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被告人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都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付某因在火锅中使用“老油”被判1376万元赔偿金。
付某作为成都高新区某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自2018年4月起,为节约经营成本,授意店内雇用人员反复回收利用废弃火锅油脂,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食用,持续时间达19个月,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达137.6万元。
2021年2月,公安机关将付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2021年3月,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即按销售额十倍计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2月,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后付某、徐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于日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 李拓
流程编辑 严圣淼
锅是很多市民喜爱的美食,但一些火锅店为降低经营成本,竟回收顾客吃过的火锅底料和油,经加工处理后制作成“老油”再次销售给顾客们食用。近日,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使用“火锅老油”加工炼制成回收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案件,火锅店内两名从事炼制“老油”的厨师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
两厨师炼制老油
“为让火锅更好吃”
据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底,宋某在华蓥市某火锅店担任厨师,负责炒料、打锅底等工作,为了让火锅更“好吃”,将店内回收的餐厨垃圾火锅底料油再次进行过滤、加热、提炼,制成“老油”,然后又将“老油”掺入新的火锅锅底中供众多消费者食用。
检方指控称,2017年4月底,尹某应聘至该火锅店担任厨师,期间尹某向宋某学习熬制“老油”、炒料、打锅底等火锅锅底制作。尹某学会后,宋某、尹某共同担任厨师期间,主要由尹某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将“老油”掺入火锅给顾客食用,宋某在尹某有事或请假时负责操作,2017年6月初宋某离职后,尹某一人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掺入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
2018年1月15日晚上,广安华蓥市当地食药监局部门到火锅店检查,查封了一个废弃油桶,一个食物残渣桶,一个底料桶,还有炒料机。
据尹某供述,其2017年4月到某火锅店上班,当时宋某是厨师长,熬制老油这些都是跟宋某学的,两个月后,宋某离开,自己开始使用回收的火锅锅底制作老油,并在拉油的过程中使用老油,然后在打火锅锅底的时候加红油,“老油不是每天都制作,生意好的时候10天左右制作一次,生意差的时候一个月制作一次”。
一厨师称其行为是老板安排
火锅店老板称不知情
法庭上,宋某称,自己的行为是火锅店老板冯某的安排,其辩护人亦辩护称,宋某受老板的安排从事工作,也没有得到工资以外的利益,系从犯。不过,火锅店老板冯某称,自己不清楚宋某、尹某在制作火锅锅底的时候使用了回收火锅锅底的油,也不知道二人制作炒料、火锅锅底的流程,胡某是大堂经理,全权负责火锅店日常的员工管理和店里面的清洁、服务以及在吧台收钱做账。胡某则称,自己没有安排尹某向宋某学习炒料,很少去后厨,不清楚宋某、尹某在制作底料时向火锅中加入了回收油。
法院判决书显示,关于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宋某是受老板的安排从事工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从本案现有证据反映,该说法只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佐证,认定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证据不足”。
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宋某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以及二人的认罪态度等,法院最终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尹某、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此外,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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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区的火锅是不少人日常的美食
不少火锅店打出“老油”的招牌
称“老油”为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
然而你知道吗
火锅店的这种行为属“地沟油”犯罪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陆续有一些火锅店因回收利用老油被处罚。10月19日,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市食药领域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一火锅店因炼制回收油利用被诉,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
但法院认为,火锅店的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回收油未检出禁止性物质并不代表其属于可食用的添加剂,而是具有较强的危害性。最终,在一审判决中,火锅店老板、厨师及两名服务员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火锅店老板还被判令支付10倍赔偿金67万余元。
炼制回收油供顾客食用
火锅店两年获利6万多
今年3月,资阳市安岳警方接食药部门移交的线索,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11年12月,陈某英以加盟遂宁市打渔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安岳县城开设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并雇佣张某学为该店厨师,雇佣张某英、姚有均为该店服务员。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陈某英在经营打渔火锅过程中,安排张某英、姚某均将顾客吃剩的锅底内的油脂回收至厨房,由厨师张某学对废弃油脂进行过滤、冲洗、沉淀、熬制,制作成“地沟油”,并将该“地沟油”与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的油按1:1比例勾兑。顾客点餐后,两服务员将勾兑好的混合油舀入火锅锅底,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
后经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店从遂宁市打渔人家公司购进油72桶,每桶90斤,现场扣押未使用的油270.2斤。以红锅每锅用油3.7斤,每锅锅底售价20元计算,销售的锅底价款共6.7万余元。
律师称老油是火锅技术传承
法院认定属“地沟油”犯罪
在庭审中,陈某英的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于地沟油,火锅店回收油是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完成,且检测结果也无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的禁止性物质。
但合议庭在评判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4名被告人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应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关于本案所涉火锅店回收油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法院认为,4名被告所销售的加工回收地沟油中,虽然公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未检出苏丹红等7类禁止性物质,但并非未检出7类物质地沟油就属于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4名被告在长达两年中使用餐厨垃圾炼制回收油给顾客食用,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庭审现场(图由法院提供 )
火锅店4人均获刑
老板还被判令赔偿67万
在庭审结束后,安岳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并确保食品安全,否则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此外,陈某英、张某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英、姚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英、张某学、张某英、姚某均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四人也分别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还判令追缴陈某英的违法所得6.7万余元,陈某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67万余元,并在安岳县广播电视台、资阳日报上对安岳县粥底打渔人家精品鱼火锅的消费者连续三日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媒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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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该火锅店代理律师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这看似在理,却站不住脚。
就算“老油”确实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但二次回收的“老油”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样的“技术传承”也该予以抛弃。不能因为是所谓的“技术传承”,就心安理得地玩起损害消费者的“潜规则”。
正因如此,此次当地法院驳回这个理由,将其认定为“地沟油”犯罪,这对其他仍在回收利用所谓“老油”的商家是一种警醒,也给了其他监管部门以启示——执法时当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被所谓的“技术传承”之类的理由唬住。“技术传承”不能照单全收,有些沿袭已久的“技术传承”已越过法律边界,对此该依法打击就得依法打击。
揆诸当下,火锅店以“老油”为名二次利用潲水油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既需要执法方面的“堵”,更需要完善监管链条,对于火锅等餐饮行业餐厨垃圾废料处理的全程监管要压实和创新,从源头上杜绝潲水油式的“老油”流入餐桌。
说到底,不是所有的“技术传承”都是好的,只有有利于公众及社会发展的东西,才是值得“传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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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生活报 新京报评论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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