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一姐“冯提莫”的演唱会在重庆开唱,演唱会现场她身材白色婚纱,头戴白纱,造型优雅美丽。
< class="pgc-img">>不过,远看,这不是“梅艳芳”吗?曾以穿着婚纱戴头纱,在舞台唱歌的第一人梅艳芳,而斗鱼一姐冯提莫这次演唱会的造型完全在模仿已故著名艺人梅艳芳前辈。
不过这气场确实不能相提并论,即使模仿我想论资历和实力也不是在一个档次,一个网红,一个是正牌歌手。二者不能相提并论。结果被网友谩骂称为消费已故著名艺人。
< class="pgc-img">>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因冯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动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的片段(播放时间大约一分钟左右)。
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由于在歌曲直播节目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歌曲。
< class="pgc-img">>随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斗鱼公司侵害其对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斗鱼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赔偿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等共计4万余元。
后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近些年 国内互联网上的“网红”更多指的是一些为了出名不惜整容和炒作、快速消费自己的年轻人。他们在网上被热议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年轻人的价值取向。而我们需要的网红是一个可以展现出自己喜欢的价值观,或者有一个世界值得分享,或者引导别人珍惜青春、踏实地经营未来的网红。
>据“知产北京”,随着AI技术的发展,智能音箱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智能音箱可以使用户通过语音直接与互联网实现交互,大大便捷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那么如果通过智能音箱获取的资源是盗版的,智能音箱的制造者是否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度音箱”被控直接侵权案。
本案中,原告D公司对涉案音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小度”App搜索,可以在小度音箱直接播放涉案音频。D公司据此主张,涉案音频系直接存储于小度音箱运营主体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服务器上,或即使来源于第三方,百度网讯公司与该第三方亦构成分工合作的提供行为,故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对此辩称,涉案音频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小度”App系通过开放的API接口链接到涉案音频,百度网讯公司不存储涉案音频,仅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小度”App通过搜索可以直接播放相关内容,无页面跳转过程,仅凭播放页面中标注的第三方文字,不足以认定涉案内容系链接至第三方网站,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第三方网站播放信息等内容亦不足以认定百度网讯公司是链接服务提供者。故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小度”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为证明其仅为链接服务提供者,先后提交了公证时间晚于D公司取证时间的涉案音频后台URL地址及相关鉴定意见。
上述鉴定过程为:1.通过类比模拟方式在“小度”App中检索3部有声小说进行播放,并查看小度音箱后台日志。2.对49个公证音频网络链接地址的播放,并对网络端口进行监测。
鉴定结论为:小度音箱服务器与小度音箱之间只传输了指定音频的链接地址,未传输音频文件本身。小度音箱是通过链接地址向特定域名请求并播放有声小说的。
D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的取证时间均晚于涉案侵权公证的取证时间,百度网讯公司有修改其后台数据的可能性,故上述证据均无法还原取证当时的数据情况。对于上述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应当为其关于涉案音频并非存储于其服务器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举证的时间已必然晚于D公司的取证时间,故对其证据不应仅以数据具有易修改性为由不予采信,而应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合理性判断。
本案中,小度智能音箱作为一个成熟的商业产品,其运行模式应已固定。百度网讯公司采取类比模拟的方式访问后台数据,证明其音频播放路径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上述证据显示的结果亦能相互印证,在D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在本案中为链接服务提供者,故D公司关于涉案音频储存于百度网讯公司服务器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百度网讯公司与涉案第三方网站就涉案音频的提供行为存在分工合作。故D公司关于百度网讯公司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驳回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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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编辑/樊宏伟
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林 实习生 曹靖凯
近年来,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但也面临着侵犯音乐版权的风险。而在这背后,直播领域的音乐侵权风险巨大、版权归属缺失、授权确权流程相当繁杂。
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应该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如果直播被录像保存,可以随时点播的话,还需要获得复制权。
目前,我国网络音乐和网络直播领域均有6亿多的用户规模,背后潜藏的音乐版权风险值得警惕。而在法律与市场的要求下,直播音乐正版化已是大势所趋。
日前,在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网络直播领域音乐正版化发展研讨会上,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坦言,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直播领域的音乐版权侵权成本低、正版授权困难。“对于直播平台企业而言,解决音乐版权问题是件相当复杂的事情。不仅版权方众多,而且如何购买、付多少钱都不清晰。”
在刘鑫看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内容方与各个平台协商沟通,确定合理可行的收费和授权模式,才能切实推进音乐版权正版化。而一个现实的困难是,大多数音乐内容企业缺少跟各大直播平台合作的技术系统,平台也缺乏与版权管理相关的结算系统,难以与音乐内容企业对接。“这不光光是钱的问题,从业务模式上来说,也是很大的一个挑战。”
实际上,音乐版权的问题同样困扰着直播平台。今年3月快手推出了一种音乐版权的结算方案,以此尝试解决音乐版权问题。贾弘毅认为,该方案一方面解决了平台词曲版权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保障了广大词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全民版权意识的提升,如今越来越多主播在选择直播音乐时更为谨慎,他们也愿意使用正版音乐做背景音乐或翻唱演绎。但在实践中,他们却可能遭遇另一个障碍:该找谁获得正版音乐的授权?
在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比较准确地掌握直播间音乐的使用情况。“在新技术的助力下,网络直播更加高效便捷,网络直播有可能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它的规范发展对音乐(行业)的未来走向非常重要。”
“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内容安全、保障创作者权益。”在这场行业研讨会上,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技术副总裁傅鸿城介绍称,为解决直播领域的音乐版权问题,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推出了“音速达引擎”,这是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第一款适用于直播场景的正版音乐授权服务系统。
据介绍,音速达引擎将音乐化买为租、按需付费,直播平台、主播可以节约采购费用;上游音乐创作者可以自助入驻“音速达引擎”版权曲库,享受授权费用直接分账;主播可以使用“音速达引擎”的唱歌打分、音效修音、作品录制等功能,实现演唱、点播、点唱。
此前,中国版权协会也推出了“中国版权链”,并且在今年6月正式上线,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版权保护,包括作品存证、侵权监测、在线取证等功能。
“随着直播的发展,需要上下游共同努力。”阎晓宏总结道。会议期间,有关各方共同发起了《网络直播领域音乐版权保护与发展的联合倡议书》,旨在通过各方努力,维护网络领域版权秩序,促进网络音乐全面授权和广泛传播,加强网络直播和音乐协同发展,构建良好的网络直播产业版权生态。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