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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鲍师傅、蒙自源、椰妹碰上“李鬼”,这些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发展4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宣判四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发展

4月23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集中宣判四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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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集中宣判案件包括“鲍师傅”商标侵权两案、“蒙自源”“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以商标、装潢、网络竞价排名为重点审查对象,打击不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惩治“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维护餐饮行业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1

“鲍师傅”真假不分

仿冒者判赔7万、5万


基本案情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发现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开始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使用“鲍师傅糕点”等相关标识后,将两家公司分别告上法庭。


关于两案具体侵权事实,法院认定,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店铺提供商品制售服务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蛋糕、面包、馅饼等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二者构成类似;两家公司经营的店铺门头招牌、菜单显示屏、品牌声明、餐单牌、价格标签、员工服饰、糕点包装盒(贴纸)、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使用横向或纵向排列人像图形及文字“鲍师傅”“BaoShiFu”的组合标识,其中的“鲍师傅”文字为标识的显著组成部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鲍师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家公司经营的店铺在电子支付平台使用的“鲍师傅”标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虽然两被告经案外人北京易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第17899060号、第17899179号以及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人像图形及文字“鲍师傅”“BaoShiFu”的组合标识),但其经营的店铺未规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突出或单独使用了“鲍师傅”标识,且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未包括糕点商品。


法院认为,两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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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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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


鉴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法院判令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案


随着企业产权意识的提高,如今的经营者更加注重获取商标合法授权,但获得合法授权后须合法规范使用。经营者应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规范使用商业标识,否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伴随着商品种类、包装的日益丰富,消费者甄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本案中原告 “鲍师傅”纯文字商标与被告人像图形与“鲍师傅BaoShiFu”字样的图文商标,在双方售卖糕点的经营方式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愈发让人难以辨认。一般情况下,倘若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侵权行为人可在短期内快速获得较大利益,建议权利人通过多种维权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早制止侵权行为。


2

盗用“蒙自源”网搜关键词

网站运营者、服务商都要赔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自源公司)发现使用多个浏览器搜索自家公司“蒙自源”后,搜索结果前列显示的是自家公司信息,点击相应链接打开网站后也显示自家公司名称及商标,但是,网页的内容是浙江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控股公司)和杭州古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某餐饮管理公司)所经营品牌的内容,网页的客服人员向网络用户推荐的是这两家公司经营的品牌。为此,蒙自源公司以商标及名称不当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为由,将网站运营者以及竞价排名服务的购买人、网站关键词的设置人北京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与北京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某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告经营者北京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公司)与北京搜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某公司)以及博某控股公司和古某餐饮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网页的内容以及链接竞价、设置关键词推广等行为均由迅某公司及时某公司独立实施,博某控股公司及古某餐饮管理公司对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迅某公司在搜索平台以“蒙自源”进行竞价排名的搜索关键词,在涉案网页1、3的网页词条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时某公司在搜索平台以“蒙自源”进行竞价排名的搜索关键词,在涉案网页2的网页标题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奇某公司、搜某公司在明知原告享有相关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情况下,同意网络用户将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关键词以及词条内容,并且在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将与原告无关的网站列为搜索结果的首条及第二条。奇某公司、搜某公司作为搜索平台的运营者,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迅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页1上使用“蒙自源米线”字样,在涉案网站3的网页词条所含图片上使用图案,在涉案网页上使用图案的行为,时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页2上使用图案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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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迅某公司赔偿16万元,奇某公司对此赔偿义务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某公司赔偿9万元,搜某公司对此赔偿义务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本案属于借用搜索引擎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件。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企业品牌和产品的重要宣传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较快搜寻企业和品牌信息渠道,用户可节约浏览时间,企业也可精准筛选客户。虽然网络宣传与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手段有所不同,但仍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购买搜索引擎服务时,恶意使用原告的品牌以及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关键词和词条,进行有偿竞价排名,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原告的企业名称或产品品牌时,首先获取被告的网页链接,从而进入被告的网页。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经营者在使用互联网搜索经营方式时,应牢记依法、规范、诚信经营的底线,杜绝以冒充他人品牌截取客户流的违法行为。


3

“椰小婉”搭“椰妹”便车

判赔20万


基本案情


陈新是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果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也是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以下简称柳州椰妹餐厅)的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陈新分别是第22797350号“椰妹”商标的注册人和排他使用权人。2019年1月份开始,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以及陈新发现被告广州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椰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广州椰某公司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广州摩某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摩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多篇推广宣传文章,扩大侵权影响。广州椰某公司、广州摩某公司对此表示主观上无意借用“椰妹”品牌,客观上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即“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即“椰妹”图文标识)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被告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广州椰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柳州椰妹餐厅对“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广州摩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椰小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有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


原、被告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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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判令广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柳州椰妹餐厅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柳州椰妹餐厅20万元; 广州摩某公司立即停止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删除包含有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并就20万元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案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市场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等均可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装潢等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鉴于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原、被告经营的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二者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无法外之地,选择搭便车实则寸步难行,唯有诚信经营才能通往更广阔的天地。????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发展,4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宣判四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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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集中宣判案件包括“鲍师傅”商标侵权两案、“蒙自源”“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以商标、装潢、网络竞价排名为重点审查对象,打击不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惩治“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维护餐饮行业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鲍师傅”真假不分 仿冒者判赔7万、5万

基本案情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发现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开始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使用“鲍师傅糕点”等相关标识后,将两家公司分别告上法庭。

关于两案具体侵权事实,法院认定,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店铺提供商品制售服务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蛋糕、面包、馅饼等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二者构成类似;两家公司经营的店铺门头招牌、菜单显示屏、品牌声明、餐单牌、价格标签、员工服饰、糕点包装盒(贴纸)、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使用横向或纵向排列人像图形及文字“鲍师傅”“BaoShiFu”的组合标识,其中的“鲍师傅”文字为标识的显著组成部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鲍师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家公司经营的店铺在电子支付平台使用的“鲍师傅”标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虽然两被告经案外人北京易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第17899060号、第17899179号以及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人像图形及文字“鲍师傅”“BaoShiFu”的组合标识),但其经营的店铺未规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突出或单独使用了“鲍师傅”标识,且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未包括糕点商品。

法院认为,两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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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

鉴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法院判令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案

随着企业产权意识的提高,如今的经营者更加注重获取商标合法授权,但获得合法授权后须合法规范使用。经营者应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规范使用商业标识,否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伴随着商品种类、包装的日益丰富,消费者甄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本案中原告 “鲍师傅”纯文字商标与被告人像图形与“鲍师傅BaoShiFu”字样的图文商标,在双方售卖糕点的经营方式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愈发让人难以辨认。一般情况下,倘若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侵权行为人可在短期内快速获得较大利益,建议权利人通过多种维权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早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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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蒙自源”网搜关键词 网站运营者、服务商都要赔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自源公司)发现使用多个浏览器搜索自家公司“蒙自源”后,搜索结果前列显示的是自家公司信息,点击相应链接打开网站后也显示自家公司名称及商标,但是,网页的内容是浙江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控股公司)和杭州古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某餐饮管理公司)所经营品牌的内容,网页的客服人员向网络用户推荐的是这两家公司经营的品牌。为此,蒙自源公司以商标及名称不当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为由,将网站运营者以及竞价排名服务的购买人、网站关键词的设置人北京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与北京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某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告经营者北京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公司)与北京搜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某公司)以及博某控股公司和古某餐饮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网页的内容以及链接竞价、设置关键词推广等行为均由迅某公司及时某公司独立实施,博某控股公司及古某餐饮管理公司对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迅某公司在搜索平台以“蒙自源”进行竞价排名的搜索关键词,在涉案网页1、3的网页词条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时某公司在搜索平台以“蒙自源”进行竞价排名的搜索关键词,在涉案网页2的网页标题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奇某公司、搜某公司在明知原告享有相关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情况下,同意网络用户将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关键词以及词条内容,并且在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将与原告无关的网站列为搜索结果的首条及第二条。奇某公司、搜某公司作为搜索平台的运营者,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迅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页1上使用“蒙自源米线”字样,在涉案网站3的网页词条所含图片上使用图案,在涉案网页上使用图案的行为,时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页2上使用图案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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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迅某公司赔偿16万元,奇某公司对此赔偿义务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某公司赔偿9万元,搜某公司对此赔偿义务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本案属于借用搜索引擎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件。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企业品牌和产品的重要宣传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较快搜寻企业和品牌信息渠道,用户可节约浏览时间,企业也可精准筛选客户。虽然网络宣传与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手段有所不同,但仍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购买搜索引擎服务时,恶意使用原告的品牌以及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关键词和词条,进行有偿竞价排名,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原告的企业名称或产品品牌时,首先获取被告的网页链接,从而进入被告的网页。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经营者在使用互联网搜索经营方式时,应牢记依法、规范、诚信经营的底线,杜绝以冒充他人品牌截取客户流的违法行为。

“椰小婉”搭“椰妹”便车 判赔20万

基本案情

陈新是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果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也是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以下简称柳州椰妹餐厅)的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陈新分别是第22797350号“椰妹”商标的注册人和排他使用权人。2019年1月份开始,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以及陈新发现被告广州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椰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广州椰某公司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广州摩某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摩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多篇推广宣传文章,扩大侵权影响。广州椰某公司、广州摩某公司对此表示主观上无意借用“椰妹”品牌,客观上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即“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即“椰妹”图文标识)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被告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广州椰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柳州椰妹餐厅对“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广州摩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椰小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有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

原、被告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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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判令广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柳州椰妹餐厅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柳州椰妹餐厅20万元; 广州摩某公司立即停止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删除包含有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并就20万元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案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市场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等均可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装潢等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鉴于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原、被告经营的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二者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无法外之地,选择搭便车实则寸步难行,唯有诚信经营才能通往更广阔的天地。????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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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餐饮界品牌对喷抄袭事件似乎越来越多,说抄slogan、抄logo、抄营销创意……,继喜茶、鹿角港等品牌之后,最近在餐饮行业里沸沸扬扬的“椰小婉”与“椰妹”椰子鸡品牌涉嫌抄袭一事就引得不少餐饮老板的围观,在某餐饮网站以及“椰妹”公众号发布文章,公开表示“椰小婉”抄袭“椰妹”品牌,但最近事态却迎来反转。

椰小婉团队就目前对比及收集资料所指表示自“椰小婉”品牌成立至今,并不构成主观模仿抄袭情况,在此向广大喜欢并支持“椰小婉”品牌的顾客传达品牌维权一事。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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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在抄袭?

1、两者品牌注册说明

椰小婉团队说明表示:“椰小婉”2018年12月4日申请注册商标,内部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椰小婉”字号公司使用该商标标识,各关联公司共同努力打造“椰小婉”品牌,商标也开始受理审批中,可见商标局并不认定佛山椰小婉公司的商标与果麦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椰小婉团队同时并提到,果麦公司在2018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椰小婉”文字商标,涉嫌恶意抢注。该商标与佛山椰小婉公司在先申请的商标、企业字号冲突。由此可见,“椰妹”申请时间比“椰小婉”要晚,果麦公司的行为涉嫌恶意打击同行竞争对手。

2、两者品牌商标对比

商标,作为一个品牌标志性的商业形象,椰小婉团队呈现相关资料中,提供了“椰小婉”商标标识与“椰妹”商标对比并表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更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椰小婉”使用的商标与南宁果麦公司“椰妹”商标标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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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商标标识同为“黎族姑娘”图片+“椰”+其他文字构成,均左图右字。

二者整体上明显区别。其中,文字的含义、发音、字数均不相同;黎族姑娘图片的脸型、面部朝向、发型、耳环、背后圆环位置均明显不同。

此外,黎族姑娘的头像并不具有显著性,在先有大量的类似人物形象、绘画形象。该商标本身也不知名,并无影响力。

3、椰小婉品牌的由来

椰小婉的创立概念来源于“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的黎族人款待贵客的最高礼遇,启发为发扬黎族待客之道的精神。

毕业于中山大学的黎族姑娘一一小婉,源于对椰子鸡的念念不忘,从文昌到乐东,从昌江到陵水,最终在一家黎族老店,遇见她想要的“原生味道”,后来她将“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带到了广州。

椰小婉团队强调,黎族文化是一种传统的文化,并不属于个人和盈利团体所独有,不存在模仿和抄袭,它更像是一种传承,所有的目的都是让更多人“不是黎族,却爱上椰子鸡”。

根据以上3个观点,椰小婉团队给出的结论是:

“椰小婉”与“椰妹”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足以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是否存在“搭便车”一说?

1、品牌成立并无搭便车这一说法

“椰小婉”团队更是针对“椰妹”说的品牌搭便车说法作出全方面回应:

“品牌注册成立后,“椰小婉”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理念以及服务,主观上并无借用“椰妹”品牌的意识,客观上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在品牌成立之后,“椰小婉”品牌便由法定代表人名下的集团公司直接管控,而“椰妹”椰子鸡餐厅的实际登记经营主体为“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该餐厅成立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经营日期短,个体工商户,规模小,毫无知名度,并无影响力。在广东,相对应“椰妹”在广佛地区商圈影响力较弱,并无扩展情况等。

在与“椰小婉”品牌团队对谈时,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椰小婉”自成立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为了让更多广东人吃到最原汁原味的椰子鸡,截止至目前,“椰小婉”已在广州市、佛山市、东莞市、清远市、江门市开设共12家直营店铺,不存在要依赖“椰妹”搭便车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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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椰妹”涉嫌恶意竞争、商业诋毁、打击竞争对手

“椰小婉”团队在收集有关证据后,表示果麦公司“椰妹”涉嫌存在“恶意竞争、商业诋毁、打击竞争对手”等恶意行为,涉嫌阻止“椰小婉”品牌在广东及全国地区发展壮大,为“椰妹”进入行业市场扫清阻碍,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椰小婉”团队补充说道:果麦公司涉嫌打压“椰小婉”经营,先后给广州椰小婉、佛山椰小婉公司、清远椰小婉公司所在的万达商场、正佳广场等商业中心发送带有恫吓性质的《律师函》,函件中直接宣称“椰小婉”侵犯其商标权、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接宣称万达商场、正佳广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函》中还要求万达商场、正佳广场采取必要措施。

佛山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严正表示:

由始至终并未侵犯果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果麦公司“椰妹”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国家机关的鉴定报告的情况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恫吓“椰小婉”关联公司的合作伙伴,损害了摩能公司的商誉,给椰小婉品牌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造成了实质性影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果麦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将此事起诉至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切等待法院进行裁决。

“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到底专属于谁?

椰小婉品牌团队说道,“椰小婉”品牌的标语“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原生态椰子鸡”,是采用现砍现倒的新鲜海南椰青,搭配养足180天海南文昌鸡,从环境、服务、产品还原黎族人款待贵客的最高礼遇,让更多人“不是黎族,却爱上椰子鸡。”

并表示“椰妹”椰子鸡餐厅中使用的广告宣传语“现砍椰青”、“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 ,毫无显著性、创造性、独特性,属于行业通用语。特别是果麦公司尝试将“现砍椰青”、“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申请注册商标,现已被驳回申请,处于失效状态,因此“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不属于“椰妹”独有宣传语。

“现砍椰青”、“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并不属于谁,它是一个名族的文化,地方区域的习俗,而大家最终目的也是希望能够还原黎族人款待贵客的最高礼遇,共同丰富餐饮业态蓬勃发展,为顾客带来更好的产品与服务体验。

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在本次维权结果未正式下来时,“椰小婉”团队表示将继续为广大顾客提供“椰小婉”品牌创立之时的最初服务以及产品理念,以此来维护品牌名誉,避免造成更多消费者对“椰小婉”有不必要的误解。

未来,让更多喜欢“椰小婉”的顾客,能体验到黎族文化最优质的服务质量,享受最地道最丰盛的椰子鸡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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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通过以上事实证明,“椰小婉”并不存在抄袭。在餐饮行业,大多数商家对自有的品牌维权意识都比较强,传达了对品牌的一种自我保护,理论上是一件好事。但喜家德创始人高总就说过一句话,品类繁荣,才有品牌故事,餐饮应该允许百花齐放。

所以建议大家在保护品牌的同时,也要根据品牌的发展、理念依据来采取维权意识,以免品牌之间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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