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官检"要过硬,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放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建立房屋定期检查制度,引发了老百姓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这个消息一出,立即在网上掀起了一片"千层浪"。
< class="pgc-img">>"住房也要检查?费用怎么算?谁来监管?"一时间,各种疑问纷至沓来。的确,房检这个看似简单的举措,背后隐藏着不少"看不见的猫腻"。大家担心,万一重蹈了当年"车检"那样的覆辙,那就不得了了!
不过,住建部的这个提议并非空穴来风。房屋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老化、损坏,定期检查无疑是一个提高居民居住安全的好办法。
关键在于,如何确保这个房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真正放心!
这就需要从"官检"入手了。所谓"官检",就是检查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廉洁操守。只有确保检查人员过硬,房检工作才能真正获得百姓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当年"车检"的历史:一开始,新车一年一检,收费高、服务差、处处藏"猫腻"。后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情况才逐步好转。
可见,如果官方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廉洁操守,很容易给百姓造成困扰和损失。
< class="pgc-img">>房检与车检有相似之处,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确保房检人员高度负责任,对房屋状况进行精准检测,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百姓才会真正对房检工作放心。
因此,在建立房屋定期检查制度的同时,住建部门更要下功夫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房检队伍。
这不仅需要房检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先进检测技术,还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廉洁教育,确保他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与此同时,还要健全房检的监管机制。不仅要对房检人员的消费情况、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查,更要对他们的工作态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车检"时那些令人发指的"猫腻"再次上演。
当然,房检制度的推行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政府部门要发挥好引导和监管作用,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代表要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房检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class="pgc-img">>只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房检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彻底放心。
房子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房检工作做好了,不仅能提高居民的居住安全,还能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
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支让百姓满意的高素质房检队伍,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贡献力量。
海南省扶贫办网站消息,5月8日,海南省扶贫办召开干部大会,宣布海南省委关于办领导班子成员任职的决定。海南省委副书记、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李军,副省长、副指挥长刘平治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宣读了省扶贫办4名班子成员整体提拔的任命决定并作了情况介绍。海南省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励代表班子作了表态发言。
在干部大会上,李军对省扶贫办近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与办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谈话交流。他表示,“有为才有位”,这次人事任命充分体现了省委鲜明的用人导向,办领导班子要始终保持“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的使命感和“一天当三天用”的紧迫感,团结带领办全体干部职工,全力以赴履行好岗位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更大的“为”来回报组织的厚爱、厚望。
记者注意到,此前4月22日,海南省委组织部发布拟任干部人选公告,现任海南省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励拟晋升正厅级;3位副主任符立东、唐守兵、杨晓刚,拟晋升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资料图
据公开简历,孟励生于1964年9月,早年在河南、海南的司法系统任职,2011年任海口美兰区区长,次年任区委书记,2016年1月任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半年后任海南省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
也就是说,孟励自2016年7月,从副厅级的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岗位上,调任海南省扶贫办主任,至5月8日刚刚明确为正厅级。此外,3位副主任中,符立东于2016年2月到任、唐守兵于2018年5月到任、杨晓刚于2018年6月到任。
那么,海南省扶贫办是何级别?为何孟励在任职近4年后,刚刚被明确为正厅级呢?
5月9日上午,记者从海南省委组织部获悉,海南省扶贫办早年为副厅级单位,于2018年机构改革后,升为正厅级。
据海南省政府网站资料显示,2003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副厅级)。
“机构改革后,虽然单位的级别升为正厅了,但领导班子的级别,在当时没有相应调整。组织上需要一个过程,最近4名领导干部经过考察,明确为正厅级。”海南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孟励简历
孟励,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河南民权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海南省洋浦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庭长、院长助理(副处级),海南省洋浦人民法院副院长,海南省洋浦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正处级),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书记,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中共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符立东简历
符立东,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海南儋州人,研究生学历,1989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中共广东省委农村部(农委)经营管理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共海南省委督查室主任科员、副主任,中共万宁市委常委、秘书长,中共万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共万宁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中共万宁市委副书记、党校校长,中共定安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海南省第四次、五次党代会代会代表。
唐守兵简历
唐守兵,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山东曲阜人,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齐鲁石化公司热电厂技术员、检一车间工会主席,热电厂工会宣传部干事,生产部干事、部长,齐鲁石化公司工会生产部主办(副科级),齐鲁石化公司组织部综合室主办(副科级),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职员(正科级)、招商局职员(正科级)、办公室职员(副处级),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委(管理局)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园区发展处处长,海南省澄迈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海南省第五、六届人大代表。
杨晓刚简历
杨晓刚,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海南文昌人,研究生学历,1997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办公室干部、文史教研室中文助教,海口海关办公室秘书科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长、主任科员,海口海关现场业务处综合科科长,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办公室副主任,海口海关机关团委书记,海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兼海南省社会福利中心主任、海南省民政学会秘书长,海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局长,三亚市海棠区政府副区长(挂职),海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局长兼海南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任,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新京报记者 许腾飞
者:张晋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张京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是新中国首部专门规制监察官选任、保障并监督监察官依法履职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门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正式从法律层面建立监察官选任和监管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监察官的选任和监管,是监察实践中形成的原创性制度,有深厚历史文化渊源。总结古代监察官选任和监管的历史经验,择善而用,可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本土资源。
历史经验之一:明确监察官选任条件
德行显著。御史位卑而权重,非刚正廉洁、忠直敢言之人不能充任。汉武帝时,丞相长史田仁不畏强御而升任丞相司直;唐太宗时,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授为治书侍御史。可见,德行显著既是御史的重要品质,也是其选任的首要条件。宋仁宗曾宣谕宰臣,“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由于历代首重御史德行,恪尽职守的御史不断涌现,有效保障了监察体制运行。
学识优长。御史的学识素养对监察职能的发挥至关重要,故历代均选任学识优长之人担任御史。北魏初期,皇帝亲选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隋唐科举取士后,学识高雅、科举正途出身成为监察御史选任的重要条件。宋真宗曾下诏:“御史须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明太祖时,“以通经儒士举为御史”。
明法律令。御史之责是纠举非法,必须明法律令。《周礼》记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岁雠辟律于御史。”汉初,“凡诏令,御史起草”。可见,御史谙熟法令是其胜任工作的必要条件。至明成祖时,白圭等人还因“晓谙刑名,皆授御史”。
为官经历。州县官熟悉地方工作、了解风俗民情、知晓官场陋习,从中选拔老成练达、举事审当之人担任监察御史,利于实现监察效能。汉代中高级监察官多由政绩突出者升任。唐朝“监察选拜,多自京畿县尉”。宋朝也多从有施政经验的官员中选任台谏官。清朝《钦定台规》规定,各部郎中、员外郎“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得选充科道官”。
历史经验之二:建立健全监察官选任和监管制度
据法选任监察官。监察御史肩负绳愆纠谬、董正朝纲的重任,其选任要遵循典章法令及皇帝诏敕。监察法为监察御史的选任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其一,明确监察官选任的法定标准。唐朝颁布《拣择刺史诏》和《简京官为都督刺史诏》,分别将“才望兼优、公清特著可以宣风导俗”和“宏才通识、堪致理兴化”作为拣择刺史标准。其二,明确监察官任职或更替的法定期限。为确保所选之人有旺盛精力投入工作,一些朝代规定了监察御史任职年龄。为防止监察官与地方官“上下稔情”,一些朝代还规定巡按御史更替年限。其三,明确监察官选任的禁止性规定。唐宣宗曾颁诏敕,禁止起用受过处分的“有赃累”官员为监察官。清朝《钦定台规》规定,凡由科道降任它职者,不许再充选科道官。
实施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其一,亲族回避。唐宋严禁宰相亲戚子弟充任台谏官。唐宪宗时,太子司仪郎杜从郁曾任左补阙、左拾遗,后因其宰相之子身份,“改他官”。宋哲宗曾下诏“执政亲戚不除谏”。明清选任科道官也执行亲族回避。其二,地域回避。清顺治时期规定,各省巡按御史有“家乡邻近者,虽系隔省,亦不得差”。乾隆帝曾命都察院将所任之道在本省的御史改拨别道,待御史出缺时按回避本省之制补缺。其三,复差回避。清朝的专差御史不得两次派往同一部门,以免“瞻徇情面”。这些规定,减少了亲缘、地缘、裙带关系对监察官的影响,保障了其依法履职。
加强对选非其人者的问责。监察御史的选任有皇帝敕授、上官荐举、部院考选等多种方式。若监察官选得其人,有利于监察机构自身发展;若监察官选非其人,荐举者将遭到指责乃至问责,这也有利于监察机构自身建设。例如,北魏时期,御史中尉负责台内御史选拔,王显“以中尉属官不悉称职,讽求更换”。又如,明初御史选任多由吏部、都察院堂上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及三品以上京官荐举。被荐举者须经吏部勘核合格后方能授职,而荐举者负保举责任,“其后有犯赃滥及不称职,举者同罪”。
监察官选任和监管的当代传承与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古代监察官的选任和监管不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具有开创意义。监察官法制定时遵循体现监察工作特色的原则,既重视吸收借鉴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规范和立法经验,又重视传承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官选任和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法治精神,突出监察立法的中国特色。
其一,列明选任条件,拓宽选用方式。中国古代选任监察官首重道德品质,还要求学识优长,明法律令,并有地方工作经验。监察官法传承发展了这些经验,专章规定监察官的选任条件和任职限制、选用原则和具体方式,以确保选得其人。在选任条件和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素质和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职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选用方式上,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或“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其二,依法选任和考核,明确奖励和保障。历代典章、法令、诏敕对监察官的职掌权限、编制员额、品秩级别、更替年限、任职回避、选任限制等进行了系统化、法制化的规定。监察官法传承发展了这些法制经验,明确了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义务和权利以及依法免职的情形,明晰了监察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创设了十三级监察官等级制度,规定了监察官的地域回避、任职回避、离任回避等内容。该法还专章规定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对考核内容、等次及异议复核作出具体规定,列明给予奖励的五种情形。这些规定搭建起监察官选任与考核、奖励与保障的法制框架。
其三,加强监管和制约,严格惩戒和问责。上官荐举是古代选任监察官的一种方式。如果监察官选非其人,荐举者也会遭到问责,这体现了加强监察官监管和惩戒的法治精神。“打铁还需自身硬”,道理古今亦然。监察官法用多项法律规范加强对监察官履职和守法情况的监督,构筑起严格规范的监察官监督与制约机制。如果监察官有贪污贿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等十项情形,将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还规定了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终身追责或进行问责。这些机制和措施,对于加强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完善对监察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治“灯下黑”,都具有重要意义。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03日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