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网-免费发布餐饮招商信息!本站不提供任何加盟资料,如需加盟请去其官网了解详情

收藏!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监管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没关注?快来点蓝字!餐饮类常见公众咨询问题解答1.问:根据《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

没关注?

快来点蓝字!

餐饮类常见公众咨询问题解答

1.问:根据《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的要求,餐饮自制不允许在网上销售熟食,如餐饮制售商户或小作坊商户想网上销售熟食,是否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未办理生产许可证之前擅自销售是否可按三无食品进行处理?因为我是聋哑人电话不方便,省网站上未找到相关法规,期待您可以直接在线公开回复,也方便其他人查下。

答:1根据《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入网销售食品。2.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向食药监管部门备案。因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在网上销售熟食。3.“三无食品”属于通俗说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谢谢。

2.问:餐饮业油烟污染是否属于食药监局检查的职能范围?如果餐饮店不安装油烟净化器,食药监部门有权做出处罚吗?

答:您好,1.根据《海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第六项第二十五条:加快推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到2017年,所有市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药监局、省生态环保厅为牵头单位;2.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中的职责分工,省食药监局指导各市县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谢谢。

3.问:餐饮从业人员是必须要办理健康证,但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法规要求,餐饮从业人员期间从业期间必须佩戴健康证?如果有法律法规要求,是哪些法律法规?

答:您好,关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有如下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无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佩带健康证,谢谢。

4.问: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不一致,变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因营业执照后期法人代表有变更,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不符。

答:您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变更,请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谢谢!

5.问:寿司属于哪种类型食品呢?冷食类食品吗?谢谢!

答:您好,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生食类食品,一般指生食水产品。如不含生食的寿司,为冷食类食品,含生食的寿司为生食类食品。谢谢。

6.问:怎么查询关于食品备案的情况?比如像随便果这种食品,怎么查询?

答:您好,如是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现已取消;如是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可通过卫计委查询;如是食品许可情况,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数据查询”栏目中查询,谢谢。

7.问:你好,我公司是药业的下属机构药厂生产食品商品,药业负责销售,药业公司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食品这一块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您上级公司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您公司生产的食品,谢谢。

8.问:海南的食品生产企业为了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省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一年当中,食品企业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抽检不少于3次、4次,作为企业,我们都积极配合抽样。以往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食品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时,都会将一份报告书给企业。但现在的食品行业对不给企业报告书颇有意见,食药监督管部门能否考虑从节约企业成本、社会成本上扶持企业,将抽检报告书(或复印件)寄送到被抽检企业?万分感谢!

答: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抽检工作的支持,目前我省的抽检任务主要为中央转移地方和省级抽检任务,买样费、检验经费均来源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根据现行抽样管理办法,故暂不提供合格检验报告,谢谢。

食品生产类常见公众咨询问题解答

1.问:鸡肉生产加工企业申请许可证只有一种产品现增加另一种产品,后面增加的需要检验合格报告吗?没有检验合格报告能对外销售吗?

答: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各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面增加的产品需要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对外销售。

2.问:您好,我想开一间烘焙工作室,计划经营产品创作,技术咨询及少量糕点现制现售,无明火,配备一两台小型烤箱,有以下两点问题想咨询:1除了商铺,可否选择商用写字楼作为经营场所。2对于厨房装修的排烟通风有无强制要求,可否不做排烟?

答:您好!现就烘焙工作室问题答复如下:1.从食品安全角度,只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即可,不限定经营场所。但从消防、环境卫生等角度须遵从属地相关部门规定,例如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注重了餐饮业大气污染治理,明令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的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为餐饮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厨房排烟通风设施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十七条第十小项通风排烟设施要求,烘焙应设置排烟设施。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要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在餐饮生产过程中安装先进有效的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污染。谢谢!

3.问:更换法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何申请办理?

答:您好,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谢谢。

4.问:传统炒手工茶叶,可以批食品生产许可证吗,手工茶还有哪些政策方面的点持吗?

答:您好,手工茶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其属于茶叶及相关制品,可以按照该类别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谢谢。

5.问:请问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怎么换证?换证流程?还需要到现场看嘛?

答:您好,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谢谢。

6.问:想在开间酒坊,请问应该怎样办理合法经营手续?

答:您好,经电话了解,申请人生产的米酒属于不经蒸馏的米酒,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小作坊备案证明,申请人请到生产地所在当地食药监局申请办理。谢谢。

食品流通类常见公众咨询问题解答

1.问:我司是进货预包食品来经营者,想咨询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区别,另外根据我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办理哪些食品证件后才是符合要求方可进行销售食品?

答:您好!《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2015年11月10日已废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经营食品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请到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谢谢!

2.问:您好!有一个客户生产饮料产品使用到椰果作为原料添加到其产品中,在近期客户建议提出在椰果中添加山梨酸钾,添加的限值按照饮料中添加的限值标准进行。对于此添加建议,客户表示按照GB 2760-2014中带入原则3.4.2是可行的,并要求在发货的标签上明确标示使用特定食品生产。请问客户的此建议是否可以进行添加。谢谢!

答:根据咨询的内容,其椰果作为饮料的原料或配料,饮料生产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需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谢谢!

3.问:老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增加保健食品范围怎么申请? 需要什么资料?

答:增加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需到当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需提交资料清单可上当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上查询(已电话回复)。谢谢!

4.问:1、就是增加日用品怎样增加,在药品连锁总部?2、增加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的保健品比如多种矿物质维生素D胶囊、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葡萄糖酸钙乳钙口服液这些,需要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才可以进行销售吗?

答:您好,问题1、增加日用品属于工商部门管理。问题2、销售保健品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请到注册地所在的食药监办证中心提交办证所需材料。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食品中毒类等常见公众咨询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织纹螺,为什么会引起中毒,有什么症状?

答: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海南沿海。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2、问:为什么河豚鱼会引起中毒,中毒后有什么症状?

答:引起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鲀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潜伏期为0.5~3小时。

3、问:铜铸蟹有什么特征,中毒症状有哪些?

答:铜铸蟹,又称铜铸熟若蟹。头胸甲壳呈横卵圆形,背部隆起分区明显,表面光滑。全身表面呈青绿至紫褐色,其间有白色,褐色与青橙色的不规则花纹,形成特殊的斑驳色彩,甲长约5公分,甲宽约10公分。可能含有麻痹性生物毒素,中毒病人表现为口唇、手脚发麻,步态不稳等症状。

4、问:作为公众,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避免有毒动物的误食中毒?

答: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铜铸蟹、蟾蜍、织纹螺。二、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自行捕捞和食用河豚鱼、铜铸蟹、蟾蜍、织纹螺。误食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三、蟾蜍是传统中药材,但含有剧毒,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如果盲目自用,容易导致中毒。四、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铜铸蟹、蟾蜍、织纹螺的,应当及时向12331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5、问:为什么油豆角、四季豆等可能引起人中毒,有什么症状?

答:生的豆角类蔬菜含有红细胞凝集素和皂甙毒素,如果烹调时加热不彻底,毒性成分未被破坏,人食用后则可引起中毒,一般2~4小时发病,最快数分钟发病。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四肢麻木、胃烧灼感、心慌和背痛等,此外还有头晕、胸闷、出冷汗和畏寒等神经系统症状。患者体温一般正常,病程短,恢复快,大多数在24小时内恢复健康,预后良好。

6、问:如何避免豆类蔬菜中毒?

答:加工油豆角、四季豆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浸三烫四烹调”的工序进行,洗净的豆角浸在开水中,至水再次沸腾后,煮一段时间,待豆角豆棍由支挺变为蔫弱,颜色由鲜绿变为暗绿,口感没有豆腥味,再进行炒、煎、炸、炖等,最好采用炖等加热时间长的加工方式,切忌急火短时嫩炒。此外,油豆角和四季豆两头及两旁的丝要去除,因为这些部位的毒素含量较高。

7、问:油豆角、四季豆类食物中毒已经发生,应该怎么办?

答:一旦发生油豆角、四季豆食物中毒,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及时到医院就医,不要自行乱服药;餐饮服务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留存食品以备检验。

8、问:夏季饮食应该注意什么?

答:一、购买食品应尽量选择储藏条件较好、符合卫生要求的正规商场、超市和市场。并注意市场内有关农残和其他物质的检测公示,切勿购买路边流动摊贩无证加工的食品。不要购买和食用不认识的野菜和野生菌。严禁食用河豚鱼、毒蘑菇、病死毒死禽畜肉或其他变质肉类。夏季高温,有些水产品如黄鳝、龟鳖、螃蟹等死亡后极易变质,切勿食用。二、购买熟肉、凉拌菜等冷食要注意储存温度。不要购买色泽鲜艳的腌制肉类、街头卤菜。街头卤菜摊点经营条件较差,没有相应的降温、灭菌设施,卤肉、凉拌菜三四个小时就可能变质。购买带包装的熟食制品时,注意包装要密封,无破损,无胀袋,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用凉拌菜可适量加入生蒜或醋杀菌。不吃或少吃生食海产品。三、蔬菜水果应尽可能先浸泡半小时后再清洗食用,清洗时应采用流动的洁净水多次清洗,尽量减少或消除农药残留及去除存留在食物原料表面的细菌。水果最好削皮后再食用。制作豆浆要充分煮透。加工油豆角、四季豆要煮透炒熟,切忌急火短时嫩炒或凉拌食用。四、烹调食品应烧熟煮透。冷冻食品烹饪前应彻底解冻以防食品中心加热不透,冷藏食物最好重新煮透后再食用。未食用完的食品要及时冷藏,熟制食品在室温存放,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剩饭、剩菜要在冰箱里冷藏保存,最好用保鲜膜包好,以防食物在冰箱内交叉污染;蔬菜、水果类食品,宜冷藏保鲜;冰箱内存放食品不宜过满,要定期除霜;生肉、生鱼等不要与蔬菜接触。五、购买冷冻饮品尽量选择正规商场和超市,买回的冷冻饮品要及时饮用,或及时放入冰箱中保存。饮品应存放于阴凉处,注意避光保存。听装、瓶装、罐装、利乐纸盒、真空包装等各种包装食品,即开即用,开启后不宜久放,并及时采用冷藏等后续保护措施,否则很容易发生变质腐败。六、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洗手,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注意膳食平衡,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不暴饮暴食。食用冷饮要适量,尤其是胃肠不好的消费者,应少喝啤酒、碳酸饮料等冷饮。凉开水是最好的解渴饮料。七、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全、卫生设施好的餐馆。就餐前要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餐具是否洁净。不要贪吃路边烧烤。烧烤过程中滴下的油脂,在高温及火炭上会产生大量如苯并芘类的致癌物质,经常食用可能导致胃癌、肠癌等。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及自办宴席等集体供餐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持炊具、餐具、饮具清洁卫生,生、熟食分开加工处理,妥善保存食品,严格执行防蝇、防尘、防鼠等安全措施。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九、出现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把病人送往就近医院诊治,并保护好现场,保留好可疑食物和吐泻物,在餐馆、食堂等就餐的要及时向当地食药监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开展调查。十、妥善保管好灭鼠药、杀虫剂,防止出现误食。

9、问:为什么不能随便吃贝类?

答:贝类滤食有毒藻类后,毒素会蓄积在其体内。当海水里的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出现赤潮时,生长在相应海域的贝类所含毒素可能会迅速增加,造成贝类毒化。贝类毒素有多种类型,其中对人体健康危害最大的是麻痹性贝类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中毒潜伏期较短,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初期症状有口部及四肢麻痹、刺痛,胃肠不适如呕吐、腹泻,严重者会出现吞咽及发音困难,甚至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目前还没有针对麻痹性贝类毒素的特效解毒剂。麻痹性贝类毒素存在于扇贝、贻贝、蛤等双壳贝类中,通常在内脏中的含量较高,常规的烹调方式不能将其去除。

10、问:食用贝类应该注意什么?

答:加工新鲜贝类时必须清除中肠腺等内脏;最好不食用蒸煮贝类的汤汁;尽量避免一次食用大量贝类;食用贝类后如出现疑似中毒症状,应立即就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注意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海域赤潮信息,不要捕捞、销售有毒赤潮海域的贝类,加工贝类时要去除中肠腺等内脏;餐饮单位加工贝类时,最好弃掉蒸煮贝类的汤汁。发生食用贝类中毒的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11、问:据说市面上好多火锅店里加罂粟壳是怎么一回事,有哪些危害?

罂粟壳具有镇痛、催眠、呼吸抑制与镇咳作用,一般用于医药行业。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加入罂粟壳。

答: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在火锅、麻辣烫、牛肉粉等的汤料和辅料中添加罂粟壳及其水浸物,使食物味道鲜美,也容易让人上瘾。罂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就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引起精神失常,出现幻觉,有时甚至会呼吸停止而死亡。

一、从外观上识别。罂粟壳外形为枣核形,如鸽子蛋大小,一头尖,另一头呈9~12瓣冠状物。其壳体上往往有人为切割的多道刀痕。 二、初吃加了罂粟壳的火锅或卤制品后,一般有心跳加快、脸微红、口感舒服、不易入睡等感觉。三、如觉得吃的火锅和卤制品可疑,需要留下不少于50毫升的火锅汤送到当地的毒品检测机构或公安局的刑事技术化验室进行成分分析。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法添加罂粟壳行为,应当及时向12331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13、问:现在市面上新出现好多“吸血鬼饮料”,有无安全隐患?

答:经查,此类产品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生产,绝大多数仅有英文标签,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属于“三无”产品,有的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作为饮料饮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这种以迎合人们寻求刺激猎奇心理为手段促销的“三无”产品,违背了社会诚信道德原则,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尤其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目前,有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关闭所有销售此类产品的网店,并要求其严格把关,今后一律禁止销售类似产品。同时,加强网络监测和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此类产品,提高鉴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给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若发现销售类似产品行为,请立即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我们将及时开展调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4、问:台风重创海南岛,我们在这特殊时期如何加强食品安全?

答:一、六要。1. 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饭前便后洗手。2. 所有直接入口的食品要尽量加热后食用。3. 肉、鱼、禽等肉类食物,要煮熟煮透后才可食用。4. 要做好碗筷、餐具的消毒。5. 生熟食品要分开。6. 蔬菜瓜果清洗时要用清水浸泡半个小时以上,瓜果要削皮后再食用。二、六不要。1. 不要食用因停电解冻过久而腐败的食物。2. 不要食用被污水污染的面粉、挂面、饼干、面包等。3. 不要食用受洪水浸泡污染的禽畜肉。4. 不要食用霉烂变质的粮食。5. 不要食用被污水浸泡过的罐头。6. 不要食用腐败变质的肉、鱼、禽类等。

15、问:餐饮单位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答:(一)“量力而行”,不超负荷经营。要根据自身的加工能力决定供应食品的数量和接待顾客的数量,避免因超负荷经营,而导致的食品交叉污染。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二)控制进货渠道,做好索证验货。食品原料要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时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并仔细查验许可证及相关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送货单。(三)不经营违禁食品。不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不加工销售河豚鱼、不知名野生蘑菇等违禁物品。(四)防止生熟交叉,控制温度与时间。节日期间供应量大、时间相对集中,要防止生熟交叉污染,接触熟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严格消毒;加工食品要控制火候,保证食品受热均匀,确保中心温度达到70℃;膳食制作后应在2小时内食用。(五)做好个人卫生,严防带病上岗。从业人员在接触食品前要更换衣服,洗净双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要再洗手消毒,并穿戴专用工作衣帽和口罩;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感冒、咽喉炎、手部有伤口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活动。

16、问:家庭聚餐应注意事项?

答:(一)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餐前洗手的习惯,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二)容易变质的食品原料和熟食品要在冰箱内储存;食品须烧熟煮透,饭菜应尽量做到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能当餐用完的,应及时冷藏,隔餐隔夜食品食用前彻底加热回烧。注意辨别食物是否正常,是否有异物或异味,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食用。(三)生、熟食品放置应严格分开,以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场所或设施(如冰箱)内同时存放生、熟食品的,应按熟上生下方式存放,以避免熟食品受到污染。(四)注意饮食节制,不暴饮暴食,防止因暴饮暴食增加肠胃负担,诱发急性肠胃炎、胰腺炎、胆囊炎;尤其是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病症的人群应少饮酒,荤素搭配、平衡膳食,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五)不盲目“尝鲜”、不采集食用织纹螺、河豚鱼等有毒水产品;去野外旅游,不采集、食用各类野生植物(尤其是蘑菇)。

17、问:在外就餐应注意什么?

答:(一)选择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较高、环境整洁的餐饮单位就餐。建议不要选择露天无证摊点就餐,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二)尽量不要选择客流量陡增的饭店。因为突然集中增大的供应量,可能导致饭店超负荷加工,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三)要注意餐具卫生,就餐前要观察餐具是否经过消毒处理,通常经过清洗消毒的餐具具有光、洁、干、涩的特点,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往往有茶渍、油污及食物残渣等。(四)尽量选择分餐方式就餐,在集中聚餐时,提倡用公筷、公勺,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五)提高维权意识。在餐饮单位就餐时应索取并留存消费票据等有关凭证,就餐后一旦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食物中毒典型症状时,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与就餐酒店取得联系,同时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12331。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病历卡、检验报告、剩余食品、吐泻物、排泄物等相关证据,避免因错过最佳调查时机和无证据而导致食物中毒认定困难。

1、问:常见的毒蘑菇有哪些?

答:(一)狗尿苔,学名半卵形斑褶菇,又称“致幻蘑菇”。菌盖小,半球形至钟形,烟灰色至褐色。误食中毒后一般无胃肠道反应,但病情发病较快,表现为精神异常、跳舞唱歌、狂笑,产生幻视,有的昏睡或讲话困难。(二)致命白毒伞,致命白毒伞常见于黧蒴树的树荫下,一般与树根相连。新鲜毒菇中毒素含量很高,50克左右的白毒伞菌体所含毒素便足以毒死一个成年人,中毒表现为对人体肝、肾、中枢神经系统等重要脏器造成损害,危害极为严重。(三)白毒鹅膏菌,子实体中等大,纯白色,夏秋季分散生长在林地上。此蘑菇含剧毒,中毒症状主要以肝损害型为主,死亡率很高。(四)黄斑蘑菇,黄斑蘑菇多在夏秋季在林中地上或草原上单生或群生。与可食的四孢蘑菇相似,子实体较大,白色,受伤处速变金黄色。中毒表现为头痛及腹泻等病症。

19、问:误食毒蘑菇急救办法?

答:因毒蘑菇的种类不同,进食后一般经1-2小时即出现中毒症状。如:剧烈呕吐、腹泻并伴有腹痛、痉挛、流口水;突然发笑、进入兴奋状态,手指颤抖、有的出现幻觉等。若出现上述中毒症状要及时实施下列急救措施:(一)立即呼叫救护车赶往现场。(二)让中毒者大量饮用温开水或稀盐水,然后把手指压住舌根部催吐,以减少毒素的吸收。(三)在等待救护车期间,让患者饮用加入少量的食盐和食用糖的“糖盐水”,补充体液,防止发生休克。(四)对于已发生昏迷的患者不要强行向其口内灌水,防止窒息,并为患者加盖毛毯保温。

20、问:国家的最新规定,禁止使用含铝添加剂是怎么一回事?

答: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三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馒头、发糕等面粉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添加硫酸铝钾(俗称钾明矾)和硫酸铝铵(俗称铵明矾),膨化食品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添加剂。

21、问:含氯添加剂有哪些危害?

答:铝是人体非必需的微量元素,过多的铝会影响骨骼和神经系统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将铝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确定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毫克,由于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有不少人的铝摄入量超过了该值。摄入的铝主要来自膨化食品以及面食等需要大量用到含铝添加剂的食品。膨化食品是儿童铝摄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年龄越小的孩子相对摄入量越高,因此在膨化食品中禁止使用含铝添加剂是为了保护儿童身体健康。面食铝含量偏高,面粉、馒头、油条等是我国公众最主要的铝摄入来源。国家的最新规定大幅削减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从而减少国民对铝的摄入,保护了公众的身体健康。

其他类常见公众咨询问题解答

1.问:个人在盐场正规购买出来的盐有进货单和检验报告可以经过工厂加工后批发零售吗?如果可以应该要办理什么证件。

答:您好:这种情况属食盐生产、批发行为。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食盐生产、批发必须持有生产、批发证书。目前,不再颁发新的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故购买食盐在工厂加工后再批发是违法行为。

2.问:我有一罐蜂蜜,想让你们帮我做检测是否可食用,担心有霉变,因为里面出现了类似发霉的东西,并不确定是否可食用。

答:您好,蜂蜜作为食用物质,应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的规定,其中微生物限量中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嗜渗酵母计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均有限量要求,可根据该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由于目前省食检中心检验人员有限、 监管检验任务较重,且未取得收费许可,还未能开展个人委托服务。个人及企业可到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电话:65332356)、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电话:68616200)等机构进行委托检验,确定食用是否安全。

3.问:前天和家人在桂林洋海边发现一坨异物,正面已经呈乳白色,背面是黑褐色和半透明的琥珀色,大约有四五十斤,开始以为是石头,但细看不是,敲下了一小部分可以点燃,火焰呈蓝色,上网查阅了一下,有点类似传说中的的龙涎香(鲸鱼呕吐物),但不知道哪里能够鉴定,网上说咱们食药局可以化验,特咨询一下,恳请答复,谢谢.

答:您好,咨询中提到的海边异物,由于未明确是何类物质,且不属于食品原料,故省食检中心不具备鉴定能力,建议到海洋渔业部门进行咨询。谢谢。

4.问:本省企业或自然人是否能代理省外企业(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批发业务,并在本省销售?如果能代理,需要什么手续?到省局的哪个部门办理?

答:您好,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规定,以及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食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等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目前暂不受理食盐批发企业申请。谢谢。

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质量也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开始逐渐追求口感、新颖和健康营养的产品,同时也有很多的国外饮料陆续登陆国内市场,企业的研发思路也不断扩展,饮料品类呈现多元化发展和百花齐放的局面。因此,弄清我国饮料标准法规体系及发展现状是特别有必要的。下面食品伙伴网将为您盘点饮料主要标准法规及其发展趋势。

1、饮料定义

《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规定饮料的定义。饮料即饮品,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用的,乙醇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5%的制品。也可为饮料浓浆或固体形态。饮料属于普通食品范畴。


2、饮料分类

《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中将饮料分为11类,包括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茶(类)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3、饮料主要标准法规

3.1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七个申证单元,即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固体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其他饮料。

3.2饮料生产卫生要求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2016),本规范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基础上制定,主要规定了饮料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适用于除包装饮用水外的饮料生产,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饮料。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卫生规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该标准于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代替了《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9304-2003),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GB 19304-2018整合了包装饮用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卫生规范,并与GB14881-2013结构进行了统一。

另外所有饮料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3.3饮料基础标准

根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国家对饮料卫生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代替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 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 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 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 19296-2003 《茶饮料卫生标准》、GB 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 19642-2005《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共八项饮料国标,解决了饮料标准间存在重复、交叉、矛盾、与国际并不接轨等诸多问题。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饮料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农药残留限量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饮料,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等要求,对于微生物指标进行修改,并且规范包装饮用水名称。并且发布了配套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 2014)问答,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代替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该标准于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主要变化为:

1)修改水源要求,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删除了矿泉水源水中对锰、耗氧量的要求;

2)删除了界限指标中的碘化物指标;

3)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调查数据,耗氧量指标进行了下调;

4)微生物要求更加严格,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及采样方案的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基本协调一致。同时,将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的要求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


4、饮料行业发展趋势

4.1标准法规的制修订进展

为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标准法规体系,促进饮料行业产品创新升级,国家对饮料标准法规持续进行修订和制定。

生活饮用水作为饮料生产的重要原料。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计划修订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018年4月,国家相继发布国家标准《含乳饮料》、《茶类饮料》和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的征求意见稿。

2018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发布《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947号),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等饮料相关国家标准列入修订计划。

4.2 饮料标准法规发展趋势

“十三五”期间,“更营养、更多元、更个性、更便捷、更智能、更合作”将成为饮料行业创新发展的主旋律,所以将来饮料行业必然朝着“健康营养”的方向发展。据报道,世界多个国家和城市宣布对含糖饮料征税,包括可口可乐在内的不少饮料公司都推出了低糖和无糖产品,或者降低现有产品配方中的用糖量。GB 28050行业内部征求意见稿中,充分考虑国家“三减”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增加对“糖”的标示要求。将来国家可能会制定含糖饮料征税和降糖相关政策,以促进饮料行业“健康营养”化转型。

关于饮料行业发展趋势,食品伙伴网会持续关注国家对于饮料行业的政策导向及相关标准法规的制修订进展。

来源:食品标法圈、食品安全风向标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以下简称“畜禽养殖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2019)(以下简称“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两项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重点解析一

畜禽养殖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的排污许可管理。粪污处理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适用该标准。

一、简化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对畜禽养殖行业而言,污染突出和环境管理需重点关注的产污环节主要为养殖栏舍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其他的产污环节,如饲料储存间、防疫药品储存间以及原辅材料的使用,涉及的饲料、试剂、菌剂等对污染物排放量影响不大。在充分考虑行业污染特征的基础上,该标准聚焦主要产排污环节,精简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的相关要求。

二、行业重点污染物的许可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中明确规定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总氮、总磷排放重点行业。该标准除了明确对该行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许可量管理要求外,还规定了总氮、总磷许可量管理要求。鉴于现行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未规定总氮许可排放浓度,该标准确定了单位畜禽总氮排放限值,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分别基于许可排放浓度(若地方有排放标准的)和单位畜禽排放限值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三、自行监测差异化的要求

该标准结合当前环境管理水平和需求,规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氨氮、化学需氧量原则上需实施自动监测,考虑到畜禽养殖行业特征,若地方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行业整体环境管理基础薄弱,总氮、总磷的环境管理要求相对滞后,为增强标准实施的可行性,该标准将废水总排放口总氮、总磷的监测频次确定为每季度一次,但对于明确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控制区的排污单位,地方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要求。

针对GB 18596中涉及的其他污染因子,该标准建议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自行确定监测频次。

重点解析二

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对于发酵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于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范围涵盖了纳入《名录》管理的所有酒、饮料制造企业,同时,考虑与《名录》修订工作的衔接,标准中对果酒、奶酒等其他酒的相关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主要包括原榨果菜汁、浓缩果菜汁、发酵果菜汁、发酵乳饮料及发酵植物蛋白饮料等,考虑到饮料企业多为多品种经营甚至一条生产线生产多种产品,同一企业除了生产以上“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还会生产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和茶饮料等其他饮料,为便于这类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该标准对各种饮料生产相关内容均做作出了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一、产排污环节与污染因子的确定

酒、饮料生产过程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原料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制水过程排水等。此外,发酵酒精蒸馏过程中会产生废糟液,白酒发酵过程中会产生黄水,白酒蒸馏过程中会产生锅底水,黄酒浸米过程中会产生米浆水。酒、饮料制造工业废水污染因子依据《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确定,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等。

酒、饮料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产生的恶臭废气,以及发酵酒精、白酒、啤酒原料粉碎和固体饮料的干燥、筛分、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酒、饮料行业的废气污染因子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确定,主要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等。

二、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将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管理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和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该标准要求对主要排放口实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该标准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作为一般排放口管理。

三、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该标准给出两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污单位分别按照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其中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法确定。第一种是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来确定;第二种是依据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来确定。

四、自行监测的要求

该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实行重点管理的酒和饮料企业废水主要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要求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按照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按半年监测;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监测。实行简化管理的酒和饮料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监测。

废气监测方面,发酵酒精、白酒、啤酒的原料粉碎工序,固体饮料的烘干、筛分、包装等工序的废气排气筒监测指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为半年。有生化工序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等的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为臭气浓度,监测频次为半年。

标准中还明确该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邢翰韧

更多精彩,请关注中国环境APP

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

版权声明

中国环境报社旗下媒体包括中国环境报、《环境经济》杂志、中国环境APP、中国环境网、中国环境新闻微信、中国环境新闻微博等。为维护自身版权利益,制止非法转载行为,特此郑重声明如下:

1、任何媒体机构及营利性组织,凡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微信和微博等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中国环境报社所属版权的新闻作品,须事先取得中国环境报社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和转载,且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同时按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环境报社支付版权费用。

2、任何媒体机构及营利性组织,未经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中国环境报社所属版权的新闻作品。对于侵权行为,中国环境报社将予以警告。

3、对于警告无效者,中国环境报社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多种措施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4、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举报。

版权合作联系电话:010-67172392

侵权举报联系电话:010-67112822

中国环境新闻投稿zghjxw001@163.com

如果您对此项目感兴趣,请在此留言,坐等企业找您(成功的创业者90%都是通过留言,留言只需5秒钟)
  • 知名招商项目汇聚平台

    汇聚海量知名、高诚信度品牌招商项目,随时为您提供招商信息

  • 事实和口碑胜于一切

    千万创业者通过这里找项目、迈出成功创业第一步;

  • 诚信的商机发布平台

    请你在加盟留言时,选择有实力、 加盟店多、成功案例多、合法资质、 证照齐全、诚信经营的品牌.

郑重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尊重你的隐私,并承诺为你保密!
随时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1. 加盟费多少
  2. 我们这里有加盟店吗?
  3. 我想了解一些加盟资料
  4. 我对这个项目感兴趣,尽快联系我


创业专题



热门创业项目

精品推荐

餐饮项目分类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推送投资小回报快利润高的项目

合作伙伴

我们也在这里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

您身边的财富顾问...

扫一下
客户端客户端

iPhone/Android/iPad

去下载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官方微博随时分享...

加关注
手机看hbdrt.cn手机看hbdrt.cn

随时随地找商机...

去看看

温馨提示

  • 1在找餐饮项目的过程中多对比同类项目。
  • 2了解项目时多打电话,进行实地考察。
  • 3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加盟。
  • 4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