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9日下午,周先生在位于开福区名富公寓的“拾光肴”饭店给父亲庆生,自带了几份海鲜给饭店加工。经服务员提醒,他去厨房和厨师沟通海鲜做法,因厨房门口地板太滑摔跤导致髌骨骨折。
周先生称,“他们一开始让我先去治,说肯定会负责。”周先生花了1万元左右用于治疗,还花费了近1万元用于请护工及营养费。5月15日,他找拾光肴饭店负责人协商赔偿,被告知只能补偿他医疗费的20%,即两千多元。周先生无法接受,找到晨意帮忙(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求助。
5月17日,拾光肴负责人曾先生称,厨房是闲人免入的,且周先生滑倒属意外,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可走司法途径判定赔偿金额。
父亲寿宴滑倒致骨折休养数月,商家表示赔两千多元
5月17日下午,周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左腿膝盖的伤疤,“缝了11针,在医院呆了7天,在家躺了两个月,左腿肌肉萎缩,我现在还不能下蹲和正常上下楼梯。”
谈及当日情况,周先生告诉记者,当日是他父亲60岁大寿,一家子开开心心去离家不远的拾光肴饭店吃晚饭,“我们在他家吃过好多次了,以前带过食材来让他们代加工。”为了让菜品更丰富,周先生买了几种海鲜带到店里,给店员让带去厨房给厨师加工,“点菜的时候他们服务员就说,让我自己去和厨师说一下(海鲜)做法。”
周先生来到厨房门口与厨师交流,在他与厨师沟通完后转身要离开时,脚踩在厨房门口的斜坡上,直接滑倒。
“当时很痛,我完全爬不起来了。”周先生表示,在负责人得知他摔倒后,“他们一开始让我先去治,说肯定会负责,赔偿好说。”
经历了手术和两个月的卧床后,周先生继续在家休养了两个多月,才能正常在平地行走。5月15日,想找拾光肴负责人协商赔偿,“他们说只能赔偿我医疗费的20%,我肯定不能接受,我还没跟他们谈误工费、营养费那些的。”
在周先生提供的照片中,记者注意到,厨房门口有一个瓷砖铺的斜坡,没有覆盖防滑垫。
负责人:出于人道主义,不认可可走法律途径
5月17日下午,拾光肴饭店一名负责人谢先生告诉记者,“我们只承担他医疗费的10%到20%。”原因是周先生摔倒只是个意外,“我们厨房是明文规定闲人免入的,我们都有标识的,他在我们店里摔了,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补偿)。”
对于厨房门口设置斜坡,谢先生表示,“是有安全隐患,所以我们改了。”
记者当日在店内厨房观察到,斜坡上的瓷砖已拆除,并铺上了防滑用的地垫。
周先生并不认可谢先生的说法,“我不是无缘无故去厨房的,是服务员让我去跟厨师讲菜怎么个做法,‘闲人免入’那张纸也是后面才贴的。”
谢先生对此表示,“反正我们就按法律程序走嘛。”
律师解读:饭店应有责任,具体赔偿金额需走法律途径认定
该事件中,饭店是否需要担责?记者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
刘明认为,拾光肴饭店应要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于周先生并非自己无故进入厨房,而厨房内没有针对容易滑倒位置做好防护措施,也无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饭店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赔偿的问题,刘明称,周先生也应尽快进行伤情鉴定,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酌情判定商家责任大小及赔付金额。
潇湘晨报记者段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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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饭店洗手间内滑倒致骨折,他要求饭店赔偿5.8万余元。饭店认为,是王先生喝多了自己不慎摔倒,应自行承担责任。今天(10月31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只因饭店没有摆放防滑垫和防滑警示标识,被判担责六成,赔偿王先生1.2万余元。
去年3月10日,王先生与朋友在被告饭店用餐,晚上10时半左右,在去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滑倒在地。送医诊治,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王先生认为饭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赔偿。
饭店代理人认为,事发当天,王先生大量饮酒,其摔伤并非因为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因为其醉酒所致。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身酒精耐受力有明确认知。
法院查明,事发时,饭店卫生间内未放置防滑垫,饭店虽主张在卫生间内设置了防滑警示标识,但未向法院充分举证。因此,法院认定,饭店未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先生摔倒,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情况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卫生间,卫生间较其他场所容易湿滑,故在卫生间应当尽到对自己的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且王先生当晚饮酒,酒后走路步伐不稳,故其对自己不慎摔伤的后果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酌定饭店承担六成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顾客用餐时去吧台拿酒,突然伸出腿“碰”了饭店老板娘,老板娘摔倒在地,后经鉴定为十级残疾。老板娘于是将顾客诉至上海的法院,要求赔偿。
顾客为何要用腿“碰”老板娘?
又要承担什么责任?
饭店老板娘被顾客突然伸腿碰倒
饭店老板娘张女士(化名)表示,事发当天,顾客冯先生(化名)在张女士和丈夫经营的饭店用餐。突然,冯先生自行到吧台拿酒后,与张女士嬉笑,并用膝盖顶撞张女士大腿,致张女士摔倒受伤。
张女士随即至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伤情经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遭受外力作用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
张女士称,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二十多万元。
顾客称老板娘不给自己拿酒还开玩笑
被告顾客冯先生则辩称,首先,张女士作为事发地点饭店的老板娘,不仅未给作为顾客的自己拿酒,还让冯先生自己去拿酒。在冯先生提出为什么不给自己和同伴服务的异议时,张女士还以开玩笑的方式称,自己是老板娘怎么能服务?并让冯先生以后到饭店来打工,张女士付冯先生工钱。
冯先生表示,因当时自己双手均拿着酒瓶,故本能地用腿去碰张女士。其次,张女士当时系处于双腿交缠站立的状态,站姿不稳,且事发时饭店地面比较油腻,上述情况均加重了摔倒的危险性。再次,张女士存在严重的骨质疏松,其自身体质亦是导致其目前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最后,冯先生自称罹患疾病、身体虚弱,其行动较一般人而言更加缓慢,故不存在用腿踢踹张女士的情况,仅仅是用腿轻轻碰了一下张女士。
法院:判决顾客赔偿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本次纠纷中被告的责任比例。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中午,顾客冯先生右手拿着两个瓶子出现在画面中;接着,冯先生抬起左腿触碰老板娘张女士右腿部,张女士在被触碰后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根据上述内容显示,张女士是在冯先生抬腿触碰腿部后摔倒,且从视频中看出冯先生系主动抬腿,故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冯先生存在过错。
针对被告冯先生在答辩时提出的关于原告张女士存在过错的抗辩,法院认为:首先,即使冯先生所称张女士未提供拿酒服务,且在冯先生自行去拿酒后还与冯先生言语开玩笑的事实成立,也不能成为冯先生伸腿去碰张女士的理由。
其次,被告冯先生辩称事发时张女士摔倒处地面油腻,并提供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张女士对于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虽然监控画面中无法看出地面是否存在油腻情况,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饭店服务员经过事发地点时,以及冯先生本人经过事发地点时,均步态正常,故冯先生关于事发地点地面油腻并加重张女士摔倒危险性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
再次,针对冯先生提出的张女士当时是双脚交缠站立存在过错的抗辩,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张女士摔倒前处于正常站立状态。故对于被告冯先生该抗辩,法院难以采信。
最后,被告冯先生提出原告张女士存在骨质疏松加重了损害后果。张女士对于其存在骨质疏松没有异议,但认为骨质疏松并非减轻冯先生责任的理由。
法院认为骨质疏松属于正常的生理性功能退化,不属于张女士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被告冯先生的责任。
综上,法院对于被告冯先生上述抗辩均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女士赔偿款22万余元。
作者:姚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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