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12月3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1日举办《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解释》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等。
《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二)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利用销售保健食品诈骗财物的现象较为突出。该类行为性质恶劣,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违法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对此,《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class="tt_format_content js_underline_content autoTypeSetting24psection " id="js_content">、食品生产篇
(一)食品生产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案
二、食品经营(销售)篇
(一)食品经营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8.1
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二)食品经营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5.9、6.3
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三)食品经营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1.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食品经营企业涉嫌不符合有关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6.1
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五)食品经营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6.2、6.3
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三、餐饮服务篇
写在最后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综合上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的对照整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应的法律责任已整理完毕。
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要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三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全面检查,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来源 | 食品质量管理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曹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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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有餐饮店老板发帖反映,称自己在店内“拍黄瓜”做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5000元。7月31日,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阅读量上亿。北京青年报记者8月1日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餐馆要销售凉菜,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有“冷食类食品”这一类目。而很多小型餐厅并没有这一类目,因此销售凉菜被判定为超范围经营。
餐厅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
近期,网传一论坛发文图片,上面有餐饮店老板发帖称,其在九华山山下开了一家小饭店,也做外卖生意。餐厅开业一个多月就因销售“拍黄瓜”被举报,最终被当地监管部门先是警告,随后不久被处罚了5000元。
此贴发布后不久,也有不少自称是餐饮从业者的人士表示,自己也因为售卖或外卖类似拍黄瓜、拌黄瓜等凉菜被处罚过。
而针对发帖的原博主的情况,有媒体联系了当时对其处罚的监管部门。从当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此事发生于2019年,该局对涉事餐厅是以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的。处罚结果是该店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
“拍黄瓜”被罚原因是“超范围经营”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而其中的“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而多地监管部门对“拍黄瓜”们进行处罚的原因也大多是“超范围经营”。而外卖凉菜,也被明确纳入了监管范畴。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今年4月开始实施、北京的《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中明确,外卖商家要按“批准经营项目进行供餐,不应超范围经营”。
监管部门缘何对凉菜单独设立一个类目?
同样在餐厅制作,为何对凉菜要单独设立一个类目呢?北青报记者从餐饮从业人士处了解到,这是因为凉菜其实是餐厅中食品安全的高风险点位。凉菜大多不会经过高温灭菌这一环节,处理不好更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对卫生和食品质量要求比热菜更高。按照相关要求,餐厅制作凉菜要有专间,要做到专人、专室、专门用具、专门消毒、专门冷柜等,甚至对凉菜间内温度、冷柜温度、消毒方式和指标、用水、食材存放,甚是出餐路径等都有专门的要求。
那么,没有凉菜间的小型餐厅就不能卖凉菜了吗?也不一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在2021年6月,对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如何处罚的提问中,回应称: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也就是说从安全性角度,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类食品无需专间,可以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该局也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