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类营销活动的收入确认
在大多数情况下,连锁餐饮企业推广的各类营销活动,都可以作为商业折扣处理,按照折扣之后的净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比如常见的打折销售、套餐销售、积分抵现、买一赠一、第二个半价等等。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常见的银行活动,银行会根据活动结算规则,返给连锁餐饮商家一定金额的补贴,这部分的对价的支付实际上是银行为推广自身业务而支付给商家的推广费,原则上连锁餐饮企业应该将此补贴作为现代服务下的广告推广服务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在实务操作中,大多数餐饮财务都将此部分补贴计入了主营业务收入,在与银行结算时,也开具餐饮服务的发票给银行一方,虽然税率都是6%,但与实际业务还是有一点出入的。
< class="pgc-img">>需要注意的是,餐饮服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广告推广服务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还有一些商场积分的抵现也是一样的逻辑,顾客在商场产生的积分可以在商场内参与活动的商家抵减结算价,此部分结算价由商场定期与商家结算,如果服装店开服装费、餐饮企业开餐费,那这个业务对商场来讲就显得非常乱,其本质上还是广告推广服务,按照统一类型的业务进行处理更合适。
也有商场在处理的时候,直接将此部分金额在租金物业费中进行了抵减,也就避免了大量商户给商场开票的情况。
在各类活动中,关于“赠送”的处理也非常关键。对于“买一赠一”的类似行为,一般都理解为捆绑销售,将交易价格在各商品时间进行分配就行。但对于连锁餐饮企业,对于就餐服务问题、等位时长问题,菜品质量问题等等,经常通过“赠菜”来维护顾客。
< class="pgc-img">>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将“赠送”的菜品视同销售处理,认为赠送菜品未按照“公允价格”收取对价,应该算作“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也有观点认为,餐厅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对于服务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进行菜品赠送,是整个服务中的一个环节,且在消费结算的时候,不存在“现金折扣”类似的情况,所以赠菜不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关于赠送是否要视同销售,还是要在具体情况下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关于“赠送”的处理,一些互联网企业就比较“巧妙”。例如在一些电商平台,消费者通过浇水就可以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水果,或者在特定活动中,免费送给中奖消费者一些特定商品。
但消费者要真正拿到商品,还需要支付“0.01元”等象征性的对价,这可就是真正的“跳楼价”了,坚持只要收了钱就不算赠送的观点,从而避免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但在税务认定上有没有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支持或者否定。
02
收入自动记账和报表呈现
收入的核算要想满足管理的需求,能够在报表中体现各类营销活动的折扣金额占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收入自动记账和自定义财务报表,可以更高效率的满足这一管理需求。
首先,收入的自动记账设计两个重要系统,财务系统和收银系统。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收银系统都具备开放接口对接的功能,财务系统也有很多版本具备对接的能力,两个系统系统能够自动对接的情况下,可以大大提高财务人员处理收入凭证的效率。
< class="pgc-img">>收入对接如何把折扣体现在账务和报表中呢?常规的处理方案是,将折扣类的业务单独设置科目记在收入的贷方负数,在自定义管理报表取数时,按照不同科目取数进行设置就能够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为餐饮连锁企业在实操中一般都按照消费者的实付金额开票,财务难免会担忧,如果在收入中记了贷方负数,而发票上未体现,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呢。我们认为按照税法“实质课税”的基本原则,只要收入确认的规则符合税法要求,核算方法的选择应该不会造成税务上的风险。
03
最后,税收征管在不同地区确实存在“自由裁量权”。连锁餐饮企业所跨地市多,不同的主管的税务机关对同样的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财务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解释能力和税务关系维护技巧,为企业的财税健康保驾护航。
作者:小晟
<>收相关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据实列支。因此,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否则会面临纳税风险。
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支出列入其中,这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还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handler">< class="pgc-img-button editor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setImageCover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delete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order ">>>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包括:
一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二是股权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是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一是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handler">< class="pgc-img-button editor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setImageCover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delete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order ">>>做好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5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50万元(50000万元×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超过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差额与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3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万元(30000万元×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180-150+300×40%)。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handler">< class="pgc-img-button editor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setImageCover fix-android">>< class="pgc-img-button deleteImage fix-android">>>< class="pgc-img-border ">>>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一章 总则
第一条【概述】
为明确淘宝平台生鲜类商品交易纠纷处理标准,降低买卖双方因售后争议产生的纠纷,特依据《淘宝平台规则总则》《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做单独说明的场景,依据《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天猫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范》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发布在或应发布在天猫及淘宝网以下类目商品的交易纠纷处理,一级类目:水产肉类/新鲜果蔬/熟食。
第二章 处理规范
第一节 通用原则
第三条【买家原因退换货】
(一)买家基于个人口感、审美等主观因素提出的退换货需求,淘宝不支持买家退换货需求。
(二)因买家保存或处置不当导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淘宝不支持买家退换货需求。
第四条【商品报废处置】
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对交易做仅退款或部分退款并且不再回收存在质量问题商品,买家需自行报废相应商品。如买家食用应报废商品引起的安全问题,由买家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具体争议处理规范
第五条【签收问题】
生鲜类商品,买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运费及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变质、腐烂、死亡等)由买家承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商品质量问题】
(一)【腐烂变质问题】
1.举证要求:
(1)举证内容:买家可提供商品腐烂图片、完整的拆包视频、交易快照、旺旺聊天记录等信息,证明商品腐烂情况属实。
(2)一般举证时效:
生鲜类商品存在腐烂、变质等情形的,买家需在签收商品之时起48小时内拍照并联系卖家协商。
(3)特殊举证时效:
①活体类商品(大闸蟹等)买家主张变质,死亡等情形的,或冷冻食品(冷冻牛排等)买家主张变质、涨包等情形的,需在签收商品当天24点前拍照并联系卖家协商。
②需催熟类水果签收后,买家按照卖家描述的方法进行催熟,催熟期内如果出现水果尚未成熟但已发生腐烂、变质等情形的,买家应及时拍照并联系卖家协商。
③无法通过外观判断商品腐烂变质的,如水果坏心、鸡蛋变质等,买家可在签收商品后5天内拍照并联系卖家协商。鸡蛋变质的,还需拍摄商品外盒保质期图片。
2.处理标准:
(1)生鲜类商品存在腐烂情形的,经判定买家举证有效,商品影响整体食用的,作退款处理;不影响整体食用的,若腐烂数量占商品总量百分之十及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部分退款;若腐烂数量占商品总量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部分退款;若腐烂数量占商品总量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作全额退款处理。生鲜商品腐烂流汁的,被流汁污染导致无法食用的部分视为腐烂,计入腐烂数量。
(2)买家逾期举证的,淘宝不予采信。买家签收商品的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签收时间为准。买卖双方对举证时间、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大小或重量描述不符问题】
1.举证要求:
举证内容:买家可提供商品称重或尺寸测量图片、交易快照、旺旺聊天记录等证明商品大小或重量描述不符属实
2.处理标准:
(1)生鲜类商品存在大小不符情形的,经判定买家举证有效,其数量占商品总量百分之十及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部分退款;其数量占商品总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退款;其数量占商品总量百分之五十及以上,作全额退款处理。
(2)生鲜类商品存在重量短缺情形的,经判定买家举证有效,其短缺部分占商品总量百分之十及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部分退款;其短缺部分占商品总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照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退款;其短缺部分占商品总量百分之五十及以上,作全额退款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质量问题】
生鲜类商品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经判定买家举证有效,淘宝将视商品实际情形作出退货退款或退款处理。
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1.商品大小不符、重量短缺及腐烂三类情形两两并存的。
2.卖家店铺内大量存在上述商品责任情形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生效时间】
本规范自2021年2月22日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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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解读:
一、“需催熟类水果”指的是什么?
考虑运输时长等因素,部分水果需在未完全成熟采摘并配送,买家收到商品时需对商品进行催熟处理方可食用。常见的需催熟类水果有:榴莲、芒果、猕猴桃、菠萝蜜、牛油果、释迦、木瓜等。
二、“需催熟类水果签收后,买家按照卖家描述的方法进行催熟,催熟期内如果出现水果尚未成熟但已发生腐烂、变质等情形的,买家应及时拍照并联系卖家协商”,应当如何理解?
消费者收到需催熟类水果后,应当按照卖家描述的方法进行催熟,催熟期内如果出现,水果尚未成熟但已发生腐烂、变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拍照并将照片凭证发送给商家或平台。
正常催熟期一般为5-7天,实际纠纷处理中,平台将依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根据气候、商品类型等因素判断。
三、“签收商品的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签收时间为准”这句话应当如何理解?
签收商品的时间的认定,平台会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签收时间为准;
任意一方对签收时间存在异议时,若卖家已按照《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要求进行发货的,需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对实际签收时间进行举证;若卖家委托物流未按照《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要求进行发货的,需卖家对实际签收时间进行举证。
四、如何理解生鲜类商品腐烂情形中,“商品影响整体食用的,作退款处理”?
比如大颗粒水果(柚子,榴莲等)腐烂变质,各瓣之间关联紧密、相互影响致使整体无法食用,若消费者反馈商品腐烂并举证有效的,支持全额退款。
买家举证示例:榴莲、柚子等商品腐烂问题
< class="pgc-img">>五、如何理解“生鲜商品腐烂流汁的,被流汁污染导致无法食用的部分视为腐烂,计入腐烂数量。”?
比如水果腐烂流汁后,被水果流汁污染到导致不能食用部分视同腐烂,计入腐烂数量,然后按腐烂变质问题的赔付标准分档计算。
买家举证示例:李子、桑葚等商品腐烂问题
< class="pgc-img">>转载:自淘宝网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