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只送外卖,没有线下的餐饮店可行吗?发展前景如何?
原来是可以的,现在已经不可以了,就算是勉强开了起来,也不过是随着平台的规范化而慢慢倒闭的后果。
原来在公司附近的居民区听说就有这么一家外卖。几个小伙子租了个一室一厅,就开始做所谓的专门外卖店。卫生条件差不说,手艺和原材料也没有什么保障。至于卫生证,营业执照什么的?完全不存在。几个人就买了几个二手的烤箱做披萨一类的。
最令人震惊的是,生意还不错,几个人从淘宝上买了包装,一装起来还是有模有样的谁也看不出来这个东西是个三无企业生产的。
后来呢?被查了,还被房东骂,很快就不干了,没什么发展前景,取巧罢了。
具体分析一下:
1.现在外买也越来越注重品质,平台方也不补贴了,做起品牌的外卖越来越好,没做起来的基本都不靠外卖盈利。你要是想靠着一两个平台的补贴就万事大吉那肯定没戏,未来平台也是要盈利的,你还需要给平台交钱。
2.顾客越来越重视品质,你那微波炉加热半成品的方法,早就淘汰了。老早就听见什么送餐员为了一个差评而威胁顾客的事情,为什么?当然是一个差评对于你这个店铺和送餐员的影响都是非常非常大的。
口感不好,不专业,差评如潮只是时间问题,丢了口碑,你还干的下去?
3.外卖有区域限制,偏僻的地方,顾客定位都找不到你的店。我知道很多人之所以就想做外卖就是因为房租很贵,只做外卖能够选择偏僻的地方或者是居民房便宜。偏僻的地方弊端很明显,你的覆盖范围跟不上,成单量小。居民区根本不允许这么干,就更不靠谱了。
4.顾客也需要线下体验,大多数顾客是线下吃得好,才在家里下单外卖的。有很多用户习惯的外卖都是自己线下吃过的。保不齐哪个用户突然想要线下尝尝你这个店铺,结果找不到,你猜他会怎么想?
说白了,干什么事情,规规矩矩,就算是外卖,该有的质量要保证,该有的证件也得有。
>传统堂食外,平台点餐、跑腿配送、提供上门烹饪服务等“外卖”模式已经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那么,外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从政策规定和业务实质上看,符合资质的餐饮企业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外卖,属于“餐饮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开年以来,全国餐饮业加速回暖。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我国共有餐饮相关企业1005.8万家,今年第一季度新注册餐饮企业62.6万家,同比增长113.3%。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餐饮行业的消费方式在不断创新。除传统堂食外,平台点餐、跑腿配送、提供上门烹饪服务等“外卖”模式已经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外卖究竟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许多企业还没有搞清楚。
外卖也可按照“餐饮服务”计税
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外卖是否属于餐饮服务,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话题之一。实务中,绝大部分餐饮企业均提供有外卖服务。那么,餐饮企业提供的外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从概念上看,税法所规定的餐饮服务,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堂食,需要同时满足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两个条件。这与卫生部发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的概念解释基本吻合,即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而对于外卖,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营改增前,餐饮企业提供堂食和外卖,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税,且提供的外卖服务,属于销售货物。
营改增后,相关政策已经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卖服务,属于餐饮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结合条件判断如何税务处理
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的关键依据。
比如酒店等企业,如果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自行烹制中秋月饼然后直接出售消费者的,应该按照“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食品工厂而言,即使已经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具备餐饮服务经营资质,生产的月饼无论是否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均应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餐饮企业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餐饮企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卫生、排污、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条件,才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按照31号公告的规定,餐饮企业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还需满足其他两个条件:一是现场制作食品,即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出售外购的货物并不含括在内;二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比如,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打包带走服务。餐饮企业如果是利用外卖平台进行销售,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餐食并向其开具发票的,也属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范畴。否则,餐饮企业仍不能直接按照“餐饮服务”计税,而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举例来说,酒店等餐饮企业自设门市部,对外直接出售外购的烟酒、饮料等货物,也应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外购货物如果是与外卖一并销售的,还是要根据该外购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是酒店等餐饮企业的厨师团队对外提供上门烹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收入。这是否属于提供餐饮服务,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一种是包工包料,即酒店与企业谈好菜品种类、价格、具体服务内容等条件,约定由酒店自行负责菜品采购、提供餐具、自带服务员,然后双方按谈妥的条件签订服务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酒店厨师团队属于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情况是清包工,即酒店只派出厨师团队提供烹饪服务,其他如菜品采购、服务员、餐具等均由客户自行负责。这种情况下,酒店只提供了烹饪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家政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上门烹饪服务,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照“家政服务”免缴增值税。
随着餐饮行业的发展,大部分餐饮企业既有堂食也有外卖服务,还会与多种外卖平台达成合作。不仅如此,除了现场制作的餐食外,还会销售外购货物。实务中,大部分餐饮企业已经引入了点餐系统、外卖系统和收银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所以,建议餐饮企业利用好这些信息化系统,细化对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保证企业能够准确分别核算各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作者:余德强 林煜强 南文倩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吃,即店内消费,是美食文化中一道主要的风景。如果去掉这道风景,不提供堂吃要用到的桌椅,只保留厨房,专做外卖,这样的饭店会变成什么样子?
26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海敏吉餐饮有限公司颁发了上海首张“共享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又一种全新的餐饮业态开始试营业。
当天中午,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下了一单韩式牛肉拌饭和煎饺,位于闵行区凯德七宝购物广场内的“共享厨房”立即忙碌起来。和传统饭店不同,厨师不是将餐食递给“跑堂”,而是“走后门”——把不锈钢碗放在托盘内,通过一扇窗口递给守候着的传递员。传递员走过一个十几米的内部通道,把托盘通过窗口送到一个叫“膳食分装间”的地方。在那里,有专门的打包员负责对餐食进行最后的分装和打包。
< class="pgc-img">>记者注意到,目前“共享厨房”已有两家商户入驻,一家专做盖浇饭、拌饭等主食,另一家则专做咖啡等饮料,他们各自有属于自己的厨房,面积在十几平方米。其他空间都属于“共享厨房”的公共区域,这些公共区域主要用来传菜,以及供内部人员流动。整个“共享厨房”的公共区域内,见不到一张桌椅,体现出专做外卖的“决心”。
“共享厨房”创始人史晓明坦言,堂吃的确还有很大市场,但在快餐行业,堂吃这样的模式有成本高、效率低等“痛点”,转型成专注外卖的模式,更符合现实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 class="pgc-img">>对于“共享厨房”这样的全新业态,监管部门这一次表现得并不十分惊讶。
记者从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企业今年4月初才到注册窗口咨询,但很快就通过了风险评估,等企业装修完毕后,从6月21日正式递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到25日审批通过,只花了5天。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科长彭炯表示,“共享厨房”这样的业态在全国一些城市已经出现,迟早也会在外卖市场繁荣的上海出现。因此,监管部门早期做好了充分的调研,甚至主动为企业做了“功课”,在他们前来窗口咨询时,能清楚告知“共享厨房”的食品安全风险点在哪里、如何加强管控,以便企业更快调整,符合发证要求后能尽快对外经营。
< class="pgc-img">>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只要符合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批部门都对新业态持开放态度。就监管而言,在城区经营场地资源越来越稀缺的背景下,“共享厨房”也有占地少的优势,是疏导无证照餐饮正规经营的好渠道。符合条件的厨房可以集中“打包”审批,提升政府部门效率的同时,也满足了市场主体尽快问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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