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对外卖餐饮服务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庭长 郑学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实践中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又以是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法官 高燕竹:我们认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并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 中国江苏网
陈赫退股贤合庄”
“加盟商集体维权”
近日,
因被质疑“割韭菜”,
演员陈赫和火锅品牌贤合庄,
再陷舆论风波。
6月8日晚,
贤合庄卤味火锅对此发布声明称,
网传陈赫收取数亿元加盟费
为恶意造谣,
同时陈赫原本就不是贤合庄品牌
运营主体的直接股东。
昔日名噪一时的明星餐饮,如今落得一地鸡毛,贤合庄的故事并非个例。近年来,不少明星直接或间接投资餐饮行业,利用自身的影响力营销品牌,但与此同时,倒闭、维权、法律纠纷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何看待“明星+餐饮”的加盟店模式?加盟商出现亏损闭店,明星该不该负责?法报君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高界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仲凯,带来专业解读。
Q1 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待“加盟”这一商业模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盟”,法律术语是“特许经营”,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对于加盟活动明确了特定规则,包括加盟冷静期、加盟资质要求、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加盟信息披露等。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Q2 近年来,在明星效应下,贤合庄开启飞速扩张模式。但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显示,贤合庄的备案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不少加盟商质疑贤合庄违规开放加盟。关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有什么要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Q3 如果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就开放加盟,其与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未经特许经营备案即签订的加盟合同的效力,虽然民法典对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情形,但司法实践中认为,特许经营备案这类活动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这类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加盟商告知尚未备案的事实,或者虚构了“已经备案”的事实,构成欺诈的,加盟商仍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Q4 本是奔着明星光环而来,结果却赔得血本无归,如果加盟商无力经营,可以要求总店和明星负责吗?
导致加盟店经营不善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外部的因素,如产品竞争力、自身管理水平、市场环境等。总店和明星是否担负责任,要基于损害发生的事实、违约行为和后果、相关主体之间合作协议的约定,甚至相关公司或企业治理制度的规定来具体分析。
假设总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约、欺诈或虚假宣传等行为,显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基于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应当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类责任,一般不及于股东,因为股东一旦按照认缴的出资额缴付了注册资本,即完成出资义务,便仅以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只有在“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下,才相应地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因此,如果明星作为股东,已经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不会仅因为“股东身份”而承担该公司可能的违约、欺诈或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明星本人除了是公司股东,还利用其明星身份及知名度,通过展示其形象等方式,就其参与投资的餐饮品牌进行宣传,则极有可能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明星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构成“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以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在该事件中,加盟商不属于“消费者”,因此,若加盟商想要根据上述规定追究明星的责任,恐怕难度极大。
Q5部分加盟店关闭后,有些进行过会员卡充值的消费者陷入“退费无门”的困境,消费者可否找品牌总部维权?
加盟或者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加盟商与被加盟企业签署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加盟,那么加盟商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应向加盟商主张权利。
如果加盟商是被加盟企业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共同被告,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Q6为避免产生纠纷,加盟明星餐饮品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对于加盟商来说,在选择加盟“明星品牌”或“网红品牌”时,不能只看重“明星效应”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首先,在选择加盟特许经营时,加盟商需要审慎核实特许人的特许备案资质、品牌资源内容及权属(可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行政处罚(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口碑等信息;其次,加盟商应谨慎签订加盟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要与合作方进行磋商、修订;再次,无论是加盟过程中还是加盟后的经营活动中,都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并且对每个环节都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便于将来维权;最后,加盟商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积极取证,委托专业人士维权。
作者|罗聪冉 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月1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共同召开了依法助推餐饮行业解困战略合作对接会,会议由餐饮协会会长郎立兴主持,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梅与分所律师、餐饮协会成员等双方9名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郎立兴介绍了内蒙古餐饮行业的目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作为餐饮协会的法律顾问给予的帮助与支持表示感谢。同时,充分肯定了此次战略合作对接会对于正处在危困中的餐饮行业的重要意义、全方位及全域性的法律服务的战略合作的必要性以及行业协会与律师事务所合力赋能餐饮业渡过难关的举措。
王玉梅在讲话中表示,作为餐饮协会的法律顾问,要共同发挥行业协会及法律顾问的应有的赋能作用,提供多方位精准及时具有创新意识的法律服务。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作为战略合作方,将积极调动在北京总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海拉尔,上海,广东等分所地区域优势,主动为协会成员服务,协助会员单位清债权、抓培训、创新品、建制度、谋发展,与内蒙古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携手度过疫情的难关,提升协会成员发展质量,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餐饮行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来源: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