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分期成就高薪人才”“分期付款实现知识梦想”……面对不少培训机构打出的诱人广告,不少求学者觉得,零手续费、分期付款既能够解决他们一次投入不足的尴尬,又可通过分摊减轻负担的方式实现其参加培训提升素养的愿望,似乎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可是,看上去各方均可受益的“培训贷”,有时却可能让消费者掉入陷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培训贷”雷区不少,法官提醒消费者支付培训费时一定要看清付款类型,同时做好对培训机构的考察工作,谨防中招。
打着分期付旗号实为金融借贷
据了解,“培训贷”的具体模式为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由金融贷款平台一次性将贷款的学费支付给教育培训机构,再由消费者即贷款申请人向金融贷款平台分期还款。目前,此种支付方式在教育培训行业已较为普遍。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大学生小张为了通过雅思考试,报名参加了一个标价39800元的英语培训班。教育培训机构的销售人员告诉她,可以办理分期付款,这样每个月只需要支出约1600元,资金压力能减轻不少。然后,销售人员指导她扫码、点确定、绑定银行卡,全程不到5分钟。销售人员告诉她每个月把分期还款的钱转入绑定的银行卡里即可。小张最后才发现,销售人员宣传的“分期付”实际属于金融借贷还款。
另一起案件中,小王在某教育培训公司的App上购买了日语学习课程,进入付款页面时,分期付这一方式被标注上醒目的红色“分期免息”字样,并在付款问题一栏第一条就写明“如您的订单金额较大,建议选择分期付”。于是小王就选择了分期付。可最后,小王也发现,线上广告宣传的分期付,实际上是金融借贷还款。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近期发布的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培训贷”引发的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教育培训服务投诉中的热点问题。2019年,广东省消委会系统共处理教育培训服务投诉17611件,占总投诉量的4.71%,同比增长71.21%。从具体投诉来看,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培训机构和老师资质不健全、教学质量欠佳、虚假宣传、设置霸王条款、诱导办理“培训贷”等,其中因“培训贷”引发的消费纠纷近几年屡屡发生,成为投诉热点之一。
通过检索北京法院系统近3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发现涉及“培训贷”案件呈上升趋势。
申请前先查对方是否有许可证
“近几年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但鱼龙混杂的培训市场仍存在一些机构无证无照办学的现象。”朝阳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毛文蝶告诉记者,消费者想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除了考虑课程种类、课程价格等因素,首先应理智、谨慎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办理办学许可证,按照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另外,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教育培训。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注意查询该机构的资质,综合考虑其注册时间、公司规模,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该教育培训机构涉诉情况,多方面了解其教学能力和经营能力。
毛文蝶提醒,消费者在考虑“培训贷”支付方式时,应选择有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或贷款公司。司法实践中,朝阳法院发现,个别无资质教育培训机构会与无资质小额贷公司联合,通过吸收学员的培训贷款费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或出售贷款人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因此,消费者如果通过App或网站申请“培训贷”,贷款前应当在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查询贷款公司名录,确认其资质。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发现,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在销售时存在一定误导或诱导行为,如一再强调分期付款可减轻一次性付全款的压力、“免息”等,弱化“培训贷”的贷款属性及风险,诱导消费者使用“培训贷”进行付款。在操作环节上,一些培训机构销售人员的“代客操作”极易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协议。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要警惕诱导式消费,提高法律意识、合同意识,仔细询问支付方式,不要轻易让别人帮助操作;选择“培训贷”时除了要考虑金融平台资质外,还要理智考虑所要偿还本息的金额、还贷时长、自身还款能力等,仔细认真阅读合同文本,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损失。
机构跑路不意味还贷义务免除
小何报名了某机构的法语培训班,申请了“培训贷”,正常上课3个月后,就出现约不到课的情况,直至收到培训机构倒闭的通知。小何称,课上不了了,但她每个月还在偿还贷款,觉得很不公平的她决定不再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也发生在很多类似案例的消费者身上。部分消费者认为,教育机构倒闭了自己还需要继续还贷吗?”对此,法官解释称,消费者以“培训贷”形式购买教育培训机构课程,实际上是签订了两份合同,一是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二是消费者(贷款申请人)与“培训贷”金融平台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相互独立。教育培训机构未能向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属于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单方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约定解除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课退费或通过诉讼要求其退还未消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培训贷”项下借款合同并不因教育培训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消费者仍需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金融平台还款。如果消费者因教育培训机构不履行合同而拒绝继续偿还贷款,可能因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在有些教育培训机构已经“跑路”无法办理退课退费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在依约还款的同时,收集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以及相关的培训记录、课程进度、剩余课时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源:检察日报
借款10万,利息就高达18万?
杭州西湖:一个举报牵出13起虚假诉讼案
“这债总算清了!多亏了你们明察秋毫,主持正义……”近日,深受虚假诉讼之害的浙江杭州市民杨先生拿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后,第一时间便给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朱堂军打来电话。
“我要举报,这里面肯定有猫腻……”2018年8月,杨先生向该院反映,自己向张某的投资公司借款10万元,在还了18万元后,却遭到该公司雇用的人员人身威胁和恐吓,说还的钱是利息,还要他再还10万元本金。其后,杨先生被张某以欠款10万元为由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杨先生败诉,因此他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这很可能涉及“套路贷”和虚假诉讼。朱堂军在听了杨先生的举报后,感觉案件有些蹊跷,于是开始着手调查。调查之后,检察官吓了一跳:借钱给杨先生的张某,在西湖区法院就涉嫌1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的债务标的从数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金额总计上百万元,而且张某全部胜诉。
更让杨先生等人纳闷的是,他们根本不认识张某,投资公司真正的老板是赵某,借的钱也是赵某给他们的。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只是赵某的利用对象,赵某用张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投资公司,并通过张某的银行卡放款。背后的控制人是赵某,赵某很有可能是一名职业放贷人。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杨先生提供的证据,西湖区检察院初步证实赵某涉嫌“套路贷”,所涉诉讼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于是依职权立案审查。经过初查,该院认为,这13起案件中可能存在欺骗、诱惑债务人签下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的情况,而且案件中张某并非实际债权人,他以借款合同记载的金额向法院起诉,获取法院民事判决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据此,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这1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予以再审,并依法纠正。2018年年底前,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对13起案件的原判决依法予以撤销。
与此同时,在这13起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赵某等人,已被西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永睿)
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 法院:银行自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法律后果
手机支付“刷脸”、出入小区“刷脸”、办理银行业务“刷脸”……当前,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但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刷脸”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pp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STM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需求。”该案主审法官甘尚钊表示,该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甘尚钊指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甘尚钊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记者 章宁旦)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