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善餐饮是一家大型综合性餐饮企业,总部实力雄厚,旗下员工三百多人。旗下涉及餐饮开发、餐饮培训、餐饮直营、餐饮连锁等服务.公司资质一应俱全,投资者可通过专业渠道搜集公司真实信息。新食善餐饮屡次在网上遭人抹黑,究竟是何原因?树大招风的道理人人皆知。这种骗人伎俩是无法让让新食善餐饮受到影响,但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新食善餐饮加盟骗子澄清,新食善餐饮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服务信誉,把各地特色菜、特色小吃推陈出新,形成绿色健康的研发管理体系,通过不懈努力,逐渐成为餐饮加盟界知名度极高的餐饮管理公司。
新食善餐饮加盟骗子澄清。面对未来,新食善正在积极筹备,期待有一天大展宏图大展拳脚于广阔的天空。以消费者的健康为核心、视质量为生命。把研发新产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竭诚为消费者提供味美质优、健康放心的饮食原则,做一个有野心有底线有诚信的餐饮公司!
谣言不攻自破,事实胜于雄辩。新食善餐饮开启创业新风向,希望大家借这个东风实现自己的新梦想。
源:人民法院报
导读
“善心汇”是一个披着“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它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以高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攫取暴利。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该传销组织会员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理发店里推荐“善种子”
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凰村一家理发店,老板娘孙某总是向顾客推荐一个叫“善心汇”的平台,如果投资的话,既可以扶贫济困,又可以取得可观收益。听了孙某的介绍,很多人往里面投了钱,李女士、朱小姐就是其中的两位。李女士将身份证给了孙某,几次投资下来,李女士就赚了6000多元。一下子赚到了800元后,朱小姐开始将“善心汇”介绍给身边的亲朋好友。
2016年6月,孙某在一个四川人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善心汇”的内容。当时,她亏钱欠债,感觉加入“善心汇”就能赚钱了,就加入了进去。
通过公司发送的链接,孙某对“善心汇”有了更深的了解。“善心汇”全名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起,公司将总部分别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及海南省三亚市,法定代表人为张天明,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口号,声称做了大量的扶贫帮困的具体工作,累计公益慈善救助捐款数千万元。
孙某还了解到,公司涉及的产业很多,包括投资、餐饮、商城、旅游、医疗等。
“善心汇”内设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其中善种子用于会员激活,善心币用于挂单,善金币用于商场购物。该平台还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了会员管理系统,要求参加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一颗“善种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奖励依据作为个人管理奖(由下线完成资助的返利百分比得出,一部分给管理钱包,一部分给善金币),同时通过会员之间的“赠予”与“受助”以及向下线转售“善种子”“善心币”,利用差价实现获利。
孙某一开始注册就是通过这位四川人办妥的,花了300元向他购买了一颗善种子,成为了“善心汇”的会员。根据布施、受助金额的不同,“善心汇”里分为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和德善社区。其中,贫困社区的金额为1000至3000元,小康社区是1万至3万元,孙某做的就是这两个社区。
孙某说,贫困社区的收益率为30%,也就是说她布施1000元,就会返还1300元,一般时间为15至20天,另外布施是需要排队等待的,一般需要1至10天,布施成功后才会加入到受助队伍当中去,一直到第七轮后收益率降低为20%;小康社区的收益率为20%,第六轮后收益率降为15%。
对于孙某来说,“善心汇”的收益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静态模式的布施,就是打款给其他会员。会员管理系统会自动匹配多名受助人,其后,孙某就等待其他会员向她布施打款,受助金额是其打款布施金额的100%至150%;另一部分是动态的提成收益。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以拿到该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6%作为奖励收益,但实际上只能提现3%,其余的3%就会转为善心币。
共发展1422名下线
孙某采用面对面定点发展的方式,在其理发店里发展顾客。此外,她还通过微信朋友圈来发展下线。
孙某还建立了“善心汇”的微信群,宣传“善心汇”的同时,也指导下线操作。
在一次家庭聚会上,孙某向亲戚们提到了“善心汇”。很多亲戚觉得不靠谱,都不愿投资。孙某向哥哥借身份证,说一个身份证只能开通一个账户购买,她想再开通一个。孙某的哥哥不肯,孙某就向嫂子借。嫂子拍了身份证的照片给她。孙某用嫂子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账户,并发展下线。
孙某称,她给家人都注册了“善心汇”的会员,除了嫂子,还有公公、婆婆、丈夫和妹妹等。这些账号,平时都是她在操作。
“善心汇”的会员实行升级模式,分别为普通会员、B轮功德主、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服务中心,会员晋级以发展相应会员人数为条件。
一段时间后,孙某成为A轮功德主。孙某说,成为A轮功德主的条件是:交纳5万元,直推激活下线会员至少10人。成为A轮功德主后,她购买善种子是打7折的,原价300元/个,她只需花费210元;购买善心币也是打7折的,原价100元/个,她只需花70元。
2017年7月,“善心汇”被依法查处。
经查,2013年5月,张天明等人设立的“善心汇”,以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为名,故意歪曲国家“精准扶贫”等有关政策,在互联网上设立运行“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同时以高额回报引诱参与人变相交纳门槛费,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善心汇”组织,骗取巨额财物。
同年7月27日,孙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凰村新鸿运理发店里被警方抓获。
经查,孙某本人的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1422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完成了56次赠予,累计281700元;22次受助,累计304300元。
以孙某嫂子身份证注册的账户属于普通账户,系孙某的下线,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9层,1283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8次赠予,累计28300元;17次受助,累计389900元。
最终,孙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温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新闻观察
和“伪慈善”说不
“善心汇”的会员,自称是“善粉”。然而,很多人成为“善粉”,不仅仅是为了善,更多的是为了追求高回报。在回报面前,“善粉”们都忽略了这一点:慈善是不求回报的。
“善心汇”的行骗逻辑本就自相矛盾,所谓“共富神话”其实是一个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来瞒天过海的“庞氏骗局”,必须依靠持续性的“拉人”来维持。
“善心汇”被查处后,其创始人张天明坦言,他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取得个人利益,各种包装都是为了迷惑大众,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实他很清楚,“善心汇”平台迟早会崩盘。迷惑大众,“善心汇”确实做到了。仅在浙江温岭的孙某一个人,就发展了1400多人的下线。
毫无疑问,“善心汇”就是一种“伪慈善”。近年来,“伪慈善”越来越多,他们打着慈善的名义,谋取的是个人私利。这是对慈善的亵渎和伤害。
“伪慈善”最普遍表现的就是以慈善的名义欺诈敛财,而且方式越来越多样,他们往往用爱心、公益、创新等措辞,借着“互联网+”的名义行骗。“善心汇”就是这样用情怀加利益的方式诱惑公众参与。
而这种“伪慈善”的存在,使得很多人害怕再次受骗,进而对慈善事业望而却步。“伪慈善”伤害的不只是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还有那些想默默地奉献爱心的人们。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慈善是好事,是人间一道善良的风景,但“伪慈善”却会让真正善良的人们寒心。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打击力度,还慈善事业一片净土。社会大众也要擦亮眼睛,识别“伪慈善”的真面目,将善心用在对的地方。(李 洁 赵 云)
我这个店铺一个月少说也有15万元营业额,不久就能回本。”外卖店铺转让方在合同中打了“包票”,6个月达到60万元“营业额”,否则就退还转让费。
然而,受让方经营后实际收入却大大缩水。仔细研究后这才发现,转让方称合同里的“营业额”包括平台抽佣、配送费、红包等各类流水。
合同条款理解产生分歧,人民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卖店铺转让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史女士在一同城平台软件上看到了钱老板转让一户位于宝山区某美食广场的餐饮店铺的信息,心中一动,于是与钱老板沟通店铺转让事宜。
在磋商过程中,钱老板表示,该店铺在自己经营的两年期间主营线上外卖业务,生意十分火爆。钱老板还信誓旦旦、得意洋洋地说,店铺每月的“营业额”可达人民币15万元,一个月保守估计都能获得6万元的利润。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史女士与钱老板签订了《商铺生意转让合同》,向其支付了23万元的店铺转让费。合同约定,如果史女士自2020年11月1日起经营该店铺的6个月内,累积营业额未达到60万元,钱老板需向史女士退还20万元;若累积营业额未达到75万元,需退还5万元。
然而,在史女士真正接手该店铺之后,却发现店铺经营根本不如吹得那么好。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史女士经营该店铺6个月期间的总实际营业收入仅为20余万元,远不及钱老板之前所承诺的营业额。
之后,史女士多次要求钱老板按合同约定退还钱款,但其始终置之不理。史女士将钱老板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钱老板退还店铺转让费20万元。
庭审中,被告钱老板辩称,转让合同中的备注条款载明,“营业额以外卖平台所显示的营业额为准,并非收入”,而该“营业额”是未扣除平台抽佣、配送费、红包等的原始金额,大概为实际收入的三倍,平台上显示的“营业额”60万元对应的实际收入应当为20万元左右。因此,钱老板认为史女士经营店铺的营业额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数额。
而史女士认为,合同记载的“营业额”备注条款是按照钱老板的要求拟定。她所理解的该条款中“平台上显示的营业额”就是平台向自己的结算金额,是扣除了平台佣金、红包等之后自己拿到手的实际营业收入,而条款中的“收入”是指利润。自己之前没有经营过外卖店铺,也未控制过平台账户,对于平台中显示的“营业额”和结算金额之间的区别自己无从得知,也就无法在合同中进行区别。被告为了混淆视听而拟定备注条款,是妄图通过模糊营业额的概念和标准来掩盖缔约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营业额”是指未扣除平台佣金、红包等费用的原始营业额还是指扣除各项费用的店铺实际营业收入。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原告受让案涉店铺的目的在于盈利,被告对于实际经营收入的描述是影响原告对店铺盈利预期的重要因素。
缔约前,被告钱老板曾表示该店铺6个月营业收入可达90万元,该金额远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应退还转让费的“营业额”上限75万元,故将合同中的“营业额”解释为营业收入符合被告所称该店铺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双方的合同目的。若将“营业额”解释为未扣除外卖平台佣金、红包等费用的原始营业额,将导致实际营业收入远远低于被告的描述,显然偏离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钱老板在双方缔约磋商过程中多次提到店铺“营业额”,并当庭表示当时提到的“营业额”均指实际营业收入,因此将合同中的“营业额”解释为实际营业收入更符合双方之间的表达习惯。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营业额”是指案涉店铺的实际营业收入。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老板返还原告史女士店铺转让费20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马腾表示,首先,转让方拟定合同时应通俗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虽然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结合的产物,但很多情况下,转让方因自己缔约能力、行业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会在合同拟定中占据主动。转让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并兼顾到受让方的理解能力,用词力求通俗准确,尽量避免合同条款存在歧义从而影响受让方理解的情况,确有文义模糊之处应当向受让方进行提示说明。
其次,受让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理解,必要时可善用备注。
在签约过程中,受让方对于文义模糊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在特殊行业语境下存在特殊含义的用语,应当充分注意,如果认为确存歧义可以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或者通过括注和添加备注条款等方式对条款意思进行解释,切勿碍于情面或过于自信而疏于对合同条款进行推敲,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最后,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均应秉持诚信、平等的原则。
因合同条款理解争议引发的案件,常见于合同双方在缔约能力、行业经验等方面不对等的情形中,优势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故意模糊重要概念而达到对己方有利的目的,而弱势一方碍于自己的能力、经验不足无法及时识别,导致履约过程中才发现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依法根据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诚实信用等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会拘泥于词句文义一项。在这种情况下,缔约中优势一方难以实现对己方有利的目的,还可能将自己拖进纠纷之中,产生诉累、得不偿失。
因此,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坦诚相待、秉承诚信,用平等合作的观念拟定和理解合同条款,如此才能保障交易行稳致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来源: 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