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食品行业眼 / 作者:董辉
民以食为天,食品永远是朝阳产业。如今,各种奶茶店、饭店、食品厂和食品超市遍布城乡,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美味和营养选择。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冒出来,不仅影响我们的健康,也影响心理层面的消费信心。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
最近,有奶茶店、饭店等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称,以后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不要另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有消息称,食品生产企业以后在网店卖自己的产品,也不要另外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 class="pgc-img">奶茶店
>那么,这些消息是真的吗?
据悉,这些消息出自《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正就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6类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经营许可证
为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6类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通过网络售卖自己生产的食品;
< class="pgc-img">生产和售卖面包的门店
>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销售食用农产品;
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奶茶店、饭店、饼店、面包房、包子店、豆浆店等都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奶茶店、饭店等餐饮经营者在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不要另外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可节约餐饮经营者的成本,让他们更轻松地发展。
< class="pgc-img">蛋糕销售点-甜品站
>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食品厂(食品生产者)在网店卖自己的食品,也不要另外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哪些食品经营许可证,可通过告知承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一些食品经营行为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那么,哪些食品经营许可证,可通过告知承诺申请呢?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后,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 class="pgc-img">小吃店
>上述意见稿明确,以下3种食品经营行为,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许可,但仅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申请变更许可,但仅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
同时,要加强告知承诺后的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从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请人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对风险程度较低的食品经营行为,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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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知产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情况照片证据。张冰冰 王晴 摄
三个年轻人付了10万多元加盟费,结果开了一家山寨版网红奶茶店。
8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原告陈龙、陈亮、汪贵加盟一家南京企业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山寨“喜茶”,被有关部门处罚1.2万元,三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当日,浦东法院审理此案,当庭一审判决,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开山寨“喜茶”被举报
据法院介绍,2017年10月16日,有市民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称,在浦东新区张江镇荣科路上有商铺取名为“喜茶”,是山寨店,涉嫌商标侵权。
这家奶茶店由陈龙、陈亮、汪贵3人平均出资开设,日常经营也由3人共同负责。2017年6月17日,作为乙方的陈龙、陈亮、汪贵与案外人、作为甲方的南京凯之美餐饮公司(下称“凯之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餐饮服务协议》(加盟合同),餐饮项目标识为“港座喜茶”,为此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100800元。奶茶铺的店招、室内装潢均按照甲方要求及发来的图片进行制作安装,经营所需物料也从该公司购买。
接到举报后,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下称浦东知产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店招、店内宣传横幅、价目表及奶茶杯上均标有“HEAKCAA喜茶”字样。
“喜茶”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是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西西公司”)。3人承认,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只审查了凯之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开店资格证等文件,并没有对“港座喜茶”商标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
美西西公司注册的第13595312号“喜茶”商标、第19122315号的“HEEKCAA”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茶馆等,奶茶铺属于茶馆的一种。执法人员注意到,涉案奶茶店使用的“HEAKCAA”字样,同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号的注册商标“HEEKCAA”相比,均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仅存在字母“E”和“A”的区别,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执法人员现场还看到,3人未经许可,在其店店招及装潢上突出使用“喜茶”二字,而故意缩小“港座”两字,并放在“喜茶”字样的右上角,其显著部分即“喜茶”二字,与美西西餐饮公司第13595312号注册商标文字一样,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017年10月25日,浦东知产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于当年12月15日,浦东知产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3人各处罚款4000元。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现场。董雪皓 摄
3人认为,被控侵权标识由凯之美公司授权使用,原告并不知情,没有主观侵权故意,且使用时间仅一个月,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第一次上门后即停业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己也是商标侵权的受害者,在支付巨额授权费用、房租费和装修费后,不应雪上加霜,再被罚款。3人认为,浦东知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起诉,请求予以撤销。
浦东知产局辩称,被告依法履职,行政主体适格,合法有效。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因美西西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美西西公司述称,原告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标识侵犯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处罚金额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是基于某一行为虽然具备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外观,但由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可罚性要求而不予处罚。那么,3名原告的行为是否满足不予处罚的条件呢?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奶茶铺的加盟商,签订协议时未对被授权使用的项目标识进行严格审核,主观方面存在较大过错。涉案奶茶店开业至被告上门执法检查时经营月余,已然侵害了美西西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原告在执法检查以后,才将被控侵权标识的店招、装潢全部撤下,不属于及时纠正的情形。可见,原告并不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要件。
至于处罚金额,被诉决定以3人的投资、收益分成比例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罚款,未违反《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