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显示,近日,广西恭城县莲花镇古茗奶茶店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加工食品,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9月19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致电涉事门店,未得到回复。9月20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联系古茗茶饮,品牌方回应称,经核实,目前企业还未在广西恭城地区开设门店,故涉事奶茶店并非古茗门店。同时,南都·湾财社记者在古茗小程序上输入“莲花镇”,结果显示“未搜索到门店”。
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图
处罚:
使用过期食材“固体饮料鸡蛋布丁”
莲花镇古茗奶茶店被罚
处罚信息显示,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5日对莲花镇古茗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涉事门店货架摆放有1袋 “茶语天下.风味固体饮料鸡蛋布丁”,用于加工制作食品销售,具体标示为:产品名称“茶语天下.风味固体饮料鸡蛋布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事门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古茗:
企业还未在广西恭城地区开设门店
9月19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致电涉事门店莲花镇古茗奶茶店,未得到回复。
9月20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联系古茗茶饮,品牌方回应称,经核实,目前企业还未在广西恭城地区开设门店,故涉事奶茶店并非古茗门店。
记者调查:
古茗小程序上未有莲花镇古茗奶茶店搜索结果
古茗官网显示,古茗茶饮已在全国开设6000多家加盟门店,覆盖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湖北、重庆、四川等18省。
南都·湾财社记者在古茗小程序上输入“莲花镇”,结果显示“未搜索到门店”。
古茗小程序截图
古茗小程序截图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冯家钜 实习生 吴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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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信用中国(湖南)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行处﹝2022﹞0378号)显示,隆回县古茗茶饮店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加工食品,被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000元。
经查明,2022年6月30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古茗茶饮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位于当事人店内的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1袋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后岸?山核桃仁-20全2食品原料,同时在操作间柜台上发现有散装的山核桃仁。食品原料相关信息如下:生产商:杭州臻良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3011203520,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00克。
2022年2月3日,当事人从古茗茶总部采购该食品原料共计15包,进价60元/包,不单独对外销售,主要用途为制作奶茶的配料。由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行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缺少相关材料佐证,导致使用数量、违法所得等信息无法查证。涉及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经营的茶饮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位于经营场所操作间内的冷藏柜是当事人存放日常使用食品原料的重要经营场所,并不是贮存过期食品原料的其他场所。
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拟对隆回县古茗茶饮店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9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后岸?山核桃仁1袋)。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隆回县古茗茶饮店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永胜社区大桥路6号,与古茗(隆回大桥路店)地址一致。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月26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2024年7月21日,接到市民陈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关于“古茗奶茶喝一半后发现有红色漂浮物,捞出后疑似是‘血痰’”的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调取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现场检查,涉诉饮品店证照齐全,涉诉饮品“百香双重奏”的主要原料为珍珠、椰果、百香果糖浆、青橘,以上四种原料由总部配送,票证齐全,未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贮存条件符合要求。冲泡用水为水净化设备处理后的直饮水。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清洁,符合规范。店内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未见皮肤破损、出血情况。
经询问市民陈某,其于2024年7月21日13时28分通过手机下单订购3杯饮品,其中一杯为涉诉饮品。通过调取店内监控录像,发现陈某网上订购的饮品系店员苏某从7月21日13时31分41秒开始加工制作,至13时39分46秒封口,店内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工帽,加工过程未发现人员咳嗽。
经询问外卖员姚某,其于2024年7月21日13时30分接单,13时50分出单配送,14时05分送达陈某。陈某和外卖员姚某均确认饮品包装封签完整无损。
经查阅陈某在某医院检验科工作的同事王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询问相关人员,7月21日17点31分,陈某发微信请王某某帮忙查看疑似“血痰”是否有红细胞,并于18时左右,将塑料吸管送至王某某处。王某某表示,只是简单通过显微镜看了一下,并不确定吸管上黏连物为血液结痂且含有红细胞,在陈某再三要求下才用手机透过显微镜目镜拍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陈某,同时告知手机拍摄的照片与显微镜看到的完全不一样。经询问陈某单位物业管理人员,涉诉塑料吸管被作为废弃物处理。
经多方查证,且陈某不能提供带有疑似“血痰”的塑料吸管、剩余饮品等实物,无法进一步检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法认定陈某所诉的饮品中含有疑似“血痰”且与涉诉饮品店加工制作有关。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依法依规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