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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根据《

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服务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水、噪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房屋管理、水务、绿化市容、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经营场所污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现有无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建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的要求。

第六条 (清洁能源使用)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鼓励餐饮经营场所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第七条 (排放口和烟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烟排放口高度、距离环境敏感目标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

(二)油烟排放口朝向避开环境敏感目标;

(三)油烟排放口的采样点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加强烟道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

第八条 (油烟排放)

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餐饮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口、油烟排放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 (油烟净化设施设置要求)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餐饮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饪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餐饮服务项目,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应当符合本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两个及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净化设施。油烟集中净化设施的建设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 (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

油烟净化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确保设施及其管道完整、密闭,不得产生排放口处有目视可见的黑烟或者浓烟以及设施沾污严重、油脂溢出等情形。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应当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洗维护;餐饮服务项目为烧烤类或者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洗维护。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维护保养进行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在线监控设施要求)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联网,实现监控数据实时传输。

第十二条 (协同治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项目的禁设场所具体范围并予以动态更新,便利社会公众查询;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依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核验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提示风险。

第十三条 (宣传指引)

在新建餐饮服务项目时,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宣传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咨询服务,对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污染防治具体措施予以指引。

第十四条 (社会共治)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业主应当在商业用房销售、租赁活动中,告知所销售、租赁的商业用房能否开办餐饮服务项目以及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并可以在销售、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餐饮服务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餐饮服务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选址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设施设备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排放口、烟道要求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放口不符合要求或者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油烟排放方式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油烟不经过烟道无规则排放,或者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敏感目标,是指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局介绍,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为了贯彻落实该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行为,推动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施行。《办法》共63条,5个附件,对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报告等管理工作,以及许可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详见↓

旧证

新证

聚焦激发市场活力

优化调整经营项目《办法》

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一是全部取消二级目录许可项目。《办法》明确在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主体业态中不再以大型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饭店、饮品店等实施许可,而是按照风险管控的原则,对批发、自动设备、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防控难度较大的行为,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二是支持多种业态混合经营。《办法》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并明确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复选经营项目,即食品经营者只要符合相应经营项目的审查要求,即可申请全部的经营项目,支持食品经营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多种业态混合经营。

三是进一步释放食品经营项目。《办法》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 31/2027-2023《即食食品现场制售卫生规范》相衔接,将“现制现售”调整为“现场制售”,明确“现场制售”的经营许可项目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同时,取消原有的19项经营目录限制,调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4类经营项目,极大地简化食品经营者申请时的专业门槛,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聚焦民生关心关切

助力食品产业发展《办法》

回应民生关切,一是对专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对冷加工糕点制售、冷荤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三类经营项目实施专间要求,对拍黄瓜、泡茶、解冻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行为,明确设置“简单制售”经营项目,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仅设置专区。

二是持续助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在评估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试行成效的基础上,制度固化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明确通过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评审的门店免于现场核查。同时,在附件5中对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适用情形、申请方式、评审要求及结果运用等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鼓励新业态、新模式迭代创新。面对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的现状,《办法》统筹发展与安全,一方面,优化食品自动制售设备、船舶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申请条件和审核要求,支持新模式迭代发展。另一方面,完善评估机制,规定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审核时,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评估,评估意见应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审核的参考,助力新模式、新技术的持续健康发展。

聚焦许可申办效率

大力简化许可程序《办法》

将企业的合理诉求作为优化提升许可效率的切入点。

一是简化许可申请材料,在许可申请时,申请人只需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后续可以结合经营实际,完善规章制度。

二是首次明确对“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小型餐饮店等免于现场核查。《办法》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酒类商品、仅简单制售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行为,免于现场核查,同时,鼓励“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实施,《办法》明确150㎡以下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免于现场核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效。

三是鼓励非现场审核方式。支持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图片、视频,或直接与申请人实时视频连线的方式,对申请人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操作流程等进行远程核查,打破传统现场核查时空限制,实施不见面审批。

作为行政审批“高频”事项,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办法》修订实施为契机,着力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信息化建设,从简化线上申请材料、强调线上申请材料法律效力、完善电子档案归档要求等实现“一网通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全流程办理,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水平和行风建设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点击“这里”查看《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源:上海市场监管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上海市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需要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的问题,帮助企业来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哪些餐饮企业适用指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用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以及连锁餐饮企业总部适用本《指引》,指引同时明确了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的概念。

餐饮企业需要做什么?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组织架构,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落实食品安全动态管理。

谁来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总监是指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员是指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对食品安全总监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餐饮企业需要怎么做?

餐饮企业要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确保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到位,同时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发现有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调整。

餐饮企业还要制定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由企业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分别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并分别形成日周月记录表格。

《指引》制定了《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以及日周月记录表格等制度文件模板,帮助企业更好地落实相关要求。

餐饮企业如何做得更好?

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具体职务要求。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宜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担任,连锁餐饮企业总部还可以根据区域划分或门店数量,设置多个食品安全总监共同履行相关职责。

食品安全员由餐饮企业的店长或厨师长等一线管理人员担任;鼓励餐饮企业在配备固定食品安全员的前提下,推行“一日食安员”等制度,通过轮值等方式实现食品安全工作全员参与。

强化社会共治。餐饮企业可以结合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或者电子化手段公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餐饮企业向社会公开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记录表以及自行组织的飞行检查、产品抽检等信息,增加透明度。

《指引》还对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培训、硬件条件改善、资料留档进行了细化。除此以外,市市场监管局强化数字赋能,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网址:https://spzs.scjgj.sh.gov.cn/p4/web/consumer/home)增加主体责任模块,实现日周月线上填报、风险隐患线上处置等功能。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指引》的发布,结合系统的上线使用,指导企业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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