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商业特许经营指的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付费的商业模式,其所涉及到的关系并非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包含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的授权,物料供应,技术服务,网络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无论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还是加盟商的角度,在实务中都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而本文将对特许人,即企业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以及分析。
【案例一】
一、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2021年4月8日,甲与A公司签订《A品牌酸奶合作授权合同》。该合同“一、授权经营”条款中约定,A公司授权甲为《A品牌酸奶》在蚌埠市五河县XX广场XX幢XX号门面单店经营商。甲需一次性支付加盟费39800元,押金10000元,一年管理费6800元。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加盟费、品牌使用费、押金自签订协议之前交付A公司,交付后不予返还。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日,甲分三次共向A公司支付56600元。A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甲在XX广场区域使用商标,并负责“A品牌酸奶”相关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作为字号名称使用。
2021年4月6日,“A品牌酸奶店”经核准登记成立,登记经营者甲,后开始经营。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A公司通过微信群向甲提供了相关资料,并安排甲参加培训及操作指导。在此期间,甲从A公司订购其经营所需货品。
2022年2月18日,双方就“根据合同规定,退回押金”事项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同年3月28日,甲将其已在该店铺张贴的“于2022年4月1日闭店”的通知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了A公司。后经查询,该店于2022年6月15日被注销。
庭审中,甲认为,A公司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未进行备案,亦非“A品牌酸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且认为A公司不具有特许经营人资格,在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不能提供后续服务与支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导致加盟商遭受巨大损失,合同应当解除,A公司应当退还加盟费、押金及管理费。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同年3月28日,甲将其已在该店铺张贴的“于2022年4月1日闭店”的通知照片通过微信告知A公司;同年6月15日,该店经核准被注销。甲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停止履行合同,涉案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故可依法予以解除,但A公司提供了相关经营资源及培训指导等,甲已实际使用A公司所提供的相关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一年时间,其不再继续经营也与其自述的有所亏损有关,故甲要求退还管理费及全部加盟费的理由不成立。
至于A公司在与甲签订合同时,未将其不符合“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一基本情况告知甲,对合同履行出现障碍负有过错责任。并且,上诉人拥有的“A”商标,经营范围包括酸奶,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并非注册商标,上诉人在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特有的标识,容易引发被特许人的误解。上诉人作为特许人,依法负有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却没有履行告知、提醒的责任,对合同的解除具有过错。
三、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甲与河南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A品牌酸奶合作授权合同》解除;
(二)河南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加盟费10000元,押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
(三)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 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 违约责任;
10.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class="pgc-img">>【案例二】
一、案例提要
2017年2月23日,乙等五人与甲签署《某品牌视力加盟合作协议(区)》,该合同首部的甲方为甲,乙方为乙等五人,署名部分甲方为青岛黄岛区某品牌视力矫治中心,乙方为乙等五人,签名为甲及乙等五人。
青岛家良眼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黄岛区臧家良眼镜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臧家良,成立于2016年11月28日。臧家良先后注册了八个商标。
甲与乙等五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着诚信守信、用心经营的原则,以下为:哈尔滨市60万元。阳市60万元。鞍山市40万元。大连60万元。每店应该交纳保证金10万元,其中鞍山店保证金5万元。合计35万元。没有收取,仅收取2万元。标注:四店合计收费220万元人民币。下列城区保护费30万元人民币。大连店奖励他人费2万元。总计252万元。乙等五人认为252万元是整体加盟费,不区分加盟费和保证金,甲认为是整体的商标授权费用,包含加盟费、保证金及相关设备的费用。
乙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乙等五人与甲签订的《某品牌视力加盟合作协议(区)》及其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甲向乙等五人返还合同价款252万元并以252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3.判令甲退还乙等五人结算款12208元;4.判令甲赔偿乙等五人损失共计2372120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看,甲授权乙等五人拥有“某品牌”品牌使用权,开设某品牌视力矫治中心,并提供某品牌做习相应的物品、技术支持、营销政策、服务策划、宣传资料及人员技能培训,乙等五人按甲提供的统一标识进行门店装修和市场推广。从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乙等五人先后开设了某品牌视力矫治中心,使用甲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并依据协议缴纳加盟费及提成,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系特许经营合同。但甲并未提供A公司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亦未提供在合同实际的履行过程中由A公司提供服务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并非为涉案合同中的特许人,涉案合同以甲个人作为特许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法院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判决:
(一)确认乙等五人与甲签订的《某品牌视力加盟合作协议(区)》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等五人返还加盟费200万元;三、驳回乙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条链接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法律风险归纳及分析】
一、主体资质不合格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若违反这一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特许人未进行备案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规定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未被明确禁止,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所以若违反该条规定未进行备案而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纠纷中,仍会认定特许人未进行备案的合同有效,但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经营资源具有不可续展的法定期限
此时,当事人约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超过该法定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不真实或不完整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且因此解除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将由特许人承担。
五、特许人不具备“2店1年”直营条件
同样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六、特许人提供产品的责任
在加盟方使用特许人生产的产品导致消费者损害的纠纷中,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加盟方主张索赔,或选择向作为产品生产者的特许人主张索赔,但如果最终责任在于加盟方,特许人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加盟方追偿。
七、特许人无法提供稳定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所以若特许方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以及相关的业务培训,被特许方可以解除特许合同,并要求特许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被特许方对特许经营资源的保护及返还问题。
被特许人在合同解除或者到期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技术、商业标志,以及返还相关特许证照、技术资料、牌匾等特许经营资源。
九、被特许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加盟方一般会成立个体工商户或成立公司,再通过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进行对外经营,并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如果被特许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特许人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但这对特许人的商业价值将会有很大影响,所以,特许人不仅应对被特许人加强管理,并且在发生冲突时,特许人也应积极推动加盟方妥善处理纠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根据行业内较为认可的《从四份判例看法院在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一文,此条规定实质是为了保护加盟方,以缓冲加盟方的投资冲动,赋予加盟方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加盟方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对于特许人来说,则存在一定隐患,所以一般该期限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加盟方实际利用前为宜。
十一、推广、宣传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若有相关行为,则应对此负法律责任。
十二、不正当竞争风险
特许人、被特许人如果有如下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十二、刑事犯罪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特许人在没有实体经营的情况下,以“特许经营权”、“高额收益回报”虚假承诺,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名义,骗取他人“保证金”、“押金”,其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特许人在推销产品或服务中,以“代理商”、“会员”、“特许经营权”为由,以“加盟费”为入会门槛费用,并以发展人数计酬或返利,通过形成层级、发展人数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class="pgc-img">>【问题延伸】
一、基本概念
特许经营,全称即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核心要件
(一)主体资质: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均不得从事特许加盟活动。
(二)开办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我们常说的“两店一年”。
三、特许经营合同内容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特许人的备案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特许人的披露义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特许人的法律责任
(一)特许人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或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特许人未完整履行披露义务或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六)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class="pgc-img">>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所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法规。所以正是因为其属于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对于其中的条例,应细分为如下两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这两种区分在解决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有着重大意义,如果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这就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如果合同中违反了此项规定,则合同无效。但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例如特许人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并未明确禁止,所以如果没按照此条规定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仍需接受行政部门的处分。
总而言之,商业特许经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向的确是很好的手段,但无论是对于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在后续的合同履行中,双方应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对对方进行监督。
暑期创作大赛#
新规出台,就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了公示、规范,而这对于餐饮行业加盟市场而言,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近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门发布《关于完善综合监督制度 促进商业特色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就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了公示、规范。
特许经营作为餐饮业常见的一种加盟方式,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否会对餐饮加盟市场产生影响?开放特许经营的连锁餐饮品牌们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 class="pgc-img">>五部门拟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模式,
重点监管饮品、餐饮等业态!
红餐加盟优选注意到,此次《通知》主要对特许经营的业务范畴、备案工作、监管制度、信用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要求和规范。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红餐加盟优选 摄
比如针对特许经营的业务范畴,《通知》明确,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所谓的统一经营模式则是指由特许人建立和维护,允许被特许人复制使用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形象标识、产品或服务渠道等的集合。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要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特许人已备案的,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也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对于特许经营纠纷较为集中的饮品、餐饮、零售等行业,《通知》也强调,要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此外,各地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还要定期联合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专项清理整治,集中曝光、处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简而言之,《通知》将对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进一步规范、要求,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 class="pgc-img">>餐饮特许加盟乱象层出不穷,
品牌方和加盟商都深受其苦
特许经营,具体到餐饮业,也就是餐饮人常说的特许加盟,是连锁品牌加速连锁化扩张的一种主要方式。
对于特许人,也就是品牌方而言,特许加盟不仅可以帮助它们规避直营模式带来的高投资风险,还能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规模扩张,实现集中控制、扩大规模和赚取利润三者兼顾。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红餐加盟优选 摄
但红餐加盟优选与多位餐饮经营者、行业人士沟通后了解到,实际当中,很多餐饮品牌对特许加盟方式还存有不小的顾虑。在他们看来,特许加盟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主要表现在:
1、特许经营备案过程繁琐,耗时长。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过程中,有两个要点:一是材料,二是时间。
有连锁餐饮品牌经营者李晓(化名)表示,特许经营备案准备材料的时候,不同行业有所不同,虽然前期需要准备的材料非常多,但一般按照要求操作,申请的难度不大,但要注意申请备案的时间。
红餐加盟优选调查也发现,目前企业还普遍面临着特许经营备案过程繁杂、耗时长等难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特许人在首次订立合同15日之内都要去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不备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关系不成立,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维权,而特许人还要面临罚款;此外,在签订所有加盟合同的30日内,还要跑商务部门备案,不备案就会丧失特许经营资格。
某餐饮企业老板也告诉红餐加盟优选:“在特许经营备案过程中有很多关键的时间节点,错过就得重来或者承担不利后果,而且因为仅仅是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没有义务提醒申请人处理相关事务,企业自己错过的可能性很大。”
对特许经营有着颇深研究的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郭霁律师则向红餐加盟优选透露,“过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备案要求(尤其是对“两店一年”的要求)参差不齐,有的地方部门甚至会层层加码,导致品牌在申请时易出现意外状况,申请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快招公司、快招品牌时有冒头,让特许经营市场变得混乱。
餐饮行业,隔上一段时间就会冒出一些快招公司,它们借抢占市场先机之名,实际却行“收割韭菜”之实。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红餐加盟优选调查发现,这些公司往往在短时间内利用各种手段包装打造出一款品牌“爆品”,再利用明星代言、明星背书,广告宣传等积累人气,以此进行大规模特许经营加盟招商,获取加盟费。但加盟商入局后,就会发现实际经营与品牌招商宣传承诺的大相径庭,更甚者,品牌方收取加盟费后就不见了踪影。
“这类品牌说白了就是‘快招公司’,这些快招公司的出现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对创业者、加盟商带来损伤,同时许多餐饮品牌也深受其害。”行业资深人士花总(化名)讲道。
据其介绍,“快招公司”有时还会打着某知名餐饮品牌特许经营加盟的幌子来引流,但实际上它们并没有特许加盟的资质。“这些快招公司在收割完毕之后,又会马上掉头,转至下一个新项目,去收割新的韭菜。久而久之,也让餐饮特许加盟的名声越来越不好,整个餐饮结盟市场的秩序也受到影响。”
此外,还有快招公司会模仿一些当红的原创品牌,将其产品进行抄袭复刻,山寨出另一个品牌,logo、产品、装修风格都高度相似,并借此去招揽加盟商,诓骗创业小白,谋取利益。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通过模仿原创品牌的品牌标识、抄袭产品并通过特许经营从规模上快速反超的商业行为一旦泛滥,对原创品牌本身的打击和伤害巨大,而对加盟者,如果加盟了‘山寨品牌’,其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比如奶茶品牌鹿角巷大火的时候,就有快招公司打出了鹿角巷加盟的旗号,不少创业者不明所以,加盟了这些山寨版鹿角巷,最后在实际运营中,产品品质往往跟不上,产生了巨额亏损。据央视财经报道,曾有加盟商在开店一年后才得知自己开得是一家“假鹿角巷”,而当时的亏损已经达到130多万。
< class="pgc-img">>市场乱象有望改善,
开放加盟合规要求未来可能会更严
如上所述,餐饮特许加盟乱象层出不穷,品牌方、加盟商都深受其苦。而如今伴随五部门发出《通知》,餐饮特许加盟乱象未来是否会有所改善呢?
郭霁律师告诉红餐加盟优选:“对于商业特许经营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国家部门未来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也对特许人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规范市场的发展。这次发布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餐饮业是特许经营相关法规重点规制的行业之一,所以餐饮行业主体,尤其是品牌方,应该密切关注商业特许经营法律环境。”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红餐加盟优选 摄
具体来看,郭霁律师认为,《通知》对特许经营的要求未来细化落实到位后,将有助于连锁餐饮品牌进一步扩张,同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比如目前各部门对于备案要求的参差,以及地方乱加码的现象都将得到有效改善。
“伴随《通知》的进一步落实,将有助于完善、统一各地商务部门的备案流程及要求,引导连锁品牌规范备案,这对于品牌方是利好的。”
另外一位对特许经营也颇有研究的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知》再次明确了对品牌方的合规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备案后每年提交年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加盟合同条款、分特许人同样需要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等,都预示着特许人的合规要求未来可能会更严格。
“未来,那些不合规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餐企,以及快招公司,可能面临着更高的违规风险、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或将遏制加盟经营市场上的乱象。”上述业内人士如是说道。
<>于大多有钱但缺乏经验的餐饮创业小白而言,加盟成了他们进入餐饮市场的首选。有人因此赚到了第一桶金,也有人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加盟陷阱多,餐饮新手要如何防坑?
< class="pgc-img">>近些年,连锁加盟模式在餐饮行业风起云涌。许多人甚至放弃原本不错的工作,纷纷加入到餐饮行业中来,通过加盟的方式当上了小老板。然而,有人欢喜有人愁,有人在加盟路上赚得盆满钵满,也有很多人板凳还没坐热,就重回以前朝九晚五的生活。
为什么?
那是因为新手们不了解加盟的游戏规则,以为餐饮门槛低,随随便便加盟了个品牌,把店开起来就等着数钱了。
事实远没有那么简单。细数当下的许多所谓的连锁加盟品牌,不少都存在圈钱、骗人的行为,如果你毫无经验,光凭一腔热血,很有可能稀里糊涂地就掉进了他们的陷阱。
那么,餐饮加盟有哪些坑?新手们应该如何防范?
1 眼看加盟店赚钱了 品牌方要改合同多收加盟费
“加盟这个牛蛙品牌,其实最开始是因为我和我女朋友都非常喜欢吃牛蛙。那时候牛蛙市场兴起不久,在佛山本地也很少牛蛙专门店,市场应该不错。”小刘告诉红餐(微信号:hongcan18)记者。
于是,2016年底,小刘就开始了餐饮创业之路。
从品类市场的考察调研,再到品牌的筛选和研究,小刘共花了近2个月的时间。他认为,开牛蛙店,最主要的是原料。
< class="pgc-img">>综合分析对比了好几个品牌之后,最终他选定了某知名牛蛙连锁品牌。“这个品牌有很强大的供应链系统。”
经过选址、装修等事宜后,2016年12月10日,小刘的牛蛙店终于开了起来。包括加盟费、管理费、装修费等各种费用,前前后后共花了将近300万元。
“第一家店很顺利,每天餐厅都会爆满。”小刘告诉红餐记者。
由于独特的经营理念,在第一家店开出不到半年时间,小刘便和朋友一起拿下了该牛蛙品牌在佛山的区域代理权。当时,小刘每天都像打了鸡血一样,来回奔波,出谋划策,为开店做准备。很快,他们的另外2家牛蛙分店陆续开出,每家店的生意都很火爆。
“3家门店每天可以卖出1000公斤牛蛙。”
当小刘正琢磨着如何扩大规模、继续拓店的时候,却接到总部更改合同的通知:加盟费将加收20%,所有新店的装修必须让总部的人来做。
“修改合同后,我们的装修价格比其它的加盟店要贵上50%,更过分的是,如果我们不答应,品牌方将停止给我们提供原料。”
原来,品牌方知道小刘他们赚了不少钱,就出此下策意图分一杯羹。
“我们投资了几千万,如果原料断了开不了店,损失会更大。”小刘很气愤。但为了损失减少,他们不得不接受加盟商的无理要求。
幸好,今年年初,小刘终于摆脱了无良的加盟商,把自己的股权卖掉,选择去创立自己的品牌。
< class="pgc-img">>红餐点评
签订加盟合同之初要多思考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事实上,所有的加盟合同在违约责任上,都涉及了违约处罚、如何赔偿对方损失等相关内容,这份合同在法律角度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合同地位是不平等的。比如品牌方的违约成本低,即使违约了,但代价并不大;而加盟商不一样,他们往往属于弱势的一方,受制于品牌方。
案例中的品牌方正是抓住了这一点,他们明知道原料对于加盟商的重要性,所以才会采取不妥协就“断粮”的措施,逼迫加盟商更改合同。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建议,在加盟之初,加盟商想问题应该全面一些,把问题加在合同里,做到明确约束;而对于已经签订合约的,加盟商则可以收集品牌方违约的相关证据,在打官司维权时,再要求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的额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品牌方广告铺天盖地 收钱后却放任不管
2016年初,从美国留学回家后的张萌想着自己创业,而开一家咖啡厅是她从小到大的一个梦想。
< class="pgc-img">>有一次,她在一档知名的老板真人秀上注意到一个咖啡品牌,该品牌的老板很知性,跟张萌一样是海归;重要的是品牌调性很小资,非常符合她的预期。于是,她毫不犹豫地来到总部咨询加盟的相关事宜。
到了上海总部,张萌发现跟她一样有加盟意向的人很多,一问都是因为看了电视节目。
“这个品牌的知名度很大,老板那么火,首先在营销宣传上不用操心。”张萌心想。
而且,总部还承诺,加盟店在运营过程中遇到难题,总部将会无条件全力支持。
在深入了解了该咖啡品牌的模式后,她心动了。一个星期后,张萌再次来到该咖啡品牌总部,缴纳了将近80万的加盟费和管理费。
而后她又花了将近100万开店装修,咖啡店顺利开业。
然而,一年之后,张萌的梦想破灭了。她做梦也没想到一个在各大卫视都有广告的大品牌也会言而无信。
“总部在收了钱之后就直接撒手不管了,任由我们自生自灭。”张萌向红餐记者诉苦。
原来,在张萌的咖啡店开业之后不到半年,生意就开始逐渐下滑。迫不得已,张萌向总部请求支援,希望总部派遣一个督导到店指导,催了几个月,总部还是不管不顾,每天反馈的信息犹如石沉大海。
“自己交了加盟费和管理费,督导过来不是总部的分内之事吗?”张萌很气愤。她断定,总部压根没有专业的人在做这些事情。
“现在,咖啡店每天都是入不敷出,8月底我们打算直接关门了。”
< class="pgc-img">>红餐点评
一站式服务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品牌方的体系是否完善更重要
很多人选择加盟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一站式的服务,从开店选址,到装修策划,再到整体的店面运营等,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
也的确有很多品牌方为了实现标准一致,在加盟店开业初期,总部会派遣一些有经验的厨师长或者店长进驻指导。
然而,也有很多不良品牌,在加盟前信誓旦旦、各种承诺,但在收了钱之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对加盟店的死活不管不顾,更有的品牌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公司。
红餐在此建议各位餐饮人,不要轻信品牌方的一面之词,尤其是一些口头承诺。在加盟前,除了对产品、模式等进行彻底了解之外,更重要的是,在选择加盟之前,要看品牌方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培训体系和加盟支持体系。
3 交了加盟费,店铺也装修好了 却发现加盟商跑路了
今年28岁的小李是广州某茶饮店的员工,在他心里一直有着一个梦想,就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拥有自己的一家茶饮店。
有次休假,他发现在住处附近某条商业街上有一个茶饮品牌,每天都排着很长的队伍。重点是,这个品牌在招全国各地的加盟商。
突然间,创业的小火苗在小李的心里燃烧了起来。
为了谨慎起见,每天下班他都在附近蹲点观察,他发现这个店每天的人流量都很不错。有时候,他也会买几款茶饮回去品尝。
< class="pgc-img">>“以自己在茶饮店工作多年的经验,我认为,这个品牌的出品还不错。”小李的加盟决心更加坚定了。
第二天,小李便来到该茶饮店进行咨询,店长很热情地跟他介绍了一系列关于该品牌的相关信息。
随后,小李在公司专人专车的“护驾”下来到公司总部进行考察,他发现还有很多和他一样前来咨询加盟的伙伴。
一个自称姓袁的产品研发总监带着他们参观了该茶饮店的产品研发实验室。里面完善的研发设备、上千平米的茶叶储藏仓库,再加上研发人员耐心且专业的介绍,让他觉得挺靠谱。
在交流过程中,小李了解到,他们一家店的销售额可以达到20多万,毛利率将近15万。小李掰着手指一算,毛利率超过60%!
他更加心动了,幻想着在老家的城市,在市中心的马路边,有一家属于自己的店面,正为他赚取源源不断的财富。
和很多前来咨询的人一样,小李毫不犹豫地签订了加盟合同。
辞职回到老家,他花了近1个月的时间进行选址,然后把门店装修好,前前后后花了将近50万。
然而,当他兴冲冲地打电话给总部,希望对方安排人手过来帮忙开业时,他发现电话怎么都打不通。这时候,小李慌了。
迫不得已,他只好买票返回广州,但当去到总部和茶饮店一看,发现大门紧闭,小李傻眼了。
刚开始,小李不愿意接受现实。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他上网一查,发现和他签加盟合同的公司是一家已经被注销掉了的企业,上面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也是假的。
这时候,小李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 class="pgc-img">>红餐点评
毛利虚高的项目
一般都是圈套
其实不止在餐饮行业,在整个商业领域,都存在着一批专业坑人的团伙,哪个领域赚钱或者哪个项目很火,他们就立马成立一个公司,扯起招商加盟的大旗到处坑蒙拐骗。
他们往往会在一些城市比较好的地段、楼盘花点钱租个档口,装修得有模有样,等到圈到一定的加盟费后就人间蒸发,再换个公司名称故伎重演。
红餐建议,无论你有意加盟什么品牌,不要光听、光看,还要动脑筋去思考,具备辨别真假的能力。
譬如案例中提到,该茶饮店的毛利率超过了60%,远超行业水平。这时候就应该好好想一下哪里不对劲,而不是因为一两句好听的话就被冲昏了头脑,否则下一个被坑的还是你。
结 语
虽说以上的加盟案例比较片面,但是对于餐饮小白而言,“磨刀不误砍柴工”,这一点绝对没错。
在选择连锁加盟的餐饮企业之前,小编建议各位餐饮新手们,千万不要怕麻烦,要舍得花时间成本和金钱去做周密的前期市场调研,避免因一时的疏忽而选错了加盟品牌。
否则,最终吃亏的只能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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