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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流广告与传统广告的优缺点?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在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对于商家来说,广告是或缺不可的。但随着历史的进程,广告的形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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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对于商家来说,广告是或缺不可的。但随着历史的进程,广告的形态也是琳琅满目。在新旧交替中,后浪推前浪,传统的广告形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广大的商家。随着21世纪互联网的爆发,作为互联网的衍生物,信息流广告成为企业商家们必不可少的推广方式。那与传统广告有哪些不同?

大家投放广告无非是想吸引流量提高品牌名气使得周边用户知晓你从而提高客流量。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比较一下。

互联网(信息流)广告优点:

一、体验感极佳:

信息流广告是保证了内容与形式的原生性广告,它对用户的干扰小,不会突然弹出,而是罗列在信息之间。这让用户体验度较好,即使用户刷到了发现是广告,也不会引起反感,反而会因为好奇点进去看看。

二、展现形式多样:

信息流广告展现形式丰富多样,且能与很好的创意结合组成不同的玩法,如文字、图文、文字加视频样式。对比其他形式的广告,信息流广告更容易激发受众的主动性,促进其接受、分享以及二次传播。

三、投放更加精准:

当我们日常上网的过程中会留下痕迹,无论我们是搜索哪些内容,打开哪些网页和看了哪些视频或者在手机上办理了什么业务后台都留有数据。也就给我们每个人都打上了标签,如:地域、年龄、性别、学历、身份、兴趣爱好关注内容等,多维角度呈现出用户的社交关系;构建出用户画像。而信息流广告可基于数据和推荐技术将广告精准地推送给目标用户群体,帮助企业实现精准获客。

四,高曝光率:

因投放平台软件应用影响导致信息流广告可以获得更高的曝光率和用户点击。

五,数据分析能力强:

信息流广告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数据实现广告效果的数据分析和检测,让用户更好的了解广告投放的情况,优化广告内容和形式,提高广告效果。通过各种数据指标进行衡量,如点击率、转化率、ROI等。这些数据指标能够帮助广告主和营销人员了解广告的实际效果

六,高性价比:

相较于传统广告形式,信息流广告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在相同的预算下,信息流广告能够覆盖更广泛的目标受众,同时获得更好的点击率和转化率。这种高性价比使得广告主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好的推广效果。

七,广告投放成本更低:

相对于传统的广告形式,信息流广告的投放成本更低,可以更好地控制广告预算和效益。


互联网(信息流)广告缺点:

一,广告标准化:

由于信息流广告展现形式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导致广告创意比较单一,难以实现差异化竞争。

二,用户体验下降:

一些信息流广告可能存在内容过于延长,标题党等等问题严重影响用户体验甚至让用户对其产生反感。

三,广告效果难以衡量:

信息流广告的效果难以直接衡量,需要进行复杂的数据分析和跟踪,以评估广告的效果和投放效益。

四,投放人群有误差:

信息流广告在人群投放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误差,例如用户本身是个女性,只是爱看车或者运动等,系统很有可能判定其是男性

五,用户具有某种行为不一定代表具有某种消费能力:

  比如有些用户之前经常会吐槽的,宝马又给我推朋友圈广告了,但我的实际消费水平是一辆10万的国产车啊。信息流平台给该用户推荐宝马的广告,是基于用户经常有看豪车的行为,但却无法挖掘到用户的真实消费水平。这个问题一直是互联网广告一直被诟病的地方,不知到以后人工智能普及之后是否改善这个问题。

六,投放需求:

因平台规则导致个体无法投放。只能寻求平台从而收费更高且无优化以及更好的运营管理。导致责任和效果因情而异。因此更多人是寻找代理人员或公司人员来投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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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广告优点:

1.传播规模大

读者众多且相对安稳。通常情况下,传统广告的发行量都比较大,尤其是全国发行的综合性传统,并且这些读者是相对安稳的。

2.可信度高,形象深入:

通常来说,传统广告在读者的心目中享有较高的诺言,它所发布的新闻音讯具有必定的权威性,凭借传统刊登广告,能赢得读者信赖。

3.易保留、可重复:

传统广告不像电视、播送广告那样转瞬即逝,不行追寻,它以“白纸黑字”的书面语言把广告信息精确地传播给受众,便于消费者收集有关材料,过后可进行保留、查阅。

4. 特定地理区域宣传:传统广告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宣传,适合当地市场推广。


传统广告缺点:

1. 投放成本比较高,效果不明显

传统广告通常需要较高的投入成本,例如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等媒体的费用较高。无论是投放在电视台上还是投放在户外大屏LED上,成本都非常高,虽然曝光度大,但是广告的效果并没有那么明显,人们只是知道了这个产品在市场上,但是会不会咨询、购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2. 难以测量效果:

相比网络广告,传统广告的效果跟踪和分析相对困难,很难准确评估广告的回报率。

3. 限制受众范围:

传统广告受限于媒体的传播范围,无法像网络广告那样触达全球受众。

4.干扰度高:

许多传统广告因为刊登广告而显得杂乱不堪,过量的信息削弱了任何单个广告的效果。即使是增刊广告,如今也因为太厚而显得愈加混乱。除非广告信息与读者有亲近的联系,不然读者在片面上是不会为阅览广告花费许多精力的。

5.打印质量欠佳:

打印质量欠佳是各种传统普遍存在的疑问,尤其是广告消息以图像方式出现时为甚。传统广告通常打印不够精巧,且多数是是非传统广告,难以形成激烈的视觉美感。但这些年,随着传统广告彩印化趋势的加强,传统广告的美感正在加强。

6.留意度不高:

在一份传统广告中,有许多栏目,也有许多广告,它们竞相招引读者的留意。这么,只要当你的广告分外夺目时,才简单导致大家的留意。不然,读者也许视若无睹。

7.产品类型约束:

传统广告和一切的打印媒体一样有着一起的缺点。有些商品不能上传统广告,例如要做演示的商品。

8.投放方式太过于局限:

受时间和地域的影响比较大比如说只能投放在广告电视上,固定的广告时间,只能投放在某一地区上,而现在企业做生意都是面向全国的,不管是零售还是批发,这个是全向全国去进行销售的,对此,传统的广告达不到这样的要求,所以日渐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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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和传统广告优点缺点和大家说完了.各有利弊.看需求.不可否认互联网,手机,电脑横行的时代的确有很大优势.但也不可否认传统广告的实用和方便。伯乐和千里马才能惺惺相惜。这篇文章也使得大家能够更好的选择,那就说拜拜喽。

下期讲述如何更好的选择投放方式?收费类型?使得钱不白花!更有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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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流动量大,覆盖面广,故而车载led广告有效覆盖较大,在推广项目打响公司知名度上有一定传播作用。因此以汽车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在我国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近期,一款新的名为路怒宝的车载led广告平台营运而生,其大多安装在私家车的后车窗上,目前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并且能够配合企业产品推广系列活动,影响用户的购买,达到投放的目的。

车载led广告具有以下优缺点,仅供各位参考:

优点:

1、非常好的流动性

不同于传统的LED显示屏,私家车led广告的高度流动性让能够让投放内容的宣传效果达到最大化。比如说,一个新的商城开业,它为了宣传开业的消息,会打很多平面或传统led显示屏广告,每一块广告牌按照市场最低价1000元来算,这样看来,总的成本简直不敢想。而此时,使用车载led广告就完全能够解决了,在固定的范围进行投告,让所有流动的私家车帮您迅速的传播消息,而且车载led广告成本要比其他形式的成本低很多。

2、超高覆盖率

车载LED广告是我们在户外见到最大的宣传媒体,不管我们什么时候出门都会遇到汽车,有出汽车的地方就会看到led显示屏。比如,重庆主城地区有1.5万量出租车,只要在户外,每3分钟就能看到一辆出租车,其宣传信息覆盖量可以覆盖重庆主城将近150万量汽车。同样若一个城市中安装了led广告显示屏的私家车有5万辆,其投放的宣传内容完全可以覆盖整个城市的车主。

3、千人成本更低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各大广告投放媒体中,平均千人成本最高的是杂志,为20.8元;排在第二的是电视为20.64元;报纸以10.28元排在第三;其次是4.43元的电台;公交出租车车身广告1.19元;而私家车车载led的广告价格最低,平均成本才两三毛钱。

4、较高的强迫性

据心理学家调查显示,人们开车、乘车时,最为关注的是前方和运动的物体,此时在马路上开车的开车族的前方的运动物体是啥,一般都是车子,那么此时前车的后车窗led显示屏上轮播着企业投放信息,这些必然也是开车族不得不看的信息,长此以往,其产品信息必然会被人们津津乐道。

5、反应迅捷

私家车流动性大,不受地区限制,可随意在城市每个角落穿梭,其范围广,受众面大,不受时间、线路的限制,可随时随传递信息,这是电视、报纸、户外等其它媒体没有的绝对优势。

缺点:

1、像素显示不高

私家车的车载led显示屏相对来说不是很大,故有一定的显示距离,在距离比较远时,可能很难看清上边的文字。

2、播放形式单一

目前一般私家车车载led显示屏只能显示文字、字母等,不支持图片、声音、视频等多形式的广告投放,这种形式相对来说比较单一。

3、光污染

白天这些车载LED广告屏也许并不显眼,但到了晚上,这些黄色/绿色的滚动字体屏幕发出的光芒很容易让人眼花缭乱,本身城市地区光污染就比较严重,这些私家车的车载led屏会家中城市的光污染。

/汪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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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5G+物联网+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得品牌与消费者的连接成本大大降低,信息筛选成本提高。在此背景下,只有足够优质的品牌广告才能抓住消费者,将流量变现。

不同品牌会制定迥异的广告策略,部分企业为了快速抢占市场份额、更直观地呈现出产品优势,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同业竞争者的产品进行对比,以突显其产品或服务优于或异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帮助消费者做出判断,这种广告类型就是比较广告。

诚然,比较广告有利于自身产品进行品牌定位,迅速提高知名度,引起消费者注意,但同时稍有不慎就会有与对比品牌对簿公堂的风险。笔者将就比较广告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例进行研读,浅析其中的法律风险。


【规则摘要】


1. 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比较广告,但比较广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全面和客观,不能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43号判决书】


2. 以散布竞争对手缺陷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等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3376号判决书】

3. 比较广告对象的可识别性,并不要求消费者能够直接从产品上识别出该产品的生产商,只要产品的包装、型号、特性等相关因素与商品或特定经营者产生指向性,一般消费者能够在特定环境下识别即满足这一特性。

——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等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64号判决书】

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规定存在一定竞合关系。在对比性广告中,将同类产品进行直接、明显、肯定的优劣对比,必然影响其中被列为较劣一方的产品在公众中的评价,在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又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重庆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明辉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49号判决书】


【规则详解】


1. 虽然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比较广告,但比较广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全面和客观,不能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广州飞鹰摩托车品牌在杂志上刊登广告,在广告下半部分登载的内容为“2007年6月,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公布了2007年全国摩托车等行业的产品市场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在众多知名中国摩托品牌的激烈角逐中,飞鹰力压群雄,在品牌摩托市场成长力项目中荣获最高分95分”,该文字旁边标注了一张关于品牌摩托车市场成长力比较的圆柱图,图中排列了飞鹰、宗申等十家摩托车企业,其中飞鹰成长力分值为95分,位列第一名;宗申成长力分值为73分,位列第十名。

法院认为:

涉案广告中的圆柱图和文字说明内容将“飞鹰”品牌的市场成长力排名第一,而将“宗申”品牌的市场成长力排在末位,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理解为“宗申”品牌在市场成长力方面明显落后于“飞鹰”品牌的意思表示。而关于品牌摩托市场成长力的对比数据来源缺乏客观依据。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广告中所使用的有关品牌摩托市场成长力的数据缺乏客观依据,贬低了原告宗申公司及其产品,损害了原告宗申公司的商品声誉,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广告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华南公司作为广告主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类似的判决还有浙江飞尔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诉安华高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4号判决书)。该案中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比广告宣传,但对比广告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是全面、客观、充分的,不能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上述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产品对比宣传,对阅看宣传资料的相关公众而言会产生误导,认为被告产品优于原告产品,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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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散布竞争对手缺陷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构成商业诋毁。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等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简介:

品胜授权的经销商店铺,在其货架上将某牛排插和品胜智能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在进行对比时使用“采用回收塑料、采用铜线焊接、大多无过载保护装置、没有USB接口”等语句介绍某牛排插,使用耐热度更高,更牢固,使用寿命更长等词语介绍品胜智能排插。宣传资料标题为“好货不怕比,品胜排插更安全”,以拆解的排插图片及文字形式对比了“传统排插”与“品胜排插”,文字内容与店内某牛排插和品胜智能排插的文字比对介绍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

虽部分店铺没有直接指明针对的对象是公牛排插,但根据公牛排插在排插市场的知名度,消费者可以从“某牛”中辨别出指向的对象即为公牛排插。上述方式均应认定为比较广告,属于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与竞争对手及其商品进行对比的广告。将拆解的公牛排插及品胜排插放在店铺橱窗中对外展示,该对比的方式具有突出公牛排插缺陷的意图,不论这些缺陷是否客观存在,这种以散布竞争对手缺陷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君蓝经营部采用拆解比对的方式,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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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比较广告对象的可识别性,并不要求消费者能够直接从产品上识别出该产品的生产商,只要产品的包装、型号、特性等相关因素与商品或特定经营者产生指向性,一般消费者能够在特定环境下识别即满足这一特性。

——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等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64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0日,湖南卫视《越淘越开心》栏目播出一期《做辣妈不做大妈》节目,内容主要是介绍胶原蛋白粉产品,用实验方法鉴定证明千金公司产品的独特性。节目中,主持人将三个品牌的产品倒入A、B、C三个玻璃杯中,5秒钟后出现特写镜头即B品牌对应的中间一个水杯上方的产品包装被清晰显示,持续时间约5秒钟。在此过程中,A、B品牌对应的两个水杯中的粉末没有完全溶解,C品牌对应的水杯中的粉末即主持人所称的千金公司的产品入水后随即溶解,在主持人手指A、B品牌对应的水杯时,主持人及嘉宾称其为伪劣产品、有大量的脂肪和杂质、估计纯度不足30%。

法院认为:

涉案视频中的商品与原告商品在整体外观、标识细节上具有高度同一性,且通过原告的销售及广告宣传,“MiNOCN”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指向原告,且刻意给予特写镜头,使消费者能清晰辨别出原告产品的外形及使用标识。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视频中的比对商品系原告商品。同时,对原、被告的商品以溶解率高低为标准进行质量功能优劣的比对,作出原告商品为伪劣产品、有大量的脂肪和杂质、估计纯度不足30%的比对结论,缺乏事实和科学依据,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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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规定存在一定竞合关系。在对比性广告中,将同类产品进行直接、明显、肯定的优劣对比,必然影响其中被列为较劣一方的产品在公众中的评价,在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又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重庆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明辉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49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珠海格力公司分别在《看天下》、《新周刊》杂志上刊登内容为“1赫兹,好变频,最低功率只需45瓦,让节能舒适1路领先”的广告宣传其生产的使用1赫兹技术的空调产品;重庆美的公司分别在《新女报》、《渝报》上刊登关于“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的广告,该广告的显著位置标有“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字样。

法院认为:

由于涉案广告“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是宣传上诉人销售的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并形成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比珠海格力公司生产的1赫兹变频空调质量、性能好的看法,但上诉人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直流空调比1赫兹空调好,故“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的广告没有事实依据,对变频空调进行片面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虚假宣传。因为上诉人是销售珠海格力公司1赫兹变频空调的经销商,其销售的产品被误解为质量、性能没有上诉人销售的产品好,其商誉也会受到损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规定存在一定竞合关系。在对比性广告中,将同类产品进行直接、明显、肯定的优劣对比,必然影响其中被列为较劣一方的产品在公众中的评价,在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又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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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从上述法院的判决中可以归纳出对比广告案的以下特点:

首先从法律适用上,经营者在对比广告中若存在夸大自己产品、贬低其他经营者产品的行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对“虚假宣传”的规定和该法第十一条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

其次,要认定对比广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比较对象是否属于一般消费者可识别的竞争对象、比较广告的内容是否虚假不实或引人误解。上述判决中被告公司一方面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指明比较对象,另一方面通过虚列数据或者片面对比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

宣传营销是流量时代品牌经营者的必要手段,但贬损同业经营者的行为可能“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产品的优劣应当由消费者来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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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19)

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TMT律师(2019)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2020亚洲法律领先律师榜单媒体及娱乐领域知名律师

《商法》推荐的娱乐及体育领域卓越律师团队(2016)

LEGALBAND中国体育娱乐领域领先律师(2014-2020)

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律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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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本文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家咨询,请向具有专业资质者寻求针对性解答。

(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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