上标着每100克是35-70元不等的价格,被誉为冰淇淋界的“劳斯莱斯”,哈根达斯的绿野仙踪等几个系列的冰激凌,人均消费水平都在每500克200元左右,所以人均消费水平也在200元左右,减去原料、人工、水电等成本费用的话,利润会在每人100元左右,假如日均客流量达到100人,那么每天的利润大概在1万元左右,这样算下来利润是相当可观的。
< class="pgc-img">>对于加盟冰淇淋火锅,投资者可以事先做好市场调查,确定好消费的目标人群,制定投资战略,对于投资人来说,如果你熟悉当地的市场,想要加盟一家冰淇淋火锅的话,不妨大胆尝试一下。
>根达斯品牌是风靡全球的冰淇淋品牌。记者8日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擅自以“哈根达斯”名义在全国加盟200家门店的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已经生效,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100万元。
据了解,原告经授权取得“哈根达斯”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维权等权利。被告在进行宣传推广、招商加盟时使用了“国际品牌哈根达斯冰淇淋特约合作品牌”等字样。此外,被告在中国餐饮加盟网中描述该项目“加盟优势为哈根达斯以产品授权经销店(点)创新模式首次出城,拓展区域为哈根达斯专卖店不覆盖的远郊城区,合作经营方式为帮助合作伙伴获取哈根达斯产品经销店官方渠道授权书”。
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被告辩称,店铺销售的案涉产品均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跟进货单据,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实施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要销售冰淇淋、饮料及甜品,虽然销售的哈根达斯冰淇淋为正品,但涉案使用方式超出描述哈根达斯冰淇淋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描述识别店内其他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在相同或近似商品类别上近似使用;对其余5个核定使用类别均包含餐馆的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相同服务类别上相同或近似使用。
综上,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民众混淆误认该店铺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在公众号、官网、加盟网以及《受托合作手册》《品牌手册》中多处内容描述哈根达斯与其自有品牌的关系,系商业宣传中的陈述性使用行为误导民众的,应归属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销售正品哈根达斯冰淇淋时,要注意使用方式的合理性,超出描述哈根达斯冰淇淋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导致民众混淆误认该店铺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或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加盟网站等线上进行宣传推广自有品牌与知名品牌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导致民众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关联,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
新网重庆3月8日电 (王雁苗 廖晓莉 梁钦卿)哈根达斯品牌是风靡全球的冰淇淋品牌。记者8日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擅自以“哈根达斯”名义在全国加盟200家门店的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已经生效,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100万元。
据了解,原告经授权取得“哈根达斯”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维权等权利。被告在进行宣传推广、招商加盟时使用了“国际品牌哈根达斯冰淇淋特约合作品牌”等字样。此外,被告在中国餐饮加盟网中描述该项目“加盟优势为哈根达斯以产品授权经销店(点)创新模式首次出城,拓展区域为哈根达斯专卖店不覆盖的远郊城区,合作经营方式为帮助合作伙伴获取哈根达斯产品经销店官方渠道授权书”。
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被告辩称,店铺销售的案涉产品均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跟进货单据,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实施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要销售冰淇淋、饮料及甜品,虽然销售的哈根达斯冰淇淋为正品,但涉案使用方式超出描述哈根达斯冰淇淋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描述识别店内其他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在相同或近似商品类别上近似使用;对其余5个核定使用类别均包含餐馆的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相同服务类别上相同或近似使用。
综上,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民众混淆误认该店铺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在公众号、官网、加盟网以及《受托合作手册》《品牌手册》中多处内容描述哈根达斯与其自有品牌的关系,系商业宣传中的陈述性使用行为误导民众的,应归属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销售正品哈根达斯冰淇淋时,要注意使用方式的合理性,超出描述哈根达斯冰淇淋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导致民众混淆误认该店铺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或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加盟网站等线上进行宣传推广自有品牌与知名品牌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导致民众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关联,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